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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性論和真理觀

第二節 制事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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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制事由「心」

在上一節已經認識到了裴頠的「性」,是著重情感、欲望層面的自然之性,

這樣的「性」需要敏銳的道德認知能力來釐清情感、欲望中的「理」,因此,這 一節正要來檢視心在《崇有論》中可能具有何種功能,又如何作動。

裴頠對心的論述甚少,他提到心得部分,主要是以下:

心非事也,而制事必由於心,然不可以制事以非事,謂心為無也。

匠非器也,而制器必須於匠,然不可以制器以非器,謂匠非有也。

(《崇有論》)

這裡他提到「以無為心」。「以無為心」是王弼從「以無為本」的主基調發展出來 的。王弼認為心能發動情欲,因此,心應當以自然之性為準則,貴「虛」、貴「無」, 也就是不騁知欲,不使心受到知、欲的迷惑而妄動,如此才一來,所發動的情欲,

才能「不傷性」、不違自然。173也就是說,以無為心主要是為了減少虛偽、過度 的智計,因此,當然王弼說的「無」不是「空無」、「虛無」。但同時期的王衍,

已經將「貴無」扭曲為不務事實。基於此,裴頠必須強調「有為」,強調主體能 動性及其之開展。

從引文可以看出,裴頠以心為人之認知樞紐,以心為衡量、思考事物的主體,

故其言「制事必由於心」(《崇有論》)。他以匠人和制器的例子類比。匠人製作器 物,匠與器雖然分屬不同「類」,但不能因此否定匠人的存在及意義。同理,不 可以因為「心」和「事」分屬不同類,就認為「心」是「無」。這段話主要的目 的是為了以「有」駁「無」,因此對心的功能描述較不明確,我們大致只能看出,

裴頠以「心」具有「主動性」,能思慮,能裁斷自然、社會總總事物。我們再由

《崇有論》中另一段話來看:

173 謝如柏:〈神與真——王弼的心性理論〉,《文與哲》,第 17 期(2012 年 12 月),頁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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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之從上,猶水之居器也。故兆庶之情,信於所習;習則心服其業,

業服則謂之理然。是以君人必慎所教,班其政刑一切之務,分宅百 姓,各授四職,能令稟命之者不肅而安,忽然忘異,莫有遷志。(《崇 有論》)

這裡提到,百姓的本質及趨向是一致的,那便是信從所習的政治教化。在眾人不 斷躬身實踐教化的過程中,眾人的心便會漸漸認可、服從道德教化,並理解自己 的職分所在,如此一來,人人各司其職,社會倫理便可以維持,並達到整體和諧 的狀態,這就是是「習則心服其業,業服則謂之理然」(《崇有論》)。

在這裡,可進以一步追問,「心」與「習」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心」如何 能「習」?

先從心的功能開始看。荀子曾說道「性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

情然而心為之擇謂之慮。心慮而能為之動謂之偽」(《荀子‧正名》)。這是說,「性」

在與外在事物接觸、交會時所升起之反應為「情」。而「心」,能針對這些反應作 出決斷、取捨,這就稱為「慮」。又,在「心」思慮之後所作出的行為反應,就 是「偽」。很顯然,心具有能「慮」的功能,這就與第一則引文「制事必由於心」

(《崇有論》)的理路相合。而荀子又談到「心不可以不知道;心不知道,則不可 道,而可非道」、「心知道,然後可道;可道然後守道以禁非道」(《荀子‧解蔽》)。 從這裡大致可以推斷,「心」在接觸到正確的「道」後,便能肯認這正確的的「道」, 進而持守、實踐之。相反的,如果「心」沒有先認識到正確的價值,人很可能就 會往錯誤的方向發展。據此我們合理的推斷,人心中含有一定程度的價值直覺,

174因為人心有知「道」並且肯認「道」的能力,並且在認識了正確的「道」之後,

174 可參見劉又銘:《一個當代的、大眾的儒學——當代新荀學論綱》,其中關於弱性善論的部分。

另,路德斌也說過:「質言之,『偽』是一種以心的辨、義之能為基礎而指向善的能力。正是這種 屬性或能力將人與動物區別開來,使『善』對人而言成為可能與現實⋯⋯對主體而言,它並不是 完全外在的,它同樣有其植根於人自身的內在根據和泉源,否則,『化性起偽』是絕然不可能的」

詳見路德斌:《荀子與儒家哲學》(濟南:齊魯書社,2010 年),頁 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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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實踐、力行正道。175反之,若心不具備價值認知能力,則很可能無法作出價 值判斷,也就無法「可道」、「守道」進而「禁非道」了。而所謂「一定程度」、

「有限度」,指的是需要鍛鍊磨礪,經過練習才能越來越敏銳靈通的價值判斷能 力。意即,人心在尚無定向,尚不知道正確價值的時候,便很可能受到環境的影 響,體認到錯誤的道理而舉止失措,這就是所謂的「可非道」。而一旦「心」作 到「虛壹而靜」的工夫,達到「大清明」狀態,便有可能認知到「道」(即禮義), 再經過長期學習、積累經驗,鍛鍊「心慮能力」,便慢慢能覺知、抉擇正確的價 值。再來,荀子以爲不論君子或小人,皆能知曉敬愛父兄、忠順君王的道理,以 此便足以明白人皆有能知能行「仁義法正」的質、具。因為「仁義法正」並不單 單只是客觀事實,或某種平面的外在律則,而是指道德情感、倫理分際以及行為 規範。若「心」中沒有隱含道德直覺、價值直覺,那麼便僅會受到欲望的驅使而 動作,是不可能認知並且肯認仁義法正的。準此,心有限度的道德直覺便是人能

「習」的前提。也就是說,「心」既然具備有限度的價值直覺,那麼人便必須在 錯誤中學習,在情景中斟酌權衡,方能在反覆之中,漸漸磨礪心的價值辨認能力,

最終才能凝定、肯認、實踐「善」。

裴頠對於「心」的相關論述只有以上兩部分。或許有人質疑,在一手資料不 豐富的情況下,作出如此詮釋是否有其合理性及正當性?這點,只要反過來從孟 子的「心」來看便可解答。孟子以人心能思,思則能得「仁」,因為「仁」本是 天道所予人的本質。因此,孟子又說: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 ;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

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 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 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則得之,舍則失之。」(《孟子.吿子 上》)

175 唐端正也有類似的說法,詳見氏著:《先秦諸子論叢(續篇)》(臺北:東大圖書出版,2009 年) 18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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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說,人心中固有仁、義、禮、智四善端,只要以心能自覺,向內省察,並 進一步加以擴充存養,便可以知人性之善,知人性之善則得以知天道性命相貫通,

便可以體會道德本體,達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單就「心」來看,說若是孟學理路,

可能更加強調「心」的操存和心內道德的發動。從裴頠說「故兆庶之情,信於所 習;習則心服其業,業服則謂之理然」(《崇有論》),也就是以「習」來帶領、磨 練「心」的說法來看,大概可以推估這個理路和孟學是有一定的距離的。因此,

即便一手資料並不是那麼豐富,我們還是可以放心的認定《崇有論》在基本路線 上是荀學一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