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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一節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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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檢閱

本章將分別針對創新、刻板印象、心理距離進行國內外文獻之探討,以建立 本研究之假設。

第一節 創新

創新雖是個歷久不衰之概念,但也正因如此,對創新的定義、類型因長久的 累積而有各種不同,不同群體的人們也會對創新有不同認知,本節主要介紹過往 對創新的定義、類型的整理,以及探究眾人創新意願的差別。

壹、創新的定義

組織的創新可源自不同地方,可能是外部環境的壓力,例如競爭,放鬆管制,

同構,資源稀缺和客戶需求;也可能是組織內部的選擇,例如希望獲得獨特的能 力、令服務品質達到更高的水準,但無論創新源自於何處,總歸都是組織為了維 持、提升其表現(Damanpour, Walker & Avellaneda, 2009)。這正巧呼應到創新的 源起,創新(innovation)一詞,最早是由 Schumpeter(1961)提出,在他的解釋 下,創新頗似於變革,提出改變、進行與以往不一樣的嘗試,能夠利用新的可能 性才能創造更多利益,原本均衡、飽和的社會經濟也會因此被打破,變的更為繁 榮。在此時創新的概念尚為模糊,愈往其後關於創新的意涵方被定義的更明確,

但也更為複雜。

在界定創新時,主要會面臨的困難有三(李仲彬,2013):首先,對創新的 認定是主觀還是客觀,創新者主觀認為這是以往未有過的事物即算創新?或是須 經過客觀檢驗,為完全未有人採用過的事物才算是創新?其二,延伸自前述問題,

創新是否應等同於「發明」?創新應該是「世界上」從未有過的新發明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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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指涉範圍究竟有多廣?最後,創新所涵蓋性質多寡,也是在定義創新時會遇見 的難題,創新究竟是否涵蓋非實體事物?除了實體產品創新外,服務、政策、概 念、流程等等方面的改變,依然算是創新嗎?愈是狹義的創新,在對待這三個問 題上就愈嚴苛,在認定、性質、範圍上會愈接近客觀檢驗、實體、從未出現過,

而愈是廣義的創新則反之。

雖然創新有廣、狹義之別,但從文獻發展歷程觀之,廣義的創新是較為受到 廣泛接受的。在單一研究中,Schumpeter(1961)認為創新是在商業、工業上一 些新事物的應用。Damanpour(1992)定義創新為在系統、政策、服務、產品、

過程等層面上新想法或新行為的採用,只要對於採用的組織而言是新的即是創新。

Rogers(2003)認為不論客觀上一項想法、措施或事物被發明或採用上過了多久,

更重要的是採用者的主觀反應,只要對採用的組織或個人而言是新的就是創新。

Fruhling 和 Siau(2007)的定義同樣類似但更為簡潔:「只要一個想法、措施或事 物對採用的個人或組織是新的就是創新」。Crossan 和 Apaydin(2010)對創新則 依歐盟創新綠皮書(European Commission’s Green Paper of Innovation, 1995)發 展出更詳盡的定義:「創新是在經濟、社會領域中,新穎價值的產出、採用與開 發;在產品、服務、市場的更新與擴大;新生產方式的的發展;新管理系統的建 立,這一切既是過程也是結果」。

整合性的文獻回顧研究方面,Edison、Bin Ali 與 Torkar(2013)回顧、整理 文獻,依不同面向、標準衡量,對創新有不同分類、不同定義,諸如依影響性創 新可分為增量創新(incremental innovation)、市場突破(market breakthrough)、

技術突破(technological breakthroughs)、激進創新(radical innovation);依標的 創新可分為產品、過程、市場、組織創新;依新穎程度創新則有對公司(new to firm)、對市場(new to market)、對世界(new to world)、對行業(new to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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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程度的創新。Hughes、Lee 等人(2018)同樣透過回顧文獻的方式整理對創 新之定義,並特意與創造力(creativity)做出區別,創新不只是新想法、新措施,

僅停留於腦海尚不夠,還需要真正獲得實施並且有成果誕生方能稱之為創新。

總結而言,創新的定義會依衡量標準、指涉對象、進行方式等而有所不同,

但從整體來看,將獲得實施的新的、與過往有別的概念、措施、產品、服務乃至 流程、政策定義為創新,應為可最大化容納創新意涵的定義,本研究也採用相同 標準定義創新。

貳、創新的類型

因創新定義的複雜,依照不同標準、標的,創新也被分為許多不同類型,

Schumpeter(1961)就將創新分為新產品、新生產方法與過程、新市場或供應來 源、新商業形式或金融組織,而回顧文獻依創新的標的是最常被使用的分類,大 致上並未脫離最初 Schumpeter 提出的分類架構,有以下四種類型:(1)產品創 新:改善既有的,或是提出新的產品、服務;(2)流程創新:改變既有的、使用 與以往不同的產品生產、服務提供方式;(3)市場創新:在市場定位、行銷策略 或產品設計、定價上採取新的改變;(4)組織創新:在組織架構、管理方法、流 程慣例上進行改變(Acs & Audretsch, 1988;Hage, 1999;Geiger & Cashen, 2002;

