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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面及資訊面之修正建議

第四章 國外裝修管理及資訊建立方向探討

第四節 制度面及資訊面之修正建議

一、 裝修行為特性分析

(一)住戶裝修支出較高者未必偏好聘請專業設計師進行 規 劃,藉由一般宣傳媒介,例如室內設計裝潢雜誌,或是 任憑包工提供施工的建議即可接受。部份原因是為了省 錢,導致在交易過程中極易產生摩擦或糾紛,但缺乏合 理之消費合約規範,成為隱憂。

(二)住戶裝修成為現今社會的普遍生活方式,且支出花費 高低與社經地位狀況相關,社經地位高者願意投注較多 花費,但較低所得者住宅之品質則鮮少維護,極易造成 窳陋住宅集中且缺乏維護,影響環境市容及地區發展。

並且民眾對於如何經由房屋改善來維護資產價值及使用 效益仍缺乏認知,亟待宣導。

(三)相較於國外常見的自己動手作 DIY,是花費較低的裝 修方式,但在國內並不普遍,然而近年來自行組裝家具 及維修大型賣場的崛起(例如 B&Q 特力屋),以及自行點 工進料,或者看看雜誌要求包工施作的設計層次 DIY 模 式,因可兼顧設計自主性及經濟考量故頗為盛行。然而 多數民眾的立意多偏向室內美化為主,對於如何檢視屋 況是否需要委請專業協助之判斷能力十分不足,亟需可 提供民眾簡易了解的資訊為輔助參考。

(四)民眾僱請裝修相關服務的類型,在普遍非正式包工運 作的現實考量下,本文嘗試依據成本、內容、專業服務

既有住宅裝修支出影響因素及管理探討 第五章 住戶裝修管理機制擬議

修,除 了室內裝修 業、開業 建築師 、及營 造業,以及 家具業

既有住宅裝修支出影響因素及管理探討 第五章 住戶裝修管理機制擬議

表 5-2、 住 戶 裝 修 管 道 來 源 比 例 裝 修 管 道 比 例 設 計 公 司 20.2%

一 般 包 工 44.1%

家 具 廠 商 12.3%

自 己 動 手 7.2%

其 他 16.2%

合 計 100%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研 擬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台灣地區九十二年第三季購屋動 向單次專項調查,針對民眾裝修管道的選擇(如表 5-2) , 在現行法令制度已具完備架構下,為何僅有 20.2%民眾委請 設計公司,仍有 44%民眾仰賴一般包工,究其原因,導致民 眾普遍找一般木工施作的主要因素,應是節省成本的考量 。 因此,唯有透過民眾的自覺,專業服務足以確保居住品質,

方能普遍扭轉此種觀念。

(一)宣導民眾重視住宅裝修維護之柔性管理

日本現行舊有住宅裝修後住宅性能檢查制度,國內裝修 前申請許可制度,皆有不易落實之困境,現階段或可先行推 動住戶裝修過程中的資訊宣導為起點,達成柔性管理之目的。

(二)協助民眾建立住宅資產自我管理的觀念

室內裝修是屬於民眾自發式的品質提昇行為,宜加強宣 導民眾對於正確之裝修行為認知及規範。包括消極的防止違 法知識及糾紛處理要點,以及如何正確裝修提昇居住性能,

增進使用價值。

(三)在現行公寓大廈相關管理制度的基礎下,強化管理 委員會對於裝修活動之監督功能,以及推動獎 勵補 助。

多數民眾在室內裝修時多規避申請,一般民情壓力下,

也鮮少有住戶願意提出檢舉,則要仰賴管委會職能。但是住 戶及管理委員會對於裝修專業普遍知識不足,且無法主動監 督住戶專有部分之裝修是否破壞建 築安 全,成為潛 在隱憂 。 然而管委會與住戶接觸頻繁,可獲 知 現 況 問 題 , 亟 需 在 制度 面上透過相關專業人員進駐 , 以維護社 區整體 住戶權益 為前 提下,產生制衡作用,並發揮主動監督功能。

(四)在現行政府部門調查架構下擴充裝修市場資訊,作 為政策研究基礎。

目 前 政 府 部 門 對 於 民 眾 住宅 裝 修 資 訊 掌 握 仍 為 有 限 。 依 據行政 院 主 計 處 家 庭 收 支 調 查報 告民國 八十八至九 十年 間住 戶的住宅改善花費總額約為1,574億元,若包含家具及家庭設 備費則總額高達4,020億元。行政院主計處民國八十四年「八 十四年 人口及居住調查」經估計住 宅整建市場規模平均 年約 1420億 元 。 以 及 從 產 業 面 調 查 , 依 據行政院主計處民國90年 工商普查,住宅裝修相關產業全年產值約為500億元1

然 而 , 依 據 本 研 究 較 精 確 的 估 計 , 以 2%折 舊 率 卻 有2.9%

1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民 國 九 十 年 工 商 普 查 定 義 行 業 分 類 別 , 如 本 節 四 、

( 一 ) 說 明 , 將 前 述 類 別 民 國 九 十 年 全 年 產 值 加 總 後 , 僅 計 算 住 宅 工 程 部 分 得 知 。

既有住宅裝修支出影響因素及管理探討 第五章 住戶裝修管理機制擬議

之品質提昇率 狀況 下 , 當 居 住 服 務 單 位 價 格不變,則每 年居 民 實 際 投 入 了 40,000億 *(0.02+0.029)=1,960億 在 住 宅 之 修 繕與品質改良。

