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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助動詞次類劃分與歸類程序

4.1 助動詞的次類劃分

4.1.1 助動詞的次類

第三章的架構基本上解決了上述三個問題,針對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

我們先確定動詞與副詞的判斷標準,並確定助動詞的定位,位於動詞三分 之中的狀態動詞,與主要動詞形成動詞串 (verb cluster) 的關係,而且彼此 間受語義限制有連用上的先後次序,但針對第三個連用的問題著墨不深。

在助動詞可以連用的研究文獻方面,Guo (1994)、何萬順 (1990) 與黃郁純 (1999)等都做過相關研究,我們認為 Guo 的對應系統最整齊,何萬順的則 過於簡單,而黃郁純先討論整理出五個義項再將其歸納入三分系統,不免 有層次上的錯置,因此我們認為 Guo 的系統較簡潔,同時也較近 Palmer (2001) 的系統,三者簡表如下圖 (黃郁純,1999: 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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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四-1】Guo (1994)、何萬順 (1990) 與黃郁純 (1999) 連用限制圖

Guo 的系統可說是從 Palmer (2001) 而來,Palmer 的系統我們認為最 完整,定義也最詳細,同時也從類型學的角度著手,考慮了語言共性的層 面。Palmer 將最上層的情態分為兩種:「命題情態」 (Propositional modality) 與「事件情態」 (Event modality),舉下面兩個句子為例:

(1) a. Kate may be at home now.

b. Kate must be at home now.

(2) a. Kate may come in now.

b. Kate must come in now.

這兩句話可以理解重寫如下:

(3) a. It is possible (possibly the case) that Kate is at home now.

b. It is necessarily the case that Kate is at home now.

(4) a. It is possible for Kate to come in now.

b. It is necessary for Kate to come in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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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er (2001) 指出「命題情態」為「說話者對命題真假值或是實際狀 態的態度」,而「事件情態」是「未實現,只是有潛力實現的事件89」。「命 題情態」可分為「知識性情態」 (epistemic modality) 和「證據性情態」

(evidential modality),而「事件情態」可分為「義務性情態」 (deontic modality) 和「動力性情態」 (dynamic modality)。簡圖如下:

【圖 四-2】Palmer 的情態分類90

  第二層「命題情態」與「事件情態」,根據上述 (2) 中的例句,在修 飾功能範圍產生差異,我們可以看成「句修飾」與「動修飾」,也可看成 廣義的外部 (external) 情態與內部 (internal) 情態;第三層我們再用內外 部來劃分。知識性情態 (與說話者知識與經驗有關) 與動力性情態 (與主 語內部產生的調節因素有關) 為「內部情態」;而證據性情態 (與說話者根 據外在證據下判斷有關) 與義務性情態 (與主語受外來的調節因素有關) 為「外部情態」。我們以外部為有標 (marked) ,而內部為無標 (unmarked) , 得圖如下:

【圖 四-3】情態內外部標記:外部為正(+)、內部為負(-)

       

89 (原文) epistemic modality and evidential modality are concerned with the speaker’s attitude to the truth-value or factual status of the proposition (Propositional modality). By contrast, deontic and dynamic modality refer to events that are not actualized, events that have not taken place but are merely potential (Event modality).

90 漢語部分為筆者所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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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性情態以及義務性情態「正負」的關係,影響了典型 (負負、正 正) 與非典型 (負正、正負) 的區別,根據 Palmer 的系統,知識性情態與 義務性情態之下還能以「可能性」 (possibility) 與「必要性」 (necessity) 做 進一步的劃分,而Lyons (1977: 802) 指出「可能性」和「必要性」各自為 知識性情態和義務性情態的典型分析91,然而分析動力性情態時,卻沒有 這個問題。因此我們將Palmer 的系統92根據標記理論整理改寫如下:

【圖 四-4】本文採用情態系統架構93

       

91 ……possibility rather than necessity should be taken as primitive in the analysis of epistemic modality. ……It can be seen here that with deontic modality it is the necessity that is ‘primitive’ ……

92 Palmer (2001) 原本的系統如下,但有兩點我們做了微調。首先,Palmer (2001) 提到 Evidential 的方式多與 Deductive 重合,因此我們歸於 Deductive 之下,第二,Palmer (2001) 在文中提到Permissive 與 Obligative 同為 Directive,而 Directive 與 Commissive 的分別 在於要求義務的對象不同,因此我們認為Directive 與 Commissive 必須在同一個層次上。

