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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之內容與界限

第一節 勞動委員會的自由裁量權作成基準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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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之內容與界限

第一節 勞動委員會的自由裁量權作成基準與限制

第一項 裁量權行使得基準---因應制度目的所生之限制

日本的勞動組合法與勞動委員會規則中,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申請受理,

以合議進行審查並作成救濟命令主文之程序,法條文上係規定「勞動委員會就申請 人所請求相關之救濟,應發出對之全部或一部為許可、或駁回申請之命令59。」從 而由條文以觀可知,勞動組合法及勞動委員會規則中,其實並未明文規範公益委員 會議之自由裁量權任何之行使限制,且關於公益委員會議之職權行使亦無存在任何 作業要點或指針等明文規範。因此,制度上立法者傾向授權以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中,

申請人請求之救濟內容的全部或一部之許可與否、救濟命令主文之構成等,皆屬於 公益委員會議之自由裁量權60

關於此點,學說指出此等立法授權的高度空白,乃立法者有意之「授權」與公 益委員會進行不當勞動行為之事實認定、勞動組合法第七條之適用以及行使自由裁 量權作成救濟命令。從而,勞動委員會作成救濟命令,雖然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惟為回應不當勞動行為之救濟制度,乃一種為圖回復與確保「因作為雇主事實上行 為之不當勞動行為而遭到毀損之集體勞資關係秩序」,而作成命雇主為事實上行為 之行政處分,因此,基於上述救濟命令之性質,使得救濟命令之作成本身,即存在

59 2004(平成 16 年)修正後労働組合法二十七條之十二第一項(修正前為二十七條第四項),勞動 委員會規則四十三條。條文原文如下:「労働委員会は、第一項の審問の手続を終つたときは、事 実の認定をし、この認定に基いて、申立人の請求にかかる救済の全部若しくは一部を認容し、又 は申立を棄却する命令を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60 塚本,委員會,1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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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界限與制約。61

其後,最高裁判所在昭和年第二鳩タクシー事件62中肯定了勞動委員會實務與 學說之見解,具體指出救濟命令之目的,在於「直接矯正、除去因雇主為工會活動 侵害行為(不當勞動行為)所致成之侵害狀態,並圖以回復、 確保法所期待之正 常的集體勞資關係秩序」,從而得自制度之上開目的、趣旨本身,得出救濟之固有、

一定之界限,使命令之作成應存在合於制度目的之限制。

所謂合於制度目的之限制係指何者?具體而言,學說63在整理數十年間累積之 勞動委員會實務後,歸納出之三個救濟命令作成時應然之基準,亦即:救濟命令之 作成,以①集體勞資關係向將來之安定為目標,而②事實上排除不當勞動行為,且 手段上應限於③必要且相當之措施。以下茲詳述三個基準如下:

第一款 勞資關係將來之安定

一、 救濟命令以勞資關係將來之安定為目的

救濟命令以勞資關係向將來之安定以及形成協調之勞資關係為主要之目標,此 點與法院裁判程序中以過去之事實作為基礎,並限於檢討其法律上之效果有著極大 的差異:在勞動委員會程序中,從事實的認定到法律之適用,再至結論之作成,儘 管程序上係準私法機能之行使,但其目標乃在於集體勞資關係向將來之安定。64此 外,勞動委員會應以過去所存在之具體事實作為基礎,除了對於不當勞動行為進行

61 塚本,委員會,153 頁;東大,1005 頁。

62 第二鳩タクシー事件,最大判,昭和 52.2.23,民集 31 卷 1 號,93 頁。

63 塚本,委員會,153 頁。

64 塚本,委員會,15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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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亦著眼於勞資關係將來之安定,從而,未立足於過去之事實基礎而恣意作成 救濟命令將有違制度之趣旨65

二、 救濟命令之界限是否限於原狀回復

(一)「原狀回復主義」作為救濟制度之手段

救濟命令之作成,乃著眼於勞資關係將來之安定,而原狀回復當然作為為達成 勞資關係將來之安定以及事實上排除不當勞動行為,使當該集體勞動關係回復至不 當勞動行為不存在之狀態,所不可欠缺的方策66,長年來勞動委員會實務及學說之 通說67皆主張,現行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相較於舊勞動組合法所採取之直罰主 義,現行法之救濟制度乃採取以原狀回復主義作為救濟制度之手段,並以之為界 限。

然而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目的,是否在於原狀回復?從而,救濟命令是否 應限制為「回復原狀之手段」?乃成為學說與實務上長年來之核心爭議問題。

(二)學說對於「原狀回復主義」之批判

最早對於原狀回復主義進行批判的石川吉右衛門主張,除了原狀回復主義在制 定法上找不到根據之外,其亦主張救濟之目的,在於當勞動委員會判斷「若無視雇

65 塚本,委員會,155 頁。

66 盛,248 頁。

67 如三藤正,不当労働行為の諸問題 : 救済命令と和解,5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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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所為之行為而任其發生,將對於勞資關係之正常化(團體協商之圓滑化)產生障 礙時,對於雇主所命令之為使勞資關係正常化所需之一定行為的作為。」其行為除 了排除既已產生之障礙,亦包含防止可能產生之障礙,而應命令何等行為之作為,

