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二節 動作發展遲緩兒童與相關篩檢測驗
一、發展遲緩的定義
發展遲 緩由Developmental delay一 詞翻譯而來,美國於1986年的99-457公 法將「發展遲緩兒童」等相關議題述諸文字說明。其定義為由多元科技整合 小組診斷認知、語言、身體動作、感官、社會心理、或生活自理能力上有一 項或多項能力發生明顯遲緩的現象,所謂明顯遲緩是指某項能力發展低落於 正常水平25%或是多項發展項目落後一般發展水平六個月以上。在國內,身心 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1998)指出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 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 理能力等方面發展較同年齡顯著落後,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為發展遲緩
;其鑑定依嬰幼兒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從以上定義得 知,發展遲緩是指未滿六歲之幼童,其生長中,在動作、感官知覺、溝通表 達、認知能力、社會適應及心理情緒,有發展異常或可預期的發展障礙者,
均可稱為「發展遲緩兒童」(傅秀媚,2000;許碧勳,2012)。
二、國內發展遲緩篩檢工具
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統計,兒童 發展遲緩發生率約為6-8%,若以臺北市2012年0-6歲之兒童總人數約為174,692 進行計算,發展遲緩之人數應約為10,482-13,976人,但據統計資料顯示,當 年進行早期療育通報人數約有8,068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2012),顯示在學 前階段,許多應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嬰幼兒並未獲得適切的服務,或針對嬰 幼兒早期篩檢並未確切落實及施測判斷不易所致,但隨著個體成長,遲緩的 情形將可能日漸顯著。
國內發展遲緩的早期診斷有賴於與兒童關係密切之人,如:家庭成員或 老師,若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落後的現象,則將進一步轉介專業人員進行完 整評估。國外專家指出發展遲緩最佳黃金療育期為六歲前,但國內許多父母 深信「大雞晚啼」的觀念,因此錯過療育黃金期,常使發展遲緩的診斷及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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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被延誤,造成與同儕間發展落差情形更加顯著。學齡前的篩檢若能即早發 現發展遲緩兒童,將可能減少日後社會成本的支出及家庭負擔(孫世恆、楊 玲芳,2006;高麗芷,2006;Hwang, Chao, & Liu, 2013)。國內常用之兒童發 展篩檢工具,茲整理如表2-1所示:
(CDIIT-ST)
評估嬰幼兒在認知、語言
(SiCDeST)
一般兒童的全面性篩檢。 簡化DDST項目並施測272
學齡前兒童智力量表」均有 顯著的相關。
嬰幼兒發展測驗 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 以利進一步診斷。
標準參照常模。
國外已 有許多 嬰 幼兒發展 篩檢的方法,普遍被 使用的 是丹 佛嬰幼兒 發展 測驗(Denver Development Screening Test;DDST),該量表目前常模已更新 至第二版本;國內篩檢測驗發展的腳步較緩慢,直至1973始有徐澄清等人改 編丹佛嬰幼兒發展篩檢表,並考量國情之差異適度調整,修訂為「嬰幼兒發 展測驗」,可惜卻一直缺乏國內常模之研究,而此套嬰幼兒發展測驗須為專 業受訓人員方能進行施測。之後為了普及發展篩檢,臺北市政府於1998年委 託鄭玲宜等人依據臨床醫學之觀察,編制學前幼兒發展檢核表(陳純真、李 怡娟、簡莉盈,2005),以臺中市為例,教師於兒童入學時,即使用此工具 進行第一次評估;1997年黃美涓等人改編學齡前兒童發展行為量表為簡易兒 童發展量表(SiCDeST)利用圖片說明並附加在衛生手冊上,讓非專業人士也 能便於使用,落實早期療育理念。
優秀的測量工具信度、效度、常模及實用性是必要的,綜合上述說明與 整理,可以發現,目前國內的發展篩檢測驗,還是有許多待改進之空間,但 就使用情形來說,其結果仍可做為初步判斷工具,與兒童親近之人透過初步 篩檢後,若發現兒童於某方面低落常模的情形,可自行前往醫院或兒童發展 中心,由專業人員實施詳細診斷,依初級篩檢結果選用合宜的測驗工具進一 步評估,再將發展遲緩兒童細分為動作、認知、語言及社會情緒發展遲緩等 項目,個體內可能同時並存著多項發展遲緩特質(盧明、柯秋雪、曾淑賢、
