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研究-以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研究-以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235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林佳和博士. 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研究- 以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為中心. 研究生:張智程. 撰.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

(2) 摘要. 在勞資自我形成之協商與對抗過程的理型中,勞資間力的均勢及衡平,乃因 存在公正之集體勞資關係規範,當勞資之一方(特別是資方)以特定行為違反集 體勞資關係規範時,即構成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 。而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 即屬國家以立法授權行政機關,以特別之行政程序介入勞資自制的領域進行干預 與管制,進而回復並確保集體勞資關係得以衡平、公正之特別法制度。. 政 治 大 本論文對於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探究,擬以「目的」及「手段」之 立. ‧ 國. 學. 兩大脈絡切入論述:首先,本論文擬從日本戰後勞動法學說的演進作為切入之角 度,解讀作為戰後繼受法制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在嘗試融入本土化之過程中所. ‧. 遭遇之理論爭議,並期以自團結權學說之憲法、集體勞動法論述發展中,再次尋. sit. y. Nat. 找日本學術界長年間對於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論的學說爭議,提供縱向性的宏觀思. al. er. io. 考脈絡可能性,並找尋足以立足當代集體勞動關係領域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目的. v. n. 論的學說基礎。其次,進入手段層次的探討中,本論文則是在對制度目的嘗試建. Ch. engchi. i n U. 構的制度理論基礎之下,進入相對較具體地研究,亦即在勞動委員會制度之手段 現狀下,勞動委員會得作成何等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進行探討:日本勞動組 合法第二十七條,規範勞動委員會具有抽象且廣泛的救濟命令作成裁量權,惟實 務上乃係經由數十年的實務與學說演進,方填補制度規範的空白、形成制度穩定 的制度運作,以及類型化的裁量標準與救濟命令作成基準,本論文期藉由深入探 討各類型救濟命令之實務及學說論述作為切入角度,冀以在對救濟命令手段實態 之進行廣泛之觀察後,得相對具象、完整化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面貌。. 在對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目的理論,以及作為救濟手段之救濟命令進行全盤.

(3) 之檢討後,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制度之衝突點之產生,本文主張乃肇因於救濟制度 之本質,係屬一作為多重內涵並列的複合性制度:繼受法 VS 傳統法對立觀點下 的複合性制度、公 VS 私法對立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集體勞動紛爭 VS 個別勞動 紛爭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以及救濟 VS 紛爭「調整」解決對立觀點下的複合性 制度等多重複合性質之制度。. 從而,在多重複合性觀點之對立下制度之應然之道何在,本文主張擬應回到 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目的面,亦即集體勞資關係法秩序之保障進行概念之展開,. 政 治 大 產生的衝突之本質,以合目的性之手段方法達成調合、再建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 立. 進而在達成目的保障之手段上,嘗試論述解決上開肇因於多重複合性制度內涵而. 法理。.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關鍵字:. 不當勞動行為,勞動法,集體勞動法,勞資關係,工會,裁決,勞動委員會,救. n. al. 濟命令. Ch. engchi. i n U. v.

(4) 謝辭. 我是為了追求「正義」的意義而踏上法律之路的。 然而,在真正進入大學法律系的課堂後,卻總讓我覺得這裡或許是世界上離 正義最遙遠的地方了,因為「法律」和「法律人」,其實大部分總是興趣勃勃於 為我最討厭的人事物之類的事服務。 所以我漸漸不去上課,因為即便去了,也只是望著窗外的白雲發呆。 大二時,第一次聽到出自那帶著高亢深沉的大武山藍調之嗓的原住民運動家 胡德夫,用原始而蒼鬱的嗓音唱「美麗島」,那首二十年前、革命年代裡的學運 聖歌時,我永遠記得當時的自己的靈魂深處,震撼、感動、與淚水……,終於使 我下定決心離開了法律系的課堂,為了尋找「美麗島」歌聲中的人、事與風景而 流浪。因此後來我的大部分大學時代並不是在大學校園、而是在中央山脈的森林 草原裡、是在太平洋邊搖曳湛藍的海風中、是在隔著縱谷遙望都蘭山麓的美麗部 落裡度過的,所以或許我真正應該拿到的大學文憑,是巴喜告部落裡、連中華民 國小學義務教育都沒有畢業、卻總是驕傲又孤獨的酒鬼老布農獵人給的……而不 是太過偉大的中華民國政治大學法學院。.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y. Nat. n. al. er. io. 但命運總有轉機。. Ch. i n U. v. 焦慮畢業後是否要繼續留在部落「留學」的我,某次誤打誤撞又走進了法律 系的課堂,好在,那是黃程貫的勞動法。「黃老師的勞動法跟其他課不一樣!」 勞動法的內容帶著階級意識、帶著衝撞與鬥爭、帶著弱者的團結與 empower、帶 著對法律強者的批判、反省與嘲諷……總之,這個「勞動法」,不就是吻合了小 時候的我,對於「法律」與「正義」之間,本應存在固有共同必要連結的想像嗎?. engchi. 於是我下定決心暫別部落、花了半年的時間 K 書,然後峰迴路轉的繼續當了 法律系的研究生,繼續往「勞動法」的路上追求那個所謂的「正義」的意義。 在研究所生涯裡我的興趣很廣泛,不只是勞動法,從原住民到社會運動、從 社會主義到勞動者鬥爭、從台灣獨立到轉型正義,根本就是所有會「破壞社會秩 序、善良風俗」而對抗「權力」與「國家」的事,我都很有興趣。 好在我的老師林佳和全部都作過了,不只這樣,他還真的「逐項」都是專家,.