應屬勞動委員會之裁量,原狀回復當然涵蓋於其範圍內,然並非範圍以原狀回復為 限68

塚本重賴亦主張,有別於一般司法判決所訴求之「原狀回復」,在勞動委員會的 場合,如前所述,因為救濟命令之主要目的在於集體勞資關係向將來之安定,故即 便命以雇主回復原狀等相關措施,亦僅是為解決不當勞動行為事件而達成勞資關係 向將來之安定的一種不可欠缺之策略之一。69

且無論在勞動組合法或勞動委員會規則中,皆不可見勞動委員會之救濟命令以

「回復原狀」為目標類似條文規定,究竟主張「原狀回復」之出典為何?塚本指出,

此可溯源至昭和二四年二月勞動生省發表之勞動組合法修正草案第十六條,該條題 謂「原狀回復等之命令」,而草案條文內容規範「勞動委員會得對雇主命以復職及 其他為回復原狀而採取之必要措施,其內容得具體明示之。」。惟該次草案因並未 修法通過,因而實定法中至今仍不曾存在「原狀回復」之文言70

學者近藤昭雄更直接批判,原狀回復的法源不明,毋寧係屬想像之名詞並將之 加以濫用:「原狀回復主義」乃是否定並取代過去舊勞動組合法時期之「直罰主義」

而創造之政治性口號,一旦雇主為不當勞動行為既遂,即已造成對於工會活動絕對 無法回復至行為發生前之狀態的損害,因此,忽略上開事實而被使用之「原狀回復 主義」,不但係屬明顯之概念濫用,亦可說是對於集體勞資關係現實之不了解71

68 石川吉右衛門,労働組合法,380 頁。

69 塚本,委員會,155 頁。

70 塚本,委員會,155 頁。

71 近藤昭雄,労働法Ⅰ,1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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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幸哲也教授基本上亦以與上述學者見解相似之理由批評原狀回復主義:原狀 回復部不符合實際之救濟命令實情,其具體之根據亦不明。從而,對於不當勞動行 為影響之除去,即不應僅限於「回復原狀」的措施,且救濟命令之作成亦應具有不 當勞動行為再發防止的目的72

此外,道幸教授更進一步在對於原狀回復主義之批判後,歸納並指出實際上救 濟命令作成應然基準:提出救濟命令作成應不限於原狀回復主義、而係原狀回復之 僅是作為救濟的一種手段之見解,亦即,實際救濟命令之作成,應具有三種類型:

原狀回復型的救濟命令、確保勞資關係秩序型的救濟命令,以及防止不當勞動行為 再發型之救濟命令73

(三)實務對於「原狀回復主義」之見解

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初期,最高裁判所首次在在日米軍調達部東京支部事件74 中,支持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採原狀回復主義之立場,進而否定勞動委員會對溯 及工資支付命令法理中不扣除中間收入之命令。然而,十五年後最高裁判所在前述 第二鳩タクシー事件75判決中,揭示勞動委員會對於救濟內容之決定,擁有廣泛之 裁量權,「惟裁量權之行使,在於謀取迅速回復並確保正常之集體勞資關係秩序之 目的」,從而得自制度之目的、趣旨本身,產生救濟之固有界限。進而,最高裁判 所乃在論述制度以其目的所生之界限時,推翻過去最高法院主張「限於回復原狀」

72 道幸,法理論,190 頁。

73 道幸哲也,ルール,43 頁;行政救済法理,87 頁。

74 在日米軍調達部東京支部事件,最大判第三小法庭,昭和 37.9.18,民集 16 卷 9 号,1985 頁。

75 第二鳩タクシー事件,最大判,昭和 52.2.23,民集 31 卷 1 號,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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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之見解,而採納學說之主張,除不使用「原狀回復」一詞外,亦間接肯定制度目 的既為矯正不當勞動行為所造成之侵害狀態,亦當然包括其他回復不當勞動行為狀 態之必要、相當手段77

三、 為達成勞資關係安定得作成「作為或不作為命令」

勞動委員會實務上,不當勞動行為之救濟為達成勞資關係向將來之安定之目的,

勞動委員會原則上得對雇主命以於將來時點的作為或不作為命令。然而以將來時點 為之作為或不作為命令,在勞動委員會實務及判例法理之發展上,亦發展出一定之 命令界限78:應限於雇主過去所遂行之同一或同種之行為,且具有高度之於將來反 覆遂行之可能性時作成,因此對於雇主過去不曾為之行為,除非有極明白之證據證 明雇主於將來有高度之可能性為該等行為,否則作成命雇主向將來為作為或不作為

勞動委員會原則上得對雇主命以於將來時點的作為或不作為命令。然而以將來時點 為之作為或不作為命令,在勞動委員會實務及判例法理之發展上,亦發展出一定之 命令界限78:應限於雇主過去所遂行之同一或同種之行為,且具有高度之於將來反 覆遂行之可能性時作成,因此對於雇主過去不曾為之行為,除非有極明白之證據證 明雇主於將來有高度之可能性為該等行為,否則作成命雇主向將來為作為或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