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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與理由之可預測性量化分析結果

四、 量化分析

4.5 判決結果與理由之可預測性量化分析結果

「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有無可預測性」為本研究之出發點,質性研究時採目的性抽 樣,於量化更進一步統計受訪律師所辦理的案件,逐案詢問當初預測勝敗訴之情形,再 與判決結果比較,以檢視律師於訴訟過程中之預測與法院判決結果是否一致,作為判決 是否具可預測性的依據。就此問題之研究假設為「判決結果具可預測性」,並以卡方檢 定進行驗證。

4.5.1 資料處理

按質性訪談時逐案詢問之預測及 18 份問卷結果,統計共 122 件判決之律師預測情 形,預測勝訴,判決勝訴者 86 件;預測勝訴,判決敗訴者 18 件;預測敗訴,判決勝訴 者 2 件;預測敗訴,判決敗訴者 22 件。有 6 個案件為一部勝敗(即部份議題勝訴、部 分議題敗訴),於此情形,我們依律師之預測分為兩部分,若預期全勝但部分敗訴者,

則「預期勝訴且結果勝訴」及「預期勝訴但結果敗訴」各計算一次,故總共得到 128 件 預測勝敗訴判決結果的資料。

研究問題為「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有無可預測性」,故對立假設(H1)為「律師預測」

與「判決結果」有相關;虛無假設(H0)為「律師預測」與「判決結果」無相關,以卡方 測試進行檢定,但使用卡方檢定必須每一細格之期望值大於 5,因本研究量化數據中某 些細格之期望值小於 5,則因機率引發差別的可能性增大,不符合卡方檢定的機率分佈,

故 以 費 雪 精 確 檢 定 ( Fisher's exact test ) 進 行 測 試 。 費 雪 精 確 檢 定 之 結 果 , p 值 7.322450454696027*10-12遠小於 0.05 之顯著水準,故可拒卻虛無假設,意即律師預測和 法院判決結果齊一,判決具有可預測性。結果如下表。

圖表 3 律師預測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結果之卡方檢定表

判決結果 p-value

勝訴 敗訴

律 師 預 測

勝訴 86 18 7.322450454696027*10-12

敗訴 2 22

另以常態分配之概念進行推論統計,由現有之資料推論母群體可預測之比例,將信

賴區間設為 95%,可容忍 5%誤差之下,128 個判決結果中(含部分勝敗計算兩次者),

律師成功預測 108 件(預測勝訴且勝訴以及預測敗訴且敗訴皆屬之),20 件與預測結果 不符,故預測成功之比例為 0.844,預測失敗之比例為 0.156,樣本比例分配之標準誤差

(standard error of distribution of sample proportions)為 0.05,則 95%信賴區間為 0.844±1.96x0.05,故本研究有 95%的信心認為,律師對智財法院專利案件的預測成功率 為 74.6%至 94.2%。

4.5.2 判決結果與其理由之可預測性討論

最後收回 18 位律師問卷中,共 122 件判決之統計結果顯示,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結果」具有可預測性,律師可於訴訟過程中,衡量雙方之證據與論點、透過技術審查官 之提問及法官適度揭露心證等等,成功預測約八成五的專利民事案件之結果。

在 18 件律師預測勝訴但結果敗訴之情形中,與預測的理由不相符的內容大部份為

「侵權之認定」,與預測不符者有 13 件,為律師預測失敗之主因,其中有律師表示因為 對侵權的判斷悖離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之期待,而造成預測不準確的結果;其次為「專 利有效性」的理由,有 6 件案件律師認為專利有效,但卻因專利無效而敗訴。於侵權認 定方面,有一案件為審理終結前技術審查官臨時指出當事人侵害鑑定報告之瑕疵,影響 法官對該鑑定報告之信賴,由於民事訴訟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若對造未指出該瑕疵,但 法院卻以技術審查官之意見作為裁判基礎,於此不無疑義201

然而,並非所有符合律師預測判決結果的判決理由都是律師所預期的。在準確預測 判決結果的 108 件案件中(包含預測勝訴結果勝訴、預測敗訴結果敗訴),仍然有 6 件 案件的判決理由不符合律師之預期,最常見的情況是,雖然同為勝訴判決,但法院以「為 構成侵害」而判被告勝訴,而並非以「專利無效,有得撤銷之事由」判決被告勝訴。此 狀況亦印證了質性訪談的結果,受訪者表示目前有些法官開始傾向在審案的順序上,如 果能認定「被告不侵權」,則優先審理侵權與否,確定侵權後才進行專利有效性的審查,

