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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說明及樣本特性

第二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資料說明及樣本特性

一、調查調查對象、時間、方法

依據前文提出之概念架構,整體而言,在居住生涯中的 任 何 階 段 皆 可 能 出 現 住宅裝 修 調 整 需 求 , 為了補 足 過 去 相 關 調查忽略的遷移過程中之搬家裝修行為4調查,以及考量遷移 階段之裝修行 為 較 為 頻 繁 , 有 裝 修 知 受 訪 樣 本 較 多 應 有 助 於 調查聚焦,因此本研究之問卷調查 對 象係針對 已經進 入購屋 遷移決策過程中的住戶之家計負責 人 為主。田 野調查 方式係 以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九十二 年第 三 季 購 屋 需 求 動 向 計 畫 , 以 增列問項方式進行。

有關受訪對象定義方面,「完成購屋遷移者」是指已經 購屋並在銀行 辦理貸 款 的 住 戶 ; 「 預 期 購 屋 遷 移 者 」 是 指 在 仲介公司搜尋房屋的住戶。 調查調查對象、時間、方法 說明 如後:

(一)調查對象

1.完成購屋遷移者: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 銀行、彰 化 商 業 銀 行、華 南 商 業 銀 行、第 一 商 業 銀 行 、 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國 際商業銀行、中央信託局、華僑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

4國 內 住 宅 裝 修 調 查 並 無 完 整 之 研 究 架 構 , 且 資 料 尚 不 完 整 。 近 年 來 居 住 調 整 及 住 宅 改 善 相 關 調 查 僅 有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八 十 四 年 人 口 及 居 住 調 查 」 , 但 排 除 了 搬 家 時 之 裝 修 , 僅 屬 於 一 般 居 住 期 間 之 裝 修 需 求 , 忽 略 了 實 際 生 活 經 驗 中 常 見 的 搬 家 裝 修 行 為 調 查 。

既有住宅裝修支出影響因素及管理探討 第二章 研究設計

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中 興 商 業 銀 行、板 信 商 業 銀 行 、 華泰商業銀行等共 20 家本國銀行之核准辦理購屋貸款 的新貸款戶為主。

2.預期購屋遷移者:21 世紀房屋、力霸房屋、太平洋房 屋、中信房屋、北區房屋、永慶房屋、永慶不動產、住 商不動產等八家仲介公司,各分店的「帶看」或「上店」

顧客。為有意願購屋但尚未購屋者。

(二)實施期間

問卷調查期間由民國 92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止。

(三)調查方法

完成購屋遷移者方面則由銀行已核貸客戶填寫問卷;預期 購屋遷移者方面由到仲介公司看屋 並由房 仲經紀 人帶看房屋 的 顧 客 填 寫 問 卷 。 在 調 查 期 間 結 束 後 , 由 各 銀 行 分行或 仲 介 公司分店匯總填寫完成之問卷,統一寄回。

二、問卷回收狀況與抽樣誤差

調查回收狀況如表 2-1(完成購屋遷移者)及表 2-2(預期購 屋遷移者)。本季調查計抽樣 20 家銀行共 323 家分行,完成問 卷 1,670 份,因有些購屋者並非於本季購屋,因此統計在本季 購屋的有效問卷僅為 893 份。承作分行回收率為 64.3%,平均 每家分行完成約 10.6 份問卷;完成購屋遷移者問卷在 95%的 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正負 3.28%。

本季預期購屋遷移者問卷季抽樣 8 家仲介公司共 199 家 分店,完成問卷 1,124 份,有效問卷合計為 1,075 份。承作仲 介店頭回收率為 27.6%,平均每家仲介店頭完成約 20.4 份問 卷。預期購屋遷移者在 95%的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正負 2.99%。

表 2-1、各縣市完成購屋遷移者問卷回覆情形(貸款購屋)5

調查縣市 回覆份數 有效樣本數 回覆分行數 抽樣分行總

回覆分行比

平均每家分 行份數

台北市 198 106 23 67 34.3% 8.6

台北縣 340 187 38 77 49.4% 8.9

桃園縣 287 163 18 42 42.9% 15.9

新竹市 63 34 5 12 41.7% 12.6

新竹縣 80 42 8 9 88.9% 10.0

台中市 192 108 14 29 48.3% 13.7

台中縣 121 63 15 28 53.6% 8.1

高雄市 247 126 21 38 55.3% 11.8

高雄縣 142 64 14 21 66.7% 10.1

小計 1,670 893 156 323 48.3% 10.7

( 資 料 來 源 : 摘 要 彙 整 自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 2003)

5表 2 - 1 中 之 樣 本 數 及 分 行 / 店 頭 數 皆 為 以 調 查 分 行 / 店 頭 所 在 縣 市 為 統 計 分 類,而 報 告 書 內 文 分 析 則 以 購 屋 者 實 際 購 屋 / 第 一 優 先 購 屋 縣 市 為 統 計 分 類。