(5) 而且永遠充滿著赤忱的熱情與幽默感。因此我一直都很慶幸能跟到和自己氣味如 此相合的老師,我想我會一直把老師當成遙遠的目標,而追隨著過往的足跡,走 在他和那些同志們辛苦踏過的道路上…… 研究所二年級,不怎麼考慮過且只學了日文半年、一句話都不會講的我,展 開了留日生涯,在北之大地充滿開拓精神的學府中,繼續我在法律世界中開拓正 義的旅程。我到北大後,除了繼續在這片日本國土中唯一存在原住民族的大地上 研究原住民法之外,北大法學部裡典藏的日本勞動法大師,道幸哲也,當然也是 不拜可惜的良師。 這位已屆齡退休、卻還無法轉大人成功的酒鬼老頭子,在一九六八年校園沸 騰的全共鬥時代,是個立志研究「政治罷工」而踏入學術的左翼青年。轉眼四十 五載倏忽即逝,不再出現政治罷工的日本社會,道幸老師已是日本勞動法界不當 勞動行為制度的權威,然而我更佩服道幸老師的,是他永遠流露的赤子之心,以 及他永遠選擇無盡地對學生、勞動者的關懷。我從這位拒絕轉大人的老頑童身上, 感受到日本全共鬥學運世代的遺產,在至今仍然更行失落且價值虛無的日本社會 中,作為僅存屹立的良心…….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留日一年,雖飽覽北國大地四季風情、體驗日本社會的進步秩序與學術思想 的寬闊浩瀚,然而真正在我心中成長最多的,大概還是對台灣這片土地滿滿的愛 吧。. sit. y. Nat. n. al. er. io. 鄭南榕先烈自焚前的那一週,自由時代雜誌的社論如是寫著「在這個時代, 愛上台灣與為台灣痛苦往往是同一剎那伴隨而生的兩種感情。然後,如果誰忍不. Ch. 住要為台灣打拚,就註定要走上孤獨的路......」. engchi. i n U. v. 寫得真好。 因為這句話不只是深刻的描繪出對台灣的愛與愁的心境,更是因為同樣一句 話,若把「台灣」按「取代」成任何一個女生的名子或是名詞,都會很棒!但在 作為這篇謝辭的結論裡,暫且先容我把他取代成「勞動法」吧!. 每個人要完成一篇論文,總是值得說上一路走來對很多人的感謝,但大概我 在說出感謝前,還得先暗自忖量這本論文的成果,有沒有負了他們的恩情與期待。 如果幸運的沒有,我想特別感謝三年來學術探索的過程中,一路上給予我不論是 在「知識」或「意識」上幫助與成長的師長與親友,除了上述的師長外,尚有這 本論文的口試委員張鑫隆老師、過程中不吝提供寶貴資料與意見的林良榮老師、.

(6) 侯岳宏老師、張義德學長以及所有政大勞社法中心的學弟妹們,研究所生涯中曾 帶給我深刻教誨與幫助的郭明政老師、孫迺翊老師、吳睿人老師、吳豪人老師; 我在部落裡永遠的獵人師長、朋友伊斯坦達霍松安那布、伊斯坦達霍松安比勇(胡 忠義)、比勇塔基鹿崙(古總結)、卡度(柯俊雄)、伊斯坦達霍松安阿怒(白布 農);另外,我也想特別感謝旅日時期曾特別照顧我的北大法學部林成蔚老師、 加藤智章老師、岡田信宏老師、鈴木賢老師以及北大博士班的落合研一、戶谷義 治、黃淨愉等學長姊,還有北見市的高屋敷渉夫婦、札幌市的湊智盛夫婦、和寒 市的高橋貞夫夫婦、十勝中札內村的林郁馬夫婦,沒有他們我不會平安且收獲滿 滿地完成首次留學生涯……. 最後,請容我將這本論文獻給: 用一切愛我的爸、媽、欣.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以及"Isaiv makuniv du pasicinicini du Bunun isa Naipuluk"(獻給孤獨又驕 傲的內本鹿獵人). ‧. 與每一位離開廣場後,仍然繼續默默獻身於深化台灣公民社會、以及為平等、 自由、民主、人權等價值奮鬥的前輩們。.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張智程 2011 秋 僅誌於 貓空山居.

(7)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方法………………………………………………………………3. 第一項. 歷史研究法………………………………………………………3. 第二項. 文獻分析法………………………………………………………4. 第三項. 比較研究法………………………………………………………4. 研究範圍與架構………………………………………………………4.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二章. 結論………………………………………………………………1. 學. 第三項. 政 治 大 手段分析…………………………………………………………7 立 目的分析…………………………………………………………6. ‧ 國. 第三節. 繼受的基本權到繼受的救濟制度---從戰後憲法團結權學說到不當勞動. ‧. 行為制度目的論……………………………………………………………………..12 不當勞動行為目的論的憲法展開……………………………………14. sit. y. Nat. 第一節. 第二項. 團體協商實現說…………………………………………………17. 第三項. 公正勞資關係秩序保障說………………………………………18. 第四項. 新集體勞資關係秩序保障說……………………………………19. n. al. er. 團結權保障說……………………………………………………15. io. 第一項. Ch. engchi. i n U. v. 第二節. 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與憲法二十八條之關係…………………………20. 第三節. 不當勞動行為在私法上的地位………………………………………24. 第一項. 不當勞動行為解雇之效力………………………………………24. 第二項. 實務見解…………………………………………………………26. 第三項. 小結………………………………………………………………27. 第四節. 本文見解------從集體勞動法規制的「國家性」,到不當勞動行為規制. 目的的憲法「集體勞資關係法秩序」…………………………………………… .28 I.

