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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1.1 研究緣起

高屏空品區之石化工業為臺灣經濟帶來許多利益,但也使得該地區 環境品質受到衝擊,如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其中空氣污染 為該地區長期被困擾之問題。空氣污染管制策略包含訂定空氣污染排放 標準、以行政法規限制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濃度或利用總量管制配合經濟 誘因以促使產業主動削減污染物排放等。其中,限制排放污染物濃度之 管制策略,首要工作即為評估何種污染物必須受到規範,促使污染源加 裝污染控制設備減少污染物排放以求達到法規標準。如行政管制之效果 有限,則開始進入總量管制階段。行政院環保署因應民眾對改善空氣品 質之渴望,選定高屏空品區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區域。依據「高高屏 地區總量管制計畫(初稿)」,第一期程從民國 99 年 7 月至民國 102 年 12 月,其目標為: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量為零,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 源須取得增量抵換,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增加;而第二 期程從民國 103 年起,目標為依據高屏地區產業發展情形、空氣品質改 善目標,訂定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對象及削減量原則。此外,國內 已參考國外許多實施總量管制之經驗,於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正式公告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具體 規範差額排放量計算、抵換比例及行政管制程序等內容,讓固定污染源 能夠以更彈性、更經濟的方式達成改善空氣污染之目標。因此,空品區 內各項污染物之總量須進行評估,污染源之削減策略有待研擬,而抵換 交易比例之制訂亦需要再次檢視,以確保區域之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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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動機與目的

關於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目前臺 灣已針對 30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進行管控,其中有 21 種屬於 VOCs 物種,

但實際上具健康危害且尚未被管控之 VOCs 物種甚多,如何建立一套有 效率且具代表性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優先管制流程,有其必要性。另一 方面,在總量管制制度實施中,期望達成逐步回復以往空氣品質水準,

最根本之方法為利用污染源削減策略降低空品區整體排放量,以寄望空 品區達到預期空氣品質。然而,如何針對 VOCs 確立減量目標與期程規 劃並管制污染源進行排放減量,仍有諸多問題有待釐清。此外,鑒於目 前 VOCs 之控制設備類型甚多,其成本與處理效率皆不相同,如何選擇 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也成為重要之課題。

在總量管制制度實施後,基於 VOCs 涵蓋多種物質,各污染源所排 放組成差異性高,在環境衝擊及健康危害上之影響亦有所差異。因此可 能發生賣方削減之 VOCs 物種對人體或環境之危害較低,但排放權買方 排放之污染物危害性較高之情形,此情境可能加劇對周遭居民之健康危 害,使得交易變得不具公平性且違背環境正義之理念,因此,基於上述 多項在 VOCs 管制策略上之問題,本研究訂定以下之研究目的:

(1) 訂定工業區優先管制揮發性有機物篩選流程。

(2) 評估揮發性有機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3) 擬定工業區 VOCs 減量策略。

(4) 檢討現行空氣污染物抵換及交易相關辦法對 VOCs 之適用性。

(5) 探討 VOCs 交易區域範圍劃定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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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擬定以健康、環境風險為基準之 VOCs 抵換交易制度。

研究中將以高屏空品為研究範圍,期望相關成果有助國內空氣品質 中對 VOCs 管制制度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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