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變數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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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變數測量
19一、自變數
(一) 政黨輪替
台灣目前經過三次政黨輪替,由於第三次政黨輪替時間點太近,資料量較少,故僅 以前兩次政黨輪替作為自變數。分別是 2000 年 5 月,由陳水扁當選總統,民進黨成為 執政黨的第一次政黨輪替,以及 2008 年 5 月,由馬英九當選總統,國民黨拿回執政權 的第二次政黨輪替。本文將以兩次政黨輪替前後的執政總統為界,分為李登輝時期、陳 水扁時期、馬英九時期,共三分類,納入模型。
(二) 統獨意識形態
在意識形態的測量上,本文以統獨立場為大法官意識形態進行分類。統獨的爭議一 直是台灣社會主要的政治分歧,已經被廢止的《國家統一綱領》,為「統一」提供了相 當明確的定義,就是「一個中國」、「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只有一群「中國人」、 未來將會「統一」、互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
「獨立」的定義更為複雜,同時牽涉到歷史、政治、社會等各方面因素,過往有學 者提出界定標準「台、澎、金、馬不屬於中國,我國名稱為中華民國,或應建立台灣共 和國」(林繼文 2015, 62-63)。再考慮「統一」的反義,可以將獨立定義為「台、澎、
金、馬不是中國的領土」、「中國人與中華民國人/台灣人不同」、現狀是「獨立」、中國 和中華民國的關係是「對等的國與國關係」。
在定義「維持現狀」時,林繼文(2015, 57-58)指出「現狀」包含非統非獨的各種
19 詳細的編碼方式,請參閱附錄一之編碼簿(見 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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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也包含有條件地維持現狀。所以包含了「在某些條件下,主張台灣獨立或中國 統一,或真正維持現狀的選民」。由於統獨議題不僅是個人理念,更需務實考量兩岸現 況。因此,在針對統獨議題進行調查時,傾向詢問統獨的理念,同時容許在各種情況下 的務實選擇(耿曙、劉嘉薇、陳陸輝 2009, 10-11;劉嘉薇 2016, 6)。本文嘗試找出的
「維持現狀」者,在概念上更接近於「永遠維持現狀」、「維持現狀,看情形再決定獨立 或統一」。相較於統獨立場的理念特性,更接近於找出「維持現狀」者的務實特性,以 作為區分的標準。
張嘉尹(2006, 7-9)指出中華民國在 1949 年後出現台灣化,他稱之為「特殊的憲 法變遷」,憲法文本不變,但因為語言、概念變動,或憲法規範對象隨社會或政治變遷 改變,使憲法意義改變。對於相同的憲法、法律,大法官們有各自的詮釋,這些不同詮 釋則源於其本身的意識形態差異。對於大法官的統獨意識形態,本文以大法官受國民大 會代表、立法委員審查同意權時的答覆作為分析內容。以審查紀錄作為分析文本的原因 則是,首先,每位大法官都會受到審查,幾乎九成的大法官都被問及與統獨概念相關的 問題,資料相當豐富。其次,這些大法官在受審查時的身分是被提名人,比起已經成為 大法官之後的言論,或是被提名之前的著作,更能體現其當時的意識形態。
從這三個概念出發,在操作化上可以列出幾個指標:國號、領土、人民、主權/治 權/法權、現狀、未來走向、兩岸關係。並依據本文為大法官的意識形態之分類,也將 大法官可能的回應,分為偏統、偏獨、維持現狀、無法辨認四類(見 29 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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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名總統及其任期
由於本文僅納入民主化到第三次政黨輪替之前的釋憲文資料,期間參與的大法官共 47 位,分別出自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三位總統的提名,三位總統都分別有兩個任 期。本文認為由於時代背景的變化,社會風氣的轉換,三位總統在不同任期所提名的大 法官人選會有不同的特徵,所以本文將提名大法官的總統分為李登輝總統民選前、李登 輝總統民選後、陳水扁第一任期、馬英九第二任期、馬英九第一任期、馬英九第二任期,
共六分類,納入模型。
(四) 交錯任期制
交錯任期制,使部分大法官在任期間出現提名總統與執政總統不一致,也就是李登 輝提名的大法官,在陳水扁時期依然在任,以及陳水扁提名的大法官,在馬英九時期依 然在任。本文也將比較提名總統與執政總統一致與否,對大法官意見表達的影響。將建 立兩個交錯任期變數,一是李登輝提名的大法官,提出意見時,執政總統是否與提名總 統一致;二是陳水扁提名的大法官,提出意見時,執政總統是否與提名總統一致。並將 檢驗與不同總統產生任期交錯時,大法官的意見表達行為變化是否不同,也藉此釐清不 同總統提名的大法官,面臨交錯任期時的意見表達行為差異。
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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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變數:大法官的異議行為