(8) 第三章.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之內容與界限…………………………………..32. 第一節. 勞動委員會的自由裁量權作成基準與限制…………………………..32. 第一項. 裁量權行使的基準---因應制度目的所生之限制…………………..32. 第一款. 勞資關係將來之安定……………………………………………..33. 一、救濟命令以勞資關係將來之安定為目的…………………………….33 二、救濟命令之界限是否限於原狀回復………………………………….34 (一) 「原狀回復主義」作為救濟制度之手段…………………………34 (二)學說對於「原狀回復主義」之批判…………………………….34. 政 治 大 三、為達成勞資關係安定得作成「作為或不作為命令」………………37 立. (三)實務對於「原狀回復主義」之見解…………………………….36. 四、揭示命令作為特殊之救濟命令類型,與「勞資關係向將來安定」基. ‧ 國. 學. 準之關係………………………………………………………………37. 不當勞動行為的事實上排除……………………………………..39. y. Nat. 第二款. ‧. 五、懲罰性救濟手段之禁止………………………………………………38. er. io. sit. 一、原狀回復作為排除不當勞動行為之手段……………………………39 二、救濟命令之目的著眼於事實上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因而命令雇主以. al. n. v i n 金錢賠償之損害賠償命令是否為逸脫制度界限之爭議……………40 Ch engchi U. 第三款. 必要且相當之措施………………………………………………..41. 一、救濟命令之主文,應限於為排除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具體事實之必 要限度內,不得作成不必要之命令…………………………………41 二、救濟命令之內容,應限於排除不當勞動行為結果之相當範圍內…42 三、不處理細微問題原則…………………………………………………42 第二項 第一款. 勞動委員會制度之各種性質面向所生救濟命令自由裁量權之限 制……………………………………………………………………..43 基於勞動委員會權限所生之限制………………………………..43. 一、勞動委員會不具有違憲審查權………………………………………44 II.

(9) 二、私法上的被害不構成救濟對象………………………………………44 三、勞基法之違反不構成評價對象………………………………………45 四、救濟命令不得明顯脫離私法法律關係與強行法規…………………45 第二款. 救濟程序基於制度構造所構成之裁量權限制…………………..45. 一、當事人未主張事實之認定……………………………………………46 二、申請人所請求救濟之內容中並未明示之救濟………………………46 三、申請人所請求救濟之內容之一部不採用與駁回請求與否…………47 四、「零」救濟之禁止……………………………………………………..47. 政 治 大 一、基於行政處分本質上的限制…………………………………………48 立. 第三款. 作為「行政處分」之救濟命令的裁量權基準與限制…………..48. (一)救濟命令必須履行「可能」……………………………………48. ‧ 國. 學. (二)救濟命令必須內容「明確」……………………………………49. ‧. (三)救濟命令必須內容「合法」……………………………………49. y. Nat. 二、作為行政處分之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與一般行政處分之比較……50. er. io. sit. (一)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中,一般情形下受保護之法益並非即為 「公 益」,很多情況係申訴人之「私權」…………………………..50. al. n. v i n (二)審查程序…………………………………………………………50 Ch engchi U (三)救濟命令內容之多樣性、柔軟性………………………………51 (四)救濟命令之效力…………………………………………………52 (五)小結………………………………………………………………53 第四款. 雇主及勞工之固有自由之尊重與調和…………………………..53. 一、救濟命令與雇主營業自由基本權之調和與制約……………………54 二、勞工固有基本權之尊重………………………………………………58 第三項 第四章. 結論…………………………………………………………………..58. 救濟命令類型各論………………………………………………………..60 III.

(10) 第一節. 救濟命令類型化之歸納方法…………………………………………..60. 第一項. 對應勞動組合法第七條各款實體規範中得作成的救濟命令……..60. 第二項. 救濟命令主文類型…………………………………………………..62. 第三項. 救濟命令手段的類型三分法………………………………………..62. 第二節. 原職復歸命令…………………………………………………………..63. 第一項. 勞委實務的實際情形………………………………………………..63. 第二項. 原職復歸命令之作成法理…………………………………………..65. 第三項. 原職復歸命令之履行………………………………………………..67. 政 治 大 一、與從前相較勞動條件較為不利之職位並非原職……………………67 立. 第一款. 「原職」之判斷基準……………………………………………..67. 二、需被回復之原職,應為解僱前之職種相同者………………………68. ‧ 國. 學. 第二款. 「復歸」之判斷基準……………………………………………..68. ‧. 一、雇主負有使勞工事實上就勞可能之程度的積極業務指揮義務……68. io. 第四項. y. sit. 特殊職種的原職復歸爭議………………………………………..69. er. 第三款. Nat. 二、認定復歸與否採實質認定勞工是否就勞之方式……………………69. 小結…………………………………………………………………..70. al. n. v i n 溯及工資支付命令……………………………………………………..72 Ch engchi U. 第三節 第一項. 溯及工資支付命令與中間收入之扣除………………………………72. 第一款. 實務見解演進………………………………………………………72. 一、不扣除說…………………………………………………………………72 二、扣除說……………………………………………………………………72 (一)全額扣除說 (二)四成扣除說. 在日米軍調達部東京支部事件……………………72 米極東空軍山田部隊事件………………………73. 三、勞動委員會自由裁量說………………………………………………74 (一)昭和 37 年中勞委公益委員會議決定…………………………..74 IV.

