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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救濟命令類型各論

第十節 協議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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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協議命令

在不利益待遇和支配介入事件中,以命令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 協議或進行團體協商取代直接作成救濟命令的命令類型,是為協議命令387

第一項 協議命令在勞動委員會實務中之實態

根據學說整理勞動委員會實務作成協議命令之實例,依不當勞動行為之事案類 型,可將作成協議命令之場合類型化成下列幾種388

①工資差別事件:包括單獨作成協議命令,以及命令違法行為禁止或命令一定之行 為作為(例如支付差額命令),而具體內容則命令勞資協議之救濟命令。

②解僱、拒絕僱用:在企業解散、轉讓的場合,命令雇主就僱用、勞動條件等事項 與工會協議,以及命令雇主撤銷解僱、而就就勞場所等事項命之與工會協議。

③雇主施設利用爭議:拒絕貸予施設或禁止進入特定施設構成支配介入時,命令雇 主就係爭施設之使用與工會協議,以及拒絕貸予施設或禁止進入特定施設構成支配 介入時,禁止雇主之行為,並就施設之使用事項命之與工會協議。

④ 其他事件:其他散見的協議命令例,通常為不利益待遇行為的事件申請中,勞 動委員會就係爭不利益待遇之申請標的,命雇主與工會協議。

第二項 協議命令的爭點

迥異於典型的救濟命令作成場合,協議命令乃是勞動委員會將係爭申請救濟事

387 塚本,委員會,244 頁。

388 佐伯仁,協議命令の実情と問題点,労働法律旬報 834 期,22-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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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委由勞資間進行協議而取代直接作成具體之救濟,從來在學說上一直存在評價兩 極之爭議,以下試從幾個討論脈絡切入之。

首先乃較早期之爭執中,對協議命令持批判見解者主張,協議命令之作成,將 牴觸不當勞動行為申請人「請求為救濟之內容」。亦即,申請人所主張「請求為救 濟之內容」,通常為除去不當勞動行為結果,而請求勞動委員會作成作為或不作為 之救濟,勞動委員會對於申請人所請求者不為作成,反之逕作成命令勞資間對係爭 事項進行協議之救濟,將違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本旨。

然而,隨著勞動委員會裁量基準的獨立化,學說所主張勞動委員會程序上「請 求為救濟之內容」並非如同民事訴訟中之請求之嚴格限制,在民事訴訟之場合,法 院當然不能在判決主文中作成與當事人所「請求之趣旨」相反或並未主張者逕為裁 判,惟在勞動委員會程序中,「請求為救濟之內容」並非若民事訴訟法上「請求之 趣旨」之嚴格,應僅係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申請人期待獲得勞動委員會作成最為適切 且必要救濟之一例的意思表示,並非應嚴格受申請人之意思拘束。因此,協議命令 之作成只要不明顯違反申請人之意思,得並非必需與申請人「請求為救濟之內容」

一致389。」之見解已成為通說,在直接係爭申請人未請求而作成協議命令的爭議判 例中,更受到最高裁判所的直接肯定390,使學說上之爭議應已告終。

此外,作成協議命令,係因勞動委員會為迴避救濟命令作成之困難,故要求勞 資爭議之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而有構成責任迴避以及強制當事人進行妥協之批判。

對此批評之反駁,論者則主張迴避救濟責任之批判係屬無稽,協議命令作成之場合,

無異係勞動委員會尊重當事人原本之自我形成空間391

389 塚本,委員會,244 頁。

390 日產自動車事件,最高裁,昭和 60.4.23,労判 450 期,23 頁。

391 塚本,委員會,2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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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亦有論者批評協議命令將構成對勞動者側課與「應與雇主協議」義務的 結果,構成違反制度本旨僅得以雇主作為義務人之限制392,而此爭議亦發生在附條 件命令393之作成爭議中。

勞動委員會何以認定雇主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後,取代直接作成排除侵害之 救濟,而改命令申請人必須與雇主進行協議,且在勞資雙方達成合意之前,並不給 予任何回復措施之救濟。勞動委員會命雙方協議取代直接救濟之結果乃遭到實效性 欠如的批評,而更有嚴厲之見解主張,勞動委員會消極被動的放任侵害狀態之繼續,

將導致侵害結果固定甚至工會壞滅之疑慮,結局將完全無法打成制度回復並確保公 正勞資關係秩序之目的394

有鑑於早期勞動委員會實務常僅單純作成協議命令,而當勞資間協議未果之場 合則不存在任何指導措施,遭到上開學說批判救濟不足,晚進見解則對於協議命令 之實效性,提出幾個具體改善之配套主張,包括①協議命令應在理由中明確訂定應 然之協議基準、②協議未果之場合應有明確之措施、③協議命令外應於附款作成命 令相對人對勞動委員會書面報告協議之經過,以及結果之履行狀況報告命令等改革 配套方法之提出,或一定程度達到增進協議命令之實效性的效果。

