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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天然資源蘊藏缺乏,97.9%能源必須仰賴進口。在極度缺乏自有能源之 前提下,近年來全球燃料價格上揚,顯見能源緊絀高能源價格之趨勢,已逐漸形成,

兼以傳統能源耗竭,積極尋求替代能源確為當前重要課題。再者,我國能源價格遠 低於世界平均值,倘無法合理反映成本,將不利於高能源效率技術的採用,對於提 升能源使用效率等施政,必有負面影響。除了能源環境之考量外,能源安全亦為國 家經濟安全的主要環節,努力拓展更多的國際合作管道,以加強跨國能源合作機 制,確有必要。

我國的能源政策於六十二年經行政院核定公布,其後歷經兩次能源危機之衝 擊,於六十八年及七十三年分別作二次修正;七十九年波斯灣戰爭爆發,國際油價 大幅波動,政府再作第三次修正;嗣後,因應能源產業自由化及國際環保趨勢,行 政院又於八十五年,第四次核定修正「臺灣地區能源政策及執行措施」。現行能源 政策之中心理念,係在兼顧當前環境、本土特性、未來前瞻性、大眾接受性與具體 可行性的原則下,建立一個自由、秩序、效率與潔淨的永續能源供需體系,並明確 揭示六大政策方針:「穩定能源供應」、「提高能源效率」、「開放能源事業」、

「重視環保安全」、「加強研究發展」及「推動教育宣導」。京都議定書已在九十 四年二月生效,我國雖不是締約國,目前尚未承受直接減量責任,且公約、議定書 或歷次大會之決議,均無授權締約國針對他國未進行減量時,得實施貿易制裁之條 款。然而,我國貿易依存度相當高,屬於全球經濟圈與生產供應鏈中不可或缺的一 環,全球因應氣候變遷所衍生對生產與消費活動的影響,均與我國經濟與能源發展 息息相關。換言之,溫室氣體減量議題將對我國能源政策產生重大影響,此為政府 不得不面對之嚴肅課題。在九十四年六月召開之全國能源會議中,考量上述國內外 能源情勢,對我國能源供需、產業經濟與環境保護深入探討,並業已勾勒出國家能 源政策,未來如何落實施行,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將是我國突破能源窘境之關鍵契 機。

眾所矚目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業於九十五年初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初審通過。草案中所提之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

非抽蓄式水力等,並强制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新建、增建、改 建或修建工程時,均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費用由工程採購單位編列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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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且於法案施行起三年內與電業簽約者,生產電能每度之躉售價格分別為:太陽 能十元、風力二元、離岸風力二點七元、地熱能二點七元、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 二元。民眾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費用最多一半,得享有銀行放款利率減半、

最長十五年的優惠低利貸款。此外,經濟部得考量臺灣再生能源之開發潛力及對經 濟的影響,於法案施行起二十年內,分期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例。

由此顯見政府重視再生能源的具體行動,確實已積極展開,但本計畫有鑑於在 落實各項規劃及措施上,往往仍有以下之缺點,若能群策群力、集思廣益,忠實反 應技術面及需求面之意見,對於整體施政之良性發展,應具重要意義。

1.規劃之面向不足,往往不是偏科技面,就是偏經濟政策面。

2.規劃之深度不足,規劃書中之建議目標常缺少深入之背景分析和實際執行面 之推演模擬,以致讓決策者和一般民眾,難以理解及判斷達成此項指標之可 行性。

3.規劃團隊為臨時編組,成員中缺少政府相關部會之代表實質參與。因此規劃 階段,即缺少執行面之認真論辯,規劃報告完成後,團隊解散,所作之建議 僅具理論參考價值。

4.能源相關之執行單位甚多,經濟部能源局雖為專責單位,惟層級較低,很難 作全面之跨部會協調整合;且其本身業務繁忙,人力不足,因此專業性之分 析規劃往往委託法人機構來協助,而這些法人本身又固定承接能源局研究計 畫,造成其客觀性也易受質疑。

5.目前推動能源相關工作,已有院層級之跨部會整合協調平台,例如:行政院 國科會掌管全國政府單位各領域科技計畫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管考,具跨 部會研發計畫之整合功能;另外,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委員會則綜理整合、

協調、督導全國各單位,以推動非核家園政策之各項措施。惟各跨部會整合 協調平台間,宜互為協調。此亦見諸於九十四年六月全國能源會議之結論,

在「加強能源科技發展與研發政策規劃」項目中,建議將整合各部會署科技 研發資源,推動整體性能源科技發展,並明白揭示建立跨部會署能源協調機 制,定期管考檢討,持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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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困難在在將使政府各部門在策略與執行面上,形成落差導致喪失立法之美 意。職是,本計畫之目標在於委由立場超然且具專業知識與經驗之學界,以專案方 式參贊各種再生能源施政之深入探討,以提供不偏不頗之意見,使下情得以上達,