(11) (二)第二鳩 Taxi 事件………………………………………………...74 第二款. 學說見解…………………………………………………………..76. 一、扣除說…………………………………………………………………77 二、不扣除說………………………………………………………………77 三、勞動委員會自由裁量說………………………………………………78 第三款 第二項. 本文見解…………………………………………………………..78 溯及工資支付價額的算定…………………………………………..80. 第一款. 返還金額之算定…………………………………………………..80. 第二款. 算定期間…………………………………………………………..80. 第三款. 勞動委員會實務中的「溯及工資支付價額增減命令」……………81. 學. 第一款. ‧ 國. 第三項. 政 治 大 溯及工資支付之標的範圍………………………………………..81 立 溯及工資支付價額之增額命令…………………………………..81. ‧. 一、付加利息相當額……………………………………………………….81. io. y. sit. 溯及工資價額之減額命令………………………………………..83. er. 第二款. Nat. 二、雙倍溯及工資價額支付命令(Double pay)……………………………83. 一、實務發展………………………………………………………………83. al. n. v i n 二、學說見解………………………………………………………………84 Ch engchi U 三、本文見解………………………………………………………………85 第四項 第四節. 小結…………………………………………………………………. 86 團體協商命令…………………………………………………………..88. 第一項. 團體協商命令自體之問題點………………………………………..88. 第二項. 團體協商命令之類型………………………………………………..89. 第三項. 團體協商命令之作成與實效性……………………………………..89. 第一款. 自主協商原則與團體協商命令之裁量權界限…………………..90. 第二款. 團體協商命令之實效性爭議……………………………………..94 V.

(12) 一、行政救濟的實效性危機………………………………………………94 二、司法救濟之必要性……………………………………………………94 第四項. 小結………………………………………………………………………..96. 第五節. 作為命令與不作為命令………………………………………………..98. 第一項. 人事性、經濟性及其他與個別勞工身分相關事項之作為命令…..98. 第一款. 雇主之採用自由與採用命令……………………………………..98. 一、從前不存在相關聯之僱用關係(純粹新規採用)…………………99 二、從前存在相關聯之僱用關係(再採用拒否)……………………..100. 政 治 大 係…………………………………………………………………101 立. (一)拒絕採用前後,在與同一雇主間,事前存在相關聯之僱用關. (二)拒絕採用前,與不同雇主間事前存在相關聯之雇用關係……102. ‧ 國. 學. 三、小結…………………………………………………………………..102 雇主繼續營業自由與公司解散事件之救濟手段………………103. ‧. 第二款. y. Nat. 一、真實解散………………………………………………………………103. er. io. sit. 二、偽裝解散………………………………………………………………106 三、雇主一部歇業…………………………………………………………107. al. n. v i n 人事考核相關救濟命令 …108 C h (昇格命令、昇給命令、昇進命令) engchi U. 第三款. 一、大量觀察方式---作為人事考核不當勞動行為之舉證法爭議………109 二、人事考核差別的救濟命令手段爭議…………………………………111 (一)直接矯正命令……………………………………………………111 1、紅屋商事事件…………………………………………………112 (二)間接矯正命令(再查定命令)…………………………………113 (三)其他救濟命令……………………………………………………114 三、昇進人事的救濟命令界限爭議………………………………………115 (一)一律昇格、昇進命令的適否……………………………………115 VI.

(13) (二)管理職標的的昇進命令適否……………………………………116 四、小結……………………………………………………………………117 (一)事件以得否適用大量觀察方式舉證法作為基準………………118 (二)個案中企業是否適用年功序列制度作為基準…………………118 (三)管理職與非管理職的處理基準…………………………………119 第二項. 工會活動中便宜供與事項之作為命令……………………………120. 第一款. 便宜供與之類型…………………………………………………120. 一、工會事務所、揭示板…………………………………………………120. 政 治 大 便宜供與的法律性格……………………………………………122 立. 二、代扣會費(Check off)………………………………………………122 第二款. 一、雇主忍受義務說………………………………………………………123. ‧ 國. 學. 二、違法性阻卻說…………………………………………………………123. ‧. 三、許諾說…………………………………………………………………123. y. Nat. (一)使用借貸契約……………………………………………………124. er. io. sit. (二)好意施惠性格強烈的無名契約…………………………………124 四、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判斷基準整理…………………………………125. al. n. v i n 救濟命令內容……………………………………………………125 Ch engchi U. 第三款. 一、肯定說…………………………………………………………………126 二、否定說…………………………………………………………………127 第四款 第三項. 小結………………………………………………………………128 其他事項的作為命令………………………………………………130. 第一款 第六節. 雇主「支配介入言論」與「反駁權命令」……………………130. 抽象性不作為命令……………………………………………………131. 第一項 第二項. 救濟命令得否以將來為時點之爭議………………………………131 抽象的不作為命令之適法性爭議……………………………..132 VII.

(14) 第一款. 實務發展……………………………………………………..132. 第二款. 學說討論……………………………………………………..134. 一、違法說……………………………………………………………134 二、適法可能說………………………………………………………134 第三項 第七節. 不作為命令效力之終期…………………………………………135 附條件救濟命令……………………………………………………137. 第一項. 實務發展…………………………………………………………137. 第一款. 東京地裁判決(否定說)………………………………………138. 第二款. 政 治 大 學說討論…………………………………………………………140 立. 第二項. 肯定說…………………………………………………………140. 學. ‧ 國. 第一款. 東京地裁判決(肯定說)……………………………………139. 否定說…………………………………………………………141. 第三款. 限制肯定說……………………………………………………142. 第二款. y. 揭示命令在勞動委員會實務中的實際情形……………………144. al. v i n 揭示命令的登場………………………………………………144 Ch engchi U n. 第一款. io. 第一項. sit. 揭示命令……………………………………………………………144. er. 第八節. 小結………………………………………………………………143. Nat. 第三項. ‧. 第二款. 揭示命令之實態………………………………………………145. 一、揭示命令的交付型態………………………………………………146 二、揭示命令之文義表達. 留意、反省、誓約、謝罪………………147. 三、揭示場所……………………………………………………………148 四、規格與揭示期間……………………………………………………148 第三款 第二項 第一款. 小結……………………………………………………………149 揭示命令在判例法理中的爭點…………………………………149 揭示命令自體的適否…………………………………………149 VIII.

