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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編制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8-107)

第五章、 農田水利會人事員額編制研究

第三節、 建議編制

農田水利會的業務早已隨著工商業的發展,配合都市型之社會經 濟型態,已從單純的灌排管理任務,演進成多元化的組織功能,而農 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標準多年來卻仍然使用建立在傳統農田 水利灌排管理任務之基礎上,以灌溉面積計算員額編制,未免不合時 宜,因此農田水利會在現今業務轉型下,其組織編制及員額標準亦應 配合農田水利會之新任務內容及未來業務發展。

而編制為動員人力之標準,可決定事業之隆替,編制員額之補用 和刪減,應以事業為依歸,而編制應依各該水利會之事業為指標,雖 不應擴大,亦不應過份緊縮。因此為解決目前農田水利會人事編制之 僵化及不合理之處,以及因應農田水利會業務轉型,因此本研究依據 新的組織機能、經營環境、人事制度及財務規劃等議題,作為農田水 利會新的組織編制及員額之制定的計算原則。

一、現行編制

現行農田水利會各會之人員編制之員額計算係依照民國 80 年當 時之主管機關-台灣省水利局所核定之員額人數,但若按民國 75 年農

田水利會之員額編制依組織規程之規定每 155 公頃設置 1 人計算,民 國 79 年全省農田水利會事業面積 389,867 公頃計,全省農田水利會 之總員額應為 2,515 人,但當時之主管機關-台灣省水利局審度各地農 田水利會實際經營現況及業務重點,適度彈性調整,以解決當時員額 編制法制制度之僵化,以符時宜,經核定正式員編制全省總員額為 3,060 人(調整比率達 21.67%)。如表 5-6

現行編制與法制編制百分比比較計算式: 【80 年主管機關核 定額- (各會面積/155) 】/法制面積計算額*100%

表 5- 6:各會現行編制(民 80 年法制員額與實際核訂員額比較表) 80 年 面

80 年面積換算 應有員額數

80 年水利局核 定員額數

與 80 面積換算應 有員額數比較

調整百分比

宜蘭 19869 128 123 -5 -3.91%

北基 5416 35 35 0 0.00%

桃園 26083 168 192 24 14.29%

石門 12824 83 94 11 13.25%

新竹 6752 44 49 5 11.36%

苗栗 10059 65 77 12 18.46%

台中 33022 213 225 12 5.63%

南投 12577 81 94 13 16.05%

彰化 46198 298 323 25 8.39%

雲林 66384 428 562 134 31.31%

嘉南 78929 509 698 189 37.13%

高雄 20186 130 214 84 64.62%

屏東 25606 165 211 46 27.88%

台東 13505 87 88 1 1.15%

花蓮 12457 80 75 -5 -6.25%

計 389867 2515 3060 545 21.67%

此制度沿用迄今己逾 20 幾年,多年來未見有農田水利會對此調 整制度,有所意見!可見當時員額調整政策的確較能符合農田水利會 之經營現狀,雖說如此,但從表中,我們可發現有幾項數據值得探討

研議:

(一)苗栗水利會當時員額編制之調整為 18.46%,但該會為明德、

大埔二個水庫之管理機關(全省農田水利會僅嘉南及苗栗有水庫管理 單位),該二個水庫依經濟部水利署安全評估之標準應為 20 人為最適 當之人力配置,此為合理現象。

(二)惟南部雲林、嘉南、高雄、屏東等四個水利會,人員編制較 以灌溉面積計算調幅均超過 27%以上,尤以高雄水利會為最!竟達 64.6%,應非合理正常之因。

(三)而東台灣之宜蘭、花蓮兩個水利會,不增反減,也非合理之 因。而南投水利會其員額編制之調整增加 13 人,比例為 16.05%,頗 令人值得去探討,因該會既無多角化經營事業,有足夠的財源收入,

又非都市型之水利會,而其灌溉面積又有 1 萬 2577 公頃左右,與花 蓮水利會 1 萬 2457 公頃差不多,而花蓮會核定員額為 75 員,反而是 減少 5 人,確有不合理之處。

(四)扣除此等不合理現象,並參照其他水利會之核定標準,重新 檢視民國 80 年主管機關所核定各農田水利會之員額調整所增加之幅 度,應以灌溉面積計算之基本員額 10%-15%稍作限制,才不失公允,