本文以大法官的意見書作為依變數操作化的依據。由於釋憲文未載明同意該釋憲文 的大法官,亦未載明投票的結果,對釋憲文結果(多數決)不滿的大法官,僅能透過少 數意見書表示意見。在台灣,大法官的少數意見書可以粗分為不同、協同兩大類,其下 又有部分不同、一部不同、部分協同、一部協同等多種類型及稱呼。之所以會出現幾類 不同的意見書,其法源在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 項:「大法官 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第 2 項:「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 部之不同意見書。」但何謂原則、理由,並沒有明確的區分標準。各個大法官依照本身 對該分類的理解,將所提的意見書歸類時,可能會出現區分標準不一的問題。
黃昭元大法官針對第 745 號釋憲文提出的協同意見書中,認為協同與不同意見的區 別,應以是否支持釋憲文主文結論為判準,而非是否同意內文理由。他提出一套區分指 標,當審查標的只有一項,則看釋憲文與少數意見書的結論是否相同,區分為協同、不 同兩種意見。當審查標的有兩項以上,對於結論完全贊同的少數意見書,屬於協同意見;
對於結論完全反對的少數意見書,屬於不同意見;對於結論有贊同有反對時,則可能有 一部協同一部不同(部分協同部分不同)、一部協同(部分協同)、一部不同(部分不同)
三種意見的可能性。Krapivkina (2016, 2451)則是觀察俄羅斯憲法法庭及美國最高法院的 不同意見書,歸納出以下特徵:一、補充、詮釋或挑戰多數意見的論理。二、評價多數 意見。三、指出多數意見的錯誤。四、反對最終結論。
本文將釋憲文先區分為合憲、偏向合憲、偏向違憲、違憲四個類別,再依照意見書 描寫的內容重新分類,分為同意釋憲結果、偏向同意、偏向反對、反對釋憲結果、程序 異議五個類別。而意見表達次數以大法官提出意見書及加入他人提出的意見書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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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因為言詞辯論或採訪時提出的意見與大法官透過司法官公開發布的意見書,有根 本上的性質差異,本文不納入計算。
首先,釋憲文的分類指標有:釋憲文審查標的數目、釋憲文結論,若是審查標的數 目為一,則可接續自結論判斷是屬於違憲、合憲性解釋;若是審查標的數目有兩項以上,
則依據結論的偏向,判斷是屬於合憲、偏向合憲、偏向違憲、違憲性解釋(見圖 2)。
圖 2 釋憲文分類方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其次,本文所界定之大法官異議行為,不僅是在結果論上,更應包含程序、論述過 程。因此少數意見書的分類指標則有結論、論理、程序三個指標,三個指標中,依序為 程序、結論、論理,若是不同意受理程序,則對結論、論理過程都是反對的,因此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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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討論;若是不同意釋憲文結論,自然也會反對論理過程。因此本文從程序、結論、
論理,依序篩選大法官的意見書(見圖 3)。
圖 3 大法官意見書分類方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第一個判斷指標是大法官對程序的認同與否,涉及對釋憲文的聲請案是否受理,若 是不認同受理程序,則可將意見書直接歸類於程序異議(最反對釋憲結果)。第二個判 斷指標,當同意受理程序時,對釋憲文主文結論贊同與否。若是與釋憲文主文相異,則 接續討論第三個判斷指標,論理過程的相異程度,將意見區分為反對及偏向反對兩種。
若是結論與釋憲文主文相同,則接續討論論理過程與主文的相異程度,若是論理過程相 異,則依程度分為偏向同意或偏向反對;僅是補充原則,則將意見歸入同意或偏向同意。
(一) 大法官整體意見表達次數
本文認為,政黨輪替促進民主鞏固,會為大法官異議行為提供空間。所以政黨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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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帶動全體大法官的異議次數,以年為單位,計算該年度大法官全體的程序異議、反對 釋憲結果及偏向反對的意見總數,觀察整體大法官是否出現異議行為增加的現象。
(二) 大法官個人意見表達
大法官意識形態、提名總統、提名總統任期等因素,可能影響其個人意見表達。因 此除了全體大法官的異議總數,本文將大法官所提出的意見分類後,將所有意見以有序 多分類變數納入分析,觀察意識形態、提名總統、提名總統任期、交錯任期對大法官異 議行為的影響。
三、平移調整變數:釋憲文份數
大法官是否能提出異議,必須建立在該年度有釋憲文產生的基礎上。所以本文會計 算一年的釋憲文份數,對照同年度的大法官異議表達次數,才可以在同樣的基礎上,釐 清大法官異議行為是否產生變化。
四、控制變數
(一) 大法官由國民黨提名的比例
(一) 大法官由國民黨提名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