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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遭判違反歐盟競爭法

第六章 「非法國家補貼」- 跨國企業違反歐盟競爭法之 案例探討

第一節 蘋果公司遭判違反歐盟競爭法

2016年8月30日歐盟執委會宣佈愛爾蘭稅務機關非法授予蘋果公司約達130 億歐元之所得稅優惠減免,而此一稅收利益,據稱違反歐盟國家補助規則,蘋 果公司相較於歐盟成員國之公司企業,在歐洲共同市場因此具有競爭優勢,造 成不公平競爭之爭議。而在2017年7月初,歐盟執委會已裁定蘋果(Apple)因 違反歐盟國競爭法,要求其須補繳130億歐元(約4604億台幣)稅金與利息予愛 爾蘭政府;此罰款金額遠高於歐盟執委會對類似案例的判決金額,高約40倍。

2017年12月初,歐盟調查愛爾蘭政府對蘋果提供過低的稅務優惠,對蘋果利用 利潤離境外包以及避稅政策漏洞,所繳的稅款遠低於其他跨國企業,而此行為 妨礙市場的公平競爭性,雖然美國政府已介入協調,然歐盟法院仍判決蘋果應 繳交過去10年所避繳之總稅額約154億美元。此爭議始於愛爾蘭政府希望藉由低 稅刺激外國公司入境投資,而在缺乏完善的防制實務操作,卻開啟歐盟稅務的 潘朵拉盒,讓類似蘋果等大型跨國企業將歐盟成員國,如愛爾蘭,當作合法的

73 競爭法,歐盟法律,里斯本條約(法語:Traité de Lisbonne;葡萄牙語:(Tratado de Lisboa),

又稱改革條約,是歐盟用以取代《歐盟憲法條約》的條約https://zh.wikipedia.org/wiki(最後瀏覽 日: 04/03/2018)。

避稅天堂;從2003年到2014年蘋果在歐洲的稅務比率,約只占整個歐洲市場營 收的0.005%74。歷經3年調查,歐盟於 2016年8月宣布,蘋果確認取得愛爾蘭政 府非法「國家補貼」,因此,歐盟判決蘋果應返還愛爾蘭130億歐元稅款。蘋果 於2003年至2014年間,對愛爾蘭政府僅繳交 0.005% 到1% 的稅率,在此期間,

愛爾蘭之企業稅率為12.5%。此判決顯示歐盟對反避稅及市場公平競爭的立場,

相信亦將同步影響國際上其他類似案件之處理。蘋果不甘受罰,於同年12月提 起上訴,認為歐盟未能充分理解商業活動之意含,尤其是智慧財產權之研究、

開發、與商用化75

第一項 蘋果在歐洲的稅收架構76

根據歐盟 2016年8月30日發佈之新聞稿,蘋果(國際銷售)公司和蘋果

(歐洲運營)公司是由蘋果集團獨資控股,並註冊於愛爾蘭之2家子公司,其最 終控股權為美國蘋果母公司。依其與蘋果母公司簽訂的“成本分攤協定”,此兩 家子公司擁有蘋果之智慧財產使用權,據此可在北美和南美以外之區域生產與 銷售蘋果之產品,並按年向美國蘋果母公司支付研發費用。至2011年,前述研 發費用高達20億美元,而於2014年之研發費用則是大幅提高。上述研發費中,

絕大部分由蘋果(國際銷售)公司負擔,擔負美國蘋果集團在美國研發全球智 慧財產超過50%的費用。蘋果(國際銷售)公司和蘋果(歐洲運營)公司每年 根據相關規定,從在愛爾蘭賺取的利潤中扣減上述研發費用。蘋果(國際銷售)

公司負責從全球設備生產商處採購蘋果產品並銷往歐洲(以及中東、非洲和印 度)等地。透過銷售網絡設計,蘋果於歐洲的銷售由實體店直接銷售產品給消 費者的模式,轉變為消費者從位於愛爾蘭的蘋果(國際銷售)公司購買產品的 模式。由此,蘋果將所有銷售及產生的利潤直接歸屬於愛爾蘭,達到最佳的稅 率模式。1991年,愛爾蘭做出的稅收裁定明確了蘋果(國際銷售)公司和蘋果

(歐洲運營)公司之應稅利潤;2007年,該裁定被另外一份內容相似的裁定所 取代;2015 年,上述2家公司改變了經營架構,因此 2007年裁定相應被廢止。

74遭歐盟認定愛爾蘭不當避稅視同欠稅10 年,蘋果同意補稅 154 億美元,電週文化事業網,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18996,2017/12/5(最後瀏覽日 :06/08/2018)。