也較為適妥。

(五)事實上,民國 75 年農田水利會之員額編制於組織規程中每 155 公頃設置 1 人之規定,主管機關並未對全省農田水利會徹底嚴格 實施,因此全省各地農田水利會從民國 80 年使用台灣省水利局依各 地農田水利會實務狀況所核定的員額編制,雖仍有些許缺失及部份不 合理之處,但沿用迄今,習慣多年,雖有小許爭議,但未礙機關組織

之正常運作,可見該員額編制之計算核定遠比以法制規定用灌溉面積 之計算較為合理,故本研究將依現行各農田水利會所使用之員額編制 (即民國 80 年省水利局所核定),作為計算之基本範疇。

二、新基數之擬定

本研究參照 80 年度當時之主管機關--台灣省水利局所核定之正 式員額標準來做為基準,即不全以灌溉面積計算,而是再加上目標調 整員額以作為核定編制,並參照內政部於民國 88 年 8 月所通過的地 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各縣市政府因精省所增加之員額計算公 式:

各 該 縣 市 人口數

各 該 縣 市 面積

各該縣市自主 財源比率 5000 人* 23 縣市

人口總數

*60%+ 23 縣市面 積總和

*10%+ 縣市自主財源 比率之和

*30%

農田水利會之機關組織由第二章說明可詳知係由會本部及各水 利工作站共同組織而成的一個事業團體,因此農田水利會組織之員額 計算,必先保障機關組織重心之基本數,故基本員額應以本會基本人 數加上工作站基本人數,有其基本之人員為之行政,才得以稱之為機 關,如此計算方式,則可以改善僅以灌溉面積為參數因子計算之不合 理現象,如瑠公、七星等都市型水利會,全會事業區域灌溉面積均不 足 800 公頃,若以灌溉面積換算,全會人員應不到 6 人。

因此,農田水利會員額之計算標準雖沿用民國 80 年主管機關所 核定之計算方式,以基本員額加上調整員額之員額合計計算,作為各 地農田水利會人員編制人數,但為改善上述不合理之處,以及參照上 述計算公式原則其立意精神,農田水利會基本員額編制計算方式,則

應加入基本人員數、工作站站數,並在調整員額上改採多角化經營之 事業收入數據等參數為依據,以做為新的人力規劃之計算模式,並將 所參照之縣市政府增額人口數之計算參數,改以本會人員基本數+工 作站人員基本數計之,做此改變,主要原因係保障都市型水利會雖因 經營型態改變,但仍能保有機關之基本人數,並可兼顧其他尚有非灌 溉管理業務之人員計算(可參後二頁工作站基本配置),而面積則仍以 灌溉面積計之,而各該縣市自主財源比率則以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 收入參數計算。

三、新的員額編制計算方式

因此農田水利會新的員額計算方式分為『基本員額』及『調整員 額』二部份,『基本員額』為員額計算之最主要部份,其計算參數因 子有三項分別為「本會基本人數」、「工作站基本人數」、「灌溉面積」, 而『調整員額』其計算方式係根據基本員額轉換而得,彈性調整,並 無確切之定數,其計算參數因子僅有一項為「多角化收入」,以各會 之收入計算出『調整員額』數量,最後之核定員額編制則為『基本員 額』及『調整員額』二者之加總。

基本員額:農田水利會應訂有法定之基本配置人員。

調整員額:有收入且能有負擔其用人費用者依收入比例配置

基本員額 調整員額

本會基本人數 工作站基本人數 灌溉面積)

+ 近三年多角化經 營平均收入計

= 核定員額編制

基本員額仍按各地農田水利會之灌溉事業面積計算,調整員額則 按基本員額之 10%-15%作為增加員額標準,兩者合計為總員額之管 制目標,經整理 94 年各農田水利會之最新灌溉面積為 378,234 公頃,

經以 155 公頃計之總員額編制應為 2,442 人此為基本員額,而加上調 整員額以基本員額 10%計之,總員額編制人數為 2,686 人,如調整員 額以基本員額 15%計之,總員額編制人數為 2,808 人。

以後各節有許多計算式,茲將各參數代碼及計算式說明如下:

【D】: 80 年水利局核定員額數(現行編制)

【G】: 94 年灌溉排水面積(公頃)

