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獻回顧
3.2 質性訪談結果整理
3.2.6 法規制度之建議
3.2.6.1 法官公開心證是增進判決可預測性的不二法門
透過質性訪談,可發現法官公開心證之程度是影響判決可預測性之重要關鍵。因此 設置仿美國法中之 Markman Hearing 制度,早期確立專利權利範圍並讓當事人知悉,將 對提升判決可預測性有顯著幫助。此外由於目前技審官係視為法官之手足,故技審報告 內容也視為法官心證的一部分。技審官若能藉由問問題的方式公開部份心證,將可促進 裁判的正確率與品質。
“法官的一念就會影響,不是說重要,但他是可預測性的關鍵…”170
169 編號 L9 受訪者訪談資料。
170 編號 L1 受訪者訪談資料。
“如果像智財案件審理法,法官如果適當開示心證,勝負其實是很容易判斷 的。”171
“最重要的因素應該是法官的態度,看他採取何種方式,是願意告訴你還是 不願意。因為我們法律又沒規定要公開心證。”172
“就像我剛才講的,有時候我們提出來的那個證據組合啦,喔,證據組合可能 是,恩,兩個證據我覺得足以那個、足以那個駁回他的進步性,但是可能技審官、
法官認為說,還有一個要件,你沒有證明,那如果法官澄清講說,耶,或技審官說,
那你覺得這個A+B怎麼可以去輕易思及,引證那個某個步驟?假設他這樣講,那我 們就知道說,他其實他心證大概認為這個還不能夠去、去實行那個步驟,就表示說,
我的引證還要再補強,針對那個步驟再去找引證來、我們再去作結合。喔,那這種 心證當然會有助於判決的可預測性。那就是我如果都一直不補強的話,那可能就就 會輸了。”173
“Q:有沒有可能透過法律之修正,提高判決可預測性?
A:在整個訴訟的角度來看,我就會說,就是剛剛講的,法官要不要公開心 證…”174
3.2.6.2 對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下中間判決
許多受訪律師表示,因為目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沒有規定法院必須對專利審查 範圍做出中間判決,因此大多到裁判書送達時才知道法院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認定;但 這部分的認定與解釋方式卻影響後續議題之攻防甚鉅,因此多數律師希望智慧財產法院 能夠比照美國專利訴訟的方式,有類似馬克曼聽證會(Markman Hearing)的制度,對 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先做出中間判決或公開心證,將有助於提高判決可預測性。
“Q:有無可能透過法律之修正,提高判決可預測性?
A:公開技審報告。有沒有作那個claim construction這個,是不是把他,是不
171 編號 L4 受訪者訪談資料。
172 編號 L2 受訪者訪談資料。
173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174 編號 L4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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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一個…中間判決或者是心證。”175
“我第一個會希望說claim construction有一個中間判決,然後針對那個就可以獨 立上訴。”176
3.2.6.3 公開技術審查報告使兩造得以充分攻防
由於技術審查報告常常作為法官判決的依據,而現行制度不公開技審報告的情況下,
倘若技審官在庭上並未提出問題,將使兩造難以對「可能左右法官心證的技審官的意見」
提出攻防,因此,多數受訪律師接建議應公開技審報告,或公開法院對於技審報告的心 證,而使得雙方可以充分攻防,以增進判決可預測性。智財法院的法官在各個研討會中 皆以「技審官」之定位為內部人員,且其報告並非法官唯一的判決依據,法官亦可選擇 不採技審報告為由而不願意公開;此種不採技審報告的情況亦的確發生於受訪律師的案 件中。雖然有律師認為,不公開技審報告也沒關係,至少技術審查報告為遵循專利審查 基準所做的報告,對於熟悉審查基準的人而言,即便不公開,只要有「技審報告」做成,
仍然可以提高判決可預測性。
但仍有一些律師認為,既然法官有不採技術審查報告的權利,則更應該公開技審報 告,以讓雙方當事人檢視法院交代「不採技審報告」的理由,倘若其理由違背法令,則 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的事由;然而目前現行法不公開技術審查報告,等同於讓當事人喪失 了可能可據以上訴之審級利益。因此,有多位受訪者皆建議公開技術審查報告,或是公 開法官對於技審報告的理解與心證,並據此進行充分攻防,才能提高判決可預測性以及 判決正確性,並將能使雙方更心服口服,而使得判決結果較符合當事人期待。然有律師 有相反意見,認為法院的角色並不適合公開一份自己不認同的參考文件,應該僅公開自 己欲採納的技審報告,或是自己將引為判決基礎對於技術認定的心證即可。