(15) 第二款. 揭示命令與日本憲法第十九條良心自由之關連……………150. 一、實務見解……………………………………………………………150 二、學說見解……………………………………………………………152 三、小結…………………………………………………………………153 第三款. 揭示命令的履行………………………………………………153. 一、命令所定期間終了後是否造成履行不能…………………………154 二、不當勞動行為既遂後若生情事變更時,是否會對揭示命令之適否 與履行方法造成影響………………………………………………………………..154. 政 治 大 結論………………………………………………………………155 立. 三、小結…………………………………………………………………155 第三項. 損害賠償命令之實務發展………………………………………158 損害賠償命令之學說爭議………………………………………160. 第十節. y. sit. 救濟目的重視說………………………………………………162. al. v i n 小結………………………………………………………………163 Ch engchi U n. 第三項. io. 第三款. 肯定說…………………………………………………………160. er. 第二款. 否定說…………………………………………………………160. Nat. 第一款. ‧. 第二項. 學. 第一項. 損害賠償命令………………………………………………………158. ‧ 國. 第九節. 協議命令……………………………………………………………165. 第一項. 協議命令在勞委實務中之實態…………………………………165. 第二項. 協議命令的爭點…………………………………………………165. 第三項. 小結………………………………………………………………170. 第十一節. 確認命令…………………………………………………………172. 第一項. 學說見解…………………………………………………………172. 第一款. 肯定說…………………………………………………………172. 第二款. 否定說…………………………………………………………173 IX.

(16) 第二項. 實務見解…………………………………………………………173. 第三項. 小結………………………………………………………………174. 第十二節. 其他非典型救濟命令……………………………………………176. 第一項. 選擇命令…………………………………………………………176. 第二項. 履行猶豫命令……………………………………………………177. 第三項. 履行狀況報告命令………………………………………………177. 第十三節. 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作成法理之演進觀察……………………179. 第一項. 法理形成階段……………………………………………………180. 第二項. 獨立行政法理建構階段…………………………………………180. 第一款. 政 治 大 手段法理之演變………………………………………………181 立. 一、回復原狀手段………………………………………………………183. ‧ 國. 學. 二、再發防止手段………………………………………………………184. y. sit. 救濟命令遭法院撤銷之理由…………………………………186. al. v i n 行政與司法法理衝突原因之分析……………………………187 Ch engchi U n. 第二款. io. 第一款. 衝突階段…………………………………………………………186. er. 第三項. 行政救濟程序中創設獨特手法………………………………185. Nat. 第二款. ‧. 三、集體勞資關係法秩序狀態確保手段………………………………185. 一、權利主體……………………………………………………………187 二、義務主體……………………………………………………………188 三、審查方法與程序……………………………………………………188 四、紛爭處理基準………………………………………………………189 五、具體判定不當勞動行為成否之方法………………………………190 六、救濟方法……………………………………………………………191 第三款 第四項. 判例干預下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圖像………………………193 紛爭解決法理的再形成階段……………………………………194 X.

(17) 迴避資本主義法秩序下基本權核心領域之衝突……………195. 第二款. 迴避與私法法理之衝突………………………………………196. 第三款. 迴避命令作成後集體勞資關係惡化之衝突…………………196. 第四款. 以促進和解取代最終作成救濟命令之結果…………………197. 第五款. 替代作成「非典型命令」成為趨勢……………………………197. 第五章. 第一款. 結論:在作為多重複合性內涵並存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中尋找救濟法理. 的應然之道…………………………………………………………………………..199. 第二項 第三項. 多重複合性制度之調和與救濟法理之再建構………………………205 保障私法上權利的手段性…………………………………………205. Nat. 第一項. 救濟 VS 紛爭「調整」解決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202. ‧. 第二節. 集體勞動紛爭 VS 個別勞動紛爭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202. 學. 第四項. 政 治 大 公 VS 私法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201 立 繼受法 VS 傳統法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199. y. 第一項.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作為多重內涵並列的複合性制度…………199. ‧ 國. 第一節. 第三項. 訴訟外紛爭解決面向(ADR)中「調整」解決機能的手段性…207. er. al. v i n 結語…………………………………………………………………209 Ch engchi U n. 第四項. sit. 解決個別勞動爭議的手段性………………………………………207. io. 第二項. XI.