既有住宅裝修支出影響因素及管理探討 第二章 研究設計

(二)除上述狀況外,基於保全所有可用資訊及避免因全數 剔 除 方 式 使 得 樣 本 數 過 少 而 產 生 未 知 的 統 計 偏 誤 , 因 此 其 他 問 項 的 缺 失 資 料 採 用 逐 對 剔 除 法(pair-wise deletion)處理,即就分析時用到的變數出現缺失值者進 行剔除,但保留缺失值以外的變項資料納入統計中。

關 於 無 效 樣 本 的 處 理 , 基 本 上 若 購 屋 區 位 不 在 本 案 討 論 之 九 縣 市 內 者 , 即 視 為 無 效 樣 本 。 而 由 於 銀 行 的 回 收 問 卷 中 , 有 部 分 問 項 反 映 受 訪 者 並 非 於 本 季 購 屋 , 研 判 可 能 基 於 單 純 借 款 需 求 而 貸 款 。 此 外 , 由 於 購 屋 行 為 過 程 中 , 從 決 定 購 屋 、 過 戶 到 貸 款 , 一 般 都 會 有 一 段 時 間 落 差 , 且 購 買 預 售 屋 者 可 能 在 數 年 前 即 已 簽 訂 合 約 , 因 此 本 調 查 就 以 下 條 件 進 行 有 效 樣 本 的 判定:

1.購屋時間在當季及前一季的樣本視為有效樣本。

2.購屋類型為預售屋,且購屋時間在三年以內者視為有 效樣本。

既有住宅裝修支出影響因素及管理探討 第三章 住宅改善消費模式

第三章 購屋搬家者住宅改善消費行為模式

第 一 節 購 屋 搬 家 者 住 宅 改 善 原 因

本 節 主 要 分 成 三 部 份 , 先 是 從 居 住 調 整 經 濟 行 為 的 脈 絡,釐清住宅 改 善 如 何 成 為 住宅需 求 研 究 的 重 要 議 題 ; 其 次 回顧居住調整 行為 選 擇 的 文 獻 , 就 決 策 行 為部分已經完成何 種階段的討論 , 提 出 可 能 的 補 充 觀 點 ; 之 後 則 是 從 探 討 影 響 住宅改 善 消 費 偏 好 因 素 的 角 度,回顧與住 宅消 費有關的文 獻 如何聯 繫 上 對 住宅改 善行為 的 解 釋 , 嘗 試 抽離出 較 具 意 義 的 影響變項,建 立解 釋 變數的 範 圍 架 構 , 並 藉 以 鋪 陳 研 究 主 軸 之形成。

住 戶 在 自 身 條 件 及 其 居 住 需 求 變 動 之 間 互 動 引 發 動 態 調整行 為的討 論, 主要依據 效用 理 論詮 釋 住 戶 消 費 均 衡 水 準 的消長狀況,應用於遷移選擇行為分析。大致有社會學取向1

1遷 移 調 整 可 視 為 一 種 社 會 行 為 , 社 會 學 者 對 於 遷 移 原 因 的 解 釋 立 基 於 人 口 流 動 源 自 於 所 居 住 區 位 或 住 宅 的 推 動( p u s h ), 以 及 住 戶 對 新 居 住 地 點 的 拉 力( p u l l )雙 重 作 用 的 結 果,居 住 不 滿 意 衍 生 換 屋 壓 力 導 致 住 戶 遷 移。W o l p e r t

( 1 9 6 6 ) 、 S p e a r e ( 1 9 7 4 ) 等 人 皆 指 出 住 戶 搬 家 決 策 取 決 於 居 住 不 滿 意 的 程 度 是 否 超 過 所 能 承 受 的 壓 力 「 門 檻 」 。 W o l p e r t ( 1 9 6 6 : 9 2 - 9 3 ) 認 為 住 戶 恆 處 在 壓 力 及 限 制 之 間 , 期 望 與 所 處 社 會 及 環 境 取 得 持 續 的 和 諧 , 當 住 宅 地 點 所 受 的 壓 力 超 過 人 們 對 住 宅 環 境 的 忍 受 水 準 時 , 則 不 和 諧 感 促 使 其 尋 找 新 的 居 住 地 點 , 因 此 遷 移 決 策 是 因 應 環 境 壓 力 下 的 調 整 行 為 。 S p e a r e( 1 9 7 4 ) 則 延 伸 前 述 研 究 定 義 的 壓 力 門 檻 模 型( s t r e s s - t h r e s h o l d m o d e l )概 念 , 檢 視 居 民 的 居 住 滿 意 與 否 及 遷 移 決 策 之 間 的 關 係 , 他 認 為 每 個 家 戶 在 特 定 居 住 地 點 都 會 受 到 家 戶 特 質 、 住 宅 特 質 、 與 當 地 社 區 的 親 近 程 度 所 限 制 , 這 些 限 制 其 實 是 反 應 在 居 住 滿 意 水 準 上 , 若 家 戶 表 現 出 不 滿 意 ( r e s i d e n c e

