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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探討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78-86)

第五章、 農田水利會人事員額編制研究

第一節、 制度探討

組織是人與事的結合體系,亦即政府設立機關為推動政務,所需 人力及其配置要配合業務的需要作妥適的安排,以謀人與事之適切配 合,因員額配置是否配合政策與業務需要,發揮彈性調整之功能,攸 關政府整體之施政成效。因此員額要如何配置才算合理,有無一定的 客觀而具體標準可資遵循,向為爭論焦點,又從管制員額過度膨脹觀 點,員額設置採以質的提昇來取代量的增加需求,以建立「精而能」、

「高效率」政府,則是當前政府再造的重點目標。人力(員額)配置 的結構面,在於考量配置人力的數量、人力的素質以及兩者配置層次 之結構,理論上可從工作分析、用人標準、職位設置等三方面進行,

其中工作分析被視為是人力資源管理或人力再造最基本的調查活動。

我國政府機關有關員額設置分配,大都規定應衡酌業務執掌、功 能、施政方針、優先順序及機關人力配置與運用狀況等因素,但卻尚 無一通則性法律作規範,而是散見於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中,規 定其業務執掌、組設內部單位、選用職稱、官職等及各職稱員額數等。

在中央機關之組織方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應以法律定 之,其機關員額則於其組織法規中訂定其上下限,至於是否得按其法 定編制員額範圍內進用人員,則尚需依預算法規定,就每一年業務需 求,在行政院所核定之預算員額內為之。而就現行實際立法體例而 言,中央機關組織法律內容,對機關的員額數、職等及職稱,均做詳 細規範。

同樣的,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的規定亦散見於農田水利會機關

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中,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農田水 利會之組織、編制、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除本通則 已有規定外,主管機關為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農田水利會之人事制度係採用授權立法之方式,由主管機關訂 定。農田水利會之省市主管機關對於農田水利會人事之管理,首先依 據前開規定,於其所制定之組織規程中對於農田水利會人員之職務有 所規範,如「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土第十一條:「水利會置總 幹事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第十三條:「農田水利會得置主任工 程師一人、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 師、工程員、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秘書、專員、

副專員、組員、辦事員、技工等若干人。」,第二項:「農田水利會員 額編制,以灌溉排水面積一百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由主管機關 核定之。「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準則」第三條:「水利會置會長 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另置總幹事一人,襄助會長辦理 會務。第五條:「水利會得置主任工程師(或主任管理師)、組長、主 任、工程師、管理師、秘書、專員、副工程師、副管理師、組員、工 程員、管理員、助理工程員、助理管理員、辦事員、助理員。」,至 於前開人員之管理,則分別依據「臺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及「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規定辨理。

由於員額設置常須配合政策或業務實際需要作機動調整,以回應 社會環境的急遽變遷,此種組織法律對各職稱、員額數,做明確規範 的現象,使得各機關無法配合政策及業務實際需要,適時予以調整編 制,依此,組織間如需有所調整,就必須透過冗長的法制作業程序,

修正機關組織法律,始能據以用人,頗易貽誤時機。對於員額之調整 與運用欠缺彈性化空間。

根據曾擔任我國最高人事管理單位的人事行政局局長,同時擁有 英國倫敦大學帝國學院管理碩士、法國巴黎大學人文科學博士的魏啟 林先生談及我國有關員額管理的政策方向,宜朝下列各點努力:

(1998)

(一)、員額規模精簡化:對業務萎縮、階段性任務完成或功能不 彰單位,應大幅檢討裁併。

(二)、員額調配彈性化:員額要靈活流通,不以法規作明確規定。

(三)、員額結構合理化:機關內高中低人員比例的編配及行政人 力與業務人力的配置須配合業務需要,求其合理、適切。

(四)、員額管理分權化:地方機關可在其財政能力範圍,自行管 制。應賦予機關首長彈性用人機制,以活化公務人力的運 用。

(五)、員額使用效率化:建立用人成本效益觀念,實現「能力密 集」的精兵主義,使員額使用達最高效率,亦可採民營化、

委辦、外包方式以減低公務人力負擔。

因此現行農田水利會員額編制,仍依民國 75 年沿用至今之「農 田水利會組織規程」中規定農田水利會員額編制以灌溉排水面積一百 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迄今隨著時代變遷耕地面積逐漸減少,都 市型的水利會如瑠公、七星水利會其灌溉面積已不到八百公頃,灌溉 管理業務雖然逐漸式微,但卻又增加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 設等新任務,因此若依前述僵化之人事員額編制制度,則該二會人員

