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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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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士論文

農田水利會員額編制之研究

系 所 別:土木與工程資訊學系碩士班 指導教授:林 文 欽 博 士 學號姓名:E09404025 劉 麗 玲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2)

摘 要

本論文旨在探討農田水利會中有關組織編制及員額的研究,經由 政府檔案、公報,以及相關文獻的蒐集與比較過程,建立日治時期以 來有關臺灣農田水利組織在其內部組織,以及員額編制之基礎資料,

藉由農田水利會之歷史沿革、法規發展與任務的調整,通盤檢討農田 水利會的社會功能、法規上的定位與其未來可發展的空間,並正視農 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逐年實際成長與人員需求,以藉此回顧農田水利 會永續發展的概念和經營看法,檢討現今農田水利會之員額比例及編 制標準,有不合理之處,也未儘符合各類型農田水利會之需求,急待 改進,因此,本研究就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及員額之制定問題,

通盤考量現今農田水利會的任務、經營環境、人事制度及財務規劃等 議題,在員額編制不擴大與不緊縮的原則之下,重新提出一套新的員 額編制核計方式,將員額計算方式回歸合理體制內,並期能夠建立一 套新的可隨著時代變遷,經濟脈動適時適度地彈性合理調整員額編制 的完善制度。

關鍵詞:水利會、員額編制、多角化

(3)

目 錄

頁次

摘 要 ... i

目 錄 ... ii

圖 目 錄 ... iv

表 目 錄 ... v

第一章、緒論 ... 1

第一節、研究動機 ...1

第二節、研究架構 ...3

第三節、研究方法 ...4

第四節、文獻回顧 ...10

第二章、農田水利會組織演變 ... 15

第一節、前言 ...15

第二節、農田水利會機關演進 ...15

第三節、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演進 ...18

第四節、農田水利會組織分類 ...35

第五節、本章結語 ...37

第三章、農田水利會業務營運研析 ... 42

第一節、前言 ...42

(4)

第二節、現階段農田水利會營運體系 ...44

第三節、現階段農田水利會業務經營 ...46

第四節、農田水利會組織與業務展望 ...49

第五節、本章結語 ...51

第四章、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 ... 52

第一節、多角化經營政策解析 ...52

第二節、經營策略 ...53

第三節、現行經營案例與分析 ...62

第四節、本章結語 ...69

第五章、農田水利會人事員額編制研究 ... 71

第一節、制度探討 ...71

第二節、現行背景 ...79

第三節、建議編制 ...81

第六章、結論及建議 ... 100

第一節、結論 ...100

第二節、建議 ...104

參考文獻 ... 106

(5)

圖 目 錄

頁次

圖 2- 1:甲類水利會 ...36

圖 2- 2:乙類水利會 ...36

圖 2- 3:丙類水利會 ...37

圖 3- 1:台灣農田水利事業發展演變圖 ...42

圖 5- 1:水利會營運參數比對圖 ...78

(6)

表 目 錄

頁次

表 2- 1:農田水利會相關組織規程制訂及修正沿革表...18

表 2- 2:農田水利會職稱修正對照表 ...25

表 2- 3:農田水利會內部組織沿革表 ...26

表 2- 4:農田水利會各類人員沿格表 ...32

表 2- 5:農田水利事業及組織演進一覽表(一)...33

表 2- 6:農田水利事業及組織演進一覽表(二)...34

表 3- 1:台灣水利事業組織型態及主要經營事業...43

表 3- 2:農田水利會接受政府委辦事項 ...48

表 4- 1:不同屬性水利會之多角化經營項目...58

表 4- 2:農田水利會房地出租年效益統計表...63

表 4- 3:各會多角化經營年收入與 88 年度營運總支出之比較表...67

表 5- 1:臺灣地區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人員變化表...77

表 5- 2: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人員變化表...77

表 5- 3:臺灣臺東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人員變化表...78

表 5- 4:臺北市塯公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人員變化表...78

表 5- 5:農委會辦理農田水利會民國 96 年擬招募員額計算表...80

表 5- 6:各會現行編制(民 80 年法制員額與實際核訂員額比較表) ..82

(7)

表 5- 7:各會基本員額之計算表 ...89

表 5- 8:各會 92-94 年近三年多角化金額總平均數 ...91

表 5- 9:各會依多角化經營收入調整員額之計算表(10%) ...92

表 5- 10:各會依多角化經營收入調整員額之計算表(15%) ...94

表 5- 11:本研究總員額數(15%)和 96 年編制比較...96

表 5- 12:各會最後員額之計算表 ...99

(8)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在臺灣傳統的農業社會中,農田水利事業的開發牽引了農業社會 政治、經濟及文化的發展方向,因此,在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活動 之時期,農田水利組織負有推動農業生產、繁榮農村社會及安定農村 秩序之功能,在臺灣的開發過程中具有重要地位,但自 1956 年農田 水利時期以後,農業在總體經濟中所佔比例逐漸降低,傳統以耕作收 入為主之農村社會,於工商產業發展、農民兼業比例逐漸提高之情況 下,農村社會已逐漸轉變為包含農、工、商各業之混合型鄉村,或轉 變為都市型之社會經濟型態。因此農田水利會之事業範圍除傳統之農 業水利灌溉外,亦包含了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 建設等事項,非直接與農田灌溉排水相關之業務,均自歷次農田水利 相關法規之修正而增加,農田水利會之業務範圍乃逐漸拓展。

因此農田水利會員額之設置常須配合政策、時代變遷或業務實際 需要作機動調整,以回應社會環境的急遽變遷,但農田水利會之員額 設置仍沿用民國 75 年「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之規定,以灌 溉排水面積 155 公頃設置一人為原則。此種組織法律對各職稱、員額 數,作明確規範的現象,使得農田水利會無法配合社會經濟層面及業 務實際需要,適時予以調整編制,依此,對於農田水利會員額之調整 與運用欠缺彈性化空間。事實上,水利會營運的項目、經營的角度與 其轉型的計畫或許是整個水利會員額或組織檢討的要件,其中「水利 會的多角化經營」將成為整個農田水利事業的新契機,新契機所產生 的新的組織機能、經營環境、人事制度及財務規劃等議題,也是農田 水利會探討研究員額編制所必須重視的思考新方向以及重要因素。

(9)

農田水利會員額編制應依各水利會之事業為指標,雖不應擴大,

亦不應過份緊縮。而管理面積與會員人數間,很難找到合適的描述或 計算原則。作業面積少、會員人數也不多的瑠公水利會編制有增加的 趨勢,乃因為其營運的重點逐漸的多元,行政管理也因之增加,這就 說明了台北市政府已因應台北市之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的經營需要,適 時調整北市農田水利會的員額編制。因此本研究以新的思維方式從農 田水利會的多角化經營的角度切入,就員額法制可能趨勢,及現行資 料的分析解構研究,針對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員額,研提建議意見,期 能因時、因地制宜,建立一套農田水利會合理人力資源最佳配置分析 模式,以做為農田水利會組織員額改進時之參考;並做為我國農田水 會組織機關再造之執行策略。