(18) 文獻略稱. 日文文獻. 一般書籍. 菅野=菅野和夫,労働法,第九版,弘文堂,2010 年 4 月。 塚本,委員會=塚本重賴,労働委員会, 日本労働協会,1977 年 3 月。. 政 治 大 注釈労働組合法下卷,有斐閣,1982 年 12 月。 立. 東大=東京大学労働法研究会,注釈労働組合法上卷,有斐閣,1980 年 12 月、. 道幸,法理論=道幸哲也. 不当労働行為の法理論,有斐閣,1988 年 4 月。. ‧ 國. 學. 道幸,ルール=道幸哲也,労使関係のルール,労働旬報社,1995 年 2 月。. y. Nat. io. 行會,2002 年 7 月。. 不当労働行為法理の基本構造,北海道大学図書刊. sit. 道幸,基本構造=道幸哲也. er. 年 10 月。. 不当労働行為の行政救済法理,信山社,1998. ‧. 道幸,行政救済法理=道幸哲也. al. n. v i n C h労使関係法における誠実と公正,労働旬報社, 道幸,誠実と公正=道幸哲也 engchi U 2006 年 2 月。. 中山等=中山和久、深山喜一郎、宮本安美、本田尊正、岸井貞男、伊藤博義、 萬井隆令,注釈労働組合法.労働関係調整法,有斐閣,1989 年 2 月。 西谷=西谷敏,労働組合法(第二版),有斐閣,2006 年 11 月。 盛=盛誠吾,労働法総論.労使関係法,新世社,2000 年 5 月。. XII.

(19) 判例籍. 判時=判例時報 季労=季刊労働法 民集=最高裁判所判例集民事判例集 労民集=労働関係民事裁判例集 命令集=不当労働行為事件命令集 中労時=中央労働時報 別冊中労時=中央労働時報別冊 勞旬=労働法律旬報. 立. 勞判=労働判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II. i n U. v.

(20)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勞動法」作為單一的法學領域,可大致區別為「個別勞動法」與「集體勞動 法」 。所謂「個別勞動法」 ,係由個別勞工與雇主以契約之方式形成具體的勞動關係 內容之「勞動契約法」,以及國家為保障勞動者、促進勞動者的談判能力,制定相 關法規以保障勞動者之「最低」勞動基準,作為規範勞動契約之最低勞動條件的「勞. 政 治 大. 動保護法」所組成。而「集體勞動法」則是個別勞動者為了爭取生存與改善勞動條. 立. 件而組成同盟,透過同盟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以集體協商方式訂定團體協約、以及勞. ‧ 國. 學. 資間爭議行為發動所形成之集體法秩序1,此外,作為勞資外第三人之國家,亦得 以立法授權行政機關進行干預與管制、以及後端之司法審查模式介入。因此,所謂. ‧. 的勞動法,除了勞工與雇主間權利義務之法律規範,亦包括勞工與國家間、勞工與. y. Nat. n. al. er. io. sit. 勞工間、勞工與工會間、工會與雇主及雇主團體間,及雇主與國家間之法律規範。. i n U. v. 在集體勞資關係中,相較於個別勞資關係中強調「法」的規制,毋寧是強調勞. Ch. engchi. 資雙方「力」之關係,兩者不但本質上截然不同,而且要處理的思維及制度設計也 不一樣。在集體勞動法的領域,因為針對勞動與資本之兩個社會力量的對抗與衝突, 國家的決定都是提供一個最低的框架,然後容任勞資雙方的自主形成所謂的「自由 的力的對抗」 ,亦或所謂的「協約自治」2,以構成集體勞動法圖像。而在所謂勞資 自我形成之協商與對抗過程的理型中,勞資間力的均勢及衡平,乃因存在公正之集 體勞資關係規範,當勞資之一方(特別是資方)以特定行為違反集體勞資關係規範. 1. 在歐陸集體勞動法中,則存在集體勞資關係雙軌制之架構,在典型的對抗性同盟之外,尚有共同 決定型(參與、合作)之工廠會議。 2 林佳和,台灣勞動爭議的行政調解─國家性認知、勞動法貫徹困局與 ADR 本質的微妙暨緊張關係, 月旦法學雜誌,173 期,95 頁。 1.

(21) 時,即構成所謂之「不當勞動行為」。3 而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即屬國家以立 法授權行政機關,以特別之行政程序介入勞資自制的領域進行干預與管制,進而回 復並確保集體勞資關係得以衡平、公正之特別法制度。. 我國自 2007 年 12 月通過「團體協約法」 、2009 年 6 月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 以及 2010 年通過「工會法」之修正後、2011 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之新集體勞動三 法,導入了美日兩國施行多年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該制度之相關規範,分別於工 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訂定不當勞動行為之實體要件,並於勞資爭議. 政 治 大. 處理法中訂定裁決專章,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進行作成程序性之規範。. 立. 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放諸比較法層面,眾所皆知並非台灣所獨創者,在立法過. ‧ 國. 學. 程的著力中,可謂具有高度的法繼受色彩,其中,或又以日本勞動組合法中規範之. ‧. 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對台灣制度之形成以及未來之運作,可期待地具有深遠的影響。. y. Nat. 日本自二戰結束後的昭和新憲法秩序架構下,正式在相當於我國工會法之勞動組合. er. io. sit. 法立法中,繼受美國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並在數十年間的勞動委員會、裁判實務 及學說之演進下,形成獨具風格的制度運作模式。勞動組合法中之不當勞動行為制. al. n. v i n 度,乃由禁止規範(實體面)與違反禁止規範時之救濟制度 (程序面)二者所構成: Ch engchi U 關於不勞動行為之實體規範,定於勞動組合法第七條4,一般學說將勞動組合法第 3. 道幸哲也,行政救済法理,59 頁。 日本國勞動組合法第七條: 「雇主不得為下列各款所揭示之行為。 一、以勞工之工會會員身分、欲加入工會或組織工會、進行工會之正當行為為理由,對勞工為解僱 或其他不利益待遇;或是以勞工退出工會或不加入工會作為僱用條件。但在工會得代表特定事業場 中過半數之被僱用勞工時,則得不妨礙締結以勞工身為該工會會員為僱用條件之勞動協約。 二、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勞工之代表進行團協商。 三、支配或介入勞工組織或運作工會,或就工會營運上經費之支付為經營管理上之援助。但並無妨 雇主允許勞工在工作時間中不損失時間或工資與雇主進行協議或協商。又,將雇主實際上用於厚生 基金或為了防止經濟上之不幸、意外、或救濟之初之福利或其他基金之捐贈,及最小限度面積之工 會事務所的提供除外。 四、以勞工對勞動委員會申請雇主違反本條之規定,或向中央勞動委員會為以本法第二十七條之十 二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為依據所為之命令申請再審查,或在勞動委員會進行涉及到這些申請時的 調查、審問、勸喻當事人和解、或以勞動關係調整法為依據進行勞動爭議的調整之際,以勞工之提 示證據或發言為理由,對該勞工為解僱或其他不利益待遇。」 4. 2.

