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 緒論

1.1 研究動機

1.1.1 使用頻率與研究現況之懸殊落差

「判決可預測性」並非實定法律用語,也非響亮有名的法律原則或法律理論,但卻 是一普遍常見之用詞。有謂:「當今司法最大的問題,是判決的不可預測性,判決的不 可預測性是疏解訟源的絆腳石,不能疏解訟源,將使判決品質惡化,更無效率,更無可 預測性。」1也有判決中指出:「在司法權行使方面,尤其是判斷犯罪成立與否的刑事法 庭,就刑法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完全必須建立於法律『評價的科學性』及『預期可能性』

的基礎上,從而貫徹『法律安定性』」的一致價值理念。」2其中「法律之『預期可能性』」 一詞所指,應即與「判決可預測性」同義。再如智慧財產法院高秀真院長於 2010 年全 國科技法律研討會的大會專題演講中,亦將「程序透明化,促進裁判可預測性」,列為 未來展望目標之一3。就連近來甫成立之「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4,於 2011 年 1 月 10 日第一次會議中,也有委員發言建議:「建構各類裁罰標準以提高裁判的可預測性」。5由 此頻繁的使用程度看來,「判決可預測性」應該是一項在法學上具有相當重要性之概念。

然而,相關的研究論述似乎付之闕如,更遑論有何較深入或體系性之探討與解釋。6如 此使用頻率與研究深度懸殊不對稱之特殊情況,引發了本文之研究動機。

1.1.2 美國相關研究之啟發

相對於國內對於判決可預測性研究貧瘠之狀況,在美國則多有持續及深入之理論或 實證研究。例如:1950 年代,曾有學者針對陪審團之決定信度,進行實證調查。此項調 查訪詢了全美聯邦及各州共計 4000 位之法官,請受訪法官就承審案件在陪審團評決結 果出爐前,事先自行判斷,之後再比較與陪審團評決結果之差異。調查結果顯示,法官

1 蕭雄淋,法官應如何斷案,YL ib Blog (2009 年 9 月 12 日發表),參見

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9/09/12/12011 (最後點閱日期:2012 年 5 月 25 日)

2 請參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矚金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本案即為知名之前總統陳水扁二次金改貪 污案,判決結果無罪,引發社會正反兩面熱烈討論。

3 高秀真,「智慧財產訴訟新制實施現況與展望」,2010 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論文集,頁 9,新竹,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4「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係屬司法院院長主持的政策諮詢平臺,並非司法決策組織,其功能在於聽取由 其下設之幕僚小組,彙集院內各工作小組及院外專家組成之委員會所提之改革方案及各界建言,經由討 論提出推動改革之具體建議。請參見司法週刊 1525 期頭版(2011 年 1 月 6 日出刊)。

5 蔡明誠委員之發言。參見司法院「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第一次會議新聞稿,請參見: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1481,&jo b_id=168363&article_category_id=2236&article_id=94187 (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11 月 10 日)

6 詳見本文關於文獻回顧有關國內部分之說明。

與陪審團在責任成立與否之判斷上,有高達 78%的一致度 7。在不一致部分,法官認為 stability)與一致性(uniformity)。11然而,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在實踐上是否達成原先立 法目標,至今仍引發許多研究,且頗受質疑 12。聯邦上訴巡迴法院法官Rader(現已為 該院院長)在Cybor Corp. v. FAS Technologies, Inc. 乙案13中之不同意見,即為明證。其 於該案不同意見書中指出: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對於專利上訴案件之撤銷改判率高達 53

%(其中 27%全部撤銷改判,26%部分撤銷改判),其中有關專利範圍解釋(claim construction)爭點之撤銷率,就幾乎佔了 40%,專利範圍解釋在未經聯邦上訴巡迴法院 審理前,實毫無確定性(no certainty)可言。14

1.1.3 研究主題之設定

9 Kevin M. Clermont & Theodore Eisenberg, Trial by Jury or judge: Transcending Empiricisms, 77 Cornell L.

Rev. 1124 (1992).

10 See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28 U.S.C 1295, 1338.

11 Panduit Corp. v. All States Plastic Mfg. Co., 744 F.2d.1564, 1573-74(Fed. Cir. 1984)(quoting S. Rep. 97-975., 1st Sess.)

12 詳見本文關於文獻回顧有關美國法方面之說明。

13 138 F.3d 1448 (Fed. Cir 1998) (en banc).

14 Id. at 1476.

15 請參考智慧財產法院網頁:http://ipc.judicial.gov.tw/ (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6 月 3 日)

3

技競爭力。

近年來因科技不斷推陳創新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成為各國在推動經濟發展與 貿易自由化過程中日益重視之課題,更視為國家競爭力之指標,而智慧財產權競爭所帶 來之商機與巨大經濟利益,導致糾紛層出不窮,不僅造成本國訴訟成本之增加,甚至被 先進國家視為貿易障礙。縱使透過加入國際組織,簽訂國際條約,使各國智慧財產權之 相關法律規範無論實體或程序上具某種程度之一致性。但法律規範之實踐,仍有賴司法 機關作為最後之仲裁者與執行者。舉凡先進法治國家甚至開發中國家,莫不致力於智慧 財產保護與相關訴訟制度之建立。

