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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

在文檔中 能源政策規劃與推動 (頁 17-24)

第二章 再生能源相關政策之檢討

2.4 建議事項

有關「我國再生能源相關政策與法規之檢討」議題之建議事項分(一)政策面及 (二)法規面分別條列如下:

2.4.1 政策面

1. 加強我國再生能源政策的明確性、透明度、穩定性與統整性

(1) 明確、透明、穩定與統整化能源政策:我國能源政策的明確性、透明度、穩 定性與統整性宜再加強,以利未來能源政策的推動及擴大執行成效。

(2) 獲取共識、減少抗爭:再生能源的發展不僅須政府與相關業者的全力投入,

亦需各界及民眾的認同與參與。因此,能源政策的明確、透明與穩定極為重 要,若能讓民眾清楚知道國家的能源政策、執行決心與穩定度,將有利於我 國能源政策的推動及擴大執行成效。對未來利用不適於居住的地區、山坡 地、離岸區域等進行開發時,人民、漁民等的抗爭將可因之減少,若能再配 合允許當地居民、漁民入股開發等相關配套作法的研訂,將更有利於我國再 生能源的發展。

(3) 步調一致、合作無間:能源政策的推動需配合執行的部會、單位、機構頗多,

需分工、亦需合作,如何分工明確、合作無間,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必須 有事權統一的機構負責執行、追蹤、考核及負成敗之責,不宜任由各部會、

單位、機構、中央與地方等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抗衡、爭功諉過。也就是說 我國再生能源政策的推動必須具統整性,必須由更高層級的單位負責統整,

方能克竟全功。

(4) 具體行動方案及早確立、爭取時效:各部會具體行動方案宜及早確立、公告、

施行,以爭取時效,協助產業掌握商機,跨越進入市場門檻,提昇市場競爭 力。

2. 「再生能源發展策略」應定期檢討,並評估其成效

「再生能源發展策略」應定期檢討,並評估其成效,以與時俱進,奠立我國再 生能源產業發展之利基。

3. 加強再生能源相關配套措施的研訂

(1) 政策工具:歐洲推動綠色能源主要手段不外乎是:政府補助、電價優惠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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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減免及能源配比四者。

亦可避免業者草率申請,搶佔併網額度,影響我國整體再生能源政策的推展及 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之相關規範納入考 量,以免遭受貿易制裁。

設置用地,修訂相關法令,明確規定其適宜者,地方政府得逕為變更為風場

央主管機關訂定,地方配合施行,各地方政府不宜另訂規範,以資統一事權,

(6) 訂定罰則:相關罰則宜以法律定之,以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並用資規範相 電之發展,能源局宜及早將太陽光發電(PV)、燃料電池(fuel cell)等之 相關裝置規定比照日本(NEC690, 692)之模式納入「屋內線路裝置規 則」中加以規範。

項執照。」,因雜項執照申請費時,此一規定恐將影響大眾設置太陽光

修正草案中則包含「2 萬千瓦以下之小水力」,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草案中則包括「非抽蓄式水力」,宜加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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