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獻回顧
3.2 質性訪談結果整理
3.2.4 影響判決可預測性之客觀因素(非人之因素)
3.2.4.7 最高法院對智財案件之判決可預測性貢獻偏弱
在一般案件中,原則上下級審均會尊重上級審意見。因而當事人往往可透過上級審 判決推敲案件的預測走向。然於專利案件中,即便智財法院原則而言會尊重最高法院就 重要規則作成之判決,但鑑於最高法院目前對專利案件實體面未有重要教示,又智財法 院法官因長期主辦智財案件且有專業技審官的協助,因專業而更具獨立性,故面對發回 更審案件的實體爭議往往自為專業判斷,造成最高法院的判決發回後對智財案件判決可 預測性貢獻偏弱的情形。有律師建議智財法院應成立智財專庭,以免發生外行領導內行 的狀況。
亦有律師指出,有些最高法院做出的程序教示,如:指示智慧局應參加訴訟、有新 證據仍應准予提出,避免使用失權效等等,反而造成實務運作的困難,甚至降低判決可 預測性。針對此部分程序指導,智財法院基本上會尊重,但若雙方當事人另有協議則亦 可能依雙方當事人決定。
“A:其實...我覺得比較不會影響。我覺得這是個問題啦,像智慧財產法院有技 審官,最高法院沒有,不夠專業的去審專業的東西…
Q:您會建議最高法院設置智財專庭嘛?
A:這個是我認為最起碼(按:指最高法院應成立智財專庭),要不然真的很 奇怪,外行領導內行,真的阿。現在三審是有法官助理啦,除非助理也是找專業的 做,不然的話...”151
149 編號 L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0 編號 L9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1 編號 L1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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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不會對實體做看法(按:指最高法院),有表示意見也會不一致,最高法院 有五個庭,一個他們盡量迴避問題,有表示意見也沒有很統一。”152
“最高法院現在其實都是程序的問題,目前比較重要的都是程序的問題啦,譬 如說,恩,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這種問題,或是說同時有那個損害賠償跟那個不侵 權的主張,怎麼算裁判費,這種比較程序上的問題。”153
“原審還是照原審的意見阿,再補強一點,還是判我們勝訴阿。…智財法院 可能會認為,你有道理我就聽,沒有道理我還是照我的判,獨立性更強。”154
“...有好幾件案子是智財法院被最高法院廢棄的案子,那你去看那個結果是 智財法院還是維持他原來的判決啦。”155
“其實最高法院判決通常只是引用在作一些程序的主張,說你裁判費怎麼算 阿、到底……就是類似你要陳述你要怎麼決定一些東西,他不可能對於你的專利要 件怎麼解釋(按:對實體要件表示意見),大概不會是這一個面向的。”156
“他指明的只是要我們解釋一下(按:指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判決理由),像 是認為沒有命智慧局參加訴訟,我覺得很奇怪,那是二審的職權,怎麼會有違法的 問題呢?命下來又同意撤回,那是故意要給最高看,你看說要命,命什麼命(笑)。
在智財這裡我覺得要事前深入去想,不要人云亦云,因為像是智慧局參加訴訟,參 加人要輔助哪一造呢?他是一個公家機關,兩造在打私權,你認為他要輔助哪一造?
我們覺得智慧局參加很奇怪,法院應該是在智慧局之上啊,那法院為什麼不能改變 智慧局的見解,或是說法院為什麼一定要聽智慧局的見解 ?因為現在常常有人有觀 念說欸法院你們要尊重智慧局的判決,那我就講,你在智慧局不服不是都到法院去 撤掉嘛?照你這樣講,法院不就都不能撤智慧局的處分?所以我是覺得有點怪。不 管舉發結果,他也是站在公家公正去做的判斷而已阿,也不是對哪一造。現在反而 在行政訴訟有參加訴訟,像智慧局對舉發案做出有利於你的(判斷),然後對方提
152 編號 L2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3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4 編號 L1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5 編號 L4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6 編號 L5、L6 受訪者訪談資料。
到行政訴訟的時候,命你去參加訴訟去輔助智慧局,那個是有道理的。”157
“智財法院先前有法官比較會用失權效,可是都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所以他 們現在比較不敢用失權效,就是說讓,讓雙方說好像似無顧忌,一直再提新證據,
我覺得這會延遲訴訟,我反而不喜歡。我覺得應該是要說,我們去定一個期間你要 定,你要提出任何證據請在甚麼時候之前提出來,那那個時間要合理,不要說兩個 禮拜,比如說你給人家兩個月的時間,你要提甚麼證據兩個月之內提出來,可是過 那天就不可以再提,那我現在碰到的就是說過那天以後,阿我們就真的很遵守規定 不再提,可是對方提,就是他一直提,他會編很多理由,那我們用失權效在檔他的 時候,法官就跟我們說你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還是會被發回,所以我要讓它進來,
講很白,那,那這樣子,給我們的感覺上就是說,你法官自己損害自己法官自己的 權威,威權,就是你自己講的說過甚麼時候就不可以再提新證據,應該要實現,而 且筆錄上都寫說超過這個就失權效喔,筆錄上都這麼寫了,過了半年還是准他提,
那這樣子案子審理起來就很沒意思了啦,就好像是說雙方就是比法律手段,法律技 巧,讓案件一直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就哪時候又有新證據出來。所以我會認為失權 效是一個,必要的,必要的手段。”158
“原則上,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有一定的影響的,但對智財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否 有影響的話要看爭點。比如說損害賠償的部分,最高法院如果說要再看那些東西,
智財法院大概就會看一看;但是如果是那個爭點最高法院的看法顯然跟專利實務有 落差的,他們就會做出自己的判決。舉個例子好了,你還記得判斷有沒有侵害的時 候是比什麼?要不要參考專利權人的專利物品?不用嘛,這個我們大家都知道你是 拿claim去比侵權產品,但是我們最高法院竟然說也要看專利權人的產品,所以發回 來叫智財法院再比對一下。但這個地方,其實智財法院說不需要看專利權人的產品 才是合理的,所以智財法院就又自己說了一遍為什麼不用看,然後再說好啦好啦就 算你說要看,那我也把專利權人的產品拿來看一下,那其實結果還是沒有改變,可 是這樣才不會又被最高法院發回。”159
157 編號 L1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8 編號 L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9 編號 L9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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