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官僚組織的回應性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2

第二則是擴充或優化政府的職能,使政府具備更充足的回應能力。大陸推動 大部制改革強調透過擴大政府職能,達到增強公共服務的目標,是而在精簡組織 之餘,更加重視在合併兩個以上相類似的部門時,透過整合讓新的部門具備更多 回應社會的能力,例如新建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是由原來的人事部、勞動 和社會保障部整併而成、交通運輸部則是由原先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及建 設部的職責合併而成。在我國的政府組織改造,為增強「傳統八部」核心職能,

重新檢視部門職能後設立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等八個部門,以 及為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的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 化部及科技部等部門,都是為了促使政府能有效回應並解決社會問題。

由前述討論可發現,作為一個行政機關,是否具備回應社會能力與機關的核 心職能息息相關。本文以改制後區公所為研究對象,其機關特性固然與中央政府 不同,但對於區公所來說,回應民眾需求同樣涉及改制後區公所的職權、作業流 程的調整,本文將從中探究其所造成對回應性的影響。

第三節 官僚組織的回應性

不論在學理或實務上,在討論政府的角色功能時,回應性(responsiveness)

被視為民主社會體制中一個理所應當的核心概念。回應性一詞,夾帶於民眾話語 中的意思,經常是用以要求政府的任何作為都必須正視、甚或滿足民眾的需求。

而在學術研究中,奠基於民主治理及其相關的理論基礎,即使是透過不同觀點闡 述政府應有的作為,其論述的內容也經常圍繞在回應性的概念。回應性

(responsiveness)雖然是學理上一個極為根本且重要的概念,但其鑲嵌在不同的 理論觀點之中,意義分歧且模糊,至未能如其他理論一樣發展出較為明確的定 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3

Saltzstein 認為雖然不同理論觀點都認同官僚回應的必要性,但由於官僚組 織要回應的需求、利益、對象等標的多元且複雜,究竟要如何定義回應性,卻顯 得十分困難。因此,Saltzstein 提出,為能進一步形塑回應性的具體概念,必須 先清楚回答官僚要「回應誰」、「回應什麼」與「以何種方式回應」等問題。而回 答這些問題並不容易。舉例來說,如要界定回應的民眾,範圍要以多大的區域為 界,一個社區、城鎮或州,因為民眾被影響的程度難以精準估算,因此區域範圍 難以劃定。如要擇定回應的標的人口(target population),選擇的標準為何?如 何回應被排除在外的對象?以及標的人口彼此可能產生的利益或需求的衝突時,

該如何界定?又或者,學理上大多認可的,官僚組織的作為應以最大公共利益為 依歸,然所謂公共利益如何衡量?由官僚、政治官員或民意代表來認定?以及民 眾是否參與政策過程?Saltzstein 提出的這些論點突顯了學理上定義回應性所遇 到的困境(Saltzstein,1992)。

回應性難以單一定義解釋,正說明其概念上廣泛的涵蓋性。為此,學理上的 研究都試圖透過模式的建構來理解回應性的意涵。從現有研究來看,理解回應性 的內涵,必須自不同的學派汲取其概念,或根據其被賦予的有意義的解釋,歸納 而來。

蔡允棟(2001)按照官僚組織與民主行政理論的發展,歸納出以下四種理論 模式,從中透析官僚組織的回應性內涵:

(一) 官僚階層回應模式:此一模式下的官僚回應以政治與行政二分理論為主 要框架。政治官員負責決策,行政官僚的任務是忠實的執行政策,因此 官僚回應的對象是政治官員。

(二) 官僚代表回應模式:此一模式強調官僚的自主性(autonomy),以官僚專 業主義與代表人觀點為理論基礎,前者主張官僚的回應性不必非得以政 治官員為中介,透過官僚組織的運作同樣可以直接回應公眾利益的權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4

與義務。後者指的是官僚的組成來自社會不同階層、屬性等人口特徵的 比例組成,所作出的回應才能符合整體社會的需求。

(三) 市場消費回應模式:此一模式為經濟價值取向,創造市場模式將民眾視 為顧客,其認為官僚的回應以服務為主軸,著重滿足個別顧客的需求。

(四) 公民參與回應模式:主要以新公共行政與社區主義為理論框架,認為政 府應試圖擴大公民的參與,官僚組織的回應呈現在建構公民社會的作為 上,像是授權公民組織、善用公民社會的結構、促進公私領域的合作等,

並應致力於平衡公民社會中各個行動者權力與責任。

回應性的內涵,似乎就如同公共行政發展的脈絡,隨著不同理論時期焦點的 移轉,在各個相異、甚至是相互衝突的價值當中擺盪,無一定論。紛雜的理論視 角除了提供理解回應性的切入點之外,一個十分重要的延伸意義是,不同觀點的 選擇直接影響官僚組織決定採取的具體作為(Saltzstein,1992)。遵從多元主義 的官僚組織,其行為會著重在政策過程當中的協議(bargaining)與聯盟(coalition building);遵從傳統政治行政二分理論的官僚,其行為會更趨向順從(obedience); 遵從官僚專業主義者,視官僚本身為國家的穩定力量,其行為來自於官僚自身對 於公共利益的解讀。