(10)

第二節、研究架構

訂定研究方向

農田水利會人員編制與員額研究

蒐集資料

國內外文獻資料蒐集並作有系統整理

利用文獻歸納 法將相關文獻 經整理、歸納 後進行分析

利用比較分析 法來解析業務 編制、營運、

變化之情形

以個案研究法 用多角化經營 實例探究水利 會發展趨勢

文獻回顧

組織、員額、營運、多角化等文獻說明

農田水利會組織演變

研究其組織編制及其員額標準歷史過程作差異處比較

農田水利會營運方式

現階段水利會,已轉型地域性之公共事業團體探討業務改變情形

結論與建議

農田水利會人員編制研究

員額編制合理性全盤探討並建議如何量化員額計算

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研究

探究水利會多角化事業的經營方向以因應新任務之員額關係

圖 1- 1:研究架構圖

(11)

第三節、研究方法

查「臺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30030785 號令修正名稱(原名稱為「台 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並修正發布全文 87 條,爰此,全省 農田水利會整個人事員額編制之標準是建置在現行中央組織法規之 法律基礎下,現行農田水利會人員之人事管理及制度與公務人員相關 之規定相差不大,惟在員額編制方面,僅以其實體的面積作唯一參數 逕行核算,以灌溉排水面積一百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而未全盤 考量X都市型水利會如瑠公、七星等,因灌溉面積轉移工商業用途,

其業務重心因都市發展之關係,已從傳統的灌溉管理的任務轉變為土 地管理Y尚兼附有辦理水庫營運管理業務者如嘉南、苗栗等,以及Z 轄區內工業用水增加,得加強用水調配管理的桃園、石門、新竹等等,

而各農田水利會也常因用人問題,迭有爭議,時有反彈,以上在在反 映農田水利會現行所使用的員額編制方法,不符現狀,亦不合時宜。

既然農田水利會之員額編制及人事管理制度係建立於公務人員 相關法規之基礎上,中央及地方行政組織準則之制定及修正需經過嚴 密的制定程序流程才得以頒佈施行,而這些經過專家學者精心結撰的 員額計算方式,應極具參考實用價值,且足以效之。因此本研究之研 究方法乃參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相關文本,去蕪存菁,俾以研 擬一套足以規範農田水利會用人合理水準,建立以全國農田水利會人 力總量管制,員額得以整體調配運用,並具體規範增減員額之計算要 件與相對配合作業評估計算公式。

依據民國八十八年頒佈施行,九十五年修正之『地方行政機關組 織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員額之設置及分配,

應於其員額總數範圍內,依下列因素決定之:一、行政院員額管制政

(12)

策及規定。二、業務職掌及功能。三、施政方針、計畫及優先順序。

四、預算收支規模及自主財源。五、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法律規定 應設立之組織,其員額應於員額總數中派充之。』,由於上開條文之 立意精神符合員額編制之合理公平性,並且能夠改善人事編制之僵化 及不合理之處,因此有關縣(市)政府分配增加員額即根據上開原則 列出計算公式,同準則之第二十三條規定:『縣(市)政府除醫院及 警察、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 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以該基準數加分配增加員額之和,為各該 縣(市)政府員額總數。前項分配增加員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以 各該縣(市)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人口數除以縣(市)總人口 數所得商之百分之六十,為人口數所占分配比重。二、以各該縣(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各縣(市)面積除以縣(市)總面積所得 商之百分之十,為面積所占分配比重。三、以各該縣(市)自主財源 比率除以縣(市)自主財源比率之和,所得商之百分之三十,為自主 財源所占分配比重。四、以各縣(市)政府合計增加員額總數之五千 人乘前三款比重之和,所得之積數之整數為其分配增加員額。前項第 三款縣(市)自主財源比率,係指各縣(市)八十五年度至八十七年 度之三年度歲入決算數中,扣除補助款收入、公債及借款收入、移用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後之數額,占各該縣(市)歲出決算數之平均值。』

而擬定出民國八十八年八月所通過的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 各縣市政府因精省所增加之員額計算公式:(式 1)

各該縣市 人口數

各該縣市 面積

各該縣市 自主財源比率 5000 人*

23 縣市 人口總數

*60%+

23 縣市 面積總和

*10%+

23 縣市自主財 源比率之和

*30%

式 1

(13)

現行農田水利會各會之人員編制之員額計算係依照民國 80 年當 時之主管機關-台灣省水利局所核定之員額人數,依上述原則,本研 究按 94 年核算面積為 378,234 公頃,員額純以灌溉面積計為 2,442 人

(378234/155=2440.22 人,但農委會 96 年核准招考各會面積四捨五 入之關係取 2442 員),加上 80 年水利局核定調整額 545 人,合計 2,987 作為員額總管制量之上限,而總管制量之下限為 2,442 員(96 面積 2,442 人),545 員則為彈性調整目標(各會以近三年多角化經營平均收 入計每增加 500 萬元調整增加 1 人,最高不得超過各會其基本員額之 15%)。

因此本研究參照各縣市政府因精省所增加之員額計算公式擬定 改良而成新的農田水利會員額計算方式,分為『基本員額』及『調整 員額』二部份,『基本員額』為員額計算之最主要部份,其計算參數 因子有三項分別為「本會基本人數」、「工作站基本人數」、「灌溉面 積」,以上三項基本員額計算因子,將所參照之縣市政府增額人口數 之計算參數,改以本會人員基本數+工作站人員基本數計之,做此改 變,主要原因係保障都市型水利會雖因經營型態改變,但仍能保有機 關之基本人數,並可兼顧其他尚有非灌溉管理業務之人員計算,面積 則仍以灌溉面積計算,而『調整員額』之部份則將各該縣市自主財源 比率改以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收入參數計算,其計算參數因子僅有 該項,係以各會之多角化收入計算出各會之『調整員額』數量,而其 調整比例之計算方式則係根據基本員額轉換而得,彈性調整,並無確 切之定數。『基本員額』及『調整員額』二者之加總則為最後之核定 員額編制。以上每項計算因子均依比例原則全面檢討其合理性。

基本員額:農田水利會應訂有法定之基本配置人員。

(14)

調整員額:有收入且能有負擔其用人費用者依收入比例配置 一、比較分析法(公式參照)

本研究參照上述公式,改良成(式 2、式 3、式 4)

全省水利會 基本員額=

本會基本員工數計算式:(10 人*全省水利會總數)+ 工 作站站數員工計算式:(工作站基本核定員工數*全省工 作站數)+灌溉面積計算式:(全省灌溉面積/ 220 公頃)

全省水利會可 調整員額=

全省水利會自有財源總收入/500 萬元(但各會不得超 過各會基本員額 15%)

