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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的影響因素

第七章 結論

第一節 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的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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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本章就過往文獻,結合本文之研究發現,重新梳理相關之理論,並提出綜合的解釋 與修正,再說明研究限制,以及未來可能的研究方向。

第一節 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的影響因素

我國從威權體制轉型至今,以往被認為受威權政府控制的司法部門,是否擺脫政治 控制,能夠獨立行使職權?是本文想回答的根本問題。具體而言,「政黨輪替會不會改 變大法官釋憲的意見表達行為?」問題包含兩個層次,首先是集體層次,政黨輪替對大 法官釋憲時的異議行為的影響,其次是個人層次,在政黨輪替提供空間後,多數決制度 下,意識形態、提名總統、交錯任期如何影響大法官個人的異議行為。

一、大法官集體的意見表達行為

回顧主流的司法獨立理論,選舉市場邏輯指出司法獨立根源於選舉的不穩定性,持 續選舉預期、持續勝選預期,是影響執政黨支持司法獨立的重要條件。保險理論則著重 於違憲審查權力的根源,高度政黨競爭的預期心理,會形成賦權給中立第三方來解決政 治爭端的制度,在新興民主國家中,更延伸出以選舉結果的不可預見性,促使統治者購 買政治保險的論點。霸權維持理論則點明,當面臨外在團體的威脅,執政者為確保其政 策延續,會將權力轉交給司法部門。三個理論都指出持續執政的不確定性,使司法部門 得以擴權。

立基於過往學理,本文進一步以政黨輪替作為執政不確定性的指標,並以大法官集 體的意見表達行為作為司法部門擴權的判斷依據。原因在於,民主國家中,持續執政的 不確定性,來自於是否能夠勝選,而政黨輪替,就是原在野黨勝選的分界點。將李登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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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期、陳水扁時期、馬英九時期納入負二項迴歸模型後,發現第二次政黨輪替後,大法 官集體意見表達次數的增長。

結合司法獨立理論,可以看出政黨輪替,使執政者減少對大法官的干涉。當政黨競 爭程度益發激烈,沒有任何一個政黨確定能夠持續勝選,會選擇放鬆對司法部門控制。

而大法官預見當權者開始失勢,出於與原執政者保持距離的心理,也可能是不再擔憂可 能的政治報復,會出現策略性投敵的反政府行為。但第一次政黨輪替後,佔據立法院多 數的國民黨,並未完全失勢,大法官在意見表達行為上變化不大。第二次政黨輪替後,

馬英九執政時,由陳水扁提名的大法官仍有數位在任,且在馬英九執政後期,國民黨開 始失勢,使大法官發表反對意見的次數大幅增加。

在結構上,經過兩次政黨輪替,掃除威權體制控制言論自由的陰影,使台灣逐漸成 為可以容納更多異議的環境,使大法官可以更公開的表達反對意見。同時,意識形態對 立變得激烈,許多具有爭議的議題進入司法院,使大法官有機會處理高度政治性問題,

強化其制衡作用,高度政治性的憲法法庭,也帶動大法官的異議行為。但政黨輪替的影 響力不具有立即性,第一次政黨輪替後,立法院仍由國民黨佔據多數席次,因此大法官 的異議行為沒有明顯增長。直到第二次的政黨輪替後,大法官意見表達行為才出現明顯 的變化。

就集體層次的意見表達行為而言,本文證明以政黨輪替解釋大法官異議行為的可行 性,由於政黨競爭程度加劇,以及民主化後意識形態對立,都使大法官有機會也更勇於 發表意見,而交錯任期制則造成大法官與現任者的分歧,使第二次政黨輪替後,大法官 集體的異議行為出現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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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法官個人的意見表達行為

確認政黨輪替對集體意見表達行為的影響後,本文接著討論大法官個人的意見表達 行為,也就是大法官的行為動機,以及他們如何和制度、其他政治人物互動。

在分析大法官個人意見表達行為時,從新制度主義切入,多數決制度使屬於少數的 大法官,更傾向提出異議。而大法官的意識形態也是過往研究的重心,司法意識形態意 指,法官在不違背、也不排斥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在其裁量空間,依賴意識形態而做出 司法決策或決定特定類型案件的傾向,這種傾向的基礎是一套政治相關的觀念,偏好或 信仰。而政黨鞏固理論則指出,提名總統對大法官的意見表達行為的影響力,出於影響 憲法法庭決策的心理,總統會嘗試提名和他在議題立場一致,或是意識形態相容的大法 官,並希望大法官們的投票行為符合他的政策偏好。而總統的影響力,亦受到同意機關 的影響。

對於我國大法官決策時的政治偏好,目前尚未有定論,在考量政黨傾向、議題立場、

選民投票行為等因素後,本文以統獨立場定位大法官的意識形態,透過言論、著作重新 歸類大法官的統獨意識形態;再納入提名總統、提名總統任期、交錯任期等因素,以大 法官為第二層,意見性質為第一層的二層有序勝算對數模型,分析大法官個人意見表達 行為的變化。

統獨立場上,研究發現與假設不符,偏向維持現狀、偏統、偏獨的大法官,其意見 表達行為的差異並不顯著,由大法官本身以及案件性質來思考可能的原因,就大法官而 言,雖然他們具有不同的統獨立場,但可能在議題立場上的區別並不明顯,因此大法官 的統獨意識形態衝突,未能反映在其異議行為上。其次是,與統獨直接相關的案件較少 進入憲法法庭,許多案件不涉及大法官個人的統獨立場,也使他們在統獨立場上的分歧,

不易影響其意見表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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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總統任期的效果,則在於陳水扁、馬英九第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都出現較低 的異議傾向。結合政黨鞏固的理論,總統透過提名立場相似的人選,影響憲法法庭的決 策,降低大法官的異議行為。另外一個因素是交錯任期制的實際運作問題,一開始施行 時,大法官全部都是由陳水扁提名,馬英九則是在第二任期完成提名全部的大法官。也 就是說總統連任、立法院席次影響及其他政治因素,使交錯任期的效果受到了相當程度 的削減。使陳水扁、馬英九在第二任期提名的大法官,出現同意釋憲結果的意見增加的 現象。

但若比較經歷交錯任期的大法官,與沒有經歷交錯任期的大法官,兩者在意見表達 行為上仍有差異。李登輝提名的大法官,在陳水扁上任後,提出同意意見的行為增加;

陳水扁提名的大法官,在馬英九上任後,異議行為有顯著增長。主因可能是提名總統與 執政總統的議題立場分歧程度不同,李登輝與陳水扁以前的關係相當緊密,陳水扁受到 李登輝諸多幫助,李登輝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可能在某些立場上,與陳水扁有共同之處。

而陳水扁與馬英九,不僅在統獨立場、兩岸議題等各種政策立場上大相逕庭,馬英九在 第一任期就提名了過半數的大法官,使陳水扁提名的大法官在人數上處於劣勢,更可能 促使他們發表反對意見。

就個人層次的意見表達行為而言,雖與本文假設不同,但提名總統任期、交錯任期 等解釋變數,確實影響大法官的意見表達行為。而各個解釋變數不僅直接影響大法官的 意見表達行為,亦可能受到多數決、立法院席次、總統政策偏好等制度、外在環境因素 影響。因此大法官個人的意見表達行為,可以說是在意識形態、提名總統、立法院席次、

釋憲制度設計、交錯任期等各項因素互動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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