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獻回顧
3.2 質性訪談結果整理
3.2.7 原告敗訴率過高之可能原因與建議
針對目前實證普遍發現原告敗訴率過高之現象,受訪者表示這是一種相當不良的可 預測指標。即「原告 95%皆會敗訴」的以統計數據做為基準的預測方式,將會使專利權 人恐於提出訴訟。針對此部分,本文透過質性研究提出幾項可能原因與建議。
189 編號 L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190 編號 L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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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1 審查密度的落差
高比率的原告敗訴起源於專利申請與專利訴訟對於專利有效性之審查密度的落差。
專利訴訟具有訟爭性,有利害完全相反的對造,在訴訟中又可能連結著龐大的利益衝突。
反之專利申請時,市場反應往往存在不確定性,且缺少利害衝突龐大的對造,造成專利 訴訟與專利申請於有效性方面審查密度存有極大落差。導致已經審查取得之專利,無法 通過專利訴訟有效性檢驗的悲慘命運。
“對,所以智慧財產局法院喔,認為說專利不具有,就是專利無效喔,比率很 高我覺得那是正常的。因為他的……那個審查密度差太多,一個強度很高,鉅細靡 遺的去看,一個只是審查委員自己在有結案壓力的狀況下趕快審…這是有人在付錢 在審查專利,前面那個是只有付審查費,那只有付一個申請費,投注的成本也差很 多阿。”191
“智財法院現在專利無效的比例很高,有人說是因為以前的專利工程師不會寫 專利,或是審查委員不認真審專利,這我覺得其實是不公平的啦,這邊我要替他們 平反一下。你要打民事訴訟的時候喔,兩邊都會想盡辦法的去找前案,可是審查委 員在審查的時候,大概一個案子花一整天的時間檢索就差不多了,整個密度是差很 多的。舉例來說,我們客戶就有一個案子,真的就很難很難找到前案證明他不具新 穎性進步性,可是很明顯看就是有侵權,所以如果沒有找到前案把那個專利打掉,
那我們客戶大概就一定完蛋了,而且是公司會倒閉的那種。那這個時候你花再多錢,
都會想盡辦法去世界上哪個角落找到前案出來啊……我那個時候先找了USPTO、歐 洲專利局、日本專利局,花了三四天的時間,結果都沒有,想說要完蛋了,後來去 韓國的專利局找,沒想到竟然還讓我找到一個圖很像的,可是因為我們看不懂韓文,
所以又送到外面去請人家翻譯社翻譯,翻譯完回來比對,竟然真的很像,那個圖幾 乎長的一模一樣,是可以直接拿來打新穎性的前案。可是我們這樣找,總共花了兩 個禮拜,那你說審查委員審專利的時候會花這麼多時間找一個前案嗎?不會嘛,所 以在訴訟中專利無效的比例超過六成其實是正常的。”192
3.2.7.2 專利法規的演進
隨著時代的演進與專利法規在台灣的生根與完備,從前對於專利申請與權利範圍判 讀的概念已今非昔比。十幾年前審查通過的專利,現今往往遭到無情撤銷的命運。然而
191 編號 L3 受訪者訪談資料。
192 編號 L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對於台灣智慧局及法院過往在專利素養的不成熟,由專利權人全面買單是否公平?顯然 是個值得深思的議題。針對此一部分也許可透過允許專利權人於訴訟中修改權利範圍以 取得衡平。
“不過二十年前就申請過的專利,現在來看當然寫不好,當時也沒幾個人會 寫,判無效就很不公平。”193
3.2.7.3 審級利益的疑慮
質性研究結果顯示,早期鑑於智財法院的內部組成,兩庭互為上級審狀態,在考績 制度的催化下,給予外界內部恐怖平衡與犧牲當事人審級利益的疑慮。而一審的判決結 果也往往成為二審的重要預測指標。此外不論審級、庭別技審官的互通有無,也讓律師 於增進判決可預測性的同時,嚴重質疑該制度的妥適程度。針對上述問題,應可透過改 變智財法院兩庭互審與不分審級、庭別均使用相同技審官之制度,以降低不合理的判決 可預測性。
目前智慧財產法院雖然已經實行法官一二審分流,使維持一審訴訟的機率降低,二 審較有機會廢棄原判決,減緩外界詬病損及當事人審級利益的情形,但亦有律師認為這 樣可能造成違反訴訟法上之法定法官原則;但是在技審官部分仍未有這樣的分配,甚至 在平行案件部分,如行政案件的一審與民事案件的一審,仍有使用相同技審官以求訴訟 效率的情形,而無形中使得專利權人只要在其中一庭被認定專利無效就沒有翻盤的機 會。
“我覺得智財法院是違反所有民事訴訟法的原理原則耶其實(笑),以原就被 阿對不對,然後一二審法官分流也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現在一審就三個法官欸。……
不過如果以現在這樣子我當然寧可分流啦(按:指因為法官不分流而造成判決維持 率非常高),當然寧可分流。”194
“…像現在技審官,在民事審過的技審官也可以到行政法院再審一次,都同 樣的技審官,那這個其實就不是法律規定的,他們怎麼可以這樣做?他們就是這樣 作阿,對。”195
193 編號 L2 受訪者訪談資料。
194 編號 L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195 編號 L6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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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有、內部有審級的觀念的話,技審官也應該有,資深的技審官去 審二審阿。你光改法官沒有用,因為他們還是交流的。”196
“…我(按:法官)可以是一審,我也可以是二審,就我們大家互相交流,所 以我寫的案子,有可能會是你審,所以大家都有個恐怖平衡,不會去廢棄對方的判 決,很糟糕阿,就是這樣。”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