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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述通報管道之外,每季召開一次的「里鄰長聯繫會報」是里長可以在 會中提案,並直接跟相關權責單位面對面討論的平台。里鄰長聯繫會報由區公所 召開,不僅區公所業務單位參加會議,也可視提案需要邀集市府相關局處參加討 論。會議的形式比起其他通報管道看似能面對面討論,而有更充分的溝通,但部 分受訪者認為,透過里鄰長聯繫會報提案,不一定就能完成,既然提案無法執行,

漸漸的,也不願意在會議中提案了:

你可能沒有注意到,我有兩次的里長里幹事聯繫會報沒去了,我認 為… 你能夠來做多少比較重要,不是阿,這個東西沒辦法做,這解 列…現在我們很多東西,從以前,我當了九年多的里長,以前的案子,

從○○○時代一直累積到現在,大案沒辦法做,小案做不了

(LY2:10-11)

我是在里長里幹事聯繫會報…我就說我已經申請三四年都沒有下文,

今年我找了三四個議員跟立委實際會勘,還有區長..(LN3:8)

第二節 實質回應性:問題解決的有效性

壹、 改制後公所權責轉變造成部分治理上的欠缺

一、 「鎮」改制為「區」,外部可監督性降低

改制前鎮公所是地方行政機關,掌握地方公共事務的主導權,同樣也直接接 受外部監督。此處所指外部監督,歸納受訪者的意見,指的是民眾與鎮民代表會。

改制前鎮公所是決策中心,改制後的決策中心移轉到市政府,有受訪者提到,改 制前由里長或民眾直接向鎮公所追蹤案件,管道是比較暢通的,改制後,區公所 並不具實質決策權,向市政府追蹤案件進度,其實相對困難:

(改制前)我們找得到人啦,我們可以追啦,直接找課長啦,"課長,

那個到底有沒有要去做",我們會去追啦,我們找得到人嘛,現在(改 制後)我們不知道找哪些人… (LY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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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公所作為地方行政機關,無論是面對代表會的監督或是民眾的要求,都會 是督促的力量。除此之外,受訪者亦不諱言地方選舉可能帶來的潛在壓力。在鎮 公所改制區公所的議題討論中,除了著重於區公所因具有地方自治權限,相較於 鎮公所欠缺對地方事務的主導性之外,另一個受到關注的是改制前鎮長為民選產 生,在地方選舉制度下,來自選民的壓力也成為督促鎮公所推動地方公共事務的 一股力量:

(鎮長與里長)都是由民意基礎選上來的,可能里辦公處這邊的需求 提出來,鎮公所會因為這個有關係到我的民意,或是我下次競選的基 礎,所以他會比較容易去配合…(LY1:6)

還未改制前是鎮管的,他們清潔隊隊長是鎮長派的,他會比較顧慮到 鎮長的選舉,盡量能幫忙就幫忙…(LY3:5)

鎮是地方自治團體,依照地方制度法賦予的權限,地方自治團體除設立地方 行政機關,也設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自治事項,因此,鎮公所作為地方行政 機關,統籌辦理地方自治事項,同時也受鎮民代表會的監督。相較之下,鎮公所 改制區公所後,行政區內並無設置監督機關,民眾少了一個監督的管道。一位曾 任鎮民代表的受訪者談到其中的差異:

我是覺得以前在鎮的時代,我們也知道他(公所)有錢,我們有編嘛,

我們也很清楚知道說,預算已經通過了,你們就可以開始實施。但是 現在升格了,我們都不知道究竟他們有多少錢可以用,每次他們都說 沒有錢了…(LN4:8)

二、 「大案無法做,小案做不了」:區公所的權責不符地方期待

現有文獻中關於改制議題,經常提到的是,因鄉鎮市地方自治權限回歸直轄 市政府,造成地方上的聲音被漠視。從訪談中可發現,受訪者熟悉各種意見反映 管道,也都知曉如何運用,顯示意見反映管道是充足的。然而,多元管道卻未必 代表反映的問題能獲得解決。改制前鎮公所主導統籌地方事務,受訪者普遍習慣

如鋪路、人行道等),遇到區公所經費不足的情形(LY3:9、LN4:9-10、LY4:13),

因為經費有限,無法於當年度預算執行,只好接受於次一年度預算足夠的時候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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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前每個鄉鎮市公所得自主管理財政,當然也兼負財政盈虧的責任,有些 鄉鎮市財政充裕,有些則困窘匱乏。改制後直轄市統籌全市財政管理,區公所預 算的編列方式更趨一致性,由市府依照一定的比例及原則核定預算的編列,相較 於鎮公所,改制後區公所財政收支處分的自主性大為降低。

受訪者雖是念及改制前較為充裕的財政足以執行里鄰的建設需求,但所寄盼 區公所改變的不只是錢,還有「權」。改制前鄉鎮市公所享有對於地方公共事務 的主導權,改制後地方事務決策權回歸直轄市政府相關局處,現有文獻關於改制 後區公所的角色定位的討論,多有論及區公所「有責無權」的困窘處境,既難免 於回應地方需求的責任,卻又經常因權限不足而無法直接、自主的解決問題(陳 朝建,2011、劉坤億,2012)。有受訪者認為,小型修繕工程是可以直接由公所 核定辦理的,但在權責及經費有限的情況下,必須由里辦公處或公所向市府爭取,

