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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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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文獻分析法:

承上所述,日本勞動委員會實務六十年間已累積大量之救濟命令以及相關判決,

加以學界、實務界所產生之論述、評釋可謂極為完整,本論文擬在研究核心之範圍 內,對上開文獻進行相對深入之檢視與彙整,以求概觀了解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 之發展情形與適用情況。相較於此,我國現行的勞動三法自 1930 年代即已立法完 成,但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規範的並不完整,裁決制度亦屬上路之初,因而對於國內 文獻之分析將非屬本論文之研究核心範圍。

第三項 比較研究法:

我國新勞動三法中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尚屬形成草創之階段,相關本土 之論述以及實務皆尚未萌生,因而對於制度設計上之比較,乃係較適合之比較法研 究切入點,本論文有限地研究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一部,或能期待提供台灣之 裁決制度在未來實施上各種利弊之期待與想像。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本論文對於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探究,擬以「目的」及「手段」之兩大脈 絡切入論述:首先,本論文擬從日本戰後勞動法學說的演進作為切入之角度,解讀 作為戰後繼受法制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在嘗試融入本土化之過程中所遭遇之理論 爭議,並期以自團結權學說之憲法、集體勞動法論述發展中,再次尋找日本學術界 長年間對於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論的學說爭議,提供縱向性的宏觀思考脈絡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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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找尋足以立足當代集體勞動關係領域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目的論的學說基礎。其 次,則是在第二章嘗試建構的制度理論基礎之下,進入相對較具體地研究,在勞動 委員會制度之手段現狀下,勞動委員會得作成何等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進行探 討:日本勞動組合法第二十七條,規範勞動委員會具有抽象且廣泛的救濟命令作成 裁量權,惟實務上乃係經由數十年的實務與學說演進,方填補制度規範的空白、形 成制度穩定的制度運作,以及類型化的裁量標準與救濟命令作成基準,本論文期藉 由深入探討各類型救濟命令之實務及學說論述作為切入角度,冀以在對救濟命令手 段實態之進行廣泛之觀察後,得相對具象、完整化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面 貌。

圖表:論文組成大綱

第三篇、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法理論的應然之道 再建構多重複合性制度的調和理論(Ch5)

第二篇、手段分析

救濟命令裁量權總論(Ch3) 救濟命令類型各論(Ch4)

第一篇、目的分析

繼受的基本權到繼受的救濟制度---從戰後憲法團結權學說演

進史到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目的論(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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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是否構成私法上之無效、以及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皆非勞動委員會之審查 與命令作成之標的。此外,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基於其制度構造亦構成裁量權之 限制,救濟程序採申請主義為原則,從程序之開啟到救濟命令之主文作成,皆應基 於對申請人所請求救濟之一部或全部為許可,反之,即不得作成申請人未為請求之 救濟。再者,當勞動委員會認定雇主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場合,即必須給予救 濟,僅單純認定不當勞動行為卻不作成任何救濟並非裁量權之自由行使範圍。另外,

救濟命令之性質因定性屬於行政處分,故雖然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與典型之行政處 分仍然存在諸多異同,但其內容仍必須符合確定、可能並且合法之合法行政處分條 件9。最後,作為以「事實」為中心之爭議調整機關,勞動委員會在作成救濟命令 的同時,亦應考量並作成得與勞資雙方固有之基本權調和之救濟命令。

本章之論述擬以「總論」性之論述著手,冀能將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裁量權之 內容與界限進行完整之探討及分析,並與第四章逐項探討各救濟命令主文之「各論」

相互呼應。

第四章 勞動委員會實務中救濟命令類型各論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承本篇第二章所述,目的乃在於為回復法所期待之正 常的集體勞資關係秩序,並確保將來之勞資關係秩序得以公正之展開。而為矯正、

除去因雇主為工會活動侵害行為(不當勞動行為)所致成之侵害狀態,則必須命令 雇主作為或不作為一定之必要措施。日本在經過長年來的實務累積中,因應實務上 繁多且具複雜之種類與樣態的不當勞動行為,已發展出相對應於多樣種類與樣態之 類型化救濟命令,且在各救濟命令類型的學理討論上,亦已累積一定之成果,一定

9 塚本,委員會,1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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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在實務上得在個案中進行類型化處理與命令之作成。有學說將種類繁多之救濟 命令歸納為三種類型,亦即原狀回復型命令、確保集體勞資關係型命令以及再發生 防止型命令等三種10,惟實務上仍存在數多之特殊型救濟命令存在,而本論文在本 章中,則擬以廣泛之文獻搜集法,盡可能對勞動委員會過去所作成之各種類型之救 濟命令實務與學說進行文獻之分析與研究,擬納入者包含典型救濟命令類型中的原 職復歸命令、溯及工資支付命令、團體協商命令、作為命令與不作為命令(抽象性 不作為命令)、附條件命令、揭示命令、損害賠償命令,以及作為特殊之救濟命令 類型的協議命令、確認命令等,期待能藉由相對完整的救濟命令實務與學術論著搜 集,分析作成勞動委員會的行政處理階段之救濟命令行政裁量權全貌,並嘗試對勞 動委員會的救濟命令作成法理,提出階段性之類型化分類。

第三項 結論

第五章 在作為多重複合性內涵並存的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中尋找救濟法理的 應然之道

在對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目的理論,以及作為救濟手段之救濟命令進行全盤之 檢討後,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制度之衝突點之產生,本文主張乃肇因於救濟制度之本 質,係屬一作為多重內涵並列的複合性制度:繼受法 VS 傳統法對立觀點下的複合 性制度、公 VS 私法對立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集體勞動紛爭 VS 個別勞動紛爭觀點 下的複合性制度、以及救濟 VS 紛爭「調整」解決對立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等多重 複合性質之制度。

10 道幸,ルール,43 頁;同氏著,行政救済法理,8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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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在多重複合性觀點之對立下制度之應然之道何在,本文主張擬應回到不 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目的面,亦即集體勞資關係法秩序之保障進行概念之展開,進而 在達成目的保障之手段上,嘗試論述解決上開肇因於多重複合性制度內涵而產生的 衝突之本質,以合目的性之手段方法達成調合、再建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法理。

台灣於 2011 年五月一日施行之新勞動三法,實施全新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 度,值此之際,相關學術論著尚未蓬生,裁決委員會實務上路至今僅作成一則裁決 決定11,而尚未出現法院判決,故礙於此未能進一步對本土裁決制度進行比較研究,

難謂非屬法學論文研究之憾。因此,本論文將研究集中於有限地研究日本不當勞動 行為制度之一部,期待藉由專注於整理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學說與實務,

並進一步與之進行對話之討論中,提供台灣之裁決制度在未來實施上各種利弊之期 待與想像。

11 勞裁(100)字第 1 號案件裁決決定書,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頁,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ro?page=4e52f9d2(最後參訪日期:2011 年 9 月 15 日)。

景下,作為新政之一環的華格納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立法,創設了 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制度13,從而,日本在戰後佔領期的勞動組合法改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