不論哪一種觀點都認為,官僚組織在面對社會環境時必須作出回應。如同學 者 Starling 以回應性、彈性、公平性、課責、誠信、能力等六個項目建構行政責 任的理念時,提到的回應性,指的是當大眾要求改變政策的時候,主管機關應該 要能夠立即處理,甚至率先提出解決方式(洪聖斐、郭寶蓮、陳孟豪譯,2008:

192)。然而,回應性的內涵應不僅於此。

陳敦源(2012:165-167)以「回應性」(responsiveness)與「責任」(responsibility)

定義其認為民主治理中兩個實質價值,回應代表的是官僚組織有義務對社會作出 回應,責任指的是政府在維繫良好的「偏好-回應」關係之外,也必須保衛民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5

政治真正守護的自由、公平等價值。本文認為,「回應性」應涵蓋這裡所指「責 任」的意義,以加深回應性的實質內涵。維護民主社會中的特定價值既是官僚組 織的責任,自然也必須在官僚組織回應的作為上呈現出來。因此,本文認為官僚 組織的回應性,除了是指官僚組織應有所作為之外,亦包含其作為所代表的價 值。

就本文對於回應性概念的詮釋,分為「官僚組織的作為」與「官僚組織作為 代表的價值」兩個層面,本文認為前者可從「回應的對象」(蔡允棟,2001)、「政 策面的回應」(Schumaker,1975)兩面向論述,後者可從「回應利益的價值」(蔡 允棟,2001)為切入點。茲分述如下:

(一) 官僚組織的作為-回應性的第一個層面

本文認為回應性的第一個層面,是將回應性視為官僚組織的義務,亦即官僚 組織在面對社會環境或問題時,至少應有所「作為」。探討官僚組織的作為,應 關注的焦點有二,一為「回應的對象」,蓋民主社會體系下,官僚組織的作為應 以民意為依歸;一為「政策面的回應」,蓋官僚組織的作為以政策最能具體呈現。

1. 回應的對象:蔡允棟(2001)歸納相關文獻,提出官僚組織回應對象的四個 類別。

(1) 政治高層與決策機關:總統與國會。

(2) 司法審查:包含大法官會議解釋,法院系統及行政法院之判例。

(3) 政策網絡(policy network):專業化官僚本身、其他相關公務組織、利益 團體、大眾傳播媒體、私人企業、非營利組織、社區民眾與公民團體。

(4) 政黨。

2. 政策面的回應:Schumaker(1975)在其研究中,提出以政策制定為中心的五 項回應性指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6

(1) 主動回應性(access responsiveness):回應性的第一個步驟,指的是官 僚組織面對問題時首先要有回應的「意願」(willingness)。

(2) 議程回應性(agenda responsiveness):指的是官僚組織是否將所面臨到 的問題納入政策議程。

(3) 政策回應性(policy responsiveness):指的是問題納入議程後,是否經 由決策過程,制定成為具體政策。

(4) 產出回應性(output responsiveness):政策能夠有效執行(effectively implemented)的程度。

(5) 影響回應性(impact responsiveness):政策最終達到令人滿意效果的程 度。

(二) 官僚組織作為代表的價值-回應性的第二個層面

蔡允棟(2001)分析回應性內涵的研究取向,提出五種回應利益的價值:

(1) 公平與公正:關注的是「回應的偏見」(responsiveness bias),指的是政 府不只對待大眾要一視同仁,也要回應他們特殊的需求,兼顧公平與 回應的價值。

(2) 服務滿意度:是指將民眾視為政策輸出的顧客,因此官僚回應的目的 在於滿足民眾的需求。

(3) 一致性:指的是政策與公民需求的一致性,亦即政策行動應能實際落 實,並具體反映民眾的需求。

(4) 解決社會的問題:指的是官僚的回應必須能夠在政策上具體的呈現出 來。官僚在面對各式各樣的社會問題,除了被動因應之外,也要能主 動積極的發掘及回應社會問題。

(5) 民主價值:此指官僚組織的回應不只是滿足社會的需求,而須同時著 重於追求、維繫民主的價值。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7

前述討論本文對於回應性的操作化概念,分為「官僚組織的作為」與「官僚 組織作為所代表的價值」兩個層面。該架構歸納自學理上對各種不同政府組織的 研究分析,形成較為抽象的概念,雖然適用性高,但相對的也較難聚焦於單一性 質的政府組織。因此,本文將自前述建立的架構中,擷取貼近本文研究焦點-區 公所特性的面向,據以操作化及解釋。

第一,官僚組織作為當中,關於「回應的對象」,因本文研究焦點-鎮公所

/區公所,屬於第一線基層行政機關,是政策執行最末端的節點,也是民眾接觸

/區公所,屬於第一線基層行政機關,是政策執行最末端的節點,也是民眾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