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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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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農田水利會人事員額編制研究

第一節、 結論

一. 在臺灣傳統的農業社會中,農田水利事業的開發牽引了農業 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的發展方向,因此,在以農業生產為 主要經濟活動之時期,農田水利組織負有推動農業生產、繁 榮農村社會及安定農村秩序之功能,在臺灣的開發過程中具 有重要地位,因此農田水利會可發展更多的社會功能,不但 使農田水利可以和社會脈動結合,有利於農田水利會的永續 經營與持續發展;同時更可以有效的將農田水利會特有優點 用於社會所需的各項工作,使國內生活品質得以提昇。

二. 多年來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及員額標準係建立在傳統農田水 利任務之基礎上,但在農田水利會業務轉型為「地域性之公 共事業團體」,擴大農田水利會經營範疇與服務對象下,其組 織編制及員額標準亦應配合農田水利會之轉型型態,才能高 效率推行業務之發展。

三. 農田水利會之員額編制殊難以其實體的面積作唯一參數逕行 核算,因為以都市型之瑠公、七星農田水利會若因其灌溉面 積的縮減而減少其員額數目,將不成為機關團體,因此原有 的員額設置之計算標準亦不符合此類農田水利會業務之需 要。因此在在顯示,目前農田水利會所使用之人事員額編制 制度僵化及不符時宜,亦不切實際,確有急迫改進之必要性。

四. 欲求水利會事業之發展,達到預期之效果,而編制應依各該 水利會之事業為指標,雖不應擴大,亦不應過份緊縮。因此 欲改變現有員額體制,並顧及未來發展多角化經營之目標,

調整員額編制,應在不影響目前員額編制數下找出最適宜方 式,以避免過大之衝擊與爭議。

五. 多角化經營之項目,農田水利會從民國 88 年總體收入 8 億多 元成長到民國 94 年 20 億元左右,成長速度十分驚人,可見

「水利會的多角化經營」將成為整個農田水利事業的新契 機,實無庸置疑。

六. 水利會既為事業機構,係應依其事業建立組織制度,員額編 制應按實際業務需要明白規定,而非籠統的以面積概算,因 此農田水利會基本員額編制計算方式,不應再僅以灌溉面積 參數作為唯一之計算因子,而應加入基本人員數、工作站站 數,並在調整員額上改採多角化經營之事業收入數據等參數 為依據,以做為新的人力規劃之計算模式。

七. 農田水利會新的員額計算方式分為『基本員額』及『調整員 額』二部份,『基本員額』為員額計算之最主要部份,亦為農 田水利會應有法定之基本配置人員。其計算參數因子有三項 分別為「本會基本人數」、「工作站基本人數」、「灌溉面積」,

而『調整員額』則依各農田水利會近 3 年之收入且有能力負 擔其用人費用者調整配置,其計算方式係根據基本員額轉換 而得,彈性調整,並無確切之定數,其計算參數因子僅有一 項即「多角化收入」,以各會之收入數定出調整員額數量,最 後核定員額編制則為『基本員額』及『調整員額』二者之加 總。此種計算方式可適度彈性調整,亦可改善舊有編制的僵 化情形。

八. 經整理 94 年各農田水利會之最新灌溉面積為 378,234 公頃,

以現行編制 155 公頃計之總員額編制應為 2,442 人,此為原 來之基本員額,而本研究新的計算方式按「本會基本人數」、

「工作站基本人數」、「灌溉面積」等三項計算參數因子計算 結果為總基本員額 2441 人,比農委會 96 年按上述原則依各 會灌溉面積計算僅少 1 名,各會分佈除北基、苗栗兩水利會 其編制增加 15%以上外,其餘水利會增減均在 10%以下,但 北基水利會因其灌溉面積較小,為維持其機關人數,以成一 完整之機關團體,其所增百分比 23.53%並不為過(亦或可因其 灌溉面積過小,本會基本人數可按以四組室編列重新核算,

其本會基本人數降為 6 人,百分比可降至 11.7%左右),而苗 栗水利會因有二個水庫工作站,尚需兼顧辦理水庫業務,其 百分比雖達 17.19%亦視為合理值,依此新的基本員額計算方 式,與原計算方式比較,除了桃園及彰化二個水利會還需減 少了約-6%-7%左右外,各會員額編制增加減少人數的農田水 利會最高百分比未超過百分之五,對各會而言影響應該不大。

事實上基本員額編制有增加人數的農田水利會,其業務實況 上確有增加之必要性,因此各會重新配置之新員額人數大致 符合各會原來以灌溉面積計算之人數,爭議應較小,故此新 的基本員額之計算方式,應符合現況與實際情形,亦能應付 未來各會發展需求之人力合理規劃計算模式。

九. 全省農田水利會現行編制總人數為 3060 人(各會以 80 年面積 計算),但按 96 面積+80 年水利局所核定之調整員額計算核計 全省農田水利會總員額編制人數應為 2987 人,依照本研究的 計算方式(調整額採 15%計算)目前之總人數為 2687 人,目前 減少人數為 300 人,其百分比為-10.04%左右,依此比例觀之,

對各水利會現有人數衝擊不謂不大,但從各會人數最後結果 表 5-12【AD】之結果研究得知,可發現有七個水利會係需要 裁減人員,較可能爭議,雲林、嘉南、高雄、屏東四個農田 水利會其員額減少率在-16%-29%之間,而南投會減少約 -6.45%,以上各會其減少百分比可能過高,實屬不正常,但 這個結果並非本研究所研究的方法有所謬誤所造成的,而是 在前表 5-6 時所作論述一般,當時主管機關於民國 80 年所核 定該五個水利會之員額編制,應有不合理之現象,而桃園會 經最後核算結果要減少-7.10%及彰化會-3.38%。至於其他水 利會係增加人員,較無計較之處,北基會增加 29.41%及苗栗 會增加 13.16%,其原因已在第八項結論時說明,而新竹會增 加 13.21%係近幾年因新竹科學園區高速發展,致使其多角化 經營成果,績效斐然之故,宜蘭會增加 6.96%,花蓮會增加 10.53%,該二會因為當初於民國 80 年所核定編制係不增反 減,依新的計算方式還其公道;綜合觀之,按 96 面積+80 年 水利局所核定之調整員額計算核計全省農田水利會總員額編 制人數應為 2987 人,依照本研究的計算方式(調整額採 15%

計算)目前之總人數為 2687 人,但實際上全省農田水利會每 個水利會其多角化經營收入能夠一一大幅提昇,讓自有財源 收入可以支付其用人費,每個水利會都達到調整額 15%之上 限人數,全省將可調整至 2807 人,減少約 180 人與現有編制 減少約 6%左右,符合原先定義在員額數不緊縮也不擴編的原 則。

. 因此若依新的計算方式,將可回歸合理體制內,並可改進 民國 80 年當時核定時不合理之情形,因此新制之計算方式既

符於時宜,又見機制,不失公允,而新的計算模式更可隨著 時代變遷,經濟脈動適時適度地彈性合理調整。

一一. 以往以灌溉面積作唯一之計算因子參數,其所佔比例原則 為百分之百,各會為維持其原有人數編制,均隱匿減少面積 或謊報面積,故面積均有不實,若依新的計算方式,灌溉面 積已從原有編制加權比例從 100%降至到 61%(1719 人/2807 人),而且各會又可從調整員額,創造自己本身自有財源的收 入,增加自己的員額編制,因此新的員額編制計算原則,應 可徹底解決以往編制不合理之處,又可依各水利會之自有財 源收入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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