基本員額+ 調整員額= 核定員額總額(總額不得超過總管制員額)

二、百分比比例比較分析法(式 5、式 6、式 7、式 8、式 9)

現行編制百分比計算式:(各會面積/155)- 80 年主管機關核定額)/法 制面積計算額*100%

基本員額百分比計算式:( (本會基本人數+各會工作站數*2+各會面 積/220)-96 年主管機關核定額)/法制面積計算額*100%

調整員額 10%百分比計算式:基本員額數+ (各會自有財源收入/750 萬)-現行編制額)/現行編制額*100%

式 2

式 3

式 4

式 5

式 6

式 7

(15)

調整員額 15%百分比計算式:基本員額數+ (各會自有財源收入/500 萬)-現行編制額)/現行編制額*100%

最終核定額百分比計算式:基本員額數+ (各會自有財源收入/500 萬)-現行編制額)/(96 年法制面積額+80 年調整額)*100%

各會經各單項公式計算出結果,一一和現行編制數計算其增減百 分比,再逐一檢視其增減比例,檢討新制計算有無改進舊制不合理之 處,並逐項研究新制之適用性及其合理性。

最後,整理公式如下:

基本員額 調整員額 15%

本會基本人數 15 會 (10 人*15)

工作站基本人數 286 站 (2 人*286)

灌溉面積每 220 公頃 1 人 (378243 公頃/220)

+

各 會 以 近 三 年 多 角 化 經 營 平 均 收 入 計 每增加 500 萬元調整 增加 1 人,最高不得 超 過 其 基 本 員 額 之 15%

= 核定員額編制

本研究除了使用上述之模擬計算公式來作為研究之主要方法 外,文中所引用之資料來源,主要為國史館、行政院及臺灣省政府所 蒐藏之政府檔案、總統府公報、立法院公報、行政院公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公報、臺灣省議會議事錄、臺灣省政府公報、臺北市政府公 報、臺灣省水利局年報等政府資料,以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所發行之

「臺灣水利」、「水利通訊」、「農田水利」等期刊與農田水利會資料輯,

經由這類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之檔案、文獻,以及各時期草案 的蒐集,以文獻分析及比較之方法,瞭解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規程及

式 8

式 9

(16)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制定與歷次修正時之立法原意與主要討論 內容。本研究並冀望透過農田水利組織之演變與營運體系的歷史經 驗,及農田水利會多角化事業的轉型成功,提供主管機關思考農田水 利會其未來發展趨勢,及早合理規劃業已僵化之人員編制問題。

三、文獻蒐集法

蒐集與本文有關之書籍、期刊、論文、民間智庫、政府出版品及 水利雜誌,以及官方網站所公布之資料等相關文獻,經整理、歸納後 進行分析農田水利會組織架構、營運體系、發展趨勢等影響員額編制 的關連性。

四、文獻分析法

羅致本文之相關資料,利用文獻分析法,探討其立論之焦點,或 比較分析其異同,採取次級資料分析法,蒐集相關議題的文件進行研 討,以增加本研究理論分析之準確性。

五、理論分析法(描敘性之統計比較分析法)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與編制演變上,以人力資源管理理論之角度,

將多角化事業視為潛力無窮的資源。故以農田水利會近年來,各項業 務營運及歷年來經營各項不同的多角化事業,逐一以統計數據作比 較,尋求其差異數;同時農田水利會的歷史淵源悠久,在演變當中也 可作差異處比較,藉以瞭解其財務、人事、灌溉、工程等各相關業務 人員編制營運管理變化之情形,探索其中變異數,進而做交叉驗證 法,尋求相互影響關係。

六、實務個案分析法

在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方向之探討,係藉由各農田水利會目前

(17)

已實施之事業方案,檢討其經濟成效及用人效益等,如:台中農田水 利會於后里圳設有低落差發電廠一座。嘉南農田水利會於烏山頭水庫 設置有風景區,並設有國民旅舍。嘉南農田水利會與台化公司合作建 置烏山頭水庫送水口水力發電廠等等多角化經營的實例,說明農田水 利會多角化經營是必然趨勢,也將使農田水利業務需求有關人力需更 多元化且專業性。

第四節、文獻回顧

在農田水利會機闗組織演變方面

李源泉、詹明勇、陳信雄、林建村(2005):台灣地區水利會歷經 四百年來其經營重點隨社會之不同發展而異,從本文觀察其組織編制 也由簡而繁、由繁求精。文末亦提出若干維繫農田水利事業之永續發 展的概念和經營看法,明確陳述組織之存在與編制員額的核計,應涵 括該組織經營的層面與方向,主管單位若給予更多的經營空間,組織 之存在能力愈高,該有的編制與員額會自然的調控增減促成永續經營 的機制。

在農田水利會業務營運研析方面

林建村、陳信雄、李源泉(2005):本文旨在回顧臺灣百年來農田 水利組織中有關組織編制及員額的的發展過程,經由政府檔案、公 報,以及相關文獻的蒐集與比較過程,建立日治時期以來有關臺灣農 田水利組織在其議事機構、首長、內部組織,以及員額編制之基礎資 料,並經由各時期相關法規條文的比較,瞭解各時期議事機構、首長、

內部組織,以及員額編制之演變過程。雖然臺灣農田水利組織在其組 織編制及員額之法規,始於 1948 年的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組織規

(18)

程,經由 50 多年來的變革,目前已臻完整,但從現今農田水利會之 員額比例及編制標準觀察,未儘符合各類型農田水利會之需求,因 此,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及員額之制定,應通盤考量農田水利會 的任務、經營環境、人事制度及財務規劃等議題。

徐明章、廖本炎、陳正美(2005):提及日本土地改良區為歷史極 為悠久之農民團體,其性質及功能與我國農田水利會有部分相仿之 處,故其組織機制及經營管理方式,似值得我國參考。

在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方面

陳連勝、楊垣進(2005):在面對農地逐年釋出作非農業使用與耕 地灌溉面積逐年減少、其他標的(民生、工業、休閑遊憩)用水需求正 大幅增加的雙重壓力下,擁有農業用水水權的農田水利會如何因應早 已成為各方矚目的焦點。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表示:目前 台灣省十五個農田水利會,自民國 83 年起,每年均由中央政府補助 農田水利會會費 20 億 2600 萬元(94 年度會費補助增加一成 2.02 億 元),對於財務特別艱困的 6 個水利會則另予專案補助 5 億元,成為 國家財政上的一大筆負擔。為使農田水利會的營運得以永續,發揮其 應有的功能,並朝向自給自足的方向發展,亟需配合外在環境的變 遷,結合灌區的自然環境與社會經濟條件,因地制宜,擬定各種多角 化經營組合與策略。為落實上述理念,本研究擬依各水利會轄區灌溉 範圍之土地利用與發展狀況區分成都市型(七星、瑠公、桃園、台中、

