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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局處爭取,這樣一來,里長不僅需要跟同行政區內的里鄰競爭資源的分配,也 必須跟直轄市政府所轄其他行政區競爭。改制前後相比,改制後爭取經費與資源 似乎更為困難。
依據受訪者的經驗,雖然區公所負責督導里鄰業務,並肩負轉陳地方民意的 任務,但透過區公所向市政府爭取經費時常不了了之。至於要如何成功的向市府 局處爭取經費資源,受訪者多表示,借助民意代表的力量向市政府經費,成功的 機率是比較高的。然如受訪者 LY2 的看法,如果里長必須透過民意代表才能爭 取到經費建設地方,恐造成里長欠民意代表人情或向民意代表投誠的情況,最終 又讓地方公共事務的處理曚上人情關係與地方勢力角逐的潛在壓力。
透過民意代表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向行政機關反映民意,或是作為向行政 機關施壓作為爭取經費的手段,經常是一線之隔,難以區分。受訪者 LY3 也認 為尋求行政體制內的作法才是常軌,他既有這樣的認知,卻也體認基於現實或仍 必須尋求非常軌的方式爭取經費(LY3:11)。這樣的矛盾困境,確實值得我們深 思。當里長或民眾習慣於運用議員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代為向行政機關表達意 見,其實代表行政體制無法有效的回覆需求。為增進地方行政機關的治理能量,
本文認為或可從直轄市的體制中改變,建立促使單位間互相瞭解與協調的機制,
尤其對於地方民意的關注,更應建立在市府局處與區公所良善溝通的基礎之上,
才不致讓改制後新的組織制度架構成為市政推動的阻礙。
第二節 實務與理論對話
壹、 組織結構變革:合理的權責劃分為主,流程改造為輔
相較於一般行政機關進行組織結構變革是有計畫性的調整業務部門的職能,
解決現行組織功能的缺失,以達到特定的組織目標,鎮公所改制區公所並非有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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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性的組織變革,而是在縣市升格改制過程中依法必須進行的組織調整。首先,
由於鎮公所與區公所組織法制定位不同,業務功能與權責也不盡相同。改制前鎮 公所得以依業務需要自主針對業務課室進行調整,或成立所屬的公共組織,改制 後區公所不具有組織自主權,組織功能與權責相較於鎮公所限縮許多。鎮公所改 制為區公所組織功能與權責轉變的一個關鍵是,原先由鎮公所統籌的權限改制後 分散移轉至直轄市政府各局處與區公所,且是由直轄市政府局處掌握較高的主導 權。
組織結構轉變之後,接著涉及的是作業流程的改變。改制前因鎮公所具有地 方公共事務的統籌權,因此當接獲民眾反映的事項,鎮公所比起改制後區公所能 更為自主的進行決策。反觀區公所的業務權責與功能的自主性則較為有限,當面 對地方民眾的需求,區公所在其有限的權責範圍內如無法予以回應,經常需要再 轉陳直轄市政府。申言之,改制前「民眾->鎮公所」與改制後「民眾->區公所」
的流程未有太大的改變,改制後地方公共事務主導權回歸直轄市政府,許多民眾 反映的意見與需求必須要能進入直轄市政府的決策中心,因此關鍵是「區公所->
直轄市政府」與「民眾->直轄市政府」流程的訂定及其實質效益。
參照本文第二章學術與實務上的討論,組織結構變革當中的流程作業改造是 為了簡化流程以達到提升效率的目的。本文認為,改制後的流程可從「區公所->
直轄市政府」與「民眾->直轄市政府」兩部分加以探討。依照本文研究來看,無 論是民眾直接向市政府反映問題,或是區公所將民眾需求轉陳市政府,管道都是 暢通的。以本文聚焦的環境清潔事項來看,里鄰通報需要處理的問題,不論透過 區公所轉陳市府局處(「區公所->直轄市政府」),或是民眾直接通報市政府(「民 眾->直轄市政府」),大部分都能獲得即時的處理,意即,改制後本文所建構的環 境清潔事項,並沒有因為改制權責劃分與流程的改變而影響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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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前述環境清潔事項大多屬於已有明確規範的執行事項,本文 研究受訪者另有提及,如若涉及規劃、決策的政策性事項,或當地方里鄰反映的 事項牽涉資源與預算的爭取,不論透過「區公所->直轄市政府」或「民眾->直轄 市政府」管道,似乎仍然不容易進入政策的決策過程。進一步分析,其所要表達 的是:「改制前向鎮公所反映就能被採納,改制後透過區公像市政府反映卻都沒 有用。」據此,不難發現,改制後政策建議透過區公所轉陳市政府未獲採納,問 題不在於流程,而是因為決策權已由公所移轉至市政府。換言之,涉及決策的政 策建議不容易透過區公所轉陳市政府而被採納,是因為決策權移轉,而非流程改 變之故。
