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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盒」- 歐盟鼓勵智慧財產權創新之稅收激勵措施

第五章 專利盒

第一節 「專利盒」- 歐盟鼓勵智慧財產權創新之稅收激勵措施

歐盟國家實施之「專利盒」,因納稅人義務人需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有關專 利的空格(box)裡打勾,故這項政策被稱為「Patent Box(專利盒)」。「專 利盒」為智慧財產權收入的特殊稅收制度,其亦被稱為智慧財產政權、創新盒 或智慧盒 (IP box),其係指部分歐美國家對智慧財產收益所給予稅負之優惠制度,

最早由愛爾蘭於2000年採用,2001年法國也制訂類似規則,對來自智慧財產授 權或移轉所獲之收益適用較低稅率,英國 2013年4月智慧財產權權利金適用企 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10%。48 「專利盒」優惠稅制,最初是歐洲國家為了鼓勵企 業將專利技術應用於製造生產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其基本概念在於對企業從 使用自有專利或專利許可所生之所得適用優惠稅率。「專利盒」優惠稅制被提 出之初,以其核心促進專利市場化、催化專利產出效益以及提高國家技術競爭 力,而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曾被譽為「技術創新者」的新福音。

第一項 「專利盒」稅制模式的形成與採行國家介紹

在歐洲,最先採用「專利盒」優惠稅制的國家是愛爾蘭。愛爾蘭稅務當局 早在1976年即提出旨在鼓勵專利研發與應用的優惠稅制,並在2000年前後正式 取名為「專利盒」之名。自2000年後,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法國和英國等 先後採用了此「稅盒」制度,並根據各國專利市場化的需要,對其進行逐步適 用的優化,最終形成各具特色的「專利盒」優惠稅制模式,對世界各國專利或 智慧財產權稅制的創新產生了莫大影響。德國並未推行專利商品化且公司所得 稅正常稅率為30%,導致德國不少企業將專利相關收益轉移到英國,增加英國 的「專利盒」申請。雖此,其應不會進行防杜有害國際租稅競爭法律修正案,

因德國鮮少採取租稅優惠措施,德國之態度傾向維護國家租稅利益,並爭取對 自身有利的競爭條件,故從德國國家利益觀點觀之,希望各國儘可能廢止有害

48 黃士洲 (2016),〈BEPS 現況與未來-結論建議、政策衝擊與執行步驟〉,《財稅研究》,45 卷 第4 期,頁 8。

租稅競爭作法,而將防衛措施導入各自內國法律49。目前歐盟計有13國實施

「專利盒」稅收優惠制度,該13國分別為愛爾蘭、英國、比利時、荷蘭、盧森 堡、賽普勒斯、馬爾他、西班牙、葡萄牙、法國、匈牙利、瑞士以及義大利。

歐盟執委會表示,執委會將持續檢視此12個實施「專利盒」制度的會員國是否 有進行足夠改革,以遵循OECD「修正關聯法」50

「專利盒」優惠稅制在愛爾蘭、盧森堡和荷蘭等國,不僅適用於專利,而 且適用於與專利相關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尤其是愛爾蘭,結合其本國法實踐,

率先於2016年1月1日啟用世界上第一個,也是唯一個符合經合組織(OECD)「國 際稅收」標準的「知識發展盒」,將適用範圍從原來的專利,擴大至發明專利、

著作權、電腦軟體和特定藥用產品上,且將所得稅降到一半,進一步完善了

「最佳稅收優惠計畫」,引起愛爾蘭本土企業和投資外商開展研發創新活動與 開發高附加值的智慧財產權的極大關注。51以下主要國家介紹:

荷蘭

2007年,荷蘭首次引進「專利盒」稅制時,就對「資格符合」專利應用所 取得的收入僅徵收10%的稅率,但限定這種優惠稅率適用於產出規模不超出開 發成本的四倍且最高不超過40萬歐元。2010年荷蘭進而實施「專利創新盒」

(Innovation box)稅制,對專利徵收的實際稅率由10%降至5%,且取消了對收入 規模的限制。同時更有針對性地為促進專利市場化。荷蘭明確規定,與專利相 關的開發成本以及運營虧損可以25%的正常稅率抵減盈利後的應納稅額,大大 地降低企業在專利開發應用過程中所有投入之風險。

比利時

比利時自2007年起實施「專利收入抵減稅制」 (Patent Income Deduction),

規定以34%的法定稅率為基礎,「資格符合」專利收入僅適用其20%的優惠稅

49 黃士洲,前揭註 48,頁 13。

50 OECD 修正關聯法(modified nexus regime)係為確保適用優惠稅率之企業專利授權所得僅限於 該國境內研發活動產生專利之所得。部份歐盟國如英國、愛爾蘭現已改革稅制,引入符 合OECD 修正關聯作法之「知識盒」(knowledge box)制度。惟法國則始終堅持其專利盒稅制無 需修正。

51 我國實施“專利盒”稅制成為歐洲專利市場化,亞盟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司,

http://www.yam1668.com/news/145.html(最後瀏覽日 :03/02/2018)。

率,亦即,專利應用收入適用之實際稅率僅為6.8%。同時對利息、研發稅收等 項目予以抵減稅收,從而使最低的優惠稅率可能降到至0%;實際上等於全面取 消專利應用企業的稅收負擔。為確保研發企業有足夠的時間適用「專利盒」稅 收優惠,以回收研發成本並實現最大利潤化,比利時同時通過立法,建立名為

