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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受訪者在談到改制的轉變時,精闢的點出因應清潔隊權責限縮,不得不 採取的權衡方式。相較於改制前決大部分倚重清潔隊清理環境,前述討論的取代 方式-「自行僱工」與「環保志工」,確實都代表道路清潔工作的權責逐漸自行 政機關移轉到里辦公處或社區。有趣的是,這樣的移轉似乎仍嫌不足,多位受訪 者(LN1:1、LN3:3、LN4:4、LY5:3)同時也提到,在道路清潔的工作,民眾的 自覺與公德心也是關鍵之一,指的是,民眾不能亂丟垃圾,或是至少做到「自掃 門前雪」(LY5:3),由自身做起,讓社區的清潔從自己家門口開始,大家共同維 持。
在環境清潔的議題上,多數受訪者一再強調的,仍不離道路清理的區塊,即 本文所建構第一類的環境清潔事項。受訪者未提及第二、三類環境清潔事項,是 因為該類事項在改制後都還有其他行政機關負責辦理,而只有道路清理在改制後 不再由清潔隊或其他機關處理,因此必須轉向借助社區里鄰的力量。環境清潔工 作自行政機關移轉里鄰社區,但並不代表行政機關完全被排除於處理的過程。以 自行僱工方式處理者,是自區公所預算支應,以環保志工取代者,則是有主管局 處(環保局)大力推廣該政策,並且設計有相關回饋機制,讓里鄰自主籌組環保 志工,也可獲得回饋經費建設里鄰(LY2:12-13)。環境清潔工作從行政機關移轉 到里鄰社區,雖然行政機關不再完全的負責環境清潔工作,但仍有建立相關機制,
提供里鄰自主管理的平台。
第三節 制度回應性:改制過程隱藏的價值轉換
依照受訪者的看法,本文建構的環境清潔事項並未因改制而停止辦理,而是 在新直轄市的體制中訂定了新的作法,其中「道路清潔」、「修剪樹木、鋸樹」、「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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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綠美化」,是多位受訪者提到改制後作法上有明顯差異的三項業務。進一步探 究發現,此三項業務改制後的作法,相較於改制前,多了一些「規定」。
壹、 道路清潔以符合法定寬度為首要前提
道路清潔工作是所有受訪者最重視的環境清潔事項,除了因為街道整潔與否 直接影響外界對里內的第一印象之外,同時也因為道路的清潔有較高的即時性,
里內如有發現垃圾或髒亂點而未能立即清除,垃圾就會越積越多,環境變得更加 髒亂(LN1:5-6、LY5:6)。道路清潔工作在改制前與改制後都是由清潔隊負責,
不同的是,改制前清潔隊隸屬於鎮,改制後則劃歸市政府環保局編組,而隨著清 潔隊改隸不同單位,清潔隊的組織任務與相關規範也隨之變更,其中,讓受訪者 感受最為強烈的是:改制後清潔隊道路清理的範圍只限「四米以上的公有道路」。
改制前清潔隊的道路清理,不僅未以四米以上道路為限,在受訪者的經驗裡,
向鎮公所反映有哪些地方需要清理,幾乎都能獲得處理,而且受訪者也認為,改 制前清潔隊能處理大部分的道路清潔工作,是因為清潔隊隸屬於鎮,接受鎮的指 揮督導。相較之下,改制後道路清潔改由環保局下轄的各區清潔隊負責,不再由 區公所直接指揮,同時也增加清潔隊清理範圍只限四米以上公有道路的規定。受 訪者認為,改制後清潔隊能清理的範圍變小,不屬於清潔隊清理的範圍,里辦公 處就必須另尋其他作法,對此,多數受訪者並不認同:
以前的水溝,只要有不通的話,不足的地方,他們一定會來幫忙處理,
現在不一樣喔,一定要道路多寬,水溝要多高多深(LY6:2)
清潔隊是四米以上的他做,四米以下的他不做,所以有很多地方我們 只有靠這樣子(指環保志工)..(LY2:22)
改制前可能是包山包海什麼都要做,包括,講難聽一點,清到人家後 巷的水溝都有可能,但是現在只要是超過四米以內的巷道,他(清潔 隊)就不會去用,而且旁邊的水溝他也認為不是公共的水溝,他不可 能再去幫你弄.. (LY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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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老手與專家:具備專業證照才能修剪樹木及施作綠美化
「修剪樹木、鋸樹」改制前由清潔隊負責,「土地綠美化」改制前由里辦公 處規劃施作,這兩項原來由行政機關自行辦理的業務,改制後則必須交由機關外 部的「專業人士」來做。修剪樹木與鋸樹原先由清潔隊直接作業,改制後屬於區 公所的業務,由區公所透過合約請具備專業執照的人士施作。改制前後作法上的 差異,受訪者認為已經造成更冗長的作業時間。改制前里辦公處發文給清潔隊,
清潔隊到現場確認修剪樹木或鋸樹的範圍後,即可排定時間作業,但在改制後,
則必須先由里辦公處發文到區公所,經過區公所核准後請合約廠商估價,估價完 成才能排定時間作業(LY7:6)。
改制前如果里內有修剪樹木、鋸樹的需求,直接由清潔隊受理申請及施作,
