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動機
當前的世界經濟已由傳統產業朝向高科技數位化,在飛快的技術演進歷程,
無形體之「智慧資本」已是各大集團企業與新創公司不容忽視的資產與競爭力。
時下的金字「Smart」、「智慧」或「智能」與「資本」之結合,轉化而成公司 企業的智慧財產,再成為企業超級生財工具 。在「Smart」概念風行之前,世 界各國偏重於實質硬體商品所能貢獻之經濟成長,無體資產的技術研發尚未被 多數產業真正重視,傳統企業經營者多採穩健保守的觀望態度。近十幾年來,
物聯網 (Internet of Things, IoT) 與雲端技術的爆發及突飛猛進,終令無實體的智 慧財產鋒芒畢露,憑藉無形、無色、亦無味的存在形式,引領高科技企業邁入 另一波的事業版圖,亦促使諸多新創產業陸續萌芽與嶄露頭角。
美國布魯金斯研究院(Brookings Institution)資深經濟研究員、哈欽斯財政 與貨幣政策中心(Hutchins Center on Fiscal and Monetary Policy)主任,大衛.
魏瑟 (David Wessel),於2018年3月23日出版的哈佛商業評論登載一篇名為「谷 歌害了美國經濟?」之時事觀察文章,雖知以谷歌之名僅是意喻,其泛指所有美 商科技明星企業,這議題無疑將會是個大哉問,是否「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作者以谷歌為例,指出蘋果、星巴克、亞馬遜、臉書等明星產業都有集中化之 趨勢;這些大企業「善用」自身資本規模與軟實力,無聲地擊退潛在競爭者,
造成「美國經濟普遍出現競爭太少的現象」,而呈現少數獨占鰲頭之集團公司,
掌控美國市場甚而全球經濟。知識經濟初期明顯受惠於「軟硬兼施」之市場綜 效與經濟成長,今之企業凡具備「軟實力」者,如前述美商巨擘等,皆已是市 場上雄霸一方之巨人,不可否認的,這些科技巨擘自千囍年後,近20年確實帶 領全球邁向另一波經濟成長,更翻轉了軟體產業在全球經濟之比重,亦享受了 巨大事業體所能操控之絕對利益,但卻使整體市場機制在科技產業呈現少數寡 占現象,甚至集中於某些特定國家,如美國、中國。當全球產業結構改變,消 費者行為與習慣不再僅限於觸摸得到的商品,相關的國家經濟制度與規範將涵 蓋更多型態的智慧財產商品,體制的改變與策略應對,將是各國當務之急。
呼應前述產業現象,數位經濟下的跨國企業,完美利用現行法規或舊制,
佐以寬鬆租稅優惠政策,如歐盟「專利盒」(Patent Box) 制度,以智慧財產權授 權生財及跨國移轉利潤,造成市場競爭力集中於少數具市場力量之大型企業,
衍生市場失衡之問題與挑戰;科技巨擘橫掃千軍的策略如併購新創、避稅天堂、
非常規交易、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 (BEPS)、「國家補貼」 (State Aid) 等,造成 獨特的公平競爭難題,它們的「善用」市場影響力,已遭歐洲監理機關之高度 關注與裁罰。現今國與國,企業與企業間的跨國合作與交易日漸頻繁,各國政 府應警覺及理解現行的市場機制與相關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規,更該著力於管 理智慧資產無遠弗屆流通的特性,以因應可能無「法」可遵循之窘況,及陸續 衍生之不公平競爭現象。此不公平競爭模式,目前雖僅在歐盟國家的競爭法規 範,在其他歐洲非歐盟會員國及美國等,相繼啟用類似「專利盒」之研發優惠 稅制,是否這些國家亦會將之定義為「國家補貼」,或列入其國家「競爭法」
之一環,皆需假以時日觀之以對應之。以往普遍認為智慧財產權、租稅優惠、
競爭法等應無直接關聯,在美商跨國企業陸續遭受歐盟執委會不公平競爭之調 查的同時,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1 (簡稱經合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2015年發佈的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2) 15項行動方案(含第1項「因應數位經濟的挑戰」、第8項「無形 資產移轉訂價指引」,亦即智慧財產權),接續2017年全球同步推行之「反避稅」
條款 (以權利金利潤移轉為首要),在在可見智慧財產權、租稅優惠、競爭法等 關聯性,且當前國際組織與各國政府支持企業之智慧化產業及防止激進租稅規 劃之決心。在科技持續飛速躍進,世界經濟發展因傳統產業轉型智能化,對於 經濟成長及法規介入與限縮的拿捏,各國政府與企業將面臨雙面刃之局勢,破 壞之後的建設是否可以等值等價,端看當局主事者們如何協作與理智因應圓融。
1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英語: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法語:Organisation de coopération et de développement économiques,
OCDE;西班牙語:Organización para la Cooperación y el Desarrollo Económicos,OCDE)是全球 35 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總部設在巴黎米埃特堡(Château de la Muette)。