「補償保護證書制度(SPC)」,允許專利權人因申請上市行政許可,而佔用該專 利保護期可獲得相對延長。

盧森堡

盧森堡自2008年開始實施「專利盒」稅制,在法定稅率28.8%的基礎上,對

「資格符合」的智慧財產權收入,僅收取其中20%的稅,即對智慧財產權收入,

僅以5.76%的稅率進行徵稅。為減少企業研發之風險,鼓勵企 業開發專利,盧 森堡亦規定企業的研發支出、利息支出以及折舊費用等,可以於專利應用的智 慧財產權總所得中進行抵免。

愛爾蘭

愛爾蘭於2016年1月1日起實行由「專利盒」稅制向「知識發展盒」稅率轉 型,將6.25%優惠稅率的適用範圍由專利擴大至在本國進行研發活動所產生的智 慧財產權利潤,同時規定,在愛爾蘭註冊的經濟實體參與的研發工作比例越高,

可適用收入比率就越大。如果愛爾蘭企業在境內進行的開發專案執行其中50%

研發工作,則該資產所產生收入的50%有資格沖抵納稅,意即,企業在正常情 況下得適用12.5%的稅率,如果應稅利潤符合「知識發展盒」要求,則可適用 6.25%的優惠稅率,大力推動企業之智慧財產權研發創新活動。

法國

法國亦施行「專利盒」稅收優惠制度,對企業專利授權之收入僅課徵15%

稅率,遠低於一般公司所得稅率35%。2016年10月,法國「專利盒」制度卻受 到「歐盟商業稅務行為準則團體」(EU Code of Conduct Group for Business Taxation)之挑戰,質疑該稅制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歐盟商業稅務行為準則團 體」參與國包含愛爾蘭、保加利亞,以及波羅的海諸國等。這些國家指控法國 之「專利盒」制度為有害(harmful)的措施,會對單一歐洲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

由於企業利用「專利盒」制度之漏洞逃漏稅,歐盟綠黨(European Green Party)等 政治團體,近來於歐洲議會施壓要求歐盟執委會,應針對專利盒制度訂出相應 監管規定與進行稅改。在歐盟執委會表示有意採取行動針對採取專利盒制度的 歐盟國進行「非法國家補貼」調查後,歐盟各國財政部長已於2014年承諾將改 革境內之「專利盒」制度,使之符合OECD BEPS行動計畫中之「修正關聯法」。

法國當局認為,鑒於歐盟境內各國公司稅率不一,其「專利盒」制度不應被視 為有害的制度。許多歐盟成員國已大幅調降其境內公司稅,該「專利盒」制度 非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活動目的地選擇之首要考量,受惠此優惠稅制之公司主要 皆為法國本土企業,法國未有因該制度而吸引到外國公司來法投資。惟部分歐 盟國仍舊反對法國主張。此次反對法國立場之歐盟成員國(如愛爾蘭)過去皆曾 被法國批評公司稅率過低。52

英國

英國較晚採用專利盒優惠稅制,但在制度設計上卻顯得較為完善。英國財 政部於2011年12月6日公佈《2012年財政立法草案》,在有關智慧財產權管理規 定章節中明確提出建立「專利盒」優惠稅制,即自2013年4月起,對企業實施

「資格符合」專利商業活動所獲利潤徵收10%的稅率,可作為許可費單獨繳納,

也可直接植入產品價格中,使企業保留因專利所生成的大部分收入,從而實現 利潤最大化,目的在於鼓勵企業在本國境內將專利市場化,防止專利外流,從 而提升該國專利的國際競爭力。英國的「專利盒」稅制規定,2013年4月1日以 後獲得來自於專利發明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革新項目的所得,可以適用10%的 公司所得稅稅率,而正常的公司所得稅率則為23%。但英國「專利盒」有關優 惠稅制的設計並非簡單的以優惠稅率乘以專利收入所得,而是結合專利應用的 實踐,通過設計較為科學稅率與扣除比例相結合的計算公式,使應用企業獲得 了更為實際的稅收優惠。根據英國政府「專利盒」優惠稅制的五年發展計畫,

逐年增加適用的範圍,到2017年4月則適用於全部「資格符合」的專利所得。所 謂「資格符合」的專利,是指某企業擁有英國智慧財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或其 他國家的相關司局授予的專利、獨家授權上述部門授予的專利、獲得使用他人

52 法國專利盒(PATENT BOX)制度遭歐盟成員國質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16 年 10 月 31 日,

https://info.taiwantrade.com/biznews/patent-box-1141813.html(最後瀏覽日: 06/09/2018)。

技術的許可、使用某個受專利保護的生產程式、提供某項使用專利手段的服務 等。英國「專利盒」稅制一經實施,對國內外創新企業和高新製造業產生了極 大的吸引力,如全球製藥業巨頭“葛蘭素史克”公司立刻作出了在英國增加8億元 投資的決策。

義大利

依據經合組織(OECD)提出的「連結法」開始,義大利即推行專利優惠稅制。

在通過義大利專利優惠稅制的 2015年財政法案(2014年12月23日的法條第190 號)一個月後,義大利政府即預計將 2015年1月24日官方公報所發表的「投資 協定」(Investment Compact)在60天後變更為法律,用來擴大專利優惠稅制適用

在通過義大利專利優惠稅制的 2015年財政法案(2014年12月23日的法條第190 號)一個月後,義大利政府即預計將 2015年1月24日官方公報所發表的「投資 協定」(Investment Compact)在60天後變更為法律,用來擴大專利優惠稅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