高雄)、都鄉型(北基、石門、新竹、苗栗、彰化、嘉南)、鄉村型(宜 蘭、南投、雲林、屏東、台東、花蓮)等三種不同類別的水利會,研 擬各種可能的多角化經營策略組合的研擬。

(19)

吳孟洋(2005):針對多角化經營趨勢,農田水利會經營優勢條 件,經營策略加以探討,並彙整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案例以及未 來可能面臨的問提出有關建議。

在人員編制員額方面

魏啟林(1998)指出,員額設置常須配合政策或業務實際需要作機 動調整,以回應社會環境的急遽變遷,此種組織法律對各職稱、員額 數,作明確規範的現象,使得各機關無法配合政策及業務實際需要,

適時予以調整編制,依此,組織間如需有所調整,就必須透過冗長的 法制作業程序,修正機關組織法律,始能據以用人,頗易貽誤時機。

梁光余(2000)指出以國外立法而言,如美國、西德,其組織法規 中均未明確規定員額,而係由國會以審查預算方式加以控制;又如英 國實施長達十年,於一九九八年完成之「續階計劃」(The Next Steps Programme),將政府機關檢討重組為執行機關(agency)之後,其員 額均完全由機關首長在經費額度內根據任務須要自行決定;其次再以 鄰近韓國、日本二國為例,「韓國政府組織法」對有關公務員的員額 配置,由總統令定之,日本則制定「日本行政機關職員員額法律」,

惟亦僅規範中央行政機關職員總數的最高限,至內閣機關,總理府及 各省的員額,則另以行政命令定之,毋須再送國會審查。顯示上述各 國對機關員額的管理,無不力求彈性。

所謂的人力資源規劃,在張火燦﹤人力資源發展與企業經營策略 之整合﹥報告中廣義地說明它的定義係涵蓋了整個人力資源部門的 規劃,並與組織目標及未來經營策略相互整合。

在組織編制員額之研究方法方面

(20)

查閱大部份的文獻資料庫,發覺有關組織編制員額這方面的研究 方法,大部份都是採用文獻回顧法及文獻分析法,尤其係在人力資源 的編制計算方面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來做論文的陳述,更是鳳毛麟 角,非常之少,僅有幾篇勉強充之;陳隆政(2003)在探討我國水利組 織再造之文中係採用問卷調查法,以中央級民代(現任立法委員或立 委助理)及一般民眾為調查、訪談對象,分析民意代表及一般民眾對 現今水資源重要相關問題看法與未來水利組織應朝向何種組織性 質,最後綜合以上研究資源及成果,導入河川流域聯合整體治理規劃 及管理之理念, 考量水利行政之政策面、法規面、執行面等因素,

研訂一種較適合我國國情、自然資源環境之水利行政組織再造方案。

另外在國防部人力司(2005)在探討 95 年度國防訓儲員額方面研究指 出訓儲員額分為「基本員額」、「政策支持度」、「國防貢獻度」三部分,

核配員額總數之分配比例分別為「基本員額」佔 70%、「政策支持度」

佔 20%、「國防貢獻度」佔 10%,最後核配員額為三者之加總。「基 本員額」為最主要之部分,其計算方式係以「加權總分」根據基本員 額計算公式如下。

上述為 95 年度之「基本員額」核算方式。然所得數字並非「實 際核配員額」。「實際核配員額」仍須加上「政策支持度」與「國防貢 獻度」,並參考「用人單位課責管理考評成績」酌量予以調整,方為 最後核定之員額,最後核定員額最少 2 人,且不超過申請員額。

y

:基本員額

x

:加權總分

β

:基數

base :函數之基準點

growth :函數之成長速度

(21)

而黃聖銘(1999)在研究「我國地方政府水利事權整合之研究」其 研究方法雖然仍是爰引上述所述之方法,但值得一提的係其結果的分 析方法是使用集群分析方法將部分問卷統計資料與蒐集得之次級資 料作為集群分析之投入變項,並使用 SPSSForWindows 套裝軟體進行 分析的工作集群分析(ClusterAnalysis)是一種一般邏輯程序,它能根據 相似性與相異性,客觀地將相似者歸焦在同一集群(cluster)內。所謂

「集群」就是相似事物(objects)的集合;集群是分類(classlflcation)的同 義字,因為集群的形成係根據某種準則進行分類而得。

集群分析的目的在辨認在某些特性上相似的事物,並將這些事物 按照這些特性到分成幾個集群,使在同一集群內的事物具有高度的同 質性,而不同集群問的事物則具有高度的異質性。如果用幾何圖形來 說明的話,同一集群內的事物應聚集在一起,而不同集群的事物應彼 此遠隔。分析的流程如下:(一)確定研究問題(二)變數的選擇(三)相似 性衡量(四)集群方法的選擇(五)集群數的決定(六)集群的解釋(五)集群 的驗證。本研究將以各地客觀之次級水利資料與主觀問卷調查資料,

以集群分析對各地水利情況進行分類,期能對整合地方政府水利事權 機關有所俾益。

(22)

第二章、農田水利會組織演變

第一節、前言

台灣農田水利會歷經四百年來其經營重點隨社會之不同發展而 異,大體而分;(一)明清時期之灌溉水源開發和經營,(二)日據時代 農田水利制度建立和水利開發,(三)光復後 30~60 年代,設施改建和 農田水利營運績效建立,(四)光復後 60~90 年代,經濟改型農業萎縮 營運困難,(五)光復後 90~至今,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營運效率要求 績效。因此從這些不同之發展階段觀察,其組織編制也由簡而繁,這 種編制的改變是事實所需,但人員的持續縮減是否應有極限,以維農 田水利事業之永續發展則有必要加以探討。

第二節、農田水利會機關演進

一、先民開發時期

在清政府統治臺灣的二百餘年間,隨著人力、農田開墾面積的成 長,臺灣的水利設施逐年增加,池、溝、潭、陂、圳之總數達到 977 個(蔡志展,1999),由於農田水利設施興辦方式的不同,產生了不同 規模的組織及管理方式,但這些水利設施的開發,多是由移民者自行 投資興建及管理,水利設施使用者與管理人間訂定合約以明定彼此之 權利與義務,管理人則向用戶收取一定之管理費用(森田明,1974;

伊能嘉矩,1928;王世慶,1994),此時期之農田水利組織雖具有高 度公共性質,但其本質仍為民營且具有強烈區域特性,埤圳的所有權 或管理權皆可自由賣斷、轉讓、出贌、胎借,是屬於私有財產制度之 一環,其經營成效端賴管理者之制約能力、組織成員間之自我約束能 力(李源泉,1988;陳正美,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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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埤圳時期