2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refers to tax avoidance strategies that exploit gaps and mismatches in tax rules to artificially shift profits to low or no-tax locations. Under the inclusive framework, over 100 countries and jurisdictions are collaborating to implement the BEPS measures and tackle BEPS, http://www.oecd.org/tax/beps( 最後瀏覽日:02/10/2018)。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因應知識經濟的崛起,新興產業快速發展及萌生,企業對無形資產與智慧 財產權的管理已是不容忽視的課題。近8年期間,歐盟對前述提及之科技企業巨 星,因智慧財產權的行使交易,在其成員國所產生之經濟效益及相對稅額之貢 獻特別關注。歐盟雖然同意各盟國對跨國公司採取「親商政策」,多年來對看 似合情合理的營業搭配稅收優惠措施,自2015起,歐盟陸續對星巴克、蘋果、
谷歌及亞馬遜等明星企業要求補繳營業所得稅金,稅額由2000萬至130億歐元不 等,其理由是人為操作「專利盒」稅收優惠措施,違反歐盟競爭法之「非法國 家補貼」。除歐盟各成員國之親商優惠稅率問題外,其補繳稅源之客體皆為跨 國企業集團關係公司之智慧財產權、授權金及授權的行使、交易、與轉讓,主 要標的物為品牌商標與專利。智慧財產權授權與轉讓模式,在現今產業,尚無 訂價標準可遵循,又因歐盟成員國積極提出智慧創新之稅收獎勵政策,導致跨 國企業操作國際租稅規劃進而合法避稅之漏洞。
明顯地,國際租稅規劃主要是跨國企業為進行最佳所得移轉之重要策略,
一般皆會善用目標地區國不同的稅制差異,以及相關內部關係人交易,進行價 格操控及利潤分配,進而達到有利於自體公司之全球稅負最小化目的;當今可 以使擁有「軟實力」的跨國企業進行此避稅模式之主角,即是,智慧財產權,
含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OECD在2015年 BEPS Project Explanatory
Statement3最終報告中指出,現有歐盟之「專利盒」稅收補貼措施是有害稅務模 式,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應予以規範與調整。故OECD BEPS制訂與推行之宗 旨,為防止某一國家執行一項保護性的商業政策(或補貼) 後之效果,例如: 其它 國家可能複製成類似政策,最後形成「競次」的局面、可能出現外部效應,迫 使各國考慮予以控制、及對公平的需求需要獨立機構的存在,為投資者和政府 提供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保障。OECD所制訂的BEPS行動方案,即是因數位化經 濟的興起,傳統的稅制已無法對應陸續衍生之問題,針對無體資產,因不具備 實體形式,其法律所有權較容易移轉,跨國集團企業便可利用其交易或使用以
3 BEPS Project Explanatory Statement (2015 Final Reports), 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 Page 7, http://www.oecd.org/ctp/beps-project-explanatory-statement-9789264263437-en.htm( 最後瀏覽日:08/01/2018)。
移轉相對利潤,企業對於智財權意識提升,無疑地,當今企業主的競爭力與公 司核心價值,已明顯移向無體資產,如 2017年台灣專利申請奪冠的台積電及居 次位的鴻海等大型跨國集團公司4,將其視為重要利潤之來源。再,依據「世界 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2018年3月21 日公佈之2017年度國際專利PCT申請數共24.35萬件,申請國家排名則以美國、
中國大陸、日本為前三大。於本國設立公司之跨國企業,其無體資產涵蓋之智 慧財產權比重、銷售成長機會及稅率優惠適用等,應皆優於本國企業,雖然無 法一以概之台灣跨國企業之無體資產與所得移轉間有正關聯性,但無體資產逐 漸被視為所得移轉之重要項目,牽涉違反市場不公平競爭的爭議,應是急迫性 需要探討的課題。
故本文研究目的將進行了解及探討因採用歐盟「專利盒」制度所引發之競 爭法爭議;為維持公平交易與競爭原則,歐盟法禁止「國家補貼」及「非法援 助」;意即任一成員國不可為跨國企業提供或透過某種形式之國家資源援助,
從而扭曲或威脅到競爭,影響成員國間的公平貿易原則。究竟歐盟競爭法《歐 盟運作條款》(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101條、
第102條與第107條之「國家補貼」法規內涵為何,它們之間的關聯性為何。亦 將引用歐洲法院「國家補貼」判例的要旨,進一步探討是否歐盟「國家補貼」
法已超出一般競爭法的規範界限與應用。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主要問題探討
本文之研究方法為資訊收集、資料歸類與分析、進行比較與問題發現、最 後結論歸納與問題解決建議。因本文所探討之主題為歐盟智慧財產權創新獎勵 稅收優惠措施所引發之「非法國家補貼」問題,其中牽涉到數位經濟下衍生之 租稅與對應競爭法問題,故先理解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之關係,以往普遍認為 應無太大關聯,而今因經濟型態轉換、市場結構改變、消費者行為多樣態等,
4 蔡紀眉(2017),〈全球 12 大產業中誰最創新?台灣專利王台積電、鴻海上榜〉,《數位時代》
從百大專利申請排行來看,國內以台積電去年申請937 件創高,蟬聯榜首;第 2 名為鴻海,件 數485 件;第 3 名為工研院,第 4~6 名分別為宏碁、友達、聯發科。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6406/2017-state-of-innovation-report-of-clarivate-analytics(最後瀏 覽日:05/02/2018)。
競爭法對智財權之使用已是如影隨形、無所不在。故OECD BEPS行動計劃因應
競爭法對智財權之使用已是如影隨形、無所不在。故OECD BEPS行動計劃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