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國與香港退休金制度比較
第一節 發展沿革與法令依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 8 -
第一節 發展沿革與法令依據
壹、我國現行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制度連結著勞工退休後的生活品質,而對於勞工退休金舊制常有 些缺失產生;由於我國中小企業較多、企業平均壽命不長、勞工流動等的原因,
讓許多的勞工要能符合勞退制度是少之又少,甚至有時雇主給付退休金成本估 算困難,常用不正當的手段資遣、解雇勞工,產生相當多的勞資問題。
勞基法規定員工必須在同一家企業任職年資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於該 企業任職年資滿 25 年,才領取退休金(勞退舊制)5。但台灣中小企業平均經營 期間只有 13 年,因此幾乎只有國營企業或大公司的勞工才能達到此條件。此 外勞工轉換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使得勞工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退休要件。
於 2001 年起社會各勞工團體及政府相關單位陸續提出對於勞退制度的改 革方案,而為建立更完善勞工退休金體系,提供被保險人(勞工)或其遺屬長期 生活照顧,執政當局始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各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 驗,於 2003 年經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衞生環境暨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確 立了現行的勞工退休制度,也就是一般常稱謂的勞退新制。
勞退新制主要是建立了可攜帶式之勞工退休制度,強制由雇主為勞工個人 提繳退休金,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2004 年 6 月 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再度確認了採用「個人退 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退休機制。
最終於 2005 年 7 月 1 日施行;相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 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辦理。
5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 9 -
表 2-1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發展沿革
時間 事項
1950 年 實施勞工保險。
1951 年 公布工廠工人、礦工的退休規則,鼓勵民間企業建立退休制度。
1963 年 修正所得稅。退休金額度以當年已付薪資之 3%,以租稅鼓勵企業設 立退休金制度。
1977 年 放寬提列退休金額度,以當年已付薪資之 4%。
1984 年 8 月 1 日,實行勞基法,強制規定勞基法所屬行業,雇主必須設立退 休制度,以及基金之提撥保管與運用等。
1986 年 11 月 1 日,事業單位開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1996 年 12 月 6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
1997 年 12 月,勞工退休金制度改採確定提撥,設立個人帳戶為方向,研提「勞 工退休金條例」草案於 1999 年 5 月行政院審議。
2001 年
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獲致「採行可攜式之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 其他可攜式年金制三制併行,功勞工自由選擇適用」之決議,預計 2004 年實施。
2004 年 6 月 11 日,立法院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
2005 年 7 月 1 日,實行勞工退休金條例。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網站與本研究整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 10 -
貳、香港強制性公積金計畫
隨著香港經濟快速增長,香港民眾對於退休規劃的意識亦逐漸抬頭。特別 是預期壽命的提高和生育率的下降,人口結構迅速發生變化,老年人在總人口 中的比例將迅速的上升。
在這種情況下,當時所實施的退休金制度已無法滿足香港民眾對於退休金 的需求,因而香港政府於 1993 年實施「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緊接著於 1995 年 8 月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明訂建立強積金制度的框架,在 1998 年 9 月 17 日成立積金局負責監管及辦理相關雇主及勞工積金提撥退休金之收 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最終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實施於大眾所熟知的強積金制度。
表 2-2 香港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發展沿革
時間 事項
1993 年 10 月 15 日實施《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1995 年 8 月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明建立強積金制度的框架。
1998 年
3 月制定《1998 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以修訂主體條例,
從而促進強積金制度運作,加強執法;並制定強積金附屬法例,訂明 強積金計劃有關成員資格、註冊、營運及豁免等方面的事宜。
1998 年 9 月 17 日成立積金局
2000 年 1 月 10 日積金局從財經事務局轄下的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正式接管 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的職責
2000 年 12 月 1 日實施強積金制度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 12 -
綜上所相關比較可發現香港的強積金計畫,與員工自選提撥的部分,提供 給了勞工可自由選擇相關的投入計畫,或由僱主規劃相關實施相關投資計劃;
此項針對退休金提撥的投資規劃方式,提供給台灣勞工退休進制度的自主提撥 方案投資平台建置,一個相當好的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