(22) 七條各款的規範要件,分類為不當勞動行為的三種類型規範:不利益待遇、拒絕團 體協商以及支配介入等三個行為禁止類型,並在勞動組合法第二十七條中,訂定勞 動委員會的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 台灣新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程序,與日本的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之設計具 有一定成度之差別,但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所累積六十餘年之救濟命令、判 決以及學說論述,仍然對台灣將來之制度運作具有極重要之比較及參考價值,故本 論文毋寧冀以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作為研究核心,期能予以台灣制度之運作. 政 治 大. 與發展過程中,賦予更進一步之參考。. 立. ‧ 國. 學.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sit. al. n. 歷史研究法:. er. io. 第一項. y. Nat. 本論文擬採取之研究方法,詳述如下:. Ch. engchi. i n U. v. 日本自二戰結束後的昭和新憲法秩序架構下,正式在相當於我國工會法之勞動 組合法立法中,繼受美國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並在數十年間的勞動委員會、裁判 實務及學說之演進下,形成獨具風格的制度運作模式。以時間軸作為資料之分析以 研究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完整的演變史,乃本論文之研究核心之一。. 3.

(23) 第二項. 文獻分析法:. 承上所述,日本勞動委員會實務六十年間已累積大量之救濟命令以及相關判決, 加以學界、實務界所產生之論述、評釋可謂極為完整,本論文擬在研究核心之範圍 內,對上開文獻進行相對深入之檢視與彙整,以求概觀了解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 之發展情形與適用情況。相較於此,我國現行的勞動三法自 1930 年代即已立法完 成,但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規範的並不完整,裁決制度亦屬上路之初,因而對於國內 文獻之分析將非屬本論文之研究核心範圍。. 比較研究法:. 立. 學. ‧ 國. 第三項. 政 治 大. ‧. 我國新勞動三法中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尚屬形成草創之階段,相關本土. y. Nat. 之論述以及實務皆尚未萌生,因而對於制度設計上之比較,乃係較適合之比較法研. 裁決制度在未來實施上各種利弊之期待與想像。. n. al. 第三節. Ch. engchi. er. io. sit. 究切入點,本論文有限地研究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一部,或能期待提供台灣之. i n U. v. 研究範圍與架構. 本論文對於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探究,擬以「目的」及「手段」之兩大脈 絡切入論述:首先,本論文擬從日本戰後勞動法學說的演進作為切入之角度,解讀 作為戰後繼受法制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在嘗試融入本土化之過程中所遭遇之理論 爭議,並期以自團結權學說之憲法、集體勞動法論述發展中,再次尋找日本學術界 長年間對於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論的學說爭議,提供縱向性的宏觀思考脈絡可能性, 4.

(24) 並找尋足以立足當代集體勞動關係領域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目的論的學說基礎。其 次,則是在第二章嘗試建構的制度理論基礎之下,進入相對較具體地研究,在勞動 委員會制度之手段現狀下,勞動委員會得作成何等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進行探 討:日本勞動組合法第二十七條,規範勞動委員會具有抽象且廣泛的救濟命令作成 裁量權,惟實務上乃係經由數十年的實務與學說演進,方填補制度規範的空白、形 成制度穩定的制度運作,以及類型化的裁量標準與救濟命令作成基準,本論文期藉 由深入探討各類型救濟命令之實務及學說論述作為切入角度,冀以在對救濟命令手 段實態之進行廣泛之觀察後,得相對具象、完整化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面 貌。.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圖表:論文組成大綱. ‧ y. sit. Nat. 第一篇、目的分析. n. al. er. io. 繼受的基本權到繼受的救濟制度---從戰後憲法團結權學說演 進史到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目的論(Ch2). Ch. engchi. i n U. v. 第二篇、手段分析. 救濟命令裁量權總論(Ch3). 救濟命令類型各論(Ch4). 第三篇、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法理論的應然之道. 再建構多重複合性制度的調和理論(Ch5). 5.

(25) 第一項. 第二章. 目的分析. 從戰後團結權學說演進史到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目的論. 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目的與性質的論爭,本質面可回溯到制度形成過程中, 戰後對於美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法律繼受,以及承繼自戰前勞動組合法草案之系 譜所生之傳統法性格。不同的學說對於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生成背景中的兩性格,因 具有不同之理解、以及比重面上側重於不同性格之詮釋,因而使得學說在不當勞動. 政 治 大 法,以及同時作為不當勞動行為之「涉及私權上變動的不利益待遇行為」之私法上 立. 行為制度之目的、憲法與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關係、勞動組合法七條各款的解釋方. 效力等,皆產生不盡相同的見解。. ‧ 國. 學 ‧. 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論在日本的學說論述演進史中,形成三種主要之學說:團結. y. Nat. 權保障說、團體協商中心說以及公正集體勞資關係秩序確保說等三種論述,三種學. er. io. sit. 說因為論述脈絡上之不同,故對於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目的、行為禁止規定與日本 憲法第二十八條5之關係、以及規範法性格的認識皆有不同之評價,然而,由於制. al. n. v i n 度之論爭造成法理論的未解明,因而形成影響制度運作之法理上長年的爭議。 Ch engchi U. (製表:本論文). 學說. 目的. 團結權保障. 團體協商中心. 公正集體勞資關係秩. 說. 說. 序(rule)確保說. 保障團結權. 實現圓滑化之. 確立團結權保障之上. 團體協商. 的「公正勞資關係秩 序(rule)」. 5. 日本國憲法第二十八條:「勤勞者之團結權、團體協商與其他團體行動的權利,應予保障。」 6.