林秀錦,2003)。本研究所關切之兒童動作平衡能力,多與粗動作發展有關
,故其他領域不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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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動作發展遲緩
在兒童生活中,身體動作如同關愛、休息般重要,心理學家認為,基本 身體動作與技能訓練,是奠定日後高層次學習與適應生活的基礎,從反射動 作到能自主操控肢體的歷程中,身體動作提供兒童表達、認識自己的機會,
能熟練作出各項技能的喜悅,使情緒需求獲得滿足。一般而言,正常的動作 發展順序,遵循著從頭到腳,從軀幹到四肢兩大原則,較複雜的動作技能則 不僅是生理上的成熟度,經驗亦是扮演重要角色,依動力系統理論觀點,每 個動作技能是一個結構,由個體熟練基模後主動重組,創造出更加複雜、有 效率的行動方式。經歸納後發現,五歲後便不再出現新的動作基模;基本上
,這些動作都涉及了三種運動形式:穩定性、移動性和操作性動作能力。穩 定性動作是指在某固定點上能做出的動作表現;移動性動作是指身體從空間 中的某一點移動到另一點能做出的動作表現;操作性動作是指兒童的大、小 肌肉透過有意義的接觸物品所做出的動作表現;然而兒童熟悉動作技能的時 間有個別差異,需要十到十五年不等的時間才能臻至成熟(周淑惠,2004;
胡名霞,2009;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2012)。依照動作發展原則,嬰幼 兒首先掌握穩定性動作能力技巧,之後出現移動性,而操作性動作則是最後 才發展的運動形式。
透過初 級篩檢發現兒童動作發展 異常 後,應正 式診斷鑑定,由專業 人士 使用測驗工具方能了解落後程度,以確定兒童是否需要接受療育服務,防範 未來於運動行為或生活技能方面的落後情形(Asonitou, Koutsouki, Kourtessis,
& Charitou, 2012;Sustersic, Sustar, & Paro-Panjan, 2012)。 在 早期療育過程 中,教師及特教人員亦可參考評量結果,設計教育介入方案,目前國內所採 用之相關測量工具茲整理如表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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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Neurological Screening Test, QNST)
動作問題簡易量表
(Quick Motor Problem Inventory, QMPI)
( Preschooler Gross Motor Quality Scale, PGMQS )
(Movement ABC)
依照年齡層分
特殊教育人員都了解測驗工具及評量能用來做為學生教育性決定,因此
,在運用測驗工具評量學生時,應具備相關知識。若缺乏正確認知,可能無 法依據學生需求選取最適宜的工具,也可能誤解測驗結果(張世彗、藍瑋琛
,2013)。就上述動作發展測驗工具,使用於教學方面仍有侷限性;常模是由 具代表性的受試者發展出一組分數,用來解釋測驗分數的依據,若無對照常 模,原始分數則難以解釋,而常模有許多形式,例如:全國性常模、地區性 常模、特殊團體常模及學校平均數常模等(郭生玉,2010)。可惜身心障礙者 因個別差異大,少有全國性常模,而被要求與一般學生互相比較是不公平的
。國內常模建立尚未完善,以國外常模進行評估也具有相當的風險性,隨世 代效應,常模會有些微變異,但更新速度卻遠不及變化,造成部分常模有失 時宜。評量工具的實用性及特色亦是選擇評量重要的考量,專業人士依經驗 判斷使用較為合宜的檢測工具,不同的測驗可能導致不一致之結果,然而各 評量數據間缺乏轉換性,無法進行比較並發現相關性(王天苗,2004;Kambas et al., 2012)。
對於實務第一現場的教育人員來說,缺乏能正確解釋評量意義之專業素 養,結果僅是敘述性參考,可能不具實用價值,以致於近年來標準化正式評 量因無法結合評鑑和教學經常受到批判,教師欲了解學生的學習情形,使用 良好的常模參照、標準化測驗約僅能測得40%教授的內容;此外,施測者須接 受相關專業訓練、要求學生個別運作,給予標準選擇、簡短且特定的答案,
研究也顯示標準化測驗較少考量教學效果;因此,在教學現場中,多半以非 正式評量提供最具真實性的資料,協助教師了解學生的學習歷程,而非只是 學習結果。對教師而言,非正式評量模式更具實用性和形成性,讓教師的專 業判斷居於教學歷程核心,是可以直接測量學生能力的方法,但信、效度檢 測不易。未來評量之發展趨向可為測驗工具之更新與改良、運用電腦及相關 科技減少偏見建立準確性,將有助於教師進行形成性評量,了解教學成效(
張世彗、藍瑋琛,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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