93 感謝張郇慧老師對本圖提出的問題,是否此圖與助動詞的連用有關。我們的答案是肯 定的,在圖中我們僅呈現了一種對等關係,但若從修飾範圍來看,命題情態的範圍為句 修飾,而事件情態為動修飾,因此應是一種上下階層關係,同時也是連用限制得一個來 源以及解釋原因。

63 position) 上的接近還是語義上的近似性 (semantic similarity)?我們認為是後者在語義 上的近似性造成先後順序和位置上的不同,因此當兩個類別的助動詞同時出現時,因為 語義上的涵蓋範圍的不同造成先後順序的限制。

95 黃郁純 (1999: 125-127)「雖然能願動詞理論上有非常多的連用情形,可是兩個連用時 實際上卻可能只有以『應該』和『會』為首產生較多的連用。原因是這兩者都有epistemic (logic-oriented),層級比其他能願動詞還高」。在黃郁純 (1999) 的架構中一直思考的一 個問題是為什麼漢語的能願動詞可以連用?我們的回應有二,第一,是否在劃分詞類時,

定義不夠嚴謹,在我們的架構中,「應該」屬於「副詞」,而epistemic 的「會」在某種 程度上 (見第五章) 也有虛化的傾向,逐漸變為表未來時間的標記;第二,從我們的架 構來看,助動詞的次類由情態範疇所劃分,當然可以連用,如定詞內數詞、量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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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助動詞,同時也可反映語義涵蓋與修飾的範圍也可以表現在先後順序的 連用上。

傳統語法分析在各自的系統操作時,多半未討論每個類別的典型與非 典型的代表為何?為什麼助動詞也有多義的現象96?多義的來源是什麼?

每個義項是否可以具體化、結構化?助動詞的義項歸類是否也有一定的程 序?這些為下節討論重點,先以對古川裕 (2006 & 2007) 的回應作為思考 的起點。

       

96 邢志群老師認為多義並不只是助動詞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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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對古川裕 (2006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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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應

認知語言學 (cognitive linguistics) 視語言為一個動態系統,近年來多 結合語法化 (grammaticalization) 理論成為研究的熱點,古川裕 (2006 &

2007) 即根據上述兩個觀點提出有關助動詞「要」的認知解釋以及從動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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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這不是問題所在。從詞類上看,前者為動詞,後者為助動詞;

從語義關聯性來看,前者是主語的語言行為所帶出的義務性,後者是在說 話者情態範疇中的義務類。此外,這兩個句子只在動詞「要」的主語為「我」

時方可轉換,受限許多,我們不認為特設 (ad hoc) 是很好的處理方法。

最後,古川結論認為區分〈要 SBJ〉和〈要 SPK〉至少有三個優點:

第一,說明否定形式「不要」的語義偏離現象103,如:

(5) a. 我要吃蘋果ÅÆ*我不要吃蘋果104 b. 你要吃蘋果ÅÆ你不要吃蘋果

第二,可以解釋「你要吃蘋果」、「我要吃蘋果」和「他要吃蘋果」的 歧義現象。

第 三 , 可 以 指 出 現 代 漢 語 仍 存 有 許 多 具 有 說 話 人 指 向 (speaker-oriented) 的動詞性成分。如:

(6) a. 你感冒了,我要 你多吃蘋果Æ你 要 SPK 多吃蘋果105 b. 這麼多菜,我怕 他吃不完Æ他 怕是 SPK 吃不完 c. 我不知道 老張去哪兒了Æ老張 不知道 SPK 去哪兒了 d. 我估計 那些人也不怎麼樣Æ那些人 估計 SPK 也不怎麼樣 e. 我聽說 老孫已經當了局長Æ老孫 聽說 SPK 已經當了局長 f. 我看 那個人特別可疑Æ那個人 看來 SPK 特別可疑

最後古川結論為「動詞性的『要』是一個連續面 (continuum),其中的 動機為『主觀性』與『非現實性』,如下表:

       

103 古川指的語義偏離現象說的是「要」的否定形式不同應視主語導向 (subject-oriented) 或是說話者導向 (speaker-oriented) 而定。前者為「不想」,後者為「不要」。

104 古川 (2008) 在台灣師大華研所演講時,指出此處的依據以普通話規範為主,在台灣 不管是主語導向還是說話者導向的「要」,其否定形式皆為「不要」

105 粗體和網底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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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Halliday (1985 & 2004) 則應該可以提前至句首成為話題 (theme),但 我們不說:

       

