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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背景

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國憲法法庭指出,民法禁止同性婚姻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 人民權利的意涵。「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1 由 15 位大法官組成之司法院憲法法庭,做 出有利推動婚姻平權的決定,並且責成立法院應於二年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但也有 2 位大法官表示異議,黃虹霞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補充釋憲文內涵。2 吳陳鐶大 法官則提出不同意見書,反對多數意見。3 此為大法官透過釋憲,處理社會爭議案件的 例證。

大法官釋憲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涉及國家政策、公民權利,在人民生活的各種方面 都能帶來重大影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政治與司法的相互作用,在各個國家都相當 受到關注,就美國的研究來看,Dahl(1957)指出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美國政 治系統扮演的角色,不僅是主流政治同盟的代理人,更擁有自身的權力基礎,也就是獨 一無二的解釋憲法合法性。主要任務不只是確認政策合法性,更注重這些政策是否能在 民主政治的正軌上運作。不僅如此,在其他國家的研究中,Hirschl(2008b, 119)也指出,

「依賴法院或是司法手段來解決道德困境、公共政策問題,以及政治爭議」這樣的政治 司法化是二十世紀末跟二十一世紀初最重要的現象之一。

不只是民主國家,在威權國家,執政者與大法官亦有相當緊密的聯繫。雖然威權或 獨裁政體往往獨攬所有權力,立法、司法部門為執政者效力,建立社會控制、攻擊政治

1 參照司法院釋字 748 號解釋。

2 參照司法院釋字 748 號解釋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3 參照司法院釋字 748 號解釋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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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手、加強統治者的合法性、加強行政體系的功能、解決行政體系的協調問題、實施爭 議性的政策等。Moustafa(2007)在討論埃及威權政權時,也指出執政者為了處理關鍵的 行政及經濟問題,建立了一個司法獨立程度難以想像的憲法法庭。

在民主政體、威權政體中,都可以看到執政者與憲法法庭的互動,對國家各層面產 生的影響。以台灣政治發展為例,威權時期,第一屆立委、監委能不受任期限制,其合 法性基礎來自釋字 31 號解釋;而第 261 號解釋指出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應限期終止行 使職權,終結了萬年國代,間接推動台灣的民主化。然而當台灣由威權轉型到民主體制,

行政、立法部門無論是從體制外到體制內,或由下而上、由上而下的改革,都是有目共 睹的。尤其是選舉作為民主化的重要指標,其相關研究極為豐富。只有司法部門,同樣 作為三權分立的要角,研究卻較少。司法體系是否能擺脫政治力的控制,獨立行使職權?

是否能不再為執政者背書,捍衛人民基本權利?吳重禮、黃紀(2000)討論各級法院在 審理賄選案件時,是否受到政治因素影響,是台灣學界少數討論司法與民主化關係的實 證研究。如前言所述,職權涉及國家政策、公民權利的大法官,能否不受政治干涉?這 些都是尚待驗證的問題。

透過大法官的司法決策行為,可以觀察到政治部門與司法部門的互動,以及民主化 之後的憲法法庭是否有所改變。從前述的禁止同性婚姻違憲的釋憲案來看,聲請人於 2015 年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但 2017 年大法官才做出解釋。在 2015 年到 2017 年間,大 法官的立場為何產生變化?本文認為政黨輪替是相當重要的因素。

因此本文的研究問題是「政黨輪替會不會改變大法官釋憲的意見表達行為?」政黨 輪替作為民主鞏固的重要指標,對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產生哪些影響。這個問題又可以 分為兩個層次,首先,第一個問題是「政黨輪替後,大法官釋憲時的異議行為是否增加?」

如果政黨輪替促進民主鞏固,政治力對大法官干涉減弱,可預見大法官的意見會更加走 向多元化,所以異議行為應該增加。其次,「意識形態、提名總統及任期、交錯任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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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是否會透過提名大法官人選,間接影響憲法法庭的決策?而大法官違憲審查(judicial review)程序,則涉及了合議制、資歷、年齡、多數決等制度及個人因素,這些因素對大 法官釋憲行為又會有何影響?尤其是多數決制度,由於司法院不公布贊成或反對釋憲文 的大法官,不同意釋憲結果的大法官仍會被列在釋憲文文末。10 反對釋憲結果的大法 官,是否會因此提出意見書?另外,當提名該位大法官的總統下台,原反對黨的總統執 政時,大法官的意見表達行為會有何改變?而大法官的司法意識形態,對其司法決策行 為的影響力為何?因此,本文嘗試透過實證資料,證明政黨輪替、提名總統、交錯任期、

意識形態等因素,對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的影響。

10 儘管有異議的大法官可以提不同或協同意見書,但有異議的大法官是否都會提意見書,難以確認。

而部分大法官提出意見書,是出於反對釋憲文主文的論述邏輯,並非不同意釋憲結果。甚至有部分大法 官則是認為不應受理。但以上幾類有異議的大法官,都會被列在釋憲文文末,若未詳細確認附錄的意見 書,很難得知各個大法官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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