75 李建歡 (2016),〈概述愛爾蘭隊蘋果公司之優惠稅率違反歐盟競爭法之癥結〉,《經貿法訊》,

200 期,頁 11-15。

76 廖體忠、梁若蓮,前揭註 70。

愛爾蘭發佈的上述2項稅收裁定涉及蘋果(國際銷售)公司內部對上述利潤 之分配,而非蘋果在整個歐洲的利潤分配。具體言之,此2項稅收裁定批准了在 愛爾蘭切分稅收利潤的方法,即:大部分利潤從愛爾蘭剝離,被分配給蘋果

(國際銷售)公司內部的 “總公司”。此 “總公司” 在任何國家皆無雇員或辦公場 域,其主要活動為偶爾召開董事會。上述利潤中僅一小部分被分配給蘋果(國 際銷售)的愛爾蘭分公司,在愛爾蘭納稅;分配到 “總公司” 的大部分利潤,則 未在任何國家納稅。據美國參議院公眾聽證會公佈之數字,2011年,蘋果(國 際銷售)公司之利潤高達 220 億美元 (約為160億歐元),但按照上述稅收裁定,

僅 5,000 萬歐元應在愛爾蘭納稅,其餘 159.5 億美元的利潤未繳納任何稅收。因 此,蘋果(國際銷售)公司 2011 年於愛爾蘭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足 1,000 萬歐 元,對其全年利潤徵稅的實際有效稅率僅為 0.05%。隨後幾年中,蘋果 (國際銷 售)公司之利潤雖然持續提高,但按照稅收裁定確定的應稅利潤卻並未增長。

2014年,其實際有效稅率跌至 0.005%。蘋果(歐洲運營)公司負責生產蘋果電 腦的部分產品線,據 1991 至 2007 年 2 份稅收裁定,它與蘋果(國際銷售)公 司從中獲益模式雷同,將大部分利潤分配給內部的“總公司”,未在任何國家納 稅77。下述圖表(11) 為一典型的利用研發抵減及權利金移轉所達成之企業避稅,

稱為「雙層愛爾蘭夾荷蘭三明治」(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 架構圖。

77 廖體忠、梁若蓮,前揭註 70。

圖表(11) : 雙層愛爾蘭夾荷蘭三明治架構圖78

上圖可視為美國蘋果公司採行之「雙層愛爾蘭夾荷蘭三明治」(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避稅架構範例,透過圖示可知,其設立總部在海外的愛 爾蘭子公司(A),與實際在愛爾蘭營運的子公司(B),一般跨國企業之內部移轉 訂價應依「常規交易原則」79 (Arm’s Length Principle),以非關係人交易其商業 或財務上所訂定之條件,禁止交易所得以人為操作方式避稅。為吸引國際企業 入駐,愛爾蘭政府對其營運位於海外之子公司(A),同意其免繳稅,亦即享受零 稅率優惠。此避稅效果亦引起美國其他跨國企業群起仿效。蘋果公司以過半數 位於美國之收入,以「專利授權費」形式轉入於愛爾蘭的子公司(A),再將海外 收入匯至愛爾蘭子公司(B),如此利用訂價協定交易而享受免稅或低稅之優惠,

隨後再經由荷蘭子公司(C)轉手,將應依愛爾蘭當地稅率課稅的子公司(B)之收

78 阮美娜 (2016),《美國跨國企業稅稅規劃“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之研究》,頁 35,

東吳大學會計系碩士研究所論文。

79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4條第十一項、常規交易方法:指評估受控 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之方法,或決定受控交易常規交易結果之方法。第 4 條第七項、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合交易常規:指交易人相互間,於其商業或財務上所訂定之條件,

異於雙方為非關係人所為,致原應歸屬於其中一交易人之所得,因該等條件而未歸屬於該交易 人者。

入免稅轉入子公司(A),而子公司(A)的控股公司又設在英屬維京群島等避稅天 堂,這便是蘋果公司的節稅三明治。

第二項 蘋果近年實質有效稅負之分析

圖表 (12),由蘋果公司在2013與2014年度財報可知,其所得費用的比率約 在 26%,於計算後得出其實際應納所得稅率分別為 2.39% 及 2.26%,相較於其 率1%降至2014年的0.005%。

3. 因它允許蘋果公司在當地支付的稅收較其他企業為低,愛爾蘭必須收回非 法補貼之援助。

4. 愛爾蘭在2003年至2014止,10年內總計向蘋果公司提供高達130億歐元的 不正當稅收優惠。

80 阮美娜 ,前揭註 78,頁 40。

81 Press Release Database, European Commssion,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2923_en.htm( 最後瀏覽日:01/06/2018)。

82 State aid implemented by Ireland to Apple (Case No. SA.38373),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state_aid/tax_rulings/index_en.html( 最後瀏覽日:01/0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