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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風力發電設備產業發展策略之綜合建議

在文檔中 能源政策規劃與推動 (頁 53-70)

第三章 我國風力發電設備產業之發展策略

3.7 我國風力發電設備產業發展策略之綜合建議

再生能源的推動符合世界潮流,跨入能源自主領域有助於紓解我國能源窘境,

政府確實應該予以重視與輔導。眾所矚目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業於九十 五年初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可謂向前邁進重要的一步。國內應掌握風力 機之內需需求之機會,複製國外成功發展風電新興產業之模式,以零組件國際供應 為起點, 逐步建立系統供應能量。

在國外發展風電產業之模式上,確有值得借鏡之處。歐洲風力發電業界,發展 至今各國均呈現出風貌迥異之現象,有待深思與玩味。芬蘭能製造出一流風電之元 件(例如發電機、齒輪箱、電力轉換、電力控制等),但却無法蘊育出優秀的整合 廠商。丹麥擁有極其出色的整合廠商,例如Vestas,但在製造多樣風電元件,乃至 於培養優秀設計公司上,却力有不逮。英國具有第一流的設計顧問公司,例如Garrad Hassan,卻缺乏製造風電元件的產業或整合廠商。德國則營造出有良好的風電政 策,卻將己力用於培養鄰國大量的相關產業,例如Idaswind 曾技術輔導過的機構,

包含義大利空中纜車專業廠Leitner 之 1.2 MV 無齒箱式風力機、印度 Suzlon 之 2.1 MW、1.25 MW、1.0 MW、600 kW 齒輪箱式風力機及 1.25 MW 無齒輪箱式風力機、

2004 年韓國韓進重工 1.5 MW,由此可見德國確有實力。總之,現階段歐洲各國的 發展,均朝專精、分工的方式,兢兢業業地發揮所長,努力形成局部優勢,而非以 獨佔市場為企圖,顯見風電產業背後所需之深厚基礎,確實不容忽視。或許就因如 此,歐洲各國才能各自保持在自由市場的競爭力。由此可見,先進國家越來越偏向 整合技術,相關製造業則儘量轉由鄰國生產,企圖爭取技術之領先與主導,斯可謂 為產業提升。

印度在風電產業的發展,係藉由德國Idaswind 之技術支援,以中型機起步,印 度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援,再加上丹麥業務人員的睿智經營等,促成印度Suzlon 在 2003 年快速崛起,首度進入排行榜前十名,2004 年 Suzlon 有更佳的表現,業績 較2003 年增加近 90%,進入排行榜前六名,主要市場為印度及美國。Suzlon 之成 功斷非全然仰賴Idaswind 之技術支援即可促成,善於彈性利用其他條件,例如策略 整合、製造配合、執行吻合、成本磨合、商機偶合、銷售契合、敵手不合等,都是 重要關鍵。Suzlon 之機組元件除葉片及桁構塔架自製外,幾乎全部國外進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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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機、齒輪箱、鑄件及圓筒塔架,因為印度的基礎工業水準尚無法匹配,購買他 國專業產品反而價廉且品質穩定,如此運作著實讓Suzlon 年獲利率達 20%,公司 保有整合技術的策略,造就了許多高水準的就業機會,也為印度政府解決部份自主 能源的問題,在沒有強調自製率之情況下,究其成功之關鍵即在精於組裝。

在風電產業的發展中,若一昧强調自製率的提昇,或視整合技術為畏途而裹足 不前,如此策略恐怕彈性有限,值得商榷。蓋製造元件一定要有經濟規模及穩定之 市場需求,才有投入之價值,若外銷管道不通暢,無法具足經濟規模勢必虧損,即 使由政府竭力扶持終歸變成負擔,對國家社會沒有好處。再者,製造元件需要專業 技術及過去經驗,非一僦可幾,近年來韓國與日本努力建立自己品牌風力機的嘗試,

均曾宣告失敗,原因雖所在多有,但異中求同即在於忽視大型化後之控制系統;反 觀歐洲各國,致力於技術整合或製造者均各有其專精之人員,可見風電產業在體性 上,不同於汽車業、腳踏車業甚至於電子業,確有其獨特性。

由於風電產業與時俱進,常常轉變機型,只會製造而沒有研發者,就永遠跟不 上整合廠商的腳步,因此存在與時間競賽的壓力,湏投注之成本十分可觀。職是,

風電產業若能先具備整合技術後,再談自製率,方可堪稱穩當。試想,通過認證的 元件懇求成為整合廠商之供應商,尚非易事,更遑論其它,顯示通過認證並不代表 業已取得入場券。從最原始的設計開始到最後實品元件之滿意止,認證測試的工作,

國內只有造船業有此能耐與實戰經驗,而從國外風電業者大半是遊艇造船業轉型觀 之,可見兩者之相似性。歐洲造船即使虧損連連,政府亦不敢輕言放棄造船,其原 因即在於保有整合技術,可見整合技術相對於自製率,確實較具優先度。採取先建 立整合技術之策略者,可由面積相當的丹麥及印度之成功案例,獲得佐證。

