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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論

在文檔中 能源政策規劃與推動 (頁 24-45)

第二章 再生能源相關政策之檢討

2.5 本章結論

本章結論如下:

一、加速推動再生能源

身為地球村的一份子,保護地球自然環境與資源不能置身事外,降低化石能源 及其他具高污染性能源的使用,發展再生能源已是刻不容緩。截止目前為止,

大部分再生能源的成本仍無法和傳統能源相比,惟隨著科技的進步及傳統能源 的日益枯竭,未來再生能源將不再只是替代能源,而是主要能源。

二、借鏡國外經驗

借鏡國外先進國家的成功經驗,有助我國再生能源發展與推動方向的正確掌 握。國外先進國家再生能源發展的有效政策及已漸周延的法規,尤其值為借鏡。

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儘速完成立法

德國發展再生能源初期亦是採用補助政策,但到了2000 年採取更積極的作為,

訂定了「再生能源優先法」,不但凸顯其對推動再生能源政策的決心,亦誘導 相關產業因見有國家法律保障,而積極投入。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應儘 速完成立法,以顯示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的決心與能力。

四、廣徵各界建議

再生能源發展成敗受政府政策與國家法規之影響甚鉅,政策、具體行動方案、

配套措施等的擬定應廣徵各界建議,集思廣益以期周延、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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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附錄

不宜僅局部引用,或採拚湊方式形成,以免因本位主義作

共有人均須同意之規定,研究改為現耕人同意即可之可行 性。

(11) 修訂法規開放當地民眾認股,參與風力發電之建造與經 營,以減少地方民眾之抗爭。

(12) 財稅優惠:將再生能源發電業列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5. 仲裁機制宜及早建立:能源管理法中針對汽電共生相關之爭議 有仲裁機制之規定,再生能源之仲裁機制亦宜及早建立,另實 務上如何執行仲裁(包含併聯爭議、系統事故判定、賠償等)?

其組織架構為何等,均應及早訂定,並公告周知,以供依循。

6. 再生能源之獎勵措施不宜採「裝置容量」來計算補助額,為有 效利用再生能源,提高使用效率,就長期觀點而言,應採「實 際有效發電量」計算補助額較為妥適。

結論:本研究議題之確實定位,仍有賴各界提供資訊,並續予多次會議討 論。

參、散會:

(下午五時)

23

附錄 2-2 第二次會議記錄

中,要求風力發電業者至少必須在台採購30%的機電設備

fuel cell 等之相關裝置規定比照日本(NEC690, 692)之模 式納入「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中加以規範。

11. 對於運輸用替代燃料之推動,目前農委會與經濟部等多個部會 已在規劃 Green County 計畫,期能利用廢耕農田種植生質作 物,再製作生質柴油,由於Biodiesel 之成本仍高於國內市售柴 油,目前中長期規劃是朝立法強制推動在柴油中加入固定比率

附錄 2-3 第三次會議記錄

「地主同意」,但由於目前台灣私有地的共有人十分複雜,

c、 相關法令宜在適切、合理範圍內予以修正、鬆綁,如建築法

限期修改,以利再生能源政策之順利推展。

3. 我國能源政策的明確性、透明度與穩定性宜再加強,以利未來能源政策 的推動及擴大執行成效。

參、散會:

(中午十二時)

30

附錄 2-4 第四次會議記錄

亦需各界及民眾的認同與參與。因此,能源政策的明確、透明與穩定極為重

基金」負擔電源線建造成本或給予一定比例之補助,如此可使併聯爭議減少,加

則將使台電以外的所有風機建置案停擺,不但不利相關產業的

相關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方配合施行,各地方政

3. 儘速增、修訂我國再生能源系統開發、建置相關法規及行政規

案已檢送能源局,修正後部分條文對太陽光電的推動有很 大幫助,如餘電收購及簡化併聯程序等,能源局宜及早核 定,以資依循及利推廣。(f)為加速推動我國太陽光電之發 展,能源局宜及早將PV、fuel cell等之相關裝置規定比照 日本(NEC690, 692)之模式納入「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中 加以規範。

的事業用地,俾利地政主管機關依法許可開發,加速推動

6. 我國在規劃與推動「再生能源」之發展及訂定法規時,對「再

源相關政策與法規之應興應革方向與項目,各位先進之寶貴建言,

將在彙整後提出,應有助我國再生能源政策的推展。並期盼各位先 進能於後續的計畫中續予支持,共用為我國再生能源的發展盡一份 心力,再次感謝各位先進的撥冗與會。

參、散會:

(中午十二時)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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