面對未來龐大的非新建住宅存量影響環境品質改善課 題,政府部門應如何思考因應之道。本研究在學理上依據住 戶居住調整理論之基礎,將住宅裝修與居住遷移行為整合,

以建立住宅裝修行為與社區及都市發展之關聯性架構,可提 升擴大研究應用效益,然而尚需有充分之調查資訊支持政策 研擬。三、制度面之建議

針對現 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 理條例 之裝修業執業許可制 度,尚 無法 完全規範 非正式 部門之產業活動。較好的著 力點 應是,在現行 公 寓 大 廈 相 關 管理制 度的 基 礎 下 , 強 化 管 委 會 對於裝修活動之主動監督功能。

有 關 住 戶 應 遵 守 事 項 規 定 , 依 據 公 寓 大 廈 管理條 例第六 條 , 第 一 款 對 於 限 制 妨 害 其 他 住 戶 之 安寧 、安全及衛生,及 第二、三款因維護、修繕需要進入 專 有部分、約 定專用 部分 或共用部分不 得 拒 絕 之 規 定 , 以 及 第 四 款 於 維 護 修 繕 專 有 部 分 、 、 、 必 須 使 用 共 有 部 分 時 , 需 經 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 會 之 同 意 後 為 之 等 , 仍 屬 消 極 配 合 處理事 項 之 層 次 , 宜 提 昇 管 委 會 之 主 動 監 督 機 制 。 然 而 , 若 由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推 選 住 戶 擔任之管理負責人,未必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無法落實監督。

因此,因應未 來物 業 管理維 護 公 司 日 趨 普 及 之 趨 勢 , 依 據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 第三 條第十一 款,對 已成立 管理委 員 會 之社區而言,必須聘請管理服務人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

且該管理服務人須受專業訓練取得資格2。則應強化管理服務人 之職能,基於維護全體社區住戶權益立場,進行查核。

此 外 , 有 關 某 些 建 設 公 司 在 新 購 屋 交 易 階 段 契 約 中 訂 定,進 行室 內 裝 修 時 應 通 知 管 委 會 及 管 理 服務人,但在房屋 換手時則無法規範,因此需要在公寓大廈規約中明定。

一、建議於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申請室內裝修審核 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加註「需經住戶管理委員會 及管理服務人同意查核相關書圖」。

二、 建議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加註「於施 工前應經過管委會備案」。

三、 提昇公寓大廈規約之管理功能,建議增訂社區裝潢施工 管理辦法,住戶(租屋者或自有者)裝修,須通知管委 會及管理服務人,並應繳交裝潢履約保證金,以有效管 理裝修過程中之社區品質、廢棄物處理、及不良施工損 害賠償等。

四、社區裝修案件管理績效列入優良公寓大廈管理社 區 評 選 事項,以爭取地方政府積極補助獎勵,針對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維持維護修繕費用。以及頒發性能維護 獎章等。

四、資訊面之建置建議

2依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公 寓 大 廈 事 務 管 理 人 員 應 先 參 加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公 寓 大 廈 事 務 管 理 人 員 講 習 , 並 應 經 測 驗 合 格 領 得 講 習 結 業 證 書 後 , 備 具 申 請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講 習 結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其 影 本 各 乙 份 ,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認 可 證 後 , 始 得 擔 任 。

既有住宅裝修支出影響因素及管理探討 第五章 住戶裝修管理機制擬議

裝修活動如此活絡,但現有之政府部門所能掌握的資訊 仍為不足,主要原因在於某些調查項目無法對應或者不合 時 宜,無法確實掌握民眾處理住宅裝修及裝潢美化之內容。建 議現階段可於現行長期舉辦之人口或居住相關調查中,以增 列居住裝修問項方式辦理,最為省時有效,亦有助於掌握現 況,研擬具體政策措施並落實執行效益。

參考國外住宅裝修調查內容架構,並比較兩項國內長期 辦理且較具規模的調查,分別是具有產業供給面特性的「行 政院主計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3,以及具備需求面特性的「行 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二者有關住宅裝修消費支出問 項宜互為一致。並且仍以行政院家庭收支調查較為合適進行 住戶裝修需求調查,該調查雖已區隔將家具設備及裝修支出 區隔,但在部分項目內容則稍有不合時宜4。因此,為強化我 國調查資訊整合,研析產業類別資訊供業界參考。初步建議 問卷內容修正如下:

(一)三、住宅概況中增加「屋齡」問項。

(二)六、經常性支出(七)家具及家庭設備(3)家庭耐 久設備—增加衛浴設備,以及無障礙設施問項。

(三)六、經常性支出(七)家具及家庭設備(1)家具設 備—修正:

3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民 國 九 十 年 工 商 普 查 定 義 行 業 分 類 別 , 與 住 宅 裝 修 相 關 者 有 三 類 , 分 別 是 營 造 業 中 的 「 建 物 裝 修 及 裝 潢 業 」 ( 行 業 編 號 4 1 0 0 ) ,

「 房 屋 設 備 安 裝 工 程 業 」( 行 業 編 號 3 9 0 2 ), 以 及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中 的「 室 內 設 計 業 」 ( 行 業 編 號 7 1 0 1 ) 。

4住 戶 之 住 宅 裝 修 消 費 支 出 包 括 1 . 塌 塌 米 換 面 、 門 窗 、 屋 頂 、 地 板 、 鎖 、 爐 灶 之 建 材 裝 修 費 ; 2 . 電 燈 及 電 氣 、 自 來 水 、 瓦 斯 設 備 之 裝 修 費 ; 3 . 其 他 有 關

4住 戶 之 住 宅 裝 修 消 費 支 出 包 括 1 . 塌 塌 米 換 面 、 門 窗 、 屋 頂 、 地 板 、 鎖 、 爐 灶 之 建 材 裝 修 費 ; 2 . 電 燈 及 電 氣 、 自 來 水 、 瓦 斯 設 備 之 裝 修 費 ; 3 . 其 他 有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