日本統治臺灣後,鑒於清治時期的農田水利設施多為民間所興辦 且受制於天然條件,維護不易,管理困難,造成用水的浪費,爰於 1901 年頒布「臺灣公共埤圳規則」,將原屬私人經營之灌溉事業帶入 公共化領域,並自 1902 年起逐步進行農田水利組織的整合(高濱三 郎,1936),初期公共埤圳只有 69 個,灌溉面積 39,180 公頃,於 1920 年時,灌溉面積已達 220,463 公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

1946)。

三、水利組合時期

隨著日本政府對臺統治政策的改變,臺灣總督府於 1921 年參酌 臺灣本地情況及日本之水利組合制度,頒布「臺灣水利組合令」,使 臺灣的水利組合具有公共團體性質,原有之公共埤圳及官設埤圳逐漸 改組為水利組合,同時為適應日本的計畫經濟,加強水資源的利用,

日本政府展開水利組合的整併,至 1944 年,水利組合數減少至 38 個,

水利組合的灌溉面積則增加至 523,885 公頃(惜遺,1950)。

四、農田水利協會時期

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各地水利組合,並指示全省 38 個水利組合改組為農田水利協會,1947 年為便利斗六地方工程之進 行,由嘉南大圳水利協會劃出一部份區域另設斗六農田水利協會,原 38 個水利協會增加成為 39 個(臺灣省水利局,1948)。

五、農田水利委員會時期

1950 年,原高雄水利委員會所轄位於屏東縣境內之屏東、潮州、

東港、恆春四分會另成立屏東水利委員會(高雄農田水利會會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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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1997),水利委員會會數增加成為 40 個。

六、各地農田水利會時期

自戰後至 1955 年水利法修正期間,水利委員會因外部環境改變 及其內部經營不善,再次面臨改組壓力,在水利法將水利自治團體定 位為公法人後,相關改進措施陸續推行,尤其健全農田水利會組織更 是改進工作之要務(張建新,1955),在區域調整方面,依據臺灣省各 地水利委員會改進辦法第 9 條及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3 條,水利會區域調整原則為:1.原組織區域在一縣(市)以上者儘可能 照原區域組織水利會,2.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儘可能設置一個水利會 3.水源不同之小型水利會以一縣(市)設置一個水利會為原則,因此,

在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及水利管理處區域調整方案中,將全省 40 個水利委員會調整合併,計保持原區者 14 個單位,整個合併改進者 15 個單位,分拆調整者 3 個單位,原 40 個水利委員會整併為 26 個 農田水利會,並於 1956 年底完成(臺灣省水利局,1956)。

七、健全方案時期

1960 年代後期,農田水利會外部之經營環境已不如 1952 年至 1960 年代之四期經濟計畫期間之條件,此外,農田水利會內部亦因 組織體制、人事制度、財務及監督管理方面產生問題又再度面臨改 革,為整頓臺灣省之農田水利會,臺灣省政府於 1969 年成立革新研 究委員會,針對農田水利會之改進方案進行研究,於 1970 年頒布臺 灣省農田水利會改進方案及整頓計畫(臺灣省水利局,1969、1970),

針對農田水利會之會務、人事組織、財務主計、灌溉管理等業務予以 革新整頓。有關會務整頓方面,將自然條件較差,經營管理困難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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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農田水利會併入桃園農田水利會,新港農田水利會併入臺東農田水 利會(臺灣省水利局,1971),臺灣地區之農田水利會數目爰減少為 24 個。1974 年臺灣省政府為配合當時加速農村建設,改善農田灌溉、

排水等公共設施,增進農業生產,減輕農民負擔,頒布「臺灣省加速 農村建設時期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並依據此要點第 3 點實施 區域調整,以水系為主,在兼顧營運便利之情況下,將臺灣省原 22 個農田水利會調整為 14 個(臺灣省政府公報,1974),加上臺北市 2 個農田水利會,臺灣地區總計有 16 個農田水利會,此次大幅度的區 域調整即成為現今臺灣地區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的主要架構。

八、農田水利會時期

1981 年健全農田水利會方案結束,在此方案實施期間之區域調 整,各界看法不一,爰有重行劃分或合併區域之議,但在考量實際效 益後,僅將新苗農田水利會劃分為新竹及苗栗兩個農田水利會(臺灣 省水利局,1981),臺灣地區農田水利會數爰成為 17 個,並沿用至今。

第三節、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演進

台灣地區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和編制,於政府遷台至今,其法規歷 經 14 次之頒行與修正(表 2-1)

表 2- 1:農田水利會相關組織規程制訂及修正沿革表

頒布日期 法規名稱 頒布文號 條文數

1948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設置辦

臺灣省各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臺灣省政府 37 子元府秘法字 第 6470 號令公布

14 13

195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改進辦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組織規

臺灣省政府 44 府秘法字第 94230 號令公布

55 35 1962 年 11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灣省政府 51 府建四字第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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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9 日 78927 號令修正 196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灣省政府 53 府建水字第 86202 號令修正 105 196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灣省政府 55 府建水字第 65675 號令修正 102 1970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灣省政府 59 府建水字第 81832 號令修正 112 1975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北市政府 64 府秘法字第 55037 號令公布 114 198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灣省政府 71 府法四字第 22636 號令修正 98 1982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北市政府 71 府法三字第 52905 號令修正 114 1985 年 04

月 23 日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北市政府 74 府法三字第 17709 號令修正 114 198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灣省政府 75 府法四字第 112090 號令修正 105 199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灣省政府 84 府法四字第 141375 號令修正 54 19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灣省政府 87 府法四字第 142963 號令修正 54 2003 年 06

月 20 日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臺北市政府 92 府法三字第 09215288300 號令廢止 - 2005 年 04

月 25 日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準

臺北市政府 94 府法三字第 09405406600 號令公布 8 2005 年 05

月 13 日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40030362 號令公布 42 一、公共埤圳時期

自 1901 年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施行後,農田水利組織的制度逐步 建立,然而,公共埤圳因沿襲舊有習慣,其組織及管理之相關規定仍 多由各組合自行於其組合規約內制定,依據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施行規 則第 9 條,管理人以外,從事於埤圳事務人員之職名及人數訂於公共 埤圳規約內,惟對於公共埤圳職員之職稱,在此規則第 8 條已明定得 置理事、技師、書記、技手、監視員等人員,分別掌理公共埤圳事務、

技術、庶務,以及監視埤圳及其利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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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組合時期

1921 年所公布的臺灣水利組合令則仍沿用此種執行機構之制 度,水利組合職員之員額亦於組合規約內訂定,並增列出納役以掌理 歲入金、歲出金、歲入歲出外現金、證券或物品之出納及保管(臺灣 總督府內務局土木課,1942)。

三、農田水利協會時期

戰後水利局所擬之「臺灣省農田水利協會章程」草案並未明定水 利協會的執行機構、人員職稱及員額標準,僅於該章程草案第 8 條中 規定農田水利協會得置辦事人員受會長之監督指揮辦理會務(臺灣省 水利局,1948)。

