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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專利盒」優惠制度達成合法避稅之模式

第五章 專利盒

第七節 利用「專利盒」優惠制度達成合法避稅之模式

以下圖示介紹各國可能利用「專利盒」優惠制度達成合法避稅之模式簡介,

其中「複雜型模式」之企業利用「成本分攤協議 (CSA)63」、租稅天堂及租稅優 惠可進行稅負避免64

圖表(8) : 歐洲「專利盒」稅制合法避稅之基本模式65

圖表 (8),此避稅架構利用了A國對股息收入免稅、沒有實施有效受控外國企業

(CFC)規則的稅制漏洞,將全部研發活動成本在所得稅前扣除,且利用了B國

「專利盒」稅制這一工具。對於企業B的設置,考慮到B國對支付股息免徵預提 所得稅和「專利盒」稅制對授權金收入的優惠待遇,由企業C再以收到之授權

63所謂成本分攤協議為兩個以上企業個體議定的一項合約,用以確定各方在研發、製造及取得

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或服務等方面所需分擔的成本及各方後續所享利益範圍。

64BEPS國際租稅趨勢與價值鏈管理,安侯建業會計事務所,2016年 10月號,

https://home.kpmg.com/tw/zh/home/insights/2016/11/beps-and-vcm-monthly-landing.html(最後瀏覽 日:03/08/2018)。

65 勵賀林,前揭註 55。

許可轉支付授權金,得到最低稅率結果。

圖表(9) : 歐洲「專利盒」稅制合法避稅之複雜模式66

圖表 (9),此「複雜架構」避稅架構與上述「基本模式」一樣,對於集團總部企 業A的設置基本相同(如圖表7),但更利用了A 國允許通過成本分攤協定將智 慧財產權的部分權利從企業A轉移到企業B,研發活動成本被雙重扣除(全部研 發活動成本在企業A所得稅前扣除,分擔的研發活動成本在企業B所得稅前扣 除),即使在轉讓訂價的設置中,將企業B定義為全球價值鏈體系中之資產、

功能和風險的主要承擔者,但充分利用了B國避低稅率的優勢,使企業B公司的 有效稅負率接近於零。而對於企業C的設置,兩種架構都考慮到了C國對支付授 權金免徵收預提所得稅且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漏洞,在複雜架構裡,則進一步 將產品製造和市場銷售功能以「服務項目」的方式外包給其他關係企業,以進 一步利用其他關係企業所在國的區域特殊優勢(例如成本優勢、市場溢價等),

再將取得的利潤以授權金方式轉移給企業B,由企業B以支付股息的方式轉移給 企業A。67

蘋果與星巴克即是利用此歐盟國提供之智慧財產權稅收優惠以達到避稅效

66 勵賀林,前揭註 55。

67 勵賀林,前揭註 55。

果。然而因此稅收激勵計畫之目的為參與國政府為鼓勵專利研發創新所制定,

圖表(10) : 「專利盒」與BEPS的SWOT分析表69

優勢(S) 劣勢(W)

http://www.cqvip.com/qk/81156x/201712/674304548.html(最後瀏覽日: 02/03/2018)。

69 陳瀟婷,前揭註 68。

「專利盒」制度雖可促進國家智慧財產權發展,但也同時帶來其他值得憂心的 問題,如稅收不公平競爭、「非法國家補貼」等問題。尤其是現處數位經濟時 代,高科技公司高度依賴智慧財產權和其他無體資產,而無體資產之“難以識別 性”,導致獲取資訊的不對稱性,為解決此些問題,各國政府應對智慧財產權進 行全面且清晰的定義,以確保任何一項無體資產被公平地轉移及支付對價。再 者,國與國之間交換的資訊應儘量透明度,以建立公平競爭的智慧財產權發展 之稅收獎勵制度,將徵稅地成為真正的“價值創造”地,吸引更多有效且真實的 數位經濟活動。

第六章 「非法國家補貼」- 跨國企業違反歐盟競爭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