【H】: 96 年依面積換算應有員額數(法定編制) 【G】/155

【I】: 本研究之各會工作站站數

【J】: 本研究之基本員額數 10 人

【K】: 本研究之工作站站數*2 人 2*【I】

【L】: 面積換算/220 【G】/220

【M】: 本研究基本員額數合計比 【J】+【K】+【L】

【P】: 多角化經營 3 年平均收入(千元)

【Q】: 各會可調整員額數 10% 【M】*10%

【R】: 以金額計算各會可增加人數 【P】/750 萬元

【S】: 以金額計算後各會可增加人數以 10%為上限

【Q】-超過【R】-未超過

【T】: 本研究合計總員額數(10%) 【M】+【S】

【U】: 10%總計與 80 年核定額(現行編制)比較【T】-【D】

【V】: 10%總計與 80 年核定額(現行編制)比較百分比百分比 (【U】/【D】)*100%

【W】: 各會可調整員額數 15% 【M】*15%

【X】: 以金額計算各會可增加人數 【P】/500 萬元

【Y】: 以金額計算後各會可增加人數以 15%為上限

【W】-超過【X】-未超過

【Z】: 本研究合計總員額數(15%) 【M】+【Y】

【AA】: 96 年依面積換算應有員額數(法定編制)+80 調整=合計

【H】+【E】

【AB】: 本研究基本員額數合計+80 調整 【M】+【E】

【AC】: 本研究總計-(96 依面積換算應有員額數(法定編制)+80 調整額)

【Z】-【AA】

【AD】: 本研究總計-(96 依面積換算應有員額數(法定編制)+80 調整額)

百分比 【AC】/【AA】*100%

【AE】: 本研究總計-(本研究核定基本額+80 調整額)

【Z】-【AB】

【AF】: (本研究總計-(本研究基本額+80 調整額))百分比

【AE】/【AB】*100

【AG】: 本研究總計(15%)與 80 年核定額(現行編制)比較

【Z】-【D】

四、基本額計算參數因子說明 基本員額:

(一)本會基本配置:

各會設有會長、總幹事,並設置總務組、工務組、管理組、財務 組、主計室、人事室、資訊室、輔導室等 8 組室,各會均有 10 人可 計,共 150 人。

改善了都市型水利會雖因經營型態改變灌溉面積驟減之下,仍能保有 機關之基本人數,例如北基會、七星會、瑠公會

(二)工作站基本配置:

工作站之設置依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應在灌 溉排水面積二千公頃以上四千公頃以下之範圍設一工作站。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不受面積之限制:一、業務 性質特殊。二、灌溉面積分散。三、區域隔離交通不便。」故當初各 農田水利會均係依水系、灌溉系統、交通位置、人文地理、農民習慣

及地方風情等等因素劃分設置工作站區域,沿用迄今,因工作站組織 間如需有所調整,就必須透過冗長的法制作業程序,首先需提至會務 委員會修正機關組織法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能增廢調整工 作站,因此各農田水利會轄內各工作站設置均有相當悠久的歷史背 景,其組織難以輕易改變,故員額編制考量各農田水利會工作站之數 量,每站以 2 人計,保障其人數,應為合理!再者嘉南、苗栗二個農 田水利會因有水庫業務,單以灌溉面積計算,將疏漏其人員計算,亦 不甚合理,故加上工作站為計算參數因子,適可解決上述困境,全省 農田水利會共有 286 個水利工作站(含水庫工作站),每站基本人數以 2 人計,共 576 人。

改善了兼辦有水庫營運管理業務者,如嘉南會、苗栗會等,因以 往水庫業務者設有工作站,但其轄區內並無灌溉面積可供計算

(三)灌溉面積:

全省農田水利會總員額編制數依農委會 96 年按灌溉面積計算後 最新核定為 2442 人,按此基本人數計算,扣除本會基本人數 10 人*15 個水利會=150 人,及工作站基本人數 2 人*286 個水利工作站=572 人,餘 1720 人,以現有灌溉面積 378234 公頃,經計算約為 219.9 公 頃設置 1 人,調整為 220 公頃設置 1 人,最後經計算結果,基本員額 調整為 2,441 員。

改善了灌溉面積已從原有編制加權比例從 100%降至到 61%,以 往各會為維持其原有人數編制,面積不實之現象可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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