台灣確實需要再生能源技術,風力發電最好著重於整合技術,準此國內發展表 3-2 之各項元件產品,至少還有可供產品參與測試的舞台。政府應認清本國真正實 力所在,致力於建立制度、修改法令、排除不符自由市場的限制等,營造優質的風 電發展環境,由國內開發廠商透過市場及契約商務手段,要求國外廠商在地採購與 生產,進而讓整合廠家得以存活,才能掌握產業源頭,自我操控循序漸進,斯不負 國人賦予之重責大任。

風力發電設備產業的推動,百廢待興,即使經過多次會議,各種意見仍各擅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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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難分高下,因此擬具附錄3-5 較完整之議案,提會討論,兹整理各案由之正反 意見,並列如后各小節,容或互有相恃之處,但若能雅納各界意見,對於風力發電 設備產業的發展,咸認均具正面意義。

3.7.1 工業合作之有效運用

1.在工業合作額度之善加運用,有助於推動風機產業,例如國內技術差距不大,

則要求國外供應商技術移轉,並將國內業者列為其供應併聯體系,或直接採 購。

2. 工業合作要求以技轉之意願來評鑑國外供應商資格之作法,應可更具彈性較 為適當,技轉之項目亦不宜硬性規定。以塔架為例,德國Enercon 之鋼筋水 泥塔建造快速,而鋼筋水泥對抗腐蝕之性能也較適於台灣周邊海岸地區,目 前國外風機供應商對層次較高之維修技術多不願轉移,因此亦可考慮納入技 轉項目。

3.工業合作之本土化比例應逐年增加,切勿訂定太高目標,實際無法作到。

4.對於風力發電產業之政策而言,民間業者認為 33% offset 因台灣市場太小,

不足以吸引國外廠商來台技術轉移,故宜增設政策工具,例如台電標案評審 時採取「最有利本土標」,或者培養本土系統產業。

3.7.2 目標

2159 MW 之達成

1.對 2010 年風力發電目標 2159 MW,建議宜檢討是否確實可行。

2.由於國內風場有限,離岸風機之裝設勢在必行,建議宜探討如何建立法規面,

讓業者快速取得用地。在購電方面,宜考量以風場尤其是陸上及海上的差異,

訂定不同的收購價格。同時,宜提高台電收購電量的上限,由目前的600 MW 酌予增加,以激勵產業加速投入。

3. 由於國內各單位缺乏經驗,「可行性研究之顧問標」應由國內顧問公司與國 外知名且具實際經驗之顧問公司強制合作,不宜由國內研究單位或顧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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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進行研究,蓋不當之規劃對風力發電之發展,傷害更大。

4. 目前測風工作之進行係由政府投入經費,因此其廠址資訊等之公開,勢必涉 及公平性及開發管理問題,允宜審慎,以妥善維護公平性及業者開發秩序,

或保留給國內設備業者投入。況且,此項工作民間亦有能力投入。

5.民間業者認為: (1)「2159 MW目標時程太緊」,本土業者來不及發展,且不 能保有穩定成長的產量曲線,民間不願投入,台灣沒有本土技術。 (2)京都 議定書附件一國家2012 年達成,台灣將於 2012 年後列入CO2減量的觀察名 單,屆時CO2減廢的壓力將大增,若2159 MW執意先行,到時候減廢的Credit 只好花更大的成本去達成。

6.風場開發的相關配套措施宜及早完成,例如地目變更、跨部會協調、環評補 助、數據資料公布、退場機制、民眾教育….等。

3.7.3 我國風機產業之未來

1. 發展海上風場是各國之目標,在再生能源愈來愈蓬勃的未來,對於離岸所需 之支援船隻或平台,其需求性自必大增,然而目前北海的離岸工程專業船隻 已不容易租到,此現實問題宜早因應。

2.我國切入風力產業之策略宜朝參與新型風機研發計畫著手,先行使我國相關 技術與世界接軌,同時在產品上跨越現有市場的障礙。例如可發展直立式風 機,以2 MW 風機為例,風力機組之設置間隔可以由現行的 100 公尺(2.5 倍葉片半徑),縮短為5-10 公尺,可大幅提昇同一風場之設置密度,除可與 現有市場產品競爭外,亦可以搶攻未來換裝市場。類似之技術目前英美等國 均有計畫進行中。

3.產業技術之建構可分兩個發展主軸:(1)現有產品致力於成為供應鏈之一環。

(2)全機系統開發宜切入新型產品研發。

4.海上風場之規劃必須委由具設計經驗之國外顧問公司主持,以免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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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海上風場安裝之特殊船舶,目前全世界僅2 艘,日本亦規劃建造中,

該型船舶之建造可支援東南亞未來風場之安裝,應有其獨特之市場需求。再 者,海上安裝人員之專業訓練及建立具經驗之團隊,亦可為發展方向之一。

5.小型風機之製造仍具利基,值得發展。宜由政府機構對小型風機市場加以調 查,找出最適開發之機型,協鑄元件及行銷管道,再由業界自訂開發。

6. 風機產業之發展確可朝海上及丘陵地二大方向邁進,惟宜一併考量環保法 規。

3.7.4 開發零組件之前景

1.對設備產業之發展,建議宜往零組件及電力轉換設備發展。

1.對設備產業之發展,建議宜往零組件及電力轉換設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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