• 沒有找到結果。

智財法院專利判決可預測性之評價與內涵

五、 綜合分析探討

5.1 智財法院專利判決可預測性之評價與內涵

誠如本文第一章所提,由於「判決可預測性」之概念內涵似尚未有權威性或共識性 之定義,故本文在研究之始,並不加以直接定義或限制範圍,希望能夠保留開放空間,

藉由研究來探詢是否存在原先未預想之元素。在評價方面,也是秉持相同原則處理。本 文經過質性研究與量化分析,可得到判決可預測性之概念內涵與評價建構如下。

5.1.1 判決可預測性之概念內涵:兼含程序面與實體面

根據質性研究結果可知,大部分律師都提到訴訟過程是一動態平衡,而對於判決結 果之可預測性應該漸趨明確;換言之,判決之勝敗訴、判決結果之理由、損害賠償之預 測等實體內容,皆應為可預測性之概念內涵,且其最恰當之判斷基準點應為言詞辯論終 結時,此時所有程序皆已進行到最終階段,為最有把握預測判決結果之時。故本研究發 放量化問卷時,亦採「言詞辯論終結時」,做為調查對象應預測判決結果之基準點。

又,在質性訪談中,亦有律師提出「程序之可預測性」、「勝訴可能性的預測」亦應 列為「判決可預測性」之指標之一,當程序進行方式,如先審查專利有效性或先審查侵 權與否是否可以預測,對於律師進行攻防也有極大助益。然而,對勝訴可能性的預測,

不應以「是否勝訴」為答案,而是應該是百分比的概念,認為大概有多少的勝算比例。

5.1.2 判決可預測性之評價內涵:應為正面,但不可悖離專業人士對正確判決之

期待

對於「判決可預測性」之評價,受訪律師皆多持正面評價,理由不外乎可預測判決 程序與結果,將有利於訴訟攻防,並且促進當事人溝通,甚至減少訟端。但有趣的是,

律師們雖然都認為「判決具有可預測性」可以促進與當事人之溝通,並且在原告可能敗

79

訴時告訴當事人和解可能是較佳策略,但多位律師亦提出,事實上許多台灣的當事人並 不採取律師建議,仍然執意訴訟,可能因為台灣律師費偏低或是商業策略考量所致。而 根據質性研究結果亦可得知,當事人並不會因為律師預測會敗訴而願意和解,而大多是 因為法官以強烈公開心證,希望原被告雙方和解之情形下才容易和解;故理論上判決具 有可預測性雖應能促進和解,但實務上操作可知判決具有可預測性並非促進和解之重要 因素。

換言之,律師對於智財法院之判決可預測性雖能掌握,但並非減少訟端或促進和解 之真正原因。

再從質性訪談中探究「減少訟端」之真正原因,可發現是因為專利權人勝訴率太低225, 在專利權人「不論原因,95%可預測將敗訴之時」,利用智財法院處理爭議之意願將下 降。因此,亦有律師提出,當從實證的角度思考,因為「原告敗訴率很高,導致判決可 預測原告敗訴或被告勝訴,這種錯誤的判決導致的可預測性」,對於該部分的「判決可 預測性」之評價應抱持保留態度,並不給予絕對正面評價。因此,有半數律師認為,只 有「判決的可預測性是正確的」或是「高品質的判決又具有可預測性」這種可預測性的 狀況下,才適合給予正面評價。

而更進一步,律師的訪談中亦指出,智財法院成立後一二審之審級界線模糊,雖然 目前已進行法官分流,但法官人數仍然較少且可互相溝通的情況下,再加上技審官並沒 有分流制度,故可以輕易預測「上了二審之後幾乎皆維持原判」,則此種可預測性,亦 為律師所詬病,應可推測亦不應給予正面評價。

綜上所述,可得到結論為:判決可預測性之評價內涵理論上雖應為正面,惟仍須視 該「可預測的結果」是否符合該領域專業人士之期待,倘若悖離專業人士之期待,如因 為「判決積非成是,專利權人敗訴率高所以預測原告敗訴」的判決可預測性、「喪失審 級利益」之判決可預測性,則不應給予正面評價。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許多文獻皆指出倘若判決具有可預測性,應該使人民傾向願意 利用該法院處理爭議,因為知道該法院之判決是一致的,即具有可預測性,較不會造成 突襲性裁判;而這也是律師肯認之判決可預測性之功能。然而,本研究之質性訪談中,

許多律師皆表示,智財法院判決具有可預測性之後,案件量下降,因為原告敗訴率太高,

導致專利權人恐於訴訟。因此,從「是否使人民傾向使用該法院處理爭議」的角度而言,

亦可推知我國智財法院之判決可預測性雖高,但卻不能給予完全正面之評價。

5.2 智財法院 vs.地方法院之專利判決可預測性

在問題意識中曾經提及,關於智慧財產法院專利案件判決之可預測性,為本文核心 內容。根據本研究質性研究與量化分析結果可知,智財法院成立之後,專利判決知可預

225 如質性訪談內容之逐字稿,且根據智財法院之統計,只有 11~13%左右之專利權人勝訴。

測性顯著提升,以下綜合分析智財法院與地方法院之專利判決可預測性之異同及其原 因。

5.2.1 智財法院專利判決具有高度可預測性

根據本研究質性訪談結果,承辦專利案件量前十五名之律師,以及辦案經驗豐富之 受訪律師,皆一致認為與地院相比較之下,智財法院成立之後,專利案件判決具有高度 可預測性。而再藉由量化分析的印證,亦可得到相同結果。

