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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4.5 抵換比例訂定

綜合上述抵換區域劃分及揮發性有機物危害特性差異分級之成果,

以高屏空品區為範圍進行抵換比例之計算,並針對不同分級方法、不同 權重值,以及是否考慮賣方之條件下,進行案例探討,各項成果及優缺 點說明如下。

於抵換比例計算案例中,本研究分別自高屏空品區內中選定兩個固 定污染源作為案例探討之對象,兩個固定污染源分屬不同產業別,亦位 於不同環境現況之區域,以探討抵換交易制度之合理性。其中,高屏空 品區之區域劃分部份採用人口總暴露風險分級法,即表 4-18 中之 B 分 級結果。表 4-18 為案例分析中選定之固定污染源之基本資料。案例分析 中假設權重設定相同,區域環境特性權重值(WR)與揮發性有機物危害特 性權重值(WS)皆為 0.5,健康危害權重值(WHR)與臭氧生成潛勢權重值 (WOP)亦設為 0.5,交易比例上限設定最高不超過 1.5,故將總權重上限 值(WT)設定為 0.5。現將案例抵換比例計算結果與相關討論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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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案例評估結果顯示,考量買賣雙方之抵換比例與僅考量買 方相較,更有利於加速整體環境品質之改善腳步;在考量雙方危害差異 情況下,買方將優先選擇與抵換比例差異較小之賣方交易,如情境 A 與 B,D 與 E;若差異度相同,將選擇購買具較高危害性排放源之排放權,

如情境 B 與 C。換言之,買方若處於環境現況較差之區域,或排放較具 危害性之污染物(如:抵換比例>1.3),則傾向選擇跟差異較小之賣方進 行交易(如:抵換比例 1.4~1.5),如此可促進具較高危害性污染源之削減;

若買方處於環境現況較佳之區域,或排放之污染物較不具危害性(如:抵 換比例<1.3),雖其將傾向與抵換比例介於 1.0~1.3 之賣方交易,但在其 排放配額較大之前提下,可間接促使大污染源選擇在環境現況較佳之區 域設廠,除享有較低之抵換比例,若進一步積極作削減,更有利於與抵 換比例 1.3 以下之污染源交易,可充分利用環境之涵容能力。由上述抵 換比例之計算成果可知,考量買賣雙方之抵換比例計算,除可促使環境 負荷較高區域之污染削減,亦可間接鼓勵大污染源移往較乾淨區域,以 妥善利用整體環境之涵容能力。綜合而言,考量買賣雙方與否制訂抵換 比例分別具有下列各項特點:

(1) 僅考量買方之抵換係數

a. 就買方角度而言,可以較低成本取得差額排放量。

b. 就管理者而言,抵換係數計算僅需評估買方,因此較為簡單,行政 成本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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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量買賣雙方之抵換係數

a. 就買方角度而言,可能需以較高成本取得差額排放量。

b. 可促進污染較嚴重區域之污染削減,整體環境可獲得較顯著之改 善。

c. 就管理者而言,抵換係數計算較為繁複,行政成本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