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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總統任期及統獨立場對個人意見表達的影響

第六章 大法官個人意見表達行為的實證分析

第二節 提名總統任期及統獨立場對個人意見表達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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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解釋變數,大法官提名總統任期、交錯任期,都影響大法官表達的意見性質。

李登輝總統民選前提名的大法官,與李登輝民選後提名的大法官,其意見表達行為沒有 顯著差異;但與陳水扁第一任期、第二任期、馬英九第一任期、第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

在意見表達行為上有顯著差異。交錯任期制的影響力則在於,沒有經歷交錯任期制的大 法官,其意見表達行為與經歷交錯任期的大法官有顯著差異。而李登輝提名、在陳水扁 時期仍在任的大法官,以及陳水扁提名、在馬英九時期仍在任的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 也有差異。

以上模型結果證明,提名總統及其任期、交錯任期對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的影響力。

由於是多層之廣義線性模型,無法直接以估計係數解讀,因此於下文進一步討論解釋變 數的影響力。

第二節 提名總統任期及統獨立場對個人意見表達的影響

在廣義線性模型中,解釋變數對依變數的影響力,可以由勝算比、預測機率、平均 邊際效應解讀,本文選擇以平均邊際效應,解讀統獨立場、提名總統任期、交錯任期制 對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的影響力。本節先個別討論統獨立場及提名總統任期對大法官意 見表達行為的影響,再討論同一位總統在前後任期所提名的大法官中,統獨立場相同者,

意見表達行為是否會有不同。

一、統獨立場對個人意見表達的影響 26

(一)假設檢定及詮釋

本文假設,「偏向獨派的大法官,比偏向維持現狀的大法官,較傾向提出反對意見」,

26 本文統獨意識形態分類中,包含偏統、偏獨、維持現狀、無法辨認四類。由於統獨立場無法辨認的 大法官,造成他們在統獨議題上沒有回應的原因難以考究,因此亦難以推論他們可能的意見表達行為特 性。故詮釋分析時,僅討論具有研究及學理上意義的偏統、偏獨、維持現狀三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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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統獨立場對大法官意見表達影響不顯著的原因

模型結果顯示,偏向維持現狀、偏統、偏獨的大法官,三者的意見表達行為沒有顯 著差異。不同意識形態的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沒有顯著差異的可能原因有二,首先,如 前文所述,不同於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自由主義、保守主義的分歧,已經獲得普遍的 認可。考量台灣的脈絡下,兩個大黨在國家認同議題對立,本文對大法官意識型態的定 義上,著重於國家認同,也就是統獨立場的差異。但兩大黨雖在認同上高度分歧,在經 濟及社會福利議題的分別並不明顯(Dalton and Tanaka 2007, 206)。本文認為,可能大法 官們雖在統獨立場不同,在議題立場上的變異程度不大,所以在不牽涉統獨的釋憲案時,

統派、獨派的立場反倒沒有造成對立。這部份則須進一步考量議題立場,方能驗證。

其次,統獨意識形態是高度政治爭議,牽涉層面甚廣,比起交由大法官權衡,更被 接受的處理方式是透過民意,例如涉及高度爭議的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問題,能否由釋 憲機關解釋,大法官的結論是其屬於政治問題,不應由司法機關解釋,未有任何意見書。

28 因此與統獨立場相關的案件較少進入憲法法庭,即使有人聲請,為避免任何一方支持 民眾的反彈聲浪,也為維持大法官超然中立的地位,統獨立場相關的聲請案,被受理的 可能性不大。但本文以統獨立場為主要分岐,而非其他的政策立場,也就是案件性質無 法突顯大法官在意識形態上的差距(Ramseyer 2009, 1583-1587),因此未能發揮統獨意識 形態的影響力。

28 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328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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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名總統任期對個人意見表達的影響

(一)假設檢定及詮釋

本文假設「李登輝總統民選後提名的大法官,比總統民選前提名的大法官,較傾向 提出反對意見」,「陳水扁第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比第一任期時提名的大法官,較傾向 提出反對意見」,「馬英九第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比第一任期時提名的大法官,較傾向 提出反對意見」。也就是各總統在後期提名的大法官,比起前期提名的大法官,較傾向 提出反對意見。

由於模型中,係以李登輝在民選前提名的大法官,所提出的意見性質為參照組,因 此平均邊際效應的解讀,亦是如此。表 11(見 64 頁)顯示,李登輝總統民選前、後提 名的大法官,在意見表達上都沒有顯著差異。比起李登輝在民選前提名的大法官,陳水 扁在第一任期提名的大法官,提出最反對、反對意見的機率,分別低 0. 111、0.142;提 出偏向同意、同意釋憲結果意見的機率,分別高出 0.095、0.158。陳水扁在第二任期提 名的大法官,提出最反對、反對意見的機率,分別少 0.122、0.169;提出偏向同意、同 意釋憲結果意見的機率,分別高出 0.103、0.197。比起李登輝在民選前提名的大法官,

