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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優先管制訂定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4.1 揮發性有機物優先管制訂定

揮發性有機物屬於多總有機物之總稱,各種物質在毒性表現程度不 一。台灣目前對於優先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有 30 種,其中包括揮發性 有機物種 21 種;美國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188 種中,揮發性有機物亦 佔有 70%,顯示此類污染物之危害性。臺灣目前尚未公告優先管制揮發 性有機物標準流程,本研究乃根據美國環境保護署風險評估流程、美國 都會區優先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與臺灣目前資料現況,建立合理且可執 行之優先管制揮發性有機物標準程序,如圖 4-1 所示,以下詳述流程中 各項步驟建立原因及其意義。

欲建立優先管制之項目首要工作在於了解研究區域內之污染物類型,

本項資料可根據歷年污染現況調查、污染源排放調查、排放因子資料庫 等方式完成。藉此統整該地區產生之污染物清冊,依據清冊作為往後篩 選步驟之基礎。從上述獲得清單之污染物進入以下篩選程序,檢查是否 為國內優先管制物種,若為優先管制物種則應繼續將其考量在優先管制 物種清單內。反之,則考量是否為美國優先管制物種,若為美國優先管 制物種則表示該物種已經過研究調查,顯示該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具有危 害性因而有管制的必要性,應直接列入優先管制清單。反之,則此污染 物可能屬於美國當地不會產生或尚未發現之污染物,必須調查國際相關 有害污染物資料庫作進一步評析。

進一步的評析方法則利用美國癌症協會(IARC)資料庫,瞭解該污染 物是否已有相關毒理數據,若有背景資料則進一步評估是否為致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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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7 為國際間各單位對致癌物質分類整理表,從中可知相關研究單位 對於致癌物質分類結果略有不同,但分類原則皆基於是否該危害物質對 人體或動物的毒理研究是否充足。由表 4-1 中得知,由於 2A 屬於對人 體致癌有充分之證據,是屬於確定該污染物對人體造成危害之組別,故 本研究選定 2A 為致癌物質優先管制篩選基準。若為屬於 2A 級(極可能 造成人體致癌)以上,則為對人體致癌則應進入優先管制清單,但若非為 致癌物質或致癌性低於 2A 級,則進一步評析污染物急毒性。急毒性判 別則依據國際間之資料庫進行判定,若屬於已有急毒性資料者,則必須 考量為優先管制物種。然而,不屬於致癌物且不具有急毒性危害之污染 物,因對人體無短期暴露危害及長期暴露影響,則列入不具危害之污染 物。倘若為 IARC 尚未有相關資料之污染物且屬於主管機關判定非危害 物質,則必須重新評估健康風險。首先必須建立危害辨識,藉由相關研 究與文獻收集,將臨床資料、流行病學資料、動物實驗資料以及分子結 構比較資料作一彙整,並召開專家會議討論該污染物是否需要進入優先 管制清單中。經由專家會議討論後,被評為優先管制之污染物,除了更 新國內優先管制清單外,另外必須針對該污染物執行風險特性分析以及 風險管理策略,以維護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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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國際研究組織致癌物質分類對照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8)

EPA IARC ACGIH NTP GHS

對人體有致癌性 A 1 A1 1 第 1 級

(危險) 動物致癌性

有限的人體證據 B1 2A A2 2A

不充足的人體證據 B2

2B A3 2B 第 2 級 (警告) 有限的動物證據

(無人類資料) C

不充足的動物或人類資料 D 3 A4

非致癌性證據 E 4 A5 不歸類

本研究針對大社工業區、仁武工業區及林園工業區進行 VOCs 排放 量估計,估計方法為依據 TEDS 7.0 與 AP-42 進行污染物種排放量估計。

根據排放量推估結果,依照各工業區排放量由大至小排序選取前十種物 種,作為各工業區常見之 VOCs 物種,再將選取之 VOCs 物種依本研究 研擬之優先管制揮發性有機物標準程序(圖 4-1),評選出各工業區優先管 制之揮發性有機物種。

大社工業區經 TEDS 7.0 與 AP-42 計算後,估計排放之 VOCs 物種 包含甲烷、氯乙烯、甲醛等。其中排放量以甲烷 1.35E+01 噸/年最高,

其次為氯乙烯 1.64E+00 噸/年,第三為甲醛 1.05E+00 噸/年。經本研究 研擬之優先管制 VOCs 物種標準程序判定大社工業區常見污染物中,除 已列入台灣優先管制物種外,氯乙烯、甲醛與環氧乙烷皆屬於國內毒化 物清單且被列為美國優先管制物種,故建議應新增列入管制項目,如表 4-2 所示。

仁武工業區經 TEDS 7.0 與 AP-42 計算後,估計排放之 VOCs 物種 包含甲苯、甲烷、氯丁二烯等。排放量多寡而言,以甲苯 9.93E+00 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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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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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 仁武工業區 VOCs 物種排放量計算與是否列入優先管制評估結果

污染物 CAS NO.

排放量 (tons/year)

是否為臺 (tons/year)

是否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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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評估結果,從 TEDS7.0 與 AP-42 計算而得之污染物種差異 極大,推測主要原因可能由於污染物評估若使用 TEDS 資料庫配合國外 排放係數資料庫計算所得,可能因國內外工廠間製程添加物及操作等因 素之不同,造成與實測污染物種產生差異;此外,TEDS 資料庫中部份 工廠排放量為 0 噸/年,亦可能造成部分污染物計算不周全。

彙整前述大社、仁武、林園工業區之建議新增與已列入管制之物種 清單與該污染物危害特性如表 4-5 所示,污染物首先分為已管制與建議 管制兩大類,從 VOCs 致癌分級之證據充足程度、吸入性危害中之致癌 性及非致癌性高低,藉此初步評斷何種 VOCs 屬於當前政府應先注意與 管制之物種。此外,從表得知大多數經 AP-42 推估後所得到之 VOCs 物 種皆有管制,顯示先前管理策略方向正確,但仍有少部分 VOCs 物種尚 未管制。此外,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 87 年重新檢討評估民國 84 年所建 議之優先管制 HAPs 清單,建議刪去 PAHs 並增列丙烯晴 (Acrylonitrile)、

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丁酮(Methyl Ethyl ketone)、氯乙烯(Vinyl Chloride)、及甲醛(Formaldehyde),然而環氧乙烷、氯乙烯、甲醛在大社、

仁武、林園工業區均屬顯著之排放污染物種。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 91 年委託學界調查高雄都會區之有害空氣污染物,藉由 TEDS 4.2 配合 FIRE 排放係數資料庫建置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建議固定污染源 排放控制以環氧乙烷、1,2-二氯乙烷、苯、甲醛、三氯乙烯、甲苯、及 苯乙烯為目標,其中基於環氧乙烷排放至大氣後極易因水份而解離,該 研究認為可排除環氧乙烷之危害(環保署/國科會,2003),此結果與本研 究建議增列管制污染物之清單中所列甲醛及環氧乙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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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量為 11711.52 ton/year。在削減模型中,本研究須假設三個工業區之 削減總量與可使用之 VOCs 處理設備,以下分別敘述兩項重要因子之設 定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