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國與香港退休金制度比較
第七節 制度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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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制度優缺點
壹、我國現行勞工退休金制度
一、實施勞工退休金新制的優點:
(一) 工作年資的持續性:在現行勞工退休金制度中,勞工工作年資不會因轉換 工作,或所任職公司單位結束營業而受到影響,因為勞退新制是可攜式的 退休金制度,退休金可因勞工的服務公司的改變而移轉,年資不會因服務 公司的改變而停頓,也由於年資具有持續性,故可確保勞工可以領到退休 金。
(二) 雇主經營成本明確: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 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薪資的 6%,聘僱勞工人數可依企業需要而彈 性處理,成本容易掌握與估算,由於勞工薪資成本明確,經營成本易於掌 握,可減輕於勞工退休金舊制時雇主須一次給付退休勞工退休金之壓力,
減少勞資雙方爭議,對於企業未來的發展具有正面的作用。
(三) 確保勞工退休生活:勞工參與勞工退休金新制時,除可享有僱主每月所固 定提撥的退休金之累積資產外,且其所自願提撥之退休金亦得自其個人綜 合所得淨額中扣除,享有稅賦之優惠;勞工退休時,如計算其個人退休金 之歷年平均投資收益,若勞退基金投資收益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 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差額將會由國庫補足,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確保 勞工退休金收入無虞。
(四) 適用範圍擴大:為保障大多數勞工的權益,凡不適用於勞基法之行業的雇 主及委任經理人,或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皆得自願參加勞工退休 金制度,在這樣的規範下,讓更多的勞工有參與勞工退休金制度的機會,
以確保經濟弱勢族群的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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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勞工退休金新制的缺點:
(一) 企業經營成本增加: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雇主每 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薪資 6%,但由於國內的 企業是以中小型企業為主,企業主必須每月按時撥繳,勞動成本增加,
若勞動生產力無法相對提升,或遇上經濟景氣衰退,則在企業營運成本 固定,可能抑低企業獲利能力,對大部分中小企業的長期經營計畫甚為 不利。
(二) 平均工資下降:若經濟成長情況不如預期,在此情況下為了因應企業營 運成本的提升,企業主可能調降新進人員的薪資;薪資水準的成長將易 落後於經濟景氣上揚的速度,而且低於物價上漲的幅度,而平均工資若 下降,可能引起社會各階層的爭議。
(三) 失業率增加:在新勞工退休金制度下,由於企業主的營運成本增加,發 展性相對較弱的產業可能提早結束營業,而部分財務較不健全的中小企 業,亦可能因無法達到長期經營的目的而提前歇業,或縮小其營業規模 而進行裁員計畫,若政府無適當的輔導政策或因應措施,讓企業經營者 得於解決財務問題困境,則勞動市場的失業率將會向上提升。
(四) 勞工流動率增加:在勞工退休金舊制中,由於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 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才得自請退休,其同公司持續工作 時間長,勞工為了能在退休時取得退休金,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故員工 的流動率較低;但在新勞工退休制度下,退休金可隨著勞工的更換工作 而轉移,勞工不必擔心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於是「良禽擇木而棲」的 情形會相對增加,將造成勞工流動率普遍增加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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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降低勞工對企業的向心力:在新勞工退休制度下,勞工會視本身的需求 調整其工作的地點與時間,而當企業無法適時滿足員工的需求時,勞工 可能無視於企業的需要而自行求去,當勞工對企業失去向心力時,企業 的生產力也會受到影響,對於企業的長期經營較為不利。
貳、香港強制性公積金計畫
一、實施強積金的優點:
(一) 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強制性公積金的設立,使原本對退休後生活未 作規劃的香港人民有基本的保障,並可能減低勞工替換工作的流動性。
(二) 節省僱主的訓練成本:勞工流動性低,相對便對僱主有益,若一家公司 的員工流動性高,勢必無法提供相同於以往水準的服務品質,並增加僱 主需時常進行新進員工的訓練成本。在以金融服務業務為主的香港,藉 此可提升其服務的品質對企業是相對有益的。
(三) 提升就業機會,刺激經濟發展:由於香港強積金市場龐大,推行強積金 需要擁有金融、營業、顧客服務的專業人才,使許多保險公司及銀行等 金融機構皆極力招兵買馬,以增加銷售的管道,故可創造數以千計的就 業機會,對降低失業率有大的裨益。此外,部分強積金注入資本市場,
可推動金融服務業,刺激經濟;同時債券市場亦因強積金獲得進一步的 發展,提高債券市場的成熟度,有助提高於香港於國際間的金融交易市 場地位能見度,並穩固香港在區域金融中心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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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強積金的缺點:
(一) 部分勞工無法獲得保障:如家務助理、小販、家庭主婦及其他無法投入 勞動市場之人民無法獲得保障。香港估計有超過 100 萬名的家庭主婦,
對於這些無薪資所得,卻也付出勞力的婦女,此計畫並無法保障他們的 退休生活;而長期患病者、傷殘者、弱智者這些進入勞動市場常遭受窒 礙的人而言,強積金制度對其而言仍是形同虛設。
(二) 對就業不穩定的人士的不公:僱主提撥的累積盈餘要在長期服務金或遣 散費中抵銷,因此就業不穩定人士無法得到足夠保障。
(三) 投資市場不穩定:若投資失利,強積金計畫的資產可能嚴重虧損,在 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的歷史中,與經濟衰退的今日,此風險正在逐漸 增加。
(四) 提撥額較低:與台灣現行勞工退休金制度的雇主薪資提撥率 6%相較,
香港的僱主在提撥的比例上明顯較低,為勞工薪資的 5%,而勞工提撥 的比率亦較低,是否真能以這些累積的提撥額度過其晚年生活,實有待 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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