馬英九在第一任期提名的大法官,提出最反對、反對意見的機率,分別低 0.111、0.142;

提出偏向同意、同意釋憲結果意見的機率,分別高出 0.096、0.158。馬英九在第二任期 提名的大法官,提出最反對、反對意見的機率,分別少 0.149、0.251;提出偏向同意、

同意釋憲結果意見的機率,則分別高出 0.094、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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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0.438 (p = 0.526)、1.191 (p < 0.001)、1.403 (p =0.006)、1.193 (p = 0.001)、2.149 (p < 0.001)。李登輝總統民選前、後提名的大法官,在意見表達上沒有顯著差異(Wald test X2 = 0.40; p = 0.526)。陳水扁在第一任期和第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在意見表達上沒有 顯著差異(Wald test X2 = 0.20; p = 0.654)。馬英九在第一任期和第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

在意見表達上亦沒有顯著差異(Wald test X2 = 2.56; p = 0.1099)。

從平均邊際效應來看,首先,比起李登輝總統民選前,他在總統民選後提名的大法 官,在意見表達上沒有顯著差異,與本文假設不符。其次,陳水扁第一任期、第二任期 提名的大法官,都較傾向提出同意意見。而第二任期比第一任期,出現更多同意釋憲結 果的行為,與本文假設不符。最後,馬英九第一任期、第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都比較 傾向提出同意意見。而第二任期比第一任期,提出更多的同意意見,亦與本文假設不符。

總體而言,李登輝在民選前提名的大法官,和他在民選後提名的大法官,沒有明顯 的意見行為變化,陳水扁、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提出與多數決立場一致的意見較多。

且第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都比第一任期提名的大法官,異議行為有所減少。

(二)提名總統任期影響大法官意見表達的原因

本文原先指出,不同總統的個人特性及從政經歷會導致提名不同的大法官,而出於 對司法體系的掌握程度及立法院席次多寡,將使各總統於後一個任期提名的大法官,會 出現較明顯的異議行為。然而分析結果,卻與假設相反。

可能的原因在於,一位大法官的任命,是許多不同立場的協調及折衝。提名時,總 統需要副總統、幕僚團隊、大法官審薦小組等各個團隊,協助其選出可能的人選,蒐集 必要的資訊。行使同意權時,立法院中的各個政黨基於不同利益考量,決定合作或衝突。

層層篩選的機制,使大法官任命過程不是總統的一言堂。又或者任命過程中,其他的考 量因素,像是被提名人是否代表特定利益、確保能安全過關的提名人等(Wats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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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okey 1995, 59),使總統的影響力下降。

本文認為陳水扁、馬英九在第二任期,都出現大法官異議傾向降低的趨勢,主因是 總統透過提名,使大法官們的意見分歧程度下降。原本交錯任期制的設計,讓大法官與 總統的任期不會重合,藉此降低政治影響力,同時可能促進大法官的異議行為。但參考 下圖的大法官與提名總統之交錯任期圖(見 66 頁圖 6),2003 年 10 月,第一次開始施 行交錯任期制,全部的大法官都是陳水扁提名;後來第一批任期 4 年的大法官卸任,由 於國民黨掌握國會多數,陳水扁僅提名 4 位大法官。馬英九的第一任期,一上任就提名 了 5 位大法官,期間又陸續提名 6 位,使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人數,在第一任期就佔據 多數;第二任期又成功提名 4 位,全部的大法官都是馬英九提名。

圖 6 大法官與提名總統之交錯任期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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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錯任期制的效力,在實際運作中,因為總統連任、立法院席次影響及其他政治因 素,受到了相當程度的削減。多數決制度,更使結果可能較為接近現任總統提名的大法 官,降低其異議行為的動機;若總統連任,全數大法官都是現任總統提名,更容易達成 共識,因此反倒造成第二任期同意意見居多的現象。

三、統獨立場、提名總統任期影響意見表達行為之比較

前文以平均邊際效應分別討論當總統在不同任期提名大法官時,以及大法官的統獨 意識形態不同時,對大法官意見表達性質的影響。接續,將提名總統任期與大法官的統 獨立場,同時納入考量,六個任期(三位總統,各兩任)中獲得提名的大法官,即使統 獨立場不變,意見表達行為也可能出現差異。

本文對於大法官統獨立場及提名總統任期的交互作用,於理論中有許多闡述,主因 在於台灣總統與政黨的緊密連結,政黨分歧與統獨意識形態呈高度關聯。因此透過預測 機率圖(見 68 頁圖 7),比較三位總統在不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中,偏統、偏獨、偏維 持現狀者,其意見表達的行為模式。大致而言,李登輝、陳水扁兩位總統在兩個任期所 提名的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並沒有明顯差異,但馬英九在第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無 論其統獨立場為何,都出現提出同意意見大幅增加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