四、農田水利委員會時期

水利委員會成立後,在執行機構制度建立方面有較明確之規範,

1948 年所公布之「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 水利委員會視事業之需要,得設總務課、設計課、灌溉課、防汎課、

財務課分掌各項會務,並得分股辦事,其中,設計課掌理各項工程測 勘、設計、繪圖、水文、測量及其他工程審核等事項,灌溉課掌理灌 溉、排水工程之施工管理、督導、其他有關灌溉之水利事項,防汎課 掌理河川、堤防修護、搶救、儲備、防汎、器材、組織民眾訓練搶救、

堤防水利養護、其他有關防汎事項,財務課掌理預算、決算、各種會 費之征收、其他歲計、會計事項,總務課掌理文書、印信、人事、出 納、會議、庶務,以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臺灣省政府公報,1948a),

臺灣省政府亦依據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於 同年公布「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辦事細則」,對於各組室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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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進行更為詳細之規定(臺灣省政府公報,1948c)。在職員之職 稱方面,參酌政府機關之職稱,設置秘書、課長、副工程師、工程員、

監工員、課員、辦事員、會計員、會計助理員等職稱,於必要時得聘 任專員若干人,在員額方面,僅秘書及課長定有員額數目,其他職稱 之員額則未明定(嚴祖馨,1955)。但當時各水利委員會所管轄灌溉區 域不同,經費及業務繁簡不一,各項業務人員之比例及員額數目未臻 一致,人事制度亦未建立,且水利委員會未能積極培訓人才,造成人 員及技術之斷層,降低水利委員會辦事效率及工作品質,人事問題嚴 重(連震東,1953)。

五、各地農田水利會時期

由於過去水利委員會編制過大,事務人員與業務人員比例未能合 理,在 1955 年改進水利委員會時,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之調整爰成 為重要改革項目,依據「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19 條,

水利會設財務、工務、管理三組及秘書、主計、人事三室,並得設各 級附屬機構(臺灣省政府公報,1955),各農田水利會之編制依據灌溉 面積大小分別設置,其中,灌溉面積在 5,000 公頃以上之農田水利會 得設前述之組室及管理處,灌溉面積在 5,000 公頃以下之農田水利會 則不設財務組、主計室、人事室及管理處,另置會計員與人事管理員 分別辦理會計、人事業務,財務組工作併入秘書室。在職員分類方面,

依據「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臺灣省政 府公報,1956),農田水利會職員在總幹事以外分為輔助人員、技術 人員、財務人員、會計人員、人事人員,以及事務人員共 6 類,其中,

輔助人員有秘書室主任、秘書、專員,技術人員有組長、工程師、副 工程師、工程員、農業技術員、灌溉管理員、監工員,財務人員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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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稽徵員、徵收員,會計人員有會計室主任、(會計員)佐理員,人 事人員有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佐理員,事務人員有組員、辦事 員等之職稱。至於員額配置方面,依據「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改進 辦法」第 24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編制應依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及 工程繁簡,由省主管機關參酌實際情形(包括財務)分別核定,各會事 務人員與業務人員之比例,以當時全省平均 3 與 7 之比例為準,另為 節省人力費用起見,最多以灌溉排水面積每 150 公頃設置工作人員 1 名,最少則以每 300 公頃設置 1 人為標準,以臺灣省水利局在 1957 年所核定 2820 人之員額數換算當時 479,212 公頃灌溉排水面積,則 平均每 170 公頃設置工作人員 1 名(臺灣省水利局,1960)。

1962 年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時,鑒於農田水利會規 模大小不同,增訂組室得分股辦事之規定,以使農田水利會組織富有 彈性,另因秘書室主任與總幹事職權容易混淆,且秘書室主要工作係 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因此將秘書室改為總務組,另原臺灣 省各地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並未將人員職稱明定,為使農田水利會在 人員之職稱有明確規範,爰將人事管理規則之各類職稱納入農田水利 會組織規程(臺灣省議會,1962),1965 年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公布施 行,依據此通則第 40 條規定,在通則施行前已頒行之農田水利會組 織、規章不合通則規定者,應依通則改正之,因 1962 年所施行之臺 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中,有關執行機關之相關規定多未牴觸通則 相關內容,因此,1966 年間所修正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多援用先 前規定,惟為加強農田水利會業務之執行,將原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 會改進辦法第 24 條中有關人員比例之規定納入,增列業務部門員額 不得少於總員額 70%,另為辦理保防及安全管理工作,增設安全室(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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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省議會,1965)。

自 1950 年代以來,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改進的議題即不斷被探 討,政府亦經由相關法律的制定來加強農田水利會的功能,但農田水 利會在其特有的發展過程及外部經營環境影響下,會務未能有效改 善,在組織方面,農田水利會內部機構龐大,人員過多,造成會務管 理及財務負擔,臺灣省政府於 1970 年實施「農田水利會整頓計劃」,

大幅精簡農田水利會之機構,此計劃依據灌溉面積大小將農田水利會 分為三個等級,其中,灌溉面積在 20,000 公頃以下之農田水利會設 業務、總務、財務三組及人事、主計、安全三種管理員,其中,10,000 公頃以下農田水利會之主計、人事、安全、檢核等業務併入總務組,

由總務組派員兼辦;灌溉面積在 20,000 公頃至 50,000 公頃間之農田 水利會,工務、管理二組合併為管理組,仍設總務組及財務組,主計、

人事、安全、檢核等業務同 20,000 公頃以下之農田水利會,併入總 務組;50,000 公頃以上農田水利會之管理處予以精簡合併(臺灣省水 利局,1970),但農田水利會因員額配置缺乏彈性,無法符合各類型 農田水利會之需要,且因各單位溝通不良,人事問題經常成為農田水 利會業務無法推行之重要原因,組織體制未能配合經濟及政治環境之 改變而調整,使得農田水利會再度面臨組織改革問題(臺灣省水利 局,1971)。

六、健全方案時期

1975 年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之執行,即以精簡組織裁減人 員為組織改進重點,各農田水利會組織系統重行檢討,按實際灌溉面 積分為甲、乙、丙三種會別,甲種會為灌溉面積在 50,000 公頃以上,

乙種會為灌溉面積在 50,000 公頃至 20,000 公頃之間,皆設工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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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務、總務四組及主計、人事、輔導三室,各組室視業務情形分 股辦事,丙種會為灌溉面積在 20,000 公頃以下,設管理、財務、總 務三組及主計員、人事管理員、輔導員,管理、財務、總務組得視業 務需要分股辦事,在員額方面,依據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第 7 點 規定,員額編制以灌溉面積每 150 公頃設置 1 人為原則,以總面積 450,000 公頃計,全省農田水利會預計之員額數為 3,000 人,當時之 實際員額數為 4,203 人,因此需裁減 1,203 人,至 1975 年底,農田水 利精簡後之員額為 2,879 人,已有效達成人事精簡之目標(臺灣省水利 局,1975,1977)。