Palmberg, 2004;OECD, 2005;Jensen & Webster, 2009;Edison, Bin Ali & Torkar, 2013)。創新類型值得去探究的原因在於,當組織型態、性質不同時,所重視、

需要的創新也會不同,Oke(2007)的研究便發現,電信和金融部門對產品創新 的重視程度更高;零售和交通運輸部門中,則是更重視服務創新。

但上述創新分類多是基於私部門角度出發,從公部門角度做出的分類可參照 Windrum(2008)所提六種類型,除了傳統私部門角度的(1)服務創新(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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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新產品、服務的引進或現有產品、服務的改良;(2)服務輸送創新

(service delivery innovation):使用新的、不同的方式提供產品、服務給顧客或 與其互動;(3)行政及組織創新(administrative and organizational innovation):

改變組織的結構、慣例、流程,Windrum 更依據公部門特性提出屬於公部門的三 類創新,(4)概念創新(conceptional innovation):發展新觀點以挑戰組織現有服 務、產品、過程、形式下的假設;(5)政策創新(policy innovation):改變與政 策信念體系相關的想法、行為意圖,從而產生政策上的改變,包含漸進及激進的 創新;(6)系統創新(systemic innovation):與其他組織、知識體系在互動上的 改變。

在國內的部分,劉坤億等(2012)參照文獻與過往行政機關創新將政府創新 歸類為服務/產品創新、科技類創新、市場化創新、組織創新、輔助性創新五種 類型,其中尤以服務/產品類型內提供新服務予既有服務對象為主要的創新途徑,

但在實際應用上則是以科技類創新為大宗,多為資通訊科技的運用及電子化政府 的實施。李仲彬(2013)按文獻及個人國內觀察心得,提出轉盤式創新分類架構,

如圖2 所示,將創新依程度性、類型性區分,前者有:(1)依創新壓力來源分類 的主、被動創新,(2)依變化程度分類的激進、漸進創新,(3)依技術層次分類 的行政管理、技術創新,(4)依困難度分類的高、低難度創新;後者則有(1)

依性質分類的產品、服務或政策、程序等創新,(2)依範圍分類的服務地區、對 象、時間創新,(3)依對象分類的內、外部顧客創新,(4)依業務類別分類的創 新等。綜上所述,可見創新即便被依各種標準分為不同類型,但仍很難找到互斥 的標準可以完全區分創新,單一創新具兩種以上類型特質的情形屢見不鮮(李仲 彬,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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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創新的轉盤式分類架構圖

資料來源:李仲彬(2013)政府創新的類型與分佈:我國政府 1999-2010 年間的觀察

有鑑於僅以學者定義之創新類型之多,僅以私部門而言在不同標準下已有不 同定義,更遑論若涉及公私部門差異,創新也不盡相同(Windrum, 2008),可說 是在不同人眼裡創新就有不同樣貌。雖然大眾一般印象是公部門、公務人員不創 新,但呈現在報章雜誌、電視、網路上對公務人員的批評,更多卻是指向公務人 員工作的輕鬆與不積極的態度,其所指涉的顯然與前述定義的創新有段差異。所 以這些批評是否其實批評錯了方向?公務人員並非不創新,只是他們的創新作為 不符合一般大眾的認知,當一方的創新不符另一方對於創新的定義時,自然不會 被認為是創新,就像當我們要形容某個人很有成就,有些人就會認為要賺取許多 財富才算有成就,有些人則會認為要到達較高的社會地位才算有成就,例如教師 職業雖會為人所尊敬,但收入卻非位於頂端,這時成為教師是否就是有成就就端 視看待者定義,同樣道理可能公務人員是在進行提供新服務、改善服務流程的創 新,但一般大眾期望公務人員能做的是在服務提供過程中不要死板的遵循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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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能更靈活變通,如此一來公部門、公務人員自然會被認為不創新。創新的定 義、類型十分多樣,偏偏人們在進行判斷時免不了使用這些定義、類型標準,再 加上每個人的看法、定義本就不同,更遑論公務人員與一般大眾這般相異甚大的 群體,故本研究推斷對創新的定義勢必會影響到對創新程度的看法,而這過程中 身分也會起到作用,是以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設:

H

1_1:對創新的定義會影響到對公部門創新程度的看法

H

1_2:對創新的定義會影響到對私部門創新程度的看法

H

4_1:身分會對創新定義影響公部門創新程度看法的過程有調節作用

H

4_2:身分會對創新定義影響私部門創新程度看法的過程有調節作用

參、創新意願

意願是一種意向,願意並樂意去進行某件事情的想法,其中帶有程度衡量的 意味。由於意願一詞本身即帶有主動意味,故提及創新意願時多半可理解為去進 行創新行為的意願,但除了主動去進行創新作為外,接受創新想法的意願也是創 新意願中不可忽視的面向,較願意接受創新的人,解決問題能力、決斷能力、發 展潛力都比較不願意接受創新的人高(Drucker, 1998;陳嘉彌,1996)。因此談到 創新意願時,不論是主被動面向的意願皆應受關注。

會影響創新意願的因素很多樣,許多研究者皆有做出研究與整理。Amabile

(1988)以實證研究發現個人特質對創新能力有顯著影響,以及專業領域技能、

(1988)以實證研究發現個人特質對創新能力有顯著影響,以及專業領域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