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及目的

Teng (1975: 2)2 提到 Fillmore (1968) 將句子 (sentence) 的組成成分分 為兩個,情態 (modality) 與命題 (proposition)。情態包括否定 (negation)、

時制 (tense)、語氣 (mood) 和時態 (aspect);命題包括動詞以及一個或一 個以上的格3

S Æ M + P

P Æ V + C1 + C2 …Cn

Teng (1975: 74-78) 對情態詞 (modals) 「會」的分析頗十分令人玩味。

「會」一共有兩個,「會1」屬於內部情態 (internal modality),表示主語的能 力 (ability),為狀態動詞;「會2」屬於外部情態 (external modality),表示事 件發生於未來 (will)。

「會1」的例句為「他會游泳」,其深層語義結構如下:

【圖 一-1】「他會游泳」的深層語義結構4

         

1 感謝口試委員張郇慧老師、邢志群老師以及指導教授鄧守信老師對本文提出許多相當 寶貴的意見,此版本為修改後版本,如有任何的疏漏一概由筆者負責。

2 有關Teng 格語法架構,詳見附錄。 

3 (原文) A sentence consists of two major constituents, Modality (M) and Proposition (P).

The Modality component includes such elements as negation, tense, mood, and aspect.

Proposition is then expanded into a verb and one or more cases.

4 鄧 (1975) 架構中核心格的目標格原為 goal,但後來為了與周邊格的終點格 (goal) 區 別,因此改為recipient。

2

「會2」的例句為「他會知道」,其深層語義結構如下:

【圖 一-2】「他會知道」的深層語義結構

 

當時的問題是,如果「會」在情態範疇,為什麼可以進入格語法分析,

並擁有指派論元的能力?Teng (1975) 所謂的 modal,指的是廣義語義上的

「情態詞」,還是句法概念上的「情態助動詞」,如果是前者,則產生前後 論述的矛盾;如果是後者,為什麼又與主要動詞一樣,有指派論元的能力?

在往上一層探討,究竟漢語有沒有助動詞一類?如果有,與動詞的關係是 什麼?黃郁純 (1999) 提出的能願動詞的連用在背後又有什麼樣的運作機 制?古川裕 (2007) 的「要」為什麼只有一個?為什麼教學時,學生總是 在助動詞的選擇上犯錯?還是他們是否可能連何時該使用助動詞的意識也 沒有?

1.2 研究範圍與架構

本文主要的研究範圍為現代漢語助動詞一類的界定。分析語料的來源 包括傳統語法學家所舉的例句、現代漢語語料庫中的語料以及對外漢語學 習者所產生的病句。書面語、古漢語,以及不成詞的詞素皆不在討論的範 圍內。

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與架構。

第二章為過往英、漢語對詞類劃分問題的文獻探討以及問題的提出,

做為本文研究基礎並提供參考方向。

3

第三章為現代漢語助動詞的界定,從語言共性角度出發,確定漢語的 中心詞類以及附加詞類,並提出漢語助動詞與英語助動詞在結構上的不同 之處。

第四章為現代漢語助動詞底下次類的劃分,並以「要」為例。從跨語 言皆存在的情態系統討論起,以及認知和語法化角度出發,除了在形式、

語義上以外,也可從語用和認知上提供依據。

第五章將根據本文所提出的理論架構以及依據並配合助動詞的偏誤分 析,從學習者的偏誤中提出教學建議5

第六章為總結並提出本研究的限制與未來研究展望。

       

5 感謝口委張郇慧老師指出應在理論與教學間做相關連結,方可使整體架構的前後關聯 性更強一些。

4

5 (formalist) 與功能語法 (functonalist)。兩者共同的基本立論假設都是為了 追求與證明普遍語法 (universal grammar) 的存在,並認為可以透過檢視部 分語法行為 (grammatical behavior) 的應用範圍來進行普遍語法中的類別 劃分7。但兩者仍有相異之處,同時也是各自的問題。形式語法過於重視在 共性中皆存在純粹、絕對的區別 (universal absolute or clear-cut distinction),

而功能語法則是不願承認在語法結構 (grammatical construction) 和應用範 圍 (domain of application) 之間具有直接關聯性8

Siewierska (1992) 則進一步將兩者的結構9加以比較說明,並指出雖然 兩者提出結構概念的動機不同,形式語法為句法結構 (syntax),而功能語 法則為語言行為 (speech act),但卻在語義結構層面 (semantic structure layer) 產生了重疊。首先,我們先看形式語法的結構,以 Chomsky (1981: 29) 在GB 理論中使用投射規則 (Projection Principle)10 所得的樹狀圖為代表。

       

6 感謝口委張郇慧老師指出,在此討論形式語法和功能語法的重點為何?我們認為主要 是本文所使用方法學的探討,將於本小節末指出。

7 此段原文為「(Croft, 1991: 18) Both methods share certain fundamental assumptions. Both aim to uncover universal grammar, and both assume that the categories and distinctions of universal grammar can be discovered by examining the domains of application of certain types of grammatical behavior.」

8 此段原文為「(Croft, 1991: 18) ……the reluctance of the formalist method to give up the concept of a universal absolute or clear-cut distinction and the reluctance of the functionalist method to give up a direct connection between a grammatical construction and its domain of application.」

9 此處的結構指的是廣義的結構,而非限於形式語法所談的語法結構。

10 投射規則 (Projection Principle) 的譯文與原文如下,原文取自 Siewierska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