僅能配置二人,因此農田水利會職員若仍以灌溉排水面積一百五十五 公頃置一人為原則,不僅員額調配未具彈性,員額結構也不見合理,

還侵犯了地方機關的用人機制,不符員額管理分權化的精神,雖然農 委會對農田水利會各職務的人數予以明確規定,固可防杜機關首長任 意用人,並以之作為銓敘審查依據,但為提昇行政體系競爭力,現行 行政運作的觀念,實宜轉變為「興利重於防弊」。雖然農田水利會之 組織性質係屬「民間社團」,非屬「公務機關」,但全省農田水利會整 個人事員額編制之標準亦是建置在現行中央組織法規之法律基礎下。

查「臺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30030785 號令修正名稱(原名稱為「台 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並修正發布全文 87 條,「臺北市農 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 (88)府建三字第八八0七七六一三00號函訂頒布,此二人事規定皆 建立於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之基礎上,爰此,現行農田水利會人員之人 事管理及制度與公務人員相關之規定相差不大,惟因公務人員相關規 定龐雜,在現行主管機關之人力及相關知識限制下,要完全配合公務 人員相關規定執行農田水利會之人事管理事項將有所不易;此外人事 制度之建立需有與其配合之人事費用,在現行全省農田水利會貧富差 距及業務功能懸殊之基礎下,農田水利會人員相關福利及權益將面臨 取捨,因此,在如此分歧之先天因素下,要訂定一套符合全國十七個 農田水利會之人事制度將有所困難。爰此,此種疑慮又要回到農田水 利會功能屬性之定位問題,依據現行農田水利會之預算制度係採用事 業預算方式編訂,依據事業預算之編訂精神,農田水利會當依據其事 業執行情形編訂其執行計劃,然而,相關之監督輔導措施又以公務預

算之精神予以審核,如此將造成農田水利會事業計劃執行上之混淆,

而在這種混淆之制度下,讓農田水利會在推行業務常有人手不足,捉 襟見肘的困窘。

再者所謂的人力資源規劃,在張火燦﹤人力資源發展與企業經營 策略之整合﹥報告中廣義地說明它的定義係涵蓋了整個人力資源部 門的規劃,並與組織目標及未來經營策略相互整合。而農田水利會未 來的經營策略在行政院在覆農委會 89.2.18(89)農林字第 890030169 號 函,要求行政院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自九十年度起每年予以農田水利會補助新台幣四七.○二億 元」一案時,曾作如下之宣示:「請貴會督導各農田水利會,確實提 升營運效率,進行多角化經營,廣闢自有財源,加強各項節流措施,

以資因應」。這是行政院首次對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政策性之宣示 後,明確的指出農田水利會未來的組織目標及經營策略的方向,因此 未雨綢繆事先來規劃及執行水利會之多角化經營人力資源及業務運 作,做適當的加強和調整。

但水利會之組織及人力在面臨多角化經營時,可能產生的一些問 題,雖然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目的在有效管理、利用及運用財力與物 力資源,但若僅將多角化經營之層次定位於財力與物力資源,則無法 擴及業務運作和人力資源,將會造成多角化經營之成效不彰。因此農 田水利會的員額編制必須以未來經營模式才符合人力資源規劃的要 旨及精神目標。

接著我們回頭檢討從臺灣地區農田水會之整體人事員額編制 看,雖因灌溉面積減少、會員數略增,然自民國 64 年改進後其整體

人事員額並無太大差異。比對各類型水利會在核定員額數,除都會型 水利會進用人數略多外,其他類型水利會實際進用人數均較核定數 少,以因應財務負擔之沉重壓力。這種慘淡經營方式若不積極重視改 進,農田水利會之永續經營是有問題的。台灣地區、嘉南、台東和瑠 公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人員變化詳如表 5-1 至表 5-4。

圖 5-1 是全國各水利會統計總表與代表性水利會歷年參數的比對 圖,可以看出水利會員額編制與水利會的管理面積間,很難找到合適 的描述或計算原則。作業面積少、會員人數也不多的瑠公水利會編制 有增加的趨勢,乃因為其營運的重點逐漸的多元,行政管理也因之增 加,實非面積與會員數得以掌握或判斷編制的適宜性。面積大、會員 人數也不少的嘉南水利會核定的編制員額卻是日漸減少,一方面是精 簡的關係,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耕作業務的萎縮導至人員的縮編。以之 為論,水利會之員額編制實難以其實體的面積作唯一參數逕行核算,

水利會營運的項目、經營的角度與其轉型的計畫或許是整個水利會員 額或組織檢討的要件。上述論點在在說明「水利會的多角化經營」將 成為整個農田水利事業的新契機,也是農田水利會探討研究員額編制 所必須重視的思考新方向以及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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