“我有一個案子阿,就是法官不採技審報告的。其實那個案子我們本來也不知 道,在開庭過程中聽到技審官問我們問題的時候都覺得應該贏定了,技審官是站在 我們這邊的,沒想到後來判決一出來,翻盤,我們竟然輸了,那個時候我們這邊都 覺得輸得莫名其妙。阿後來有一次在另一個場合中,好像是研討會還什麼的,碰到 那個技審官,那個技審官才自己跑來跟我們說,說他的技術審查報告其實是認定我 們贏的,但是法官不採,就自為判決,阿他也沒有辦法,跟我們講一下這樣,不要 讓我們覺得死得不明不白。”177
175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176 編號 L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177 編號 L7 受訪者訪談資料。
“Q::那,您覺得還有沒有其他法律可以修正方法提高判決的可預測性?譬如 說要在增加什麼樣的制度,或是要怎麼調整。
A:我覺得那個,就是,恩、可行的就是很多人在講技審官的那個報告要公開。
技審報告如果出來的話,至少對於專利的,其實應該是百分之百了(按:係指判決 可預測性),其實他的技審報告有可能就跟判決結果也差不多。”178
“不能只公開,還要辯論,如果只公開而不改,那也沒辦法。技審官是從局 裡面來的,對產業不是很清楚,所以需要辯論後再決定。”179
“像技審官那個報告,很多人希望像日本一樣要公開。在我來講不公開也無所 謂,因為我們的意見一定會跟技審官一樣,你只要是正確的一方,一定會跟技審官 一樣,技審官也應該照那個(按:指專利侵害鑑定基準),如果技審官不照那個,
技審官也會錯,所以我們在上訴一定扳的回來,鑑定基準寫得太詳細了,對可預測 性是很重要的因素,它已經寫得很明確了……”180
“這就是公開的意義阿,他如果完全都是對的,其實公不公開就無所謂了阿…。
可不可以預測、公開?其實公開之後到底有什麼影響,我們也不知道,沒有試過,
但是只能講說,因為這可能跟預測性無關,而是說他可不可以讓…判決的正確性。”181
“當事人沒有辦法知道技審官在想什麼,那,恩,雖然有這條,但是其實很多 法官阿,其實在審理過程中,其實他搞不好他也不曉得技審官在想什麼,那何況說 可以拿出來作辯論?所以其實我們想要看得是更細節的一些,可能那個爭點有在辯 論,但是那個爭點底下可能還有一些細微的一些、足以影響全盤的一些那個、一些 Argue…有時候阿,比如說就是一個,我們主張進步性好了,就是主張進步性,但是 呢,可能技審官認為說,還有一個元件你沒有揭露,還有一個元件沒有揭露的話,
那當事人不曉得阿,那沒有公開這樣的心證,以至於被告可能就沒有辦法及時提出 一個前案,也許那個前案很容易找到,喔,就是可能那個前案很容易找到,但是因 為不知道有這樣子的一個心證已經形成,所以沒有辦法作專利有效性的一個事實的
178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179 編號 L2 受訪者訪談資料。
180 編號 L1 受訪者訪談資料。
181 編號 L6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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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182
“所以這個問題就讓我覺得非常困惑阿(按:指是否要公開技審報告),人家 問我說,公開會不會對於這個判決有幫助,那其實法官他有受拘束,如果他受那個 拘束的話,他絕對對判決有幫助,那如果法官他不受拘束,你不覺得很奇怪嗎?你 覺得他公開一個報告然後他又不受拘束這樣合理嗎?所以我覺得這就看你怎麼定義 那個可預測性,因為我覺得公開之後變得有無限空間阿,你敢拿出來至少你要接受 他嘛,阿如果你拿出來你又不接受,乾脆你不要拿出來算了,這樣只會誤導雙方當 事人的攻防。所以我覺得前提他公開的應該是指他會照這個方式去看的,那應該這 樣講我認為應該公開出來的,應該是法官理解的東西,而不是就直接公開技審官報 告,應該是公開法官他認為合適的意見,應該這樣才合理吧,你怎麼會公開一個,
他也不見得接受的意見,而兩造居然還要在這邊瞎猜到底會不會用到…..。183
3.2.6.4 最高法院設置智財專庭
針對最高法院對智財案件判決可預測性貢獻偏弱部份,建議可增設智財專庭,
增進法官對專利案件實體判決的一致性,以達到最高法院引領裁判之功效,並可降 低外界對非專業上級審審查專業下級審之疑慮。
“Q:那您認為如果在最高法院到時候設一個這種智財專庭的話,您覺得就是對 於整個判決可預測性有增加的效果嗎?
A:有幫助,這也是我們現在,恩,像我們所長一直在司法院院長在喬這件事 情,我覺得我們下一步的司法改革,應該要往這個方向去做。”184
“Q:有沒有可以透過法律的修正,提高判決的可預測性?
A:可以,法律的構成要件越明確,可預測性就越高,但這一定有困難,像是
「所屬技術領域裡面容易認知」的那個。再加強一點像是三審智財專庭,或者有一 些輔助,像是法官助理要找比較專業。
Q:讓法律審分工更明確的話,會更有助於可預測性?
Q:讓法律審分工更明確的話,會更有助於可預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