七、農田水利會時期

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期間,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及人事運作在 主管機關的控管下,已有明顯改善,因此,1982 年間所修訂之臺灣 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在員額編制部份,將各種人員之編制標準及 比例予以明定,以避免各類人員比例失衡,人員編制標準係援用健全 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期間以灌溉面積每 150 公頃設置 1 人之標準,各 類人員之比例仍維持業務人員 70%,事務人員 30%,惟此比例再細 分為工程人員佔 26%,灌溉人員佔 44%,一般人員佔 24%,技工佔 6%,另在組室及人員職稱部分,因水利工程及灌溉管理為農田水利 會之主要任務,此二業務應密切配合,因此增設主任工程師以輔助會 長與審核水利工程及灌溉業務,另將原屬於安全機構之安全室裁撤,

改設輔導機構之輔導室(臺灣省議會,1971),1986 年間,臺灣省農田 水利會組織規程修正,增加資訊室並將人員編制標準修正為灌溉面積 每 155 公頃設置 1 人為原則,一般人員修正為 22%,技工修正為 8%(臺 灣省政府公報,1995),2005 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公布之「農田水

(32)

利會組織規程」中,有關組織員額之部份多援用原臺灣省農田水利會 之標準,但各類人員之比例則修正為工程人員佔 26%-30%,灌溉人 員佔 40%-44%,一般人員佔 18%-22%,技工佔 8%-12%(行政院公報,

2005),農田水利會在員額之調度上將更具彈性,至於各類人員之職 稱方面,依據 93 年 12 月 31「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修正訂定,

將職稱簡併及各級職務列等調整(表 2-2),以更符合農田水利會人員 現況及達到簡化職稱功能。

表 2- 2:農田水利會職稱修正對照表 原 職 稱 修 正 後 職 稱

總幹事 總幹事

主任工程師 主任工程師

(一等)管理師 專 門 委 員 組 長 組 長 室(處)主 任 室 主 任

(二等)工程師 工程師

(二等)管理師 管理師

(二等)秘 書 秘 書

(二等)專 員 專 員 副工程師

助理工程師 副工程師

副管理師

助理管理師 副管理師

(二等)組員(二等)主計員

(二等)佐理員二等)輔導員

(二等)人事管理員

副專員

工程員(已列 1/2 二等人員) 二等助理工程師 管理員(已列 1/2 二等人員) 二等助理管理師 組員(已列 1/2 二等人員)

佐理員(已列 1/2 二等人員)

輔導員(已列 1/2 二等人員)

二等組員

(三等)工程員 三等助理工程師

(三等)管理員 三等助理管理師

(三等)組員

(三等)佐理員

(三等)輔導員

三等組員

助理工程員 工程員

助理管理員 管理員

辦事員 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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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之內部組織、各類人員沿革及演變(如表 2-3 至表 2-6)

表 2- 3:農田水利會內部組織沿革表

分期 組室 職稱 職員名額 主要職掌(組室或職員) 公 共 埤 圳 時

(1901-1921) 法令依據 臺 灣 公 共 埤 圳 規 則 施 行 規則

未明定。 公共埤圳組合 得置理事、技 師、書記、技 手 、 監 視 員 等。

(臺灣公共埤圳 規則施行規則 第 8 條)

管 理 人 以 外,從事於埤 圳 事 務 人 員 之 職 名 及 人 數 訂 於 公 共 埤圳規約內。

( 臺 灣 公 共 埤 圳 規 則 施 行 規則第 9 條)

1.理事承上司之命,掌理事 務。

2.技師承上司之命,掌理技 術。

3.書記承上司之指揮,從事 庶務。

4.技手承上司之指揮,從事 技術。

5.監視員承上司之指揮,監 視埤圳及其利用。(臺灣公 共埤圳規則施行規則第 8 條)

水 利 組 合 時

(1921-1946) 法令依據 1.臺灣水利組 合令。

2.臺灣水利組 合 令 施 行 規 則。

3.水利組合規 約準則。

4.各水利組合 規約。

未明定。 除水利組合長 外,水利組合 得設置理事、

技 師 、 出 納 役、書記、技 手、監視員。

(水利組合令施 行規則第 9 條)

水 利 組 合 職 員 之 員 額 於 組 合 規 約 內 訂定。

( 水 利 組 合 令 施行規則第 9 條、水利組合 規 約 準 則 第 25 條)

1.理事奉組合長之令分掌 事務。

2.技師奉組合長之令分掌 技術。

3.出納役分掌歲入金、歲出 金、歲入歲出外現金、證 券或物品之出納及保管。

4.書記奉上司之令從事庶 務工作。

5.技手奉上司之令從事技 術工作

6.監視員奉上司之令從事 監視營造物及期利用。(水 利組合令施行規則第 10 條)

水 利 協 會 時

(1946-1947) 法令依據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協 會 章 程(未施行)

未明定。 未明定。 未明定。 農田水利協會得置辦事人 員受會長之監督指揮辦理 會務。(章程第 8 條) 前述規定未實施,仍依水 利組合時期規定辦理。

水 利 委 員 會

(1948-1955) 法令依據 臺 灣 省 各 地 水 利 委 員 會

總務課、設 計課、灌溉 課 、 防 汛 課 、 財 務 課。

( 規 程 第 7 條)

秘書、課長、

工程師、副工 程 師 、 工 程 員、監工員、

課 員 、 辦 事 員、雇員、會 計員、會計助

1.秘書 1 至 3 人。

2.課長 5 人。

3.工程師、副 工程師、工程 員、監工員、

課 員 、 辦 事

1.總務課掌理文書、印信、

人事、出納、會議、庶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事項。

2.設計課掌理各項工程之 勘測、設計、繪圖、水文、

測量及其他工程審核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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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 組室 職稱 職員名額 主要職掌(組室或職員)

組織規程 理員、專員。(規

程第 8 及 9 條)

員、雇員、會 計員、會計助 理 員 等 職 稱 人員未明定。

4.於必要時得 聘 任 專 員 若 干人。(規程第 8 及 9 條)

3.灌溉課掌理灌溉,排水工 程之施工管理,督導及其 他有關灌溉之水利事項。

4.防汛課掌理河川堤防之 修護、搶救、儲備、防汛、

器材、組織民眾訓練搶救 工 作 , 暨 堤 防 水 利 之 維 護,及其他有關防汛事項。

5.財務課掌理預算、決算、

各種會費之徵收,及其他 歲計、會計事項。(規程第 7 條)

臺 灣 省 各 地 農 田 水 利 會

(1955-1962) 法令依據 1.臺灣省各地 農 田 水 利 會 改進辦法 2.臺灣省各地 農 田 水 利 會 組織規程 3.臺灣省各地 農 田 水 利 會 人 事 管 理 規