在主觀方面,回收問卷中的律師對智財法院之專利案件判決可預測性之整體印象,

取平均值之結果皆認為「可預測」;且承辦案件量與對判決是否具有可預測性的呈現正 相關,承辦案件量越高者,認為判決越可預測,且達到「相當可預測之程度」。故由律 師主觀角度而言,智財法院之判決應具有可預測性,認為不具有可預測性之評價乃是因 為律師經驗不足所致,而非智財法院之判決不可預測。

在客觀方面,量化統計受訪律師在 122 件案件中,勝敗訴預測結果是否準確可知,

統計案件中成功預測到判決結果的案件比例有 84.4%,以費雪精確檢定可得「律師預測」

與「判決結果」相關性非常顯著,即律師在個案中正確預測判決結果之機率很高,本研 究有 95%的信心認為,律師對智財法院專利案件的預測成功率為 74.6%至 94.2%。惟在 損害賠償部分的預測,因目前專利權人普遍敗訴,故預測「損害賠償金額為 0 時」皆完 全正確,但真的有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回收案件量過少,僅有 23 件,其中更只有 4 件 準確預測到損害賠償金額,故難以統計論斷此部分的判決可預測性。

綜上所述,質性訪談中,律師普遍認為智財法院之專利案件判決具有可預測性,而 此結果獲得量化研究之支持,不管在律師主觀評價方面,或是客觀判決結果預測成功率 方面,皆可獲致智財法院之專利案件判決具有可預測性之結論。

5.2.2 智財法院 vs.地方法院:程序可預測,訴訟效率高 vs.程序空轉,審理程序

重覆

既已獲致「智財法院之專利案件判決具有可預測性」之結果,本研究進一步分析該 可預測性之結果分別體現於哪些層面及其原因。由前述分析可知,「程序之進行」應為

「判決可預測性」之概念內涵之一,而根據質性訪談結果,可得知在程序方面的可預測 性,智財法院遠優於地方法院。

根據質性訪談結果可知,在未成立智財法院時,程序進行十分不透明,律師往往在 地方法院空等開庭,即便開庭之後亦只有交換狀紙,而無法進行攻防,甚至是在處理專 利有效性的問題時,地方法院能力不足,不願意審理而往往裁定停止,但往後再次開庭 時,承審法官卻已換人,而導致整個審理程序必須重新來過,使律師無法有效進行攻防。

在智財法院成立之後,受訪律師多半認為程序相當可預測,每次開庭前法官指揮訴 訟之指示皆非常明確,使律師能知道這次開庭是要處理哪方面的問題,如專利有效性或

81

被告侵權與否之判定或損害賠償之計算,進而有效且精準的進行攻防,使訴訟效率提高,

加速程序之進行。

5.2.3 智財法院 vs.地方法院:專業法官與有經驗的技審官輔佐 vs.不夠專業的法

官與不公正的鑑定報告

質性研究結果顯示,智財法院成立之後,審案專業度明顯提升,而使得法官與律師 對於進入門檻較高之專利案件的專業水準趨於一致,進而提升判決可預測性。

細究其因,乃因為在未成立智財法院時,地方法院之法官專業程度不足,多不具理 工背景與相關知識,必須仰賴鑑定報告,而鑑定報告往往由各造自行提出,而此種鑑定 報告必定有不公正之偏袒該方情形,法官只要採取任一造之鑑定報告幾乎就等同於決定 勝負,而律師對於法官欲採哪一方的鑑定報告完全無法預測,形同擲茭一班;有時鑑定 報告之來源為兩造合意由法院囑託鑑定,然而不論鑑定報告之來源為何,鑑定機關通常 不具有豐富的處理專利案件經驗,甚至往往是第一次做鑑定報告,而導致鑑定報告之良 莠不齊,但囿於地院法官不具專業性可自為判斷,往往仍必須採為判決依據,而使得判 決不可預測。

智財法院法官須接受專業訓練,且重覆處理智財相關案件,故其智慧財產權相關之 專業素養較一般地方法院法官為高;再加上具有技審官輔佐制度,補足法官專業知識之 不足,而目前技審官大多由智慧財產局借調,為擁有豐富審查經驗之專業人士,幾乎全 面取代鑑定報告之功能,使法院能夠自為判斷,且判斷之標準齊一,故智財法院成立後 專利案件之判決可預測性,針對程序與勝敗之可預測程度均有明顯提升。

5.2.4 智財法院 vs.地方法院 vs.最高法院:可預測的二審維持原判 vs.不可預測

的二審重新判決 vs.無法發揮實質作用的三審判決

5.2.4 智財法院 vs.地方法院 vs.最高法院:可預測的二審維持原判 vs.不可預測

的二審重新判決 vs.無法發揮實質作用的三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