忠實反映實際需要。如此,將有助於填補落差,使跨部會規劃整合之原意得以付諸 實現,進而落實我國能源政策之推行,以達到安全化、自主化、多元化、效率化、

潔淨化及永續化的基本目標。

本計畫分為如下五個專案議題:

專案議題1. 再生能源相關政策與法規之檢討 專案議題2. 我國風力發電設備產業之發展策略 專案議題3. 生質能源之研究

專案議題4. 低耗能、低污染交通系統之規劃 專案議題5. 能源科技測試平台和標準之建立

再分別以邀集各界代表與會討論之方式,逐步釐清問題焦點,建立共識,使科 技面及經濟政策面能有更為深入之融合。迄今,各專案議題幾經討論,均已獲致未 來續予探討之焦點,兹舉其要分述如后各章。最后,對於在各章所附會議紀錄中列 名與會的產官學研專家學者,能夠熱心參與,無私奉獻,謹表敬意,並申十二萬分 之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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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再生能源相關政策與法規之檢討

2.1 前言

化石能源所導致的「溫室效益」及其產量日益枯竭所可能造成的「能源危機」,

已廣為全球所關注。為此,聯合國於1997 年 12 月召開第三屆「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締約國大會,會中簽署的京都議定書,已達成溫室效應氣體排放減量的協議,並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為因應國際化碳稅開徵後所帶來的結構性衝擊,以及 為了國家安全及永續發展的考量,具有前瞻性的國家皆採取積極之因應措施,其中 發展再生能源能可同時緩解「溫室效應」與「能源危機」兩大問題,世界各先進國 家無不爭先恐後,全力以赴。我國雖非國際環保公約之締約國,然而,我國自產能 源貧乏,產業卻甚為發達,平均用電量年成長率超過4%,更具發展再生能源利基,

自當戮力同心,掌握先機,並順勢而為,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為配合京都議定書抑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與要求,善盡地球村一份子的義 務,經濟部巳於 94 年上半年召開全國能源會議,俾研擬出符合國內現況及京都議 定書要求之能源發展政策,會中所規劃之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及相關結論,須各界戮 力齊心,方克達成,各相關部會亦都積極研提具體行動方案與配套措施,以期不辱 使命,而相關研究亦蔚成風潮,已為此一「不悔政策」奠立良好的基礎。

惟為達成全國能源會議所設定在 2010 年風力發電達 2,159MW 的目標,應興 應革之事項頗多,全面檢討我國再生能源政策的相關配套措施、技術與法規有其必 要;跨部會之溝通、協商與管控亦在所難免;取得產、官、學、研各界的共識亦極 重要,以資認知一致、作法協調,營造再生能源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因此,對我 國現行及規劃中再生能源相關政策與法規之應興應革,有必要深入地、廣泛地探 討、分析與修訂,以利我國再生能源政策的順利推展以及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順利 達成。本議題經過多次座談會討論後,目前已大致掌握我國現行及規劃中再生能源 相關政策與法規之應興應革方向與項目,各位與會先進之寶貴建言,亦彙整在此,

供各界參考,期有助我國再生能源政策的推展及目標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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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國再生能源相關政策之檢討

2.2.1 國內外政策工具比較探討

歐洲是最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的地區,其中德國是近年在國際上開發再生能源最 具效率的國家。國家的政策攸關產業的發展。因此,積極、前瞻的德國再生能源發 展策略,使得德國再生能源相關產業極為發達,躍居世界領先地位。德國發展再生 能源已有多年歷史,台灣則剛起步,德國是一個值得學習的對象。德國,甚至全歐 洲推動綠色能源的主要手段不外乎是政府補助、電價優惠收購、賦稅減免及能源配 比四者。我國在再生能源政策的推動上,雖亦採取相近的作法,如政府補助與電價 優惠收購等,然而在賦稅減免及能源配比上的政策則欠明確。玆探討如下:

(1) 政府補助:世界各國對風力發電的推展主要有兩種鼓勵的辦法,一是針對 個別項目的補助,另一個是一般性的鼓勵。針對個別項目部分,德國政府 曾為鼓勵風力發電,對風力發電之個別項目提供補助,業主可申請相當於

(1) 政府補助:世界各國對風力發電的推展主要有兩種鼓勵的辦法,一是針對 個別項目的補助,另一個是一般性的鼓勵。針對個別項目部分,德國政府 曾為鼓勵風力發電,對風力發電之個別項目提供補助,業主可申請相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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