歸納而言,因應鎮公所改制區公所必須的組織結構變革,流程作業的改變也 是不可避免的。依本文研究結果來看,改制後如屬權責劃分及規範均已明確的事 項,流程作業的轉變並不會影響問題的解決,然若涉及決策性的政策事項,流程 的制定只是基礎,必須根本的建立合理的權責劃分,才能實質的解決問題。
貳、 回應性:著重問題解決能力,省思制度回應的價值
誠如本文第二章探討回應性的意涵如同公共行政理論的發展,在不同價值間 擺盪,甚至,回應性的意義涵蓋多元有時也相互衝突的價值。有鑑於此,在抽象 的理論概念下,唯有著力於具體個案的研究才能提出能呈現理論精義的詮釋方式。
本文以縣市改制後區公所為研究個案,依照本文研究結果,民眾對於改制後區公 所的回應能力,最為在乎的是地方反映的能否獲得解決。在本文研究中,回應性 的理解聚焦於「問題解決」的能力,原因有二,一是區公所作為第一線基層行政 機關的特性,業務性質屬於政策末端的執行事項,因此面對民眾的反映經常是對 於施政最直接的感受;第二則是因為本文研究聚焦於改制前後鎮公所與區公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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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前後功能與作業流程的差異,過程中的磨合期不免產生業務無法延續的疑義,
是而對於改制後區公所的回應性,格外聚焦於問題的解決。
相較於改制前鎮公所統籌地方公共事務,並享有業務規劃及資源分配的自主 權,改制後區公所權責有限,依本文研究結果,地方里鄰反映的需求或建議,如 果涉及決策性事項,無論是透過何種溝通管道,地方意見能否進入市政府的決策 過程,似都未可知。改制後地方公共事務的決策權移轉至直轄市政府,面對地方 基層行政機關權力的消散,社會無不關注改制後市政府要如何回應地方民意需求。
在此環境下,如何促進地方與市政府之間的有效溝通變得十分重要。就本文研究 結果來看,市政府與地方之間的溝通管道多元且制度化,因此反映地方民情的管 道應是暢通且可及的,可惜的是,雖然各種管道都已建置,卻不代表所地方反映 的事情都能獲致滿意的回復與處理。因此,本文認為涉及決策性的意見反映事項,
需要再行探究的是如何在現有體制下,促進地方意見獲得實質的處理與回復。
除了前述一般性涉及決策權的業務應著重於問題的處理之外,本文建構的環 境清潔事項則提供回應性的另一層思考。依照研究結果,本文建構的環境清潔事 項在不論在改制前或改制後大部分都能獲得處理,不同的地方在於業務辦理方式,
此處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是改制前後不同作法分別代表的價值。如本文第五章的分 析內容,道路清潔事項、鋸樹除草及土地綠美化等作業,改制前是依照里鄰需求,
由鎮公所調度人力及分配資源辦理,改制後則有訂定法定要件,必須先符合規範 條件才能辦理。由此見得,改制前鎮公所的作法傾向以滿足所有地方需求為首要 考量,地方公共事務的處理在鎮公所統籌決策的機制下更顯彈性,但相對的,欠 缺制度化的環境恐終究難以避免資源競逐的潛在危機。改制後直轄市政府的作法 則是訂定各區一體適用的規範,建立一套更趨近於專業、理性化的官僚制度。而 這項機制是否帶來僵化的結果?以本文研究來看,似不必然如此。本文所建構的 環境清潔事項,雖然經歷過改制後權責與流程的更動,但業務是可以延續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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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也能獲得解決。因此,本文認為,在業務得以延續並妥善處理的前提下,改制 後建立的規範制度讓行政機關有可資遵循的準則,一套穩固的機制同時也可提升 民眾對行政機關的信任程度。
綜合而論,本文認為回應性必是以解決問題為基本要件,就本文研究以縣市 改制背景來看,鎮公所改制區公所後權責限縮,如未能在直轄市體系中建立新的 制度因應地方需求,便會影響區公所及直轄市政府解決問題的能力。另一個值得 關注的是價值層面。當改制前後區公所問題解決的能力未有太大的改變,其差異 呈現在處理事情的不同作法上時,我們也可探究其所彰顯的不同價值,從中挖掘 制度建立的背景因素及所要因應的環境系絡,藉此瞭解行政機關的立場並適時檢 討制度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