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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年金保險之定義及文獻回顧

第一節 年金保險的定義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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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年金保險之定義及文獻回顧

第一節 年金保險的定義與種類

壹、年金保險的定義

年金是一種透過保險契約的方式提供定期支付金額的制度;年金保險係指 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終身或一定期間內定期提供一定金額的給付之保險契約。12 我國保險法第 135 條之 1 亦有規定,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 定期間內或生存期間繼續提供定期性給付金額的制度或契約,依照契約負一次 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而年金則兼具有給付方式與給付金額的雙重意義。

國人退休後所準備領取的退休金組成多為長期儲蓄、自行投資及領取政府或企 業所提供的退休金。

其中長期儲蓄的部分常受到外在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無法達到預期目標,如 自行投資需承擔報酬率不確定的風險,至於過去政府或企業退休金的退休金制 度因為制度設計大都採用一次給付的方式,對於不善於理財規劃的退休人士而 言,仍然無法避免因為投資失當或活的太久而造成退休後老年生活面臨經濟拮 据的困境。

透過年金保險的規劃,將可確保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年金保險的特點在 於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達到約定的年齡後(通常為退休年齡),定期支付一筆金額 直到被保險人死亡為止,以此做為被保險人退休後生活需求的資金來源。

雖然此筆資金收入不一定足夠提供退休人士所有的退休養老之費用,但至 少被保險人(退休人士)可以確定只要活著一天就可以定期收到特定的年金額 度,而能確保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虞匱乏。

12 有關年金保險定義乃參考方明川 (2006) 所著之” 商業年金保險與退休金計畫”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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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年金保險的種類

一、社會年金

社會年金是泛指【老年、殘廢、遺屬】等政府社會福利相關年金保險的簡 稱,係「以定期給付定額資金的方式,對於被保險人遭遇老年、殘廢或死亡等 事故時,由政府提供定期性繼續保險給付,以保障本人及其家屬未來生活安全 為目的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一) 依「保險事故」分類:

老年年金:指被保險人加入老年年金保險以達一定期間而達到一定年齡 或依法退休時所發給的定期性保險給付,此種年金均屬一種 終身年金形態。

殘廢年金:指因被保險人遭遇永久全部或局部創傷至一特定限度,造成 日後無法透過勞務提供而獲取報酬,而政府所提供的定期性 保險給付而言。

遺屬年金:死亡年金的別名。因為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其本人不可能 直接受領此項給付,由其家屬前來請領,用以扶養遺屬的未 來生活所支付之資金。

(二) 依「年金給付規劃」分類:

基本年金:係政府為保障國人於老年退休或達到一定年齡時之基本經濟生 活安定,對於符合一定條件者給予的一種年金形態,其保險事故 包括:老年、殘廢、遺屬。

附加年金:係指社會年金保險中除老年年金外,按被保險人投保薪資及保 險年資等因素訂定比例給付制度,以維持受雇勞工較適當的老年 生活水準,或依被保險人扶養眷屬安一定比例給付其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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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年金:指一當事人(稱為年金被保險人),在其終身生存期間或一定期 間內,由商業壽險公司按年或定期性提供一定給付金額的一種保 險契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保險人存活較長所生經濟上風險,如 養老、老年看護、退休喪失收入等。

二、商業年金

(一) 依繳費方法來分類:

躉繳年金:即將應繳年金保險費一次全部繳清予保險人的年金保險,稱為 躉繳年金。

分期繳費年金:即在年金受領人開始受領年金之前,分期繳交保險費給保 險人的年金,稱為分期繳費年金,亦可稱為彈性繳費年金。

因個人一次全部繳清購買年金的費用,並非一般人都有此儲蓄的能力,

故通常採分期繳費方法按年繳或半年繳等方式較符合國人的需要與能 力,且較具彈性。若年金受領人在進入年金給付前的累積期間死亡時,

則被保險人將該年金的現金價值及繳交保費總額二者中的金額較大者,

支付給年金被保險人之繼承人。

(二) 依給付開始時間來分類:

即期年金:被保險人符合一定條件時立即開始支付年金金額之年金保 險。即被保險人在繳完年金費用後,就年金受益人的需要,依 月付、季付、半年付或年付方式,立即開始給付的一種年金。

通常此種年金是以躉繳方式購入,在所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生 效之後立即開始給付。

遞延年金:凡被保險人經過一定期間或到達一定年齡後才開始支付的年 金保險,而此一定期間稱為年金累積期間,即指年金保險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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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支付年金開始日之前一日為止的期間而言,依目前的勞 工退休金制度,於勞工(被保險人)退休同時,勞工保險局即開 始按月支付的年金即為上述的遞延年金。目前市場上所有常見 的分期繳費年金,大都屬於遞延年金性質。

(三) 依年金支付條件來分類:

年金若以指定人的生存為給付條件與否時,可分為生存年金與確定年金。

生存年金:所謂生存年金係以人的生存與否作為年金支付的條件,即以 被保險人仍生存時為按期給付年金的要件,一旦被保險人死 亡後即行停止支付,其年金支付期間無法事先確定,每一被 保險人的給付期間因其壽命長短而異,此類型之年金保險亦 稱為終身年金。

確定年金:所謂確定年金係指被保險人符合一定給付要件時,其年金支 付期間或金額可事先確定,例如年金給付保證支付 20 年或 保證給付每期年金金額為一萬元等,而與人的生存與否無關 聯,即約定在特定期間內支付年金給付金額,若年金受領人 死亡時,則可由指定受益人繼續領取其餘額到確定屆滿期間 為止。

(四) 依年金受領人數來分類:

個人年金:即以個人的名義購買年金者,為個人年金保險。

單生年金:通常購買年金多數以個人的生存為其要件者稱為單生年金,

若透過保險方式購買者則稱為單身年金保險。

連生年金:即購買年金係以數個(通常為兩個)為要件者稱為連生年金,

當年金受領人中有一人死亡時,則停止年金給付。

連生及遺屬年金:即年金受領人數有兩人以上者為要件,而年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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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繼續至其中最後生存者死亡為止,稱為連生及遺屬 年金。其購買者通常為夫妻或兄妹,關於這種年金通 常在最初一個年金受領人死亡時,即將年金給付金額 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支付給其遺屬,亦有些契約 規定支給全額。

團體年金:即以雇主或其他團體單位的名義購買年金者,稱為團體年金。

若透過保險方式購買者,則稱為團體年金保險。此種年金大 都以全體或部分團體成員為年金受領人,私人企業的退休年 金制度即可以購買團體年金方式來建立於法令規定之外的 勞工退休金制度。

(五) 依給付額的變動與否來分類:

定額年金:此種年金的每期給付金額或給付金額計算方式,在購買時即 已決定,給付期間內不予變更。亦即每期的年金給付額是確 定的,不隨年金帳戶價值的變動而加以變動。

變額年金:年金的每期給付金額可以變動。購買此種年金時,保費與給 付金額均以每一單位為計算標準,年金給付的單位數,決定 於年金開始時間,而每一單位的實際價值,即給付金額,則 按實際投資收益值的變動而變動。此種變額年金保險主要可 防止年金給付的購買力降低,其特徵有二:即為能於經濟變 動時期,保證年金受領人的退休收入,另一為具有彈性的投 資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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