此外,勞動委員會實務上的命令例,尚有東京都勞委在ラジオ関東事件395中,

作成命令當勞資協議未果時,強制由勞動委員會進行斡旋以及仲裁之例。該強制仲 裁之救濟命令受到學說正反兩面之熱烈討論。批評者指出斡旋及仲裁之調整程序與 勞動委員會之不當勞動行為審查程序不同,且適用調整程序之勞調法僅規定任意仲

392 佐伯仁,協議命令の実情と問題点,労働法律旬報 834 期,28 頁。

393 有關附條件命令,詳參本論文第四章,第七節,135 頁。

394 佐伯仁,協議命令の実情と問題点,労働法律旬報 834 期,27 頁。

395 ラジオ関東事件,東京地委,昭和 49.5.21,命令集 53 集,3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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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程序,從而強制仲裁命令即存在違法之疑問。支持之學說則反駁,救濟命令主文 裁量權廣泛,除得作成具體之作為、不作為命令外,命令勞資爭議委由仲裁委員判 斷亦不存在不合理之根據,因此從救濟命令制度以觀,命令強制仲裁與勞調法程序 的任意仲裁原則應事不存在直接關聯的396

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終極目的,在於確立團體協商之進行而達成公正之集體勞 資關係秩序,勞動委員會實務中,晚近協議命令之內容,已多半並非將不當勞動行 為之勞資爭議,完全委由勞資爭議雙方進行協商,而係在勞動委員會進行行政指導、

具體提示救濟大綱上,進一步命令雙方對細目之事項進行協議。從而,此種協議命 令係由勞動委員會以行政指導提示關於基準之細目,相較於直接作成具體措施之救 濟命令,應屬較為妥當之確保或回復公正勞資關係之手段397

此外,協議命令之作成是否有不當勞動行為事件類型的限制,亦即,在某些特 定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中,協議命令的實效性欠缺將構成無可避免的結局,是 否亦成為協議命令之重大欠陷?

學說指出協議命令之特點,在於將不當勞動行為之救濟,轉而委由勞資間的協 議或團體協商進行,除了產生協議命令之行政處分欠缺具體性、明確性之要件不備 的疑義外,勞資協議不成立的場合亦將造成救濟目的無法達成之結局,因此,學說 方進一步主張,協議命令之作成,應限於「係爭事項若委由勞資協議屬於適當」之 事項,方屬裁量權之行使適當。舉例言之,在日產自動車事件398中,雇主在企業中 存在複數工會之場合,僅將事務所、揭示板貸予給特定工會,而拒絕貸予其他工會 之不當勞動行為事實,勞動委員會對之的救濟命令即作成「雇主亦應貸予事務所及

396 塚本,委員會,245 頁。

397 東大,1022 頁。

398 日產自動車事件,東京地委,昭和 51.2.3,命令集 58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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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學說亦舉出,在不當勞動行為的申請事件中,係爭標的為個別勞動條件 且所涉及之個別勞工會員人數較多之場合,因為多半會導致勞資協議需要長時間進 行而產生拖延之結果,亦不樂見協議命令的作成404

終究何種場合方是適當作成協議命令之場合,學說考察勞動委員會實務命令例 後,提出適當的協議命令作成事項,可歸納成兩種:①委由勞資間自主共同決定是 為相當之事項,以及②最終應委由雇主進行決定是為相當之事項405

委由勞資間自主共同決定是為相當之事項,例如工資等基本勞動條件若本來於 企業中即係透過團體協商決定,勞動委員會若取代固有之勞資自我形成機制而逕為 決定將造成一定成度之疑慮,故得作成命勞資進行協議(團體協商)之命令。最終 應由雇主決定是為相當之事項,通常為勞動委員會對事項之具體內容的決定進行迴 避,而由雇主與工會進行協商或意見聽取後,作成決定較為相當,亦為協議命令之 適切場合。

第三項 小結

若依循學說上協議命令爭議的脈絡思考,或可指出學說對於協議命令適法與否 的問題,乃因長期以來整個日本學界以及實務界,對於勞動委員會長期以來任務的 論爭,包含整套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自理論始到救濟機能定位等的爭議,皆未 達成任何具體共識,在對於制度的解釋與理解具有極大的分歧下,自然產生了在制 度運作的模糊地帶上極大的爭議:裁量權是否應限於回復原狀亦獲得有其他目的考

404 宮里邦雄,労働委員会,281 頁。

405 塚本,委員會,2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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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下的手段?救濟命令作成法理是否需與私法法理一致?此等救濟命令的古典爭 議,即涉及到協議命令等「非回復原狀手段」型的「非典型命令」的自始存在適否,

量下的手段?救濟命令作成法理是否需與私法法理一致?此等救濟命令的古典爭 議,即涉及到協議命令等「非回復原狀手段」型的「非典型命令」的自始存在適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