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究基礎
第三節 制度辦法
壹、 多元入學管道
為了鼓勵各類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學,在制度的設計上,教育部透 過「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處理原則」(教育部,2006)
與「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教育部,
2013b),以補助學校每位學生資本門及經常門各三萬元的方式,鼓勵 大專院校開出缺額,讓各類特殊學生可以透過「身心障礙學生升大學甄 試」與「單獨招生」入學。智能障礙學生除了可以透過「身心障礙學生 升大學甄試」之「其他障礙類」,參加學科考試,獲得甄試入學外,也 可以參加各校所舉辦的「單獨招生」,經過校系面試後,無須透過紙筆 測驗入學。
多元的入學管道提供智能障礙學生更多選擇就讀大學的機會。依據 辦法,教育部補助學校每生經常門新臺幣三萬元,經常門經費包括人事 費(即輔導人員費)及業務費(協助同學工作費(含在學助理)、教材 及耗材費、課業輔導鐘點費、學生輔導活動費、會報經費、交通費、雜 支等項)。
貳、 對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學的補助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的就學經費,也獲得相當數額的減免。以就讀大 專院校的智能障礙學生來說,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教育部,2013a),每位學生依照其障礙程度可 以獲得十分之四、十分之七或全部就學費用的減免。所謂就學費用,包 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
而表現不錯的特殊學生,則又可獲得一至兩萬元的獎助學金。根據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教育部,2011),規定特殊教育學生上學年 學業平均成績在 80 分或 70 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
學金或助學金。若以就讀大專院校的智能障礙學生來說,約有一萬元到 兩萬元的額度。
加上大學法(2011)第 26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 成績退學之規定。」對於就讀大學的特殊學生,學校不可因為學業成績 因素將學生退學,特殊學生最多可以在大學就讀 8 年之久。綜合以上種 種的因素來看,制度直接與間接促成了近十多年來智能障礙學生大量進 入大專院校就讀的現象。
大學法第一條即揭示,「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
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對於大量的智能障礙學生入學,大 學似乎未曾發展出有效積極的策略來協助他們。目前大專院校中,關於 智能障礙學生的適應,由隸屬於學生事務處之下,學生輔導中心的「資 源教室」來協助生活及課業問題,而實際的教學、開出身障甄試缺額的 權利則落在各系。
教育部(2013b)在「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實施要點」列有詳細的補助項目與額度,招收智能障礙學生的大專院校 如何運用這筆經費,但在系裡或是資源教室如何分配,如何協助特殊學 生,則因校而異。
參、 大學數量多,面臨生存危機
根據統計,到 104 學年度為止臺灣大專院校多達 158 所(教育部,
2015),但臺灣出生率卻逐年下降,導致部分私立大專院校招生不足,
財務不健全導致學校欠薪的事件時有所聞,高等教育學校面臨存續與轉 型危機。
這樣的議題也引起立法委員關注。據自由時報(2013)報導:
「段宜康在立法院質詢教育部長時指出,許多瀕臨倒店邊
緣的私立大專院校,特地跑到高中職的特教班或特殊學校招生,
為的是獲取更多補助,讓身障孩子淪為私校苟延殘喘的工 具。……部分私立學校為了收取學費、拿教育部補助,特地招 收特教學生,其中最多是智障生,但這些孩子應受特殊教育,
根本不應該接受常規的高等教育;……這樣的招生管道應該檢 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由於近年來少子化的影響,部分大學院校(尤其是私立大學)有招 生的嚴重壓力。以高中職畢業 18 歲的年齡層來看,幾乎人人都上大學的 情況下,唯一還未升學的,大概就是智能障礙類的學生了。
【小結】
從特殊教育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角度來看,教育部訂定這 些制度、辦法的用意,本來是要協助各類身心障礙學生在大學的適應,
無論是在修業年限、獎助學金的補助、就學費用的減免、補助學校資本 門與經常門的預算,希望大學有足夠的經費來輔導學生,也減少身心障 礙學生就學的經濟負擔。想不到卻意外促成了智能障礙學生開始大量地 湧進大學就讀。姑且不論是智能障礙學生或家長主動把孩子送進大學就 讀,或者是有招生壓力的大專院校有系統地招收這些學生,以避免招生 不足、面臨關門的壓力,這樣做也許是「合法卻不合理」,智能障礙學 生在大學的人數在 104 學年度已經正式突破千人。既然大學合法地收了 這些學生,如何協助這群學生在大學適應,以及檢討相關政策制度的配 套作法,就顯得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