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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也能獲得解決。因此,本文認為,在業務得以延續並妥善處理的前提下,改制 後建立的規範制度讓行政機關有可資遵循的準則,一套穩固的機制同時也可提升 民眾對行政機關的信任程度。

綜合而論,本文認為回應性必是以解決問題為基本要件,就本文研究以縣市 改制背景來看,鎮公所改制區公所後權責限縮,如未能在直轄市體系中建立新的 制度因應地方需求,便會影響區公所及直轄市政府解決問題的能力。另一個值得 關注的是價值層面。當改制前後區公所問題解決的能力未有太大的改變,其差異 呈現在處理事情的不同作法上時,我們也可探究其所彰顯的不同價值,從中挖掘 制度建立的背景因素及所要因應的環境系絡,藉此瞭解行政機關的立場並適時檢 討制度的合理性。

第三節 研究建議

壹、 落實溝通機制,明確說明資源分配及權責劃分制度

為匯集地方民意需求,直轄市政府已建立多元意見反映管道,可惜的是,溝 通機制的建立似不代表地方民意需求必能獲得回應。依照本文研究,縱使透過各 種管道反映地方意見,也有可能因為管控機制的形式化,以及機關間的協調問題 等,終至問題未獲解決。溝通應是雙向的,直轄市建立的各種意見管道,除了讓 地方民意有機會傳遞進入市政的決策過程,同等重要的是,直轄市政府各相關權 責單位,是否能在各種平台中積極溝通展現政府機關重視地方民意的誠意。在本 文訪談中可以發現,改制後受訪者之所以認為直轄市政府不重視地方意見,是因 為在受訪者與市政府各單位的互動中,無論是制式管道的回覆意見,如 1999 或 智慧里長系統等,或是如里鄰長聯繫會報等提供面對面溝通討論的會議形式,針 對里長的提案需求,經常回覆以「預算不足」的籠統性制式答覆,甚或承諾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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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年度預算編列,卻也未確實執行,導致受訪者認為市政府並不重視地方意 見。

勇於向政府爭取資源與建設,在所謂的民主時代,有時被視為主張人民權利 的積極作為,然政府資源是有限的,不僅實務上不可能滿足所有需求與偏好,如 若一味的滿足民眾的要求,甚而形成人民對於政府予取予求的態度,亦非民主社 會之常態。既不可能回應所有需求,更不能對於地方意見視若無睹,本文認為,

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在建立匯集民意管道之餘,也應透過這些管道,詳加說明市政 府的預算及資源分配機制。地方需求態樣多元,所涉及的機關、法規與資源皆不 相同,改制後由於權責重新劃分,不比改制前得由鎮公所統籌處理,因此更需要 機關間的聯繫溝通,必要時在協調過程中邀集里長或利害關係人一同討論,尤其 不可忽略的是,無論地方提案需求可行或不可行,都應具體明確的予以回覆,而 不是讓提案需求在各機關、各種管道間懸宕未結,產生市政府未積極處理的負面 觀感。

貳、 從消極到積極,重新思考區公所的橋樑角色

本文認為改制後區公所的橋樑角色可以在「授權」與「轉介」兩種中介地位 發揮功能。首先,改制後原鎮公所的權限回歸直轄市政府,為了增強地方治理能 力,文獻多有建議市政府適度的將業務授權區公所辦理。雖然改制後區公所欠缺 地方公共事務的統籌權,現有文獻探討改制後區公所的角色,也多有論及區公所 與市政府各局處間的權責劃分及業務被授權的範圍(陳朝建,2011、劉坤億,2012)。

本文研究發現部分受訪者提到關於改制後區公所的權責,最為擔憂的是災害搶救 的處理。區公所在區級防救體系中的角色雖已明訂,然改制後區公所囿於權責,

無論在災防相關經費的支應或是搶救災害的緊急處理上多有限制,致無法發揮整 合的最大能量。災害搶救的整合突顯區公所的權責問題,無論是在災害防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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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其他需要倚賴較高程度在地便利性的業務,透過適度的授權區公所才更能快 速且有效的因應地方問題。

其次,是改制後區公所「轉介」的角色。改制後區公所不具有地方自治權限,

市政的決策權回歸市政府,區公所雖然仍屬於地方行政中心,但因欠缺主導權,

如有接獲民情反映,尚難自主回復,必須將相關地方資訊轉陳市政府研議辦理。

依此而言,區公所「轉介」的功能無疑是改制後的一大轉變。改制前鎮公所對於 地方公共事務的「主導」功能,改制為區公所後轉變為「轉介」功能,雖然現有 文獻多將之視為公所角色的「退縮」,似顯消極,然本文研究發現,區公所的中 介角色並非全然是機械式的轉陳資訊,區公所位於市政府與民眾之間,如能建立 區公所與市政府之間的良好溝通管道,區公所或可協助民眾追蹤市政府案件的處 理,一方面加速案件的處理,另一方面也能適時的提供市民相關資訊以掌握進 度。

區公所作為直轄市各行政區第一線的基層行政機關,其地利之便可作為地方 輿情資訊的匯集點,同樣也是市政推動的主要管道,實屬直轄市體系中不可或缺 的角色。位居市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橋樑角色,區公所積極掌握雙向溝通,即可藉 此在市政推動中發揮關鍵的功能。

參、 從依賴到協力,改變里鄰與地方政府的互動關係

觀察本文研究受訪者談及改制前後鎮公所與區公所對於地方需求的回應,可 明顯發現,無論是本文所建構的環境清潔事項或其他業務,改制前里鄰十分依賴 鎮公所挹注的資源與作為。探其原因,一方面改制前鎮公所具有地方公共事務的 主導權,能實質督導所屬機關或協調地方行政機關與學校提供公共服務,另一方 面,改制前鎮長為民選產生,鄉(鎮、市)層級地方自治亦有設立地方民意機關,

是而能督促地方行政機關回應地方民意需求。區公所雖不及改制前鎮公所享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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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自治權限,但改制後直轄市取而代之建立更趨近專業、理性化的體制,則提供 里鄰自主發展的契機。

在本文所建構的第一類環境清潔事項,改制前可由鎮所屬清潔隊依照地方需 求清理道路,改制後的規定則是改為以四米以上道路為清潔範圍,因應這樣的改 變,在道路清潔的部分,里鄰多以自行僱工或籌組環保志工的方式予以補足。此 外,受訪者在提及里鄰的環境維護,也有提到的是民眾的公德心,即許多垃圾清 理其實可從民眾自身的行為開始改善。是而,我們可以看到的是,為因應可由行 政機關清理的道路範圍縮減,促使里鄰選擇以籌組環保志工的方式彌補,卻也意 外的發現,籌組環保志工不僅能協助里鄰事務,同時可以增進社區的凝聚力,而 受訪者談及從民眾自身改變作為時,也期待由從民眾的力量逐漸改變。據此,單 以道路清潔來看,雖然可由行政機關處理的範圍縮小,但在此情況下,反而帶起 社區意識,然不可忽略的是,里鄰的自主發展並非完全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以 環保志工為例,依照改制後籌組環保志工的規定,亦有提供如志工學習與可支應 里鄰事務的回饋金制度。本文認為,類似於籌組環保志工的機制是行政機關與社 區協力,發揮治理能量的良好範例,在治理的概念下,政府不高居於統治者地位,

而是作為社會中的一份子,整合社會網絡以提供品質更好的公共服務。因此,在 其他市政業務的規劃上,或許也可參考籌組環保志工的機制,讓社區在政府建立 的機制下有自主發展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