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本文建議
「國家補貼」不論歸屬哪個法律範疇,其可視為透過政府機關、產業、學 術機構與研發機構之間建立聯繫而促進創新的重要工具,如台灣的創新研發科 專補助,故智慧財產權研發計劃,屬於大權利的作為,應該要連貫「國家補貼」
措施,試圖解決無法突破之創新困境與因競爭而導致市場失靈的問題。市場力 量源自於創新研發的激勵,制定可促進有效利用國家補助新創研發合作的法律 框架,不僅是歐盟面臨的重大挑戰,亦是我國政府須面對的問題。
歐盟國家施行之創新獎勵稅收優惠「專利盒」已行之有年,雖然存在些許 制度瑕疵,普遍仍可見其成效,尤其是歐盟成員國至2016年止,包含脫歐成功 的英國及改制成「知識發展盒」的愛爾蘭,已有14個國家採用,且為呼應BEPS 行動方案,以共同推展公平稅收與矯正不正競爭之漏洞,各採用國家陸續調整
「專利盒」措施成當地適用模式之獎勵創新優惠措施。由國家支援降低公司企 業的研發創新成本與投資風險,無疑是個極大的誘因,本文認為,「專利盒」
對智慧產權的產出,其施行成效是正面且有其存在價值,為促使有效政策之推 展,除遵循OECD BEPS的多邊稅務公約與共同移轉訂價系統外,建議歐盟可評 估將稅收獎勵優惠,回歸至稅務體系管理、制定歐盟區統一稅率、雙軌創新獎 勵措施,以下建議說明:
1. 「專利盒」稅收獎勵優惠,回歸稅務體系管理
將「專利盒」之稅收優惠措施,由「國家補貼」回歸至國家稅法系統管理,
雖然稅法仍有其未盡完善之處,但較為縝密的稅務系統運作架構,可使政 府更接近企業實際交易的資訊,以公平公開的方式,規範公司企業的稅務 規劃及經營動態。因BEPS的極力推動,稅務系統協作更增便利性,可協 助政府有效掌握企業實際風險承擔者與價值創造者之角色與區域,亦可避 免如前提案例所發生之銷售地未有實際銷售行為之事件。歐盟一直致力於 強化有效智慧財產權的基礎設施與產權保護及使用,確保刺激創新投資和 避免導致商業規模的知識產權經濟損害91,在非法國家補貼的案例中,事 件主角為智慧財產權新式權利與授權收入,將「專利盒」獎勵措施回歸稅
91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uropean Commssion,
https://ec.europa.eu/growth/industry/intellectual-property/enforcement_en( 最後瀏覽日:08/01/2018)。
務系統,正符合執委會的創新發展目標,確保基礎設施能夠使歐盟的創造 者和發明者從歐盟公民的福利促進創新中獲得適當的回報。
2. 制定歐盟區統一稅率
歐盟於2016年11月提議制定「共同合併公司稅稅基」(Common
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 CCCTB),此提案於2018年6月15日再次 啟動,擬為大公司企業之獲利課稅,制定一套屬於歐盟國統一的規則;將 要求跨國企業按照資產和員工所在地、以及銷售發生地進行納稅,防止企 業利用各國間的稅法漏洞,衍生出創造性報稅、逃漏稅以及「甜心交易」
(Sweetheart Deal)的現象92。歐盟為全球最大的單一市場組織,成員國具有 高度向心力,應較其他聯邦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更有機會制訂統一企 業稅率。當然,此議案需同時考慮大型企業可能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降 低消費意願及增加消費者負擔。
3. 雙軌創新獎勵措施
本文對蘋果與星巴克案例之分析顯示,美商高科技企業的技術研發,仍以 美國當地團隊與矽谷為主,鮮少真正於歐盟成員國設立研發團隊或進行技 術開發,此二案例事實,是將已開發之智慧財產權,以愛爾蘭及荷蘭為據 點,進行權利移轉或授權所產生之收入與稅率爭議,易言之,此二案例主 要是推展智慧財產權商品化,並未有創新研發之實;目前專利盒優惠授予,
亦無特別規定在地研發或移轉/授權而取得之權利,儼然是人人有獎狀態93。 若歐盟期望高科技跨國企業,真正落實歐盟在地技術研發,培養科技人才 與研發實力,建議將「專利盒」優惠改制成雙軌創新獎勵措施,意即,目 前之低優惠稅率,僅提供予公司企業在地研發與申請通過的智慧財產權項 目,對於外購或內部移轉之項目,則提供較高的優惠稅率 (例如 10%,亦 仍舊高於其他大部分國家)。如此,嘗試激勵高科技公司進行人才輪調與在 地研發行動,且同時提高政府稅收,亦縮短歐盟區企業之市場競爭差距。
總結,企業所得稅是支撐國家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之主要來源之一,
92 Common 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 (CCCTB), European Parliament,
http://www.europarl.europa.eu/thinktank/en/document.html?reference=EPRS_BRI%282017%2959939 5( 最後瀏覽日:07/26/2018)。
93見本文第五章第五節,圖表(6),專利盒適用智慧財產權範圍,包含外購及自有。
端看政府與企業如何取得稅率共識,而智慧財產權的產出與商品化,展現 國家的軟實力與競爭力,兩者都是國家的命脈,國家策略制定最終的目的 必須是雙贏的局面。對於一個國家已承諾之獎勵創新及招商政策,無論如 何不宜否認與生變,以免破壞國家政府之公信力,影響外國企業投資之意 願或損害其應有之權利,且可能影響跨國企業預期的市場競爭力,進而退 出歐盟市場,造成兩兩皆輸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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