以免專利權人不但沒告成,專利權又被撤銷,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形202

另外,在問卷回復結果中,亦有律師表示,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認為「禁反言」之 原則於「訴訟上之主張」仍有適用,但在高等法院卻限縮「禁反言原則僅在專利權人於 專利申請及維護過程中有適用,在訴訟上之主張不應適用」,而導致該律師預測判決理 由不同的情形。該案件的律師擔任被告,於一審時智財法院以「先前技術阻卻」為由,

認定專利不具有進步性而判定被告勝訴;而於二審時,卻以被告並無構成「均等侵害」

為由判決被告勝訴。因本案在一審中提出前案主張專利具有無效之原因,原告之律師為 防禦專利無效之主張,在第二審訴訟中進而限縮解釋系爭專利範圍,使得專利有效,然 而在做均等侵害的判斷時,便無法主張系爭產品落入專利申請範圍的均等範圍中,因為 該範圍已受到限縮。本案之被告律師雖勝訴,卻提出自身經驗說明因為智財法院與高等 法院的判斷標準不同,而導致預測結果不一樣的情形:

201 編號 L1 受訪者訪談資料。

202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61

“蓋本人前於處理高等法院 97 年智上易字第 15 號案件中,本造(上訴人)訴訟中 曾經就專利範圍為限縮解釋,對造(被上訴人)也主張此應有禁反言之適用以避開其 產品將落入專利範圍。法官也將禁反言之適用列入爭點,惟其僅在判決書上載明「又 如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及維護過程中就技術特徵曾為限定或排除之表示,即應受禁 反言原則之限制,不得於嗣後之侵權行為訴訟中主張業經限定或排除之技術特徵亦 屬專利均等之範圍,此徵諸民法上之誠信原則,亦應為當然之解釋」等語,但就訴 訟中對於專利範圍之限縮主張是否有禁反言原則之適用,判決書中並未詳加說明。

惟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曾表明見解,認為禁反言原則僅在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及 維護過程中有適用,在訴訟上之主張不應適用。此與前揭智慧財產法院之見解似有 不同之處,亦是影響本案處理過程中本人對判決理由可預測性之重要因素。”

但上述各種情形皆為少數個案,預測準確的 108 件判決中,仍然有 102 件是在判決 前就可預測到判決理由的,此部分數據顯示,智財法院成立後,可能因為法官較願意公 開心證、訴訟制度的不同等等原因,而讓代理專利訴訟的律師們勝訴時能贏得勝券在握,

知己知彼;輸也輸得明明白白,能夠適當預測敗訴的理由;這也印證了質性訪談中的結 果,即律師認為智財法院成立後,較容易預測到判決理由,特別是能夠預測到敗訴的理 由,讓當事人比較有心理準備,促進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203

4.5.3 同一案件之兩造律師對判決之預測結果

本研究之回收樣本中,有 10 件案件之兩造律師皆為抽樣對象,故以下將對兩造律 師對於同一案件之看法分別討論。其中有 7 件案件皆非常符合雙方律師之預測:原告律 師預測勝訴且勝訴,被告律師預測敗訴,判決結果亦敗訴。此類型的案件判決結果皆是 被告勝訴,其原因為專利無效。這可印證質性訪談內容中,受訪者所說,只要有引證案 提出後,大概八成的判決結果就定了;倘若該引證案的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非常相似,

兩造將可得而知原告專利有效性並不堅強,故最後法院判定專利無效,原告敗訴之結果,

皆在兩造之預測內。204

另有 2 件案件是原告預測勝訴,被告亦預測勝訴,最後判決被告勝訴,形成兩造預 測判決結果不同的情形。此類案件皆為侵權之認定不符合原告期待,但專利仍為有效的 情形。但相對上述相同案件雙方律師皆正確預測的案件有 7 件而言,此種兩造預測不一 致的情況仍然較為少見。

另有一件案件為原告律師預測勝訴但結果敗訴,同時被告律師預測敗訴,但結果卻 勝訴。訪談原告律師時,原告律師表示該案前審皆為原告勝訴,但卻於更審時被改判敗 訴,對此雙方律師及當事人皆十分意外;而被告律師亦表示此案判決出乎預料,因為原 本預測會輸,沒想到最後竟然勝訴,故此案應為本研究中最不可預測之案件,因兩造律 師皆認為原告會勝訴,但法院卻大逆轉,認定原告專利無效而判被告勝訴。然而本研究

203 編號 L1 受訪者訪談資料。

204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無法貿然論斷此案之裁判品質是否有瑕疵,但此現象的確存在,或許可作為對法院之提 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