106 感謝邢志群老師具體指出,比如:請、叫、讓都是兼語詞,但都不是助動詞。

107 例句 (7) 與 (8) 為鄧守信教授提供。 

108 邢志群老師認為此句接受度可能不高,應打「?」處理。 

69 矛盾,另一方面過於強調判斷主語傾向 (subject-oriented) 和說話者傾向 (speaker-oriented),則使得例子特別怪異,語境的限制較大,如文中所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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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6 a-f)中可接受「小句主語提升」的句子中所帶的「要」,

雖說是「要SPK」,但都是「我」,再看古川提供的三個句子:

(13) 我〈要 SBJ〉吃蘋果 ÅÆ 我〈不想 SBJ〉吃蘋果 (14) 你〈要 SPK〉吃蘋果 ÅÆ 你〈不要 SPK〉吃蘋果 (15) 我〈要 SPK〉你吃蘋果 ÅÆ 我〈不要 SPK〉你吃蘋果

可以看出其所謂〈要 SBJ〉就是「意願義」,而〈要 SPK〉就是「必要 義」,但在(11)的例子中,當「我」為主語時,古川並未說明以何標準判斷 其為〈要SBJ〉,雖然其後指出(11)也有歧義分化,如下:

(16) 〈要 SBJ〉:口渴了,我要吃蘋果。你也過來一起吃吧。

(17) 〈要 SPK〉:醫生讓我多吃蘋果,不能吃菜,因此我要吃蘋果。

引起我們注意的是,既然(15)的要是〈要 SPK〉,說話者導向的「要」原句 應為(16),且說話者為「醫生」。

(18) 醫生讓我多吃蘋果,不能吃菜,因此醫生要我吃蘋果。

這麼一來,究竟說話者是「醫生」還是「我」?

總結古川裕 (2006 & 2007) 的分析方法,值得商榷的有幾點。第一,

詞與詞素概念的混淆;第二,詞類劃分界線不明確,造成系統內部解釋矛 盾;第三;過於重視語用指向,而且未提供判斷說話者與主語指向的標準;

第四,未清楚劃分表層現象與深層現象,且多於表層上著墨;第五,未指 出「小句主語提升」的詞具有何種更深的共性;第六,未指出「要」的核 心語義為何,即使提出語法化為詞類轉變來源,但並未解釋各個「要」在 意義上的關聯性。這些都是我們在下一節分析中必須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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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per & Traugott (1993) 以這一段話為《語法化》 (grammaticalization) 一書的開頭。

Bill is going to go to college after all.

「這個句子裡的兩個go 有什麼樣的關係?第一個 go 通常被分析為助 (homophone)111。又可從語法功能 (syntactic behavior) 以及拼法 (spelling) 區分為四種,如:(見 Saeed, 2003: 63-64)

a. 相同詞類,相同拼法:lap 有「運動場一圈」和「膝部」之義。

       

110 (原文)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nstances of go in this sentence? The first go is usually analyzed as an auxiliary, the second as a main verb. Are they different

morphemes that just happen to look and sound alike, that is, are they homonyms? Are they variants of the same morpheme in different contexts, that is, are they polysemous? Is the auxiliary historically derived from the main verb, and, if so, is this kind of derivation cross-linguistically attested?

111 (原文) Homonyms are unrelated senses of the same phonological word. Some authors distinguish between homographs, senses of the same written word, and homophones, senses of the same spoken word. (粗體與書中所標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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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相同詞類,不同拼法:動詞 ring 和 wring。

c. 不同詞類,相同拼法:動詞 keep 和名詞 keep。

d. 不同詞類,不同拼法:not 和 knot。

一詞多義現象 (polysemy):判斷一詞多義主要的標準是意義的相關性,

依據說話者的語感和歷史的發展112(有時候互相牴觸),而這些意義多半列為 同一個詞條 (lexical entry),而上述同音異義現象的詞分別列為兩個不同的 詞條。(詳見 Saeed, 2003: 64-65)

上述兩個定義同音異義現象側重共時性 (synchronic),而一詞多義現象 則是共時性與歷時性 (diachronic) 並重,我們處理助動詞果真要考慮歷史 發展嗎?答案是肯定的。盧卓群 (1997)、馬貝加 (1994) 都曾做過「要」

一詞的歷史演變,「要」原本指的是「腰」,後以名詞用作動詞,為「從中 攔截」之義,直接引申為「求取、求得」而間接引申出「應當、須要」之 義,但因為原先的系統中各自有表示意志的「欲」以及表是必要的「當」

和「須」,因此得先經過同義競爭。「要」的必要義雖是間接引申出,但是

和「須」,因此得先經過同義競爭。「要」的必要義雖是間接引申出,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