的壓力門檻模型,以及居住消費失衡經濟模型2兩部分;前述 Per-Anders Edin and Peter Englund(1991)首先反駁剛搬 家者處於均衡的觀點,質疑剛搬家 者正 處於需 求曲線上的 看

既有住宅裝修支出影響因素及管理探討 第三章 住宅改善消費模式

均 衡 的 過 渡 做 法 , 以 及 較 無 效 率 的 次 要 選 擇 ? Amanda Littlewood and Moira Munro( 1997) 認 為 住 宅 消 費 特 徵 的 轉移是 不連續 的 發 生 , 購 屋 者 從 買 屋到下 一次買 屋之間的居 住 消 費 是 持 續 進行, 持 續累 積一段時間之後住宅 服務方能調 整向上躍升,藉由房屋改善增加的 居 住服務可以 改善期 望水 準 與 實 際狀況 的 差 距 。 並 且 比 較 不 同 住戶特徵的 改善選 擇後 發現, 不論搬 家 與 否 , 進 行 房屋 改善住戶 之經濟 特徵皆優於 不改 善 住 戶 。 因 此 認 為不應把搬 家和改善 行為切 割來看 , 住 戶是透過搬家及房屋改善二者併用的手段調整居住均衡。

一、剛搬家者是否需要住宅改善

如 同 多 數 研 究 觀 察 到 的 , 將 研 究對 象 設 定 為 已 經 完 成 遷 移的剛搬家者之調整 行為 , 成 為 同 時 分 析 遷 移 與 住宅改 善行 為特質的方法。然而文獻討 論住宅 改善在 居住生 涯中扮演的 角 色 ,仍未 獲得一致 的看法。 造成此種 歧 異的結果, 可能由 於 居 住調整 選擇程序 的差異 所致。回顧相關研究 行為模式的 實 證 模型設 計,可歸 納出兩 種分析 觀點, 即剛搬家者 沒有改 善需求,以及剛搬家者有改善需求 。認為 剛搬家 者沒有改善 需求者,較強調遷移的調整功能, 搬家可 以提升 居住者的效 用極大化。認為剛搬家者有 改善需 求者, 則是認為住宅 改善 在居住過程中恆常存在,隨時彌補居住者消費失衡的差距。

二、剛搬家者沒有明顯的改善需求

首先,認為剛搬家者沒有改善需求者,普遍假設住戶的調 整 採 取 單 一 選 擇 模 式 。不論 在程序 上住戶 是先決定要不 要搬

家 、 然 後 決 定 要不要 改 善 的 分 階 段 決 策 順 序 , 或 者 同 時 在 搬 家 、 改善、或忍 耐之間作 選擇,皆 導致將遷 移或 不遷移、以 及改善行為區分開來討論。

例如 Mendelsohn R.(1977)純粹住宅改善投資消費模式 將 遷 移 決 策 與 住宅改善 選擇分開 處 理, 僅 討論不 遷移的居住 者之住宅改善意願與花費。Galster(1987)則認為住戶是在 留在原屋、忍耐、或是改善之間作選擇,Potepan(1989)的 模 式 則 是 探 討 住 戶 在 搬 家 或 改 善 之 間 做 選 擇 。 此 外 Montgomery( 1992)建 立 的 住 戶 投 資 模 式 , 則 認 為 住 戶 同 時 在搬家、改善、或忍耐之間作決策 。 假 設 住 戶 同 時 決 定 住宅 存量水 準 以 及 調 整 方 式 以 極 大化效用 ,擁屋者 選擇住宅 存量 的投資水準之際,也同時選擇其調 整方式 是要搬 家或是在原 屋 改 善 。 住 戶 增 加 對 現 有 存 量 的 投 資 模 式 基 本 上 有 四 種 方 法:向下遷移、不做什麼改變、改善、向上遷移。

三、剛搬家者有明顯的改善需求

其 次 , 認 為 住 戶 並 非 單 一 選 擇 而 是 採 取 遷 移 與 裝 修 複 選 模 式 者 , 較 能 呼 應 Edin, P.A. and Englund, P( 1991) 的 看法;如同 Littlewood A. and Munro M.(1997)基於質疑 住 戶 採 取 某 種 單 一 的 調 整 策 略 未 必 能 夠 完 全 達 成 均 衡 的 觀 點,經過觀察住戶實際的決策調整 行為後,認為 不應把搬家

其 次 , 認 為 住 戶 並 非 單 一 選 擇 而 是 採 取 遷 移 與 裝 修 複 選 模 式 者 , 較 能 呼 應 Edin, P.A. and Englund, P( 1991) 的 看法;如同 Littlewood A. and Munro M.(1997)基於質疑 住 戶 採 取 某 種 單 一 的 調 整 策 略 未 必 能 夠 完 全 達 成 均 衡 的 觀 點,經過觀察住戶實際的決策調整 行為後,認為 不應把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