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大法官整體意見表達行為的實證分析
第三節 政黨輪替影響大法官異議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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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政黨輪替影響大法官異議之原因
結合前述的文獻及理論,本文認為政黨輪替與大法官異議行為變化有相當程度的關 聯性。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大法官的意見表達行為沒有顯著增加,但第二次政黨輪替後,
大法官提出反對意見的次數大幅上升。下文將綜合理論及研究發現,解釋政黨輪替對大 法官異議行為的影響機制,並陳述在過程中可能降低或增加這種影響力的因素,比較兩 次政黨輪替影響力的差異。
大法官釋憲程序採取多數決制度,在釋憲文文末會列出所有參與審理過程的大法官 姓名,但不載明同意或反對釋憲結果的大法官,不認同釋憲結果的大法官,常會透過與 釋憲文一起公開的意見書,闡明自身立場。而且,會進入憲法法庭的案件通常是高度爭 議且複雜的,即使在釋憲結果上立場一致的大法官們,可能也會在論理過程中有所分歧,
或者案件是否應予受理、聲請人是否符合聲請資格、案件應否由大法官解釋等「案外案」
爭議。這些論理上、結果上,甚至程序上的意見分歧,在多數決制度只能傳達出一個聲 音的條件下,就會成為大法官發表異議的動機。
多數決的審理程序,固然會促使大法官發表意見,尤其是少數意見的大法官,更容 易有異議。但卻無法解釋民主化後大法官異議行為快速增長的現象,《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在 1993 年後,未曾修正,審理程序沒有變化。多數決雖然可以協助理解大 法官異議行為的動機,卻無法解釋異議行為的增長,而本文透過實證研究,證明政黨輪 替與大法官異議行為的關聯。
一、政黨輪替提供異議空間
政黨輪替對民主體制的意義業已經過豐富的文獻驗證,在 2008 年的第二次政黨輪 替後,歷經國民黨的李登輝、民進黨的陳水扁、國民黨的馬英九,二次和平且經過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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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達成的權利移轉,至少就總統黨籍而言,台灣已經通過 Huntington(1991)的兩次輪 替測驗(two turnover test),可以說是進入民主鞏固階段。兩次政黨輪替,使台灣逐漸成 為可以容納更多異議的環境,不僅是在公民社會,在大法官會議亦是如此。此外,民主 化時期,司法院成為解決政治衝突的關鍵場域,菁英們學會透過法院,而非大規模群眾 動員,來解決爭端(Mietaner 2010, 416)。
但這種透過政黨輪替所帶來的漸進式改造、學習過程,並非一蹴可幾。過往國民黨 威權統治下,箝制言論自由所留下的陰影,在民主化時期,並沒有得到太多緩解。由於 執政者(李登輝)、議會多數都仍然受國民黨掌握,大法官可能較難公開發表異議。即 使經過第一次政黨輪替,在陳水扁執政時期,立法院仍由國民黨佔據多數席次,國民黨 等泛藍陣營在立法院內的優勢,可能使政黨輪替的效果被削弱,因此對於大法官的異議 行為沒有明顯促進效果。而第二次的政黨輪替,第二次的和平政權移轉,國民黨成功自 威權政黨轉型後,重新執政時仍願意遵守民主治理原則,使以往威權時期控制言論的遺 緒,難以再牽制大法官的異議行為。這也造成兩次政黨輪替後,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的 差異。
二、政黨輪替前的選舉預期心理:執政者與大法官
討論過政黨輪替的結構性作用,接續討論政黨輪替對執政者及大法官的影響。選舉 市場邏輯指出,持續舉行選舉與持續勝選可能性的預期心理,影響執政者對司法決策行 為的干預(Ramseyer 1994)。保險理論論及政黨競爭程度是影響違憲審查權力範圍的主因 (Ginsburg 2003; Keith 2012)。霸權維持理論確認執政者為確保政策偏好,不受外在團體 干涉,賦權司法部門的行為(Hirschl 2004)。三個理論都點出執政者的預期心理,促進司 法部門的擴權。
當執政黨能在選舉中持續勝選,或者透過其他方式繼續執政,沒有讓司法部門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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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動機。預期執政者短期內不會失勢的大法官,為了避免後續可能的政治報復,面對高 度爭議的案件,其意見表達行為會有所節制。當政黨競爭程度變得激烈時,執政黨預見 選舉的不穩定性,鬆綁司法部門,大法官意見表達空間就會擴大。而大法官預見當權者 開始失去權力,反政府決策的誘因增加,可能是對政治報復的擔憂減少,也可能是要和 即將失勢的執政者保持距離,會出現策略性投敵的行為(strategically defect) (Helmke 2002),在意見表達上會有所變化。
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因為交錯任期制剛開始實行,陳水扁可以提名全部的大法官,
但受制於掌握同意權的立法院,陳水扁在提名大法官人選上並不順利。國民黨並未完全 失勢,也使大法官在意見表達行為上變化不大。第二次政黨輪替後,馬英九雖在第一任 期提名了多位大法官,但仍有數位由陳水扁提名的大法官在任,使憲法法庭中的意識形 態衝突增加;他在執政後期的施政滿意度低落,以及已經連任的經歷,都使大法官得以 預見當權者開始失去權力,因此發表反對意見的次數大幅增加。
三、小結
本文分析支持第二次政黨輪替後,反對意見次數增長的趨勢的假設,但研究結果顯 示,第一次政黨輪替的影響力並不明顯。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結構層面,政黨輪替本身 具有民主鞏固的意義,使台灣社會對不同意見的包容程度增加,但漸進式的改變過程,
使第一次政黨輪替的影響力並不明顯。二是心理層面,政黨輪替的預期心理,促使執政 黨放鬆對司法部門的控制,擴大大法官意見表達的空間,也使大法官可能有策略性投敵 的行為。
結合台灣的實際情況,在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威權政黨剛下台,立法院仍由國民黨 掌握,分立政府下,使政黨輪替的效果減弱,大法官的異議行為未有顯著增加。但在第 二次政黨輪替後,政黨競爭程度加劇,意識形態衝突激烈,為司法獨立提供空間,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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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留下了一些由民進黨提名的大法官,使憲法法庭的意見分歧程度增加,都使大法官 有動機發表更多的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