除了等待處理的時間較短,因為清潔隊屬於公所內部組織,里長通常能夠主動與 清潔隊聯繫了解進度,改制後則必須透過區公所與施作廠商聯繫,里長被動的接 受通知,因此較難掌握進度。此外,訪談中也不難發現,多數受訪者其實非常習 慣於改制前的作法,只要有路樹倒塌或需要修剪,就會找清潔隊處理,而受訪者 也認為,直接由清潔隊處理是比較快速、便捷的。正因為受訪者更偏好改制前的 作法,對於改制後新增必須具備執照的規定,並不十分認同:
現在改制了以後, "環保局那裏有什麼規定",你像說早期他們是不 是,我們公所那個清潔隊的,去踞樹,修樹什麼,現在環保局那邊設 了一個要有執照,你就弄了一個要有執照才能去修去剪,你幹嘛弄那 麼多,像有時候看那個蠻好笑的 (LY4:6b)
這種升格是開倒車的,只不過增加一些官僚體系的想法,一些作為而 已,那你說那個樹,以前的話,請他們來幫忙鋸還可以,現在他們沒 有證照就不可以(LY6:2)
因為有證照的關係,所以說清潔隊變成有一個護身符 (LY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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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縱使受訪者不贊成改制後新增的作業規定,在訪談中,受訪者幾乎未 提及改制後的作業規定是否造成問題無法解決或成效不彰的情形。作業規定的轉 換是改制必經的過程,但無論制度規範如何變化,業務的處理必須延續,民眾的 問題也必須被解決。一位受訪者提到,其實民眾並不瞭解改制後作業規定的轉變,
但是知道”一直都有在做”(LY5:5)。這似乎說明了,改制雖然產生作業上的差 異,但業務仍是延續的。
接著,土地綠美化的作業,改制前由里辦公處自行辦理,改制後成為區公所 的業務,但如同修剪樹木、鋸樹的工作,改制後並不是區公所自行辦理,而是由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交給專業人士規劃設計15。在里內施作綠美化,要種植哪些 植栽及如何設計,改制前由里辦公處自行規劃,改制後則是由區公所交給專門的 設計公司依照里鄰需求進行規劃(LY2:22)。兩種作法上的差異,引起受訪者 質疑的是,綠美化是否有交由外部人士施作的必要?有受訪者認為,里長對里內 環境是最熟悉的,應有能力依照里鄰環境需求種植植栽、設計綠美化,交由外部 專業人士進行規劃,反而是多了一筆花費;而這位受訪者也談到,如果由里辦公 處自行規劃,可以將後續照顧的人力與時間納入考量,比較能維持長期的成效:
譬如說我準備做什麼東西,但我不會一次做,這一次就從這裡做到哪 邊,等到長成了再繼續做第二段,這樣才有辦法照顧,以我們的人力 嘛,如果一次做完,那誰要來澆水?誰來除草?根本沒辦法,所以我 們的做法跟他們的做法不會一樣,所以綠美化我們是小區域小區域,
這樣慢慢的把他做起來,而不是說一次就把他做起來,沒有那個能力 去照顧那些東西,種了很高興,一個月之後,看他慢慢的枯萎、死掉
(LY2:16)
這位受訪者指出後續照顧維護才是讓植栽長期生存下去的關鍵,而照顧植栽 所需的人力、經費等成本,並不納入專業設計公司的規畫中,也就是說,雖然里
15 改制後土地綠美化的業務有兩種作法:1.向區公所申請施作,2.由里辦公處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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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處可以向區公所申請施作綠美化,但後續仍需由里辦公處自行養護,甚至可 能需要以里基層經費支用,壓縮其他可動支的項目,使得受訪者的申請意願降 低:
可是你真的做下去以後,要去維護阿,維護那個才是問題,其實我常 常在想說,要去爭取一個東西來的話,好啦有啦,去爭取到有了東西,
可是進來做了以後,那個問題才出來,問題都一直跑出來,不是說像 我們想的那麼簡單,"你來幫我種幾棵樹就好了",颱風一吹就倒了,
後續的維護那個才是重要(LY4:12)
綠美化我們盡量沒有,以公園的部分來綠美化,因為畢竟你讓他綠美 化,還要里長自己去申請水來照顧他,你說這種綠美化,我也要有辦 法澆水,才有辦法綠美化,所以我不願意去種那些花花草草,浪費那 些錢(LY6:7)
參、 土地綠美化:突顯公權力的行使
土地綠美化業務在改制前由里辦公處自行辦理,改制後新增可由區公所受理 申請後予以辦理,兩種作業方式各有不同,從訪談內容來看,具有較大影響的差 異在於「土地所有權人是否需要出具土地同意書」。由里辦公處辦理不以此為要 件,然如由區公所辦理,則必須先取得土地同意書。
土地同意書的取得,除了在遇到有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土地,難以取得全數土 地同意書,會有技術上的困難之外(LN4:4),一位受訪者指出民眾對於出具土
土地同意書的取得,除了在遇到有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土地,難以取得全數土 地同意書,會有技術上的困難之外(LN4:4),一位受訪者指出民眾對於出具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