我國於 2002 年 1 月 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為 該組織第 144 個會員國,並受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之一—「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之拘束。

事實上早在正式加入 WTO 之前,我國已陸續著手修正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使得我 國相關智慧財產之法律規範基本上已符合世界主要條約或協定之標準。為因應近年來國 際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浪潮,並提昇我國司法機關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專業性及效率,

我國設立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之目的在於:

 避免民、刑事案件停止訴訟之延滯,加速解決訴訟紛爭

 累積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經驗,達成法官專業化需求

 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智慧財產法院自 97 年 7 月 1 日成立後,因訴訟同軌、見解統一,積極審理、迅速 正確的解決有關智慧財產之法律紛爭,在各項業務有效運作下,成為臺灣於 2009 年 1 月 16 日從美國特別 301 一般觀察名單除名的關鍵原因之一。

1.2 問題意識

承續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問題意識,可分為下列三方面加以論述:

1.2.1 釐清掌握概念內涵與評價意義

此一層面主要處理二個基本前提問題:第一,判決可預測性之概念內涵為何?第二,

對於判決可預測性應給予何種評價?掌握釐清判決可預測性之概念內涵與評價,才能夠 對於本研究主題所指涉概念予以界定,並提供其後各種分析探討之依存基礎,也才可以 有效地根據研究結果提出相關建議。由於「判決可預測性」之概念內涵似尚未有權威性 或共識性之定義,故本文在研究之始,並不加以直接定義或限制範圍,希望能夠保留開 放空間,藉由研究來探詢是否存在原先未預想之元素。在評價方面,也是秉持相同原則 處理。雖然由上述美國法之研究看來,判決之不可預測,似乎均遭到批評與質疑,反言 之,應對於「判決可預測」給予正面評價,但本文仍將透過研究結果之呈現,始給予其

評價說明。

1.2.2 智慧財產法院之專利案件判決可預測性

關於智慧財產法院專利案件判決之可預測性,為本文核心內容。在此一問題意識下,

本文先欲瞭解: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有無可預測性?其影響專利判決可預測性之因素又 為何?其次,如有眾多影響專利判決可預測性之因素,其彼此間有何關聯性?對於判決 可預測性之影響,又有無程度之差異?最後,則希望能夠透過比較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前 後,有關專利民事案件判決可預測性之差異,並探求其差異情形與原因,進一步從時間 縱深之比較角度加以觀察,以求對此議題能有較完整觀點之掌握與了解。

1.2.3 研究結果對於法制設計或實務運作之建議

除了現象之瞭解與原因之探求,本文同時也希望發現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以提供 本文之實用參考價值。是本文亦將法制設計或司法實務運作對於判決可預測性之影響,

列為本文之關心重點,期能以研究結果對於現行法制設計或司法實務提出具體可行之建 議。

1.3 研究方法、架構與限制

1.3.1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之選擇上,本文將採取實證研究方法,以實際參與專利案件訴訟之律師,

作為參與研究對象,同時採取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中之量化研究與質性研究。其中質性研 究部分,將採用深入訪談與焦點團體討論,以產生質性研究之研究資料16。各別研究方 法細節將分別在本文「質性研究」與「量化分析」之章節中詳述。其目的希望能夠使質 性與量化研究相輔相成,相互印證,以強化研究結果之可信度,並使根據研究結果所提 出之分析建議具有可行性。

1.3.2 研究架構

在進行實證研究之前,本文將先透過文獻回顧對於相關既有研究做一回顧瞭解,據 此提出在質性研究訪談時之訪談問題大綱,並做為與之後量化、質性研究結果比較分析 之基礎。至於質性研究與量化研究間之關係,主要是先由質性訪談結果掌握釐清判決可 預測性之概念內涵與評價,並探求影響專利判決可預測性之因素,以供進一步量化研究 之檢驗分析。再以量化研究結果,印證質性研究之發現。最後,再根據質性與量化研究 結果,進行綜合分析,以提出具體建議。

16 關於質性研究方法,請參閱 JANE RITCHIE &JANE LEWIS 主編,藍毓仁 譯,《質性研究方法》,頁 37-39。

5

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23&Itemid=461 (最 後點閱時間:2011 年 11 月 1 日)

19請參見智慧財產法院統計專區,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二審事件收結件數:

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23&Itemid=461 (最 後點閱時間:2011 年 11 月 1 日)

利」作為案由,截至 100 年 9 月 30 日止,則可得到 449 件的判決結果 20。449 件判決結 果在統計上是一方便採樣的適中數量,而累積了三年的判決結果亦應已有其穩定性,因 此,本研究將「智財法院民事專利案件」作為可預測性的實證研究之核心目標。

1.4 研究目標

1.4.1 檢證我國專利訴訟之科學性程度

可再現性為自然科學之特性。當事物具有「可再現性」時,就可以預測其發生,而 有可預測性。以法律訴訟而言,相同案件是否能夠得到相同結果,而具有可預測性,正

可再現性為自然科學之特性。當事物具有「可再現性」時,就可以預測其發生,而 有可預測性。以法律訴訟而言,相同案件是否能夠得到相同結果,而具有可預測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