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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語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44-49)

第二章、 農田水利會組織演變

第五節、 本章結語

一、區域調整方面

在臺灣傳統的農業社會中,農田水利事業的開發牽引了農業社會 政治、經濟及文化的發展方向,因此,在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活動

之時期,農田水利組織負有推動農業生產、繁榮農村社會及安定農村 秩序之功能,在臺灣的開發過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李源泉,1990;謝 繼昌,1973),然而,農田水利組織就因其與農業間具有密切的關係,

在農業因受經濟及社會環境之改變,其經營環境亦受到嚴峻的考驗。

從農田水利組織的發展過程中,可將其組織型態分為二種類型,其一 為民間自行興辦之團體,此種組織形態維持了將近 300 年,其二為具 有公法人性質之公共團體,此種形態亦存在百年,在民間自行興辦之 時期,因限於技術及規模,在整體水資源統制上經常發生困難,且造 成用水的浪費(惜遺,1950),由於政府政策及農田水利經營環境的改 變,促成了農田水利組織的整併,在整併過程中,有三個時期最為重 要,第一期 1937 年至 1944 年間,水利組合數目從 106 個整併成為 38 個,水利組合之灌溉面積亦因此而大幅提升,第二期為 1955 年至 1956 年農田水利委員會的改進,將 40 個水利委員會整併為 26 個,

第三期為 1975 年至 1981 年所施行的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期間,

農田水利會數目減至 16 個。臺灣目前有 17 個農田水利會,負責 378,198 公頃的灌溉排水及農田水利相關工作,尤其在 1960 年所承負 擔的灌溉排水面積更高達 570,848 公頃,佔全臺耕地面積的 66%以 上,其所負擔的灌溉排水面積比例,是 1903 年公共埤圳開始設立時 的 2.75 倍,亦因農田水利組織的發展,使得耕地條件獲得改善,農 業的產值亦能因而提升(東嘉生,1944;經濟部、行政院農業發展委 員會,1980),因此,農田水利組織的區域調整,對於農田水利會灌 溉區域及臺灣農業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二、議事及首長方面

在議事人員及首長部分,雖然 1901 年所公布的臺灣公共埤圳規

則已將評議員及首長納入規範,但有關其產生方式、職掌仍由各公共 埤圳定於其規約內,一直到 1921 年所公布的臺灣水利組合令方有明 確規定,至於議事人員之員額則在 1955 年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組 織規程實施後才正式納入政府法規中。在議事人員產生方式部分,評 議員、委員、會員代表、會務委員等議事人員,歷年來雖多由會員選 舉 產 生 , 惟 在 水 利 組 合 時 期 (1921-1945) 、 水 利 委 員 會 時 期 (1948-1955)、農田水利會遴派時期(1994-2002)等期間,議事人員則部 分或全部由政府遴派,此一結果顯示,自 1920 年以來,臺灣農田水 利組織之議事人員並非完全依據自治原則產生,且有將近一半的時間 係在政府的介入下進行議事組織的運作;至於首長的產生方面,在臺 灣水利組合令公佈後,臺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的首長從未由會員直 選產生,而是由政府指派、遴派,或由議事人員間接選舉產生,一直 到 2001 年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7 次修正後,會長方由會員直接選 舉產生,因此,從能否自主決定及執行團體意思之自治條件而言(黃 哲真,1980),顯然在臺灣農田水利會進入地方自治領域之 80 餘年期 間,真正落實自治管理之形態其實只是近幾年的事。

三、機關組織方面

在機構組織部份,自 1948 年水利委員會重組以後,農田水利組 織之組織名稱方在法規中予以明訂,1962 年「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 織規程」及 1975 年「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公布後,農田水 利會之組織架構已為明確,雖陸續增加輔導及資訊單位,但皆屬於輔 助性質,對農田水利會之主要業務並未產生重大影響,至於各組織之 配置方式,自 1956 水利委員會改進以後,即已依各會之灌溉排水面 積情形分別編定各類標準,至於 1970 年所實施「農田水利會整頓計

劃」,及 1975 年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對於農田水利會組室之配 置亦有明確標準,惟這些標準係依據農田水利會之任務所擬定,因 此,當農田水利會經營環境改變後,這些組室之執掌及配置情形是否 能符合農田水利會之營運內容,是未來農田水利會在組織編制上可考 量之議題,如臺北市即依據其所管轄農田水利會實際業務需要,制定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標準」,將臺北市之農田水利會之組織 設定為管理、財務、企劃、總務四組,以及人事、主計二室(臺北市 政府公報,2004)。

四、人員編制方面

在人員編制部分,1901 年公共埤圳制度實施以來,各種人員之 職稱及執掌已有明確架構,除會長外,主要可分為輔助人員、業務人 員(技術人員)及事務人員三類,這也是現今農田水利會人員的主要分 類,各類人員職稱則依據年代及農田水利組之業務發展,逐年擴充,

至於員額部份,在日治時期係屬於農田水利組織之自治事項,因此相 關法規並未明定員額標準,由各水利組織自行訂於其規約內,自 1955 年水利委員會改進以後,即多依循業務人員佔總員額 70%,事務人員 佔 30%之比例分配各職員數額,並以灌溉排水面積每 150 公頃設置工 作人員 1 名之原則辦理,就所有農田水利會實際員額總數而言,自 1970 年代以後多能維持業務人員 70%,事務人員 30%之比例,其次,

就不同灌溉排水面積之農田水利會而言,面積較大之嘉南農田水利 會,自 1955 年改進以來,多能依此原則辦理,規模較小但實際負擔 灌溉排水功能之鄉村型水利會,如臺東農田水利會,在 1965 年健全 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執行以後,亦能依此比例辦理,但灌溉排水業務 較少之都市型農田水利會,如瑠公農田水利會,業務人員之比例則低

於行政人員,由此可見,現行農田水利會各類人員比例分配之原則,

在不同類型之農田水利會的運用上,是有所出入。另一方面,從灌溉 面積與員額數之關係觀察,其結果與員額比例類似,就整體之農田水 利會及嘉南農田水利會之員額數而言,自 1965 年以來,多能符合以 灌溉排水面積每 150 公頃或 155 公頃設置工作人員 1 名之原則,但在 屬於鄉村型臺東農田水利會而言,灌溉排水面積的增加並未反映在員 額的成長,至於都市型之瑠公農田水利會並不因灌溉面積的縮減而降 低其員額數目,且此員額設置之標準亦不符合此類農田水利會業務之 需要。

五、小結

農田水利會之主要任務係在農田水利設施興辦、改善、保養及管 理事項,在農業社會中,農田水利組織之傳統任務頗能符合其所服務 對象之需求,但在面臨經營環境改變的壓力下,農田水利會除了維持 其傳統功能外,其組織功能及經營方向亦面臨考驗,多年來農田水利 會組織編制及員額標準係建立在傳統農田水利任務之基礎上,在農田 水利會業務轉型下,其組織編制及員額標準亦應配合新任務內容,惟 從農田水利會歷次的改革經驗中,農田水利會組織問題多與人事及財 務問題相關,因此,在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及員額規劃時,應通盤考 量農田水利會的任務、經營環境、人事制度及財務規劃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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