工務組、管 理組、財務 組 、 秘 書 室 、 人 事 室 、 主 計 室,並得設 各 級 附 屬 機構。

(規程第 19 條)

1.總幹事。

2.輔助人員:秘 書室主任、秘 書、專員 3.技術人員:組 長、工程師、

副工程師、工 程員、農業技 術員、灌溉管 理 員 、 監 工 員。

4.財務人員:組 長、稽徵員、

徵收員。

5.會計人員:會 計室主任、(會 計員)佐理員。

6.人事人員:人 事室主任、(人 事管理員)佐理 員。

7.事務人員:組 員、辦事員。

(總幹事明定於 規程第 18 條,

其他人員之職 稱未定於規程 內,需依據人 事管理規則第 7 條辦理)

依 水 利 會 區 域 內 灌 溉 排 水 面 積 及 工 程繁簡,由省 主 管 機 關 參 酌 實 際 情 形 (包含財務)分 別核定,各會 事 務 人 員 與 業 務 人 員 之 比 例 以 當 時 全省平均 3 與 7 之 比 例 為 準。

( 改 進 辦 法 第 24 條)

實務上,以灌 溉 排 水 面 積 150 至 300 公 頃 設 置 工 作 人員 1 名。

總 幹 事 襄 助 會 長 辦 理 會 務,會長出缺時由總幹事 代理之,各組室之執掌於 辦事細則中規定。(規程第 18 條及 19 條)

原則上,當時各組室之職 掌係沿襲水利委員會時期 之職掌,各組室之主要職 掌如下:

1.工務組掌理水利設施之 興辦、改善、復舊等工程 之規劃、設計、考工及工 事等事項。

2. 管 理 組 掌 理 水 資 源 開 發、調配、營運、及灌溉 排水設施、灌溉地等之管 理、妨害及糾紛處理、基 層水利小組業務等事項。

3.財務組掌理會費、工程費 及 各 項 費 用 之 查 定 、 徵 收、訴追,以及不動產管 理、處分、財務計畫及資 金調度等事項。

4.秘書室掌理文書、出納、

事務管理、印信典守、選 務事項及會務委員會議事 等事項。

4.人事室掌理組織編制、員 工任免、待遇、福利、考 核、獎懲、差勤、訓練、

退休、撫卹等事項。

5. 會 計 室 理 組 編 製 年 度 預、決算,審核會計憑證

(35)

分期 組室 職稱 職員名額 主要職掌(組室或職員) 及資料統計等事項。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時 期

(1962-1966) 法令依據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規程

工務組、管 理組、財務 組 、 總 務 組 、 人 事 室 、 主 計 室,組室得 分股辦事。

(規程第 19 條)

將 原 臺 灣 省 各 地 農 田 水 利 會 時 期 之 秘 書 室 改 為 總務組,會 計 室 改 為 主計室、增 訂 組 室 得 分 股 辦 事,各級附 屬 機 構 之 內 容 移 列 其他條文。

總幹事(規程第 18 條)

組 長 、 室 主 任、工程師、

副工程師、助 理工程師、工 程 員 、 監 工 員、管理師、

副管理師、助 理管理師、管 理 員 、 巡 水 員、秘書、專 員、組員、辦 事 員 、 主 計 員、主計佐理 員、人事管理 員、人事佐理 員、雇員。(規 程第 20 條)將 原訂於人事管 理規則中之職 稱 納 入 規 程 內,並配合組 室名稱的調整 職稱,此外,

依據工務及管 理之特性,將 技術人員之職 稱進行調整。

員 額 編 制 由 主 管 機 關 視 區域大小、業 務 繁 簡 及 經 營 狀 況 分 別 核定。

( 規 程 第 20 條)

除總幹事襄助會長辦理會 務,會長出缺時由總幹事 代理之規定明定於規程第 18 條內,其內部組室之職 掌並未明定,原則上係沿 襲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 時期之業務內容,另秘書 室之職掌改為總務組之執 掌。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時 期

(1966-1970) 法令依據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規程。

工務組、管 理組、財務 組 、 總 務 組 、 人 事 室 、 主 計 室 、 安 全 室,組室得 分 股 辦 事,業務較 簡 之 水 利 會 得 合 併 組 室 或 設 專 人 辦 理。(規程第 20 條)

恢復臺灣省各 地農田水利會 時期之農業技 術員職稱,其 餘同臺灣省農 田水利會時期 一。

(規程第 21 條)

員 額 編 制 由 主 管 機 關 視 區域大小、業 務 繁 簡 及 經 營 狀 況 分 別 核定。

( 同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時 期一,規程第 21 條)

水 利 會 工 務、管理、財 務 等 業 務 部 門 員 額 不 得

未明定,援用臺灣省農田 水利會時期一之執掌。另 安全室掌理保防、安全防 護及政風調查等工作。

(36)

分期 組室 職稱 職員名額 主要職掌(組室或職員) 新 增 安 全

室 及 業 務 較 簡 之 水 利 會 得 合 併 組 室 或 設 專 人 辦 理之規定。

少 於 各 會 總 員額 70%。

( 規 程 第 22 條)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時 期

(1970-1974) 法令依據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規程。

同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時期二。

(規程第 21 條)

增加安全管理 員及安全佐理 員,其餘同臺 灣省農田水利 會時期二。

(規程第 22 條)

同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時 期二。(規程第 22、23 條)

同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時期 一。

健 全 農 田 水 利 會 時 期 (1975-1981) 法令依據 臺 灣 省 加 速 農 村 建 設 時 期 健 全 農 田 水 利 會 實 施 要點

未明定,沿 襲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時 期 二 之組室。

未明定,沿襲 臺灣省農田水 利會時期二之 職稱。

員 額 編 制 以 灌 溉 面 積 每 150 公頃設置 1 人為原則,

以 總 面 積 450,000 公頃 計,全省農田 水 利 會 預 計 之 員 額 數 為 3,000 人,當 時 之 實 際 員 額數為 4,203 人,因此需裁 減 1,203 人。

( 健 全 農 田 水 利 會 實 施 要 點第 7 點)

未明定,沿襲臺灣省農田 水利會時期一之執掌。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時 期

(1982-1986) 法令依據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規程。

除 將 安 全 室 改 為 輔 導室外,其 餘 同 臺 灣 省 農 田 水 利 會 時 期 二。

(規程第 14 條)

增加主任工程 師、站長之職 稱,並將臺灣 省農田水利會 時期三之安全 室員及安全佐 理員改為輔導 室員,刪除農 業技術員之職 稱。

(規程第 15 條)

同 健 全 農 田 水利會時期。

( 規 程 第 15 條)

編 制 內 各 類 人 員 除 會 長、總幹事、

主 任 工 程 師、組室主管 外,其總員額 比例如下:

1. 工 程 人 員 26%。2.灌溉

未明定,沿襲臺灣省農田 水利會時期二之執掌。另 安全室之職掌改列為輔導 室之職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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