如獲核可才能執行。需求層轉及爭取資源的過程產生更多溝通協調的成本,是否 能獲得核准辦理也充滿不確定性,尤其因此而造成區公所「大案沒辦法做,小案 做不了」(LY2:11)的情況:

這就是他們的問題啊,本來這些非常小的東西,我認為我們區公所可 以做得很好,大的工程礙於經費可能需要市政府這方面來支助、幫忙,

但是現在都沒有了,大的也沒做,小的也做不好,這是公務的問題

(LY2:6)

當然,我們區公所也有 LINE 的群組,但是那個群組可能就是,哪邊 漏水阿,最一個適度的,趕快去維修,但是如果重大的,小事情幹嘛 勞動到市政府幹什麼,區公所就很好用了阿,自來水公司什麼的,地 方上的自己來做 (LY5:8)

三、 面對急迫的災害搶救,改制後區公所的因應能力備受關注

鎮公所改制區公所後權責限縮,除了前述提到區公所不再能自主回應與滿足 地方建設需求,本文研究中,受訪者最為擔憂的是,當面臨災害發生時,區公所 是否有即時搶救的因應能力。改制後區公所能自主統籌及動支經費的權力有限,

至少要做滿六個小時(LY2:22-23)

另外,受訪者 LY6 提到每每颱風過境留下滿地待清理的路樹,改制前後不 同作法所呈現出的時效上的差異,頗值得關注。倒塌路樹的清理改制前由清潔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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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改制後則是由區公所通知委外廠商處理,因改制前清潔隊由鎮長直接指揮 督導,因此處理的速度會比改制後透過公所委由廠商處理來得快:

在颱風的話,清潔隊沒有在踞樹了,就由這一次開始就已經沒有了,

由○○(公所同仁)叫廠商來踞樹,這個踞一踞換另一個,以前不是,

以前清潔隊好像大軍壓境一樣,馬上很快路就通了(LY6:8)

總的來說,由於災害有其急迫性與時效性,如不能立即妥善的處理,將使民 眾的生命財產暴露在更高的危險中。公所憑藉其地利之便,其緊急動員轄內機關 與資源的整合角色其實具有某種程度的不可取代性,然相比鎮公所與區公所因應 災防的能力,受訪者 LY5 直言:「那鎮公所的部分,在這個地方,就可以在最短 而且有效的方法做好這種救護工作,而且不會去衍伸很多後續的,而且能讓居民 比較安全、安心(LY5:8)」。

貳、 改制後,分散的權責單位衝擊環境清潔的整體性

屬於第一類型的即時性的清潔工作,改制前主要由鎮所屬清潔隊負責,改制 後環保局下轄的清潔隊不再是此類工作唯一的負責單位,由於權責單位與規範重 新擬定,環境清潔工作從改制前一個權責單位(鎮公所清潔隊)轉變為多個權責 單位(環保局清潔隊或其他單位),產生兩種作法上的改變,第一是改制前後清 潔隊權責範圍的差異,第二則是改制後部分的清理工作涵蓋在其他機關的業務當 中。

第一,無論在改制前後,清潔隊在負責的道路清潔工作,除了垃圾車與資收 車每日固定路線的排班之外,清潔隊也受理里長或民眾登記清運垃圾。雖然在改 制前後清潔隊都有受理垃圾清運,但改制後清潔隊接受清理道路的範圍,新增「四 米以上的公有道路」的法定要件,即四米以下道路不再由環保局清潔隊清理。對 於這項要件,不僅部分受訪者認為並不十分必要,語氣中亦明顯感受其不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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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之外(LY1:2、LY2:22、LY6:2),甚至有受訪者認為這項要件已經妨礙 了整個社區的環境清潔:

你現在分路多寬,像我們這種傳統社區,這是不可能改變的事實,你 說這個分誰的?(LY6:5)

你怎麼規範的話,不然把這個傳統社區怎麼劃分?傳統社區大部分都 是私有道路,財產都屬於私人(LY6:10)

每個里鄰環境特性不同,該里鄰屬於傳統老舊社區,大部分由小巷弄組成,

不符合「四米以上」的要件,又該社區的道路多為私人所有,亦不符合「公有」

道路的要件,故不在清潔隊的清理範圍內。但這位受訪者認為該社區因先天環境 以及里鄰的特性,雖不符合改制後新增的法定要件,但考量社區的整體性,也應 納入清潔隊的清理範圍。

第二,改制後的環境清潔工作,如髒亂處在其他局處權管的區域內,清潔工 作便由權責單位負責,不必然再由清潔隊清理。有位受訪者提到相鄰近的區域卻 由不同的單位負責環境清潔的情形:

運動公園有運動公園的管轄單位,停車場有停車場的管轄單位,停車

運動公園有運動公園的管轄單位,停車場有停車場的管轄單位,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