(26) 不當勞動行為禁止規. 憲法二十八. 為了達成憲法. 超越憲法團結權保障. 定(勞動組合法第七. 條團結權保. 第二十八條之. 之政策性規定. 條)與憲法二十八條之 障的具體化. 目的而特別創. 關係. 設之規定. 法性格:勞動組合法第 公法規範、私 公法規範. 公法規範、私 公法. 七條為公法規範、私法 法規範. 法規範. 規範. 規範?. 政 治 大. 何以在長時間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演進史上,發展出三種不同論述脈絡、乃至. 立. 於對制度本質的評價不盡相同之學說,以及相同之學說亦何以不斷地產生質變,本. ‧ 國. 學. 論文認為極有必要更進一步對戰後日本集體勞動法學說演進史進行更進一步之文 獻考究與分析,就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論而言,緊扣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日本憲法第. ‧. 二十八條團結權學說演進史,即是甚為直接之研究切入點,本篇即擬以縱向性的分. y. Nat. n. al. er. io. 整論述背景脈絡。. sit. 析方法,期待藉由探討日本戰後至今之團結權學說,勾勒出諸不當勞動行為論之完. Ch. engchi. i n U. v. 本章末,本文提出從集體勞資關係之「國家性」的角度出發,對不當勞動行為 制度之目的論進行再建構之嘗試,並對於作為目的客體之「集體勞資關係法秩序」 提出「法」與「秩序」之二重概念內涵之見解,嘗試解明勞動組合法第七條之不當 勞動行為實體規範作為公法上規範之論理依據。. 第二項. 手段分析------勞動委員會之救濟命令裁量權總論及各論. 第三章. 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裁量權總論---救濟命令內容與界限 7.

(27) 日本的勞動組合法與勞動委員會規則中,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申請受理, 以合議進行審查並作成救濟命令主文之程序,其條文規定為「勞動委員會就申請人 所請求相關之救濟,應對之發出全部或一部為許可、或駁回申請之命令6。」因為 勞動組合法或勞動委員會規則中,皆未明文規範公益委員會議之自由裁量權任何之 行使限制,且關於公益委員會議之職權行使亦無存在任何作業要點或指針等明文規 範,故由條文以觀,立法者似傾向以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中,申請人請求之救濟內容 的全部或一部之許可與否、救濟命令主文之構成等,皆屬於公益委員會議之自由裁. 政 治 大 蓋甚廣的自由裁量權,惟實際上卻並非無所限制,在經過勞動委員會實務長期之發 立 量。此等看似勞動委員會具有極大形成空間之裁量權規範,使勞動委員會雖擁有涵. 展中,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仍可歸納出下列制約:. ‧ 國. 學 ‧. 學理論述上,認為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因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目的而產生一定. y. Nat. 之界限:關於其基準,應係以達成①勞資關係將來之安定、②不當勞動行為的事實. io. sit. 上排除、且命令之作成應為③必要且相當之措施7為限。最高裁判所在昭和年第二. al. er. 鳩タクシー事件8中肯定了上述學說之見解,指出救濟命令之目的,在於「直接矯. n. v i n 正、除去因雇主為工會活動侵害行為(不當勞動行為)所致成之侵害狀態,並圖以 Ch engchi U 回復、 確保法所期待之正常的集體勞資關係秩序。」,因而命令之作成應存在合於 制度目的之限制。. 從而,勞動委員會乃針對不當勞動行為之處理而設之行政委員會,其權限僅止 於不當勞動行為與否之審查,雇主之行為是否違反憲法、公序良俗或構成權利濫用,. 6. 2004(平成 16 年)修正前労働組合法二十七條第四項,勞動委員會規則四十三條。條文原文如下: 「労働委員会は、第一項の審問の手続を終つたときは、事実の認定をし、この認定に基いて、申 立人の請求にかかる救済の全部若しくは一部を認容し、又は申立を棄却する命令を発しなければ ならない。 」 7 塚本,委員會,153 頁。 8 第二鳩タクシー事件,最大判,昭和 52.2.23,民集 31 卷 1 號,93 頁。 8.

(28) 以及是否構成私法上之無效、以及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皆非勞動委員會之審查 與命令作成之標的。此外,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基於其制度構造亦構成裁量權之 限制,救濟程序採申請主義為原則,從程序之開啟到救濟命令之主文作成,皆應基 於對申請人所請求救濟之一部或全部為許可,反之,即不得作成申請人未為請求之 救濟。再者,當勞動委員會認定雇主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場合,即必須給予救 濟,僅單純認定不當勞動行為卻不作成任何救濟並非裁量權之自由行使範圍。另外, 救濟命令之性質因定性屬於行政處分,故雖然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與典型之行政處 分仍然存在諸多異同,但其內容仍必須符合確定、可能並且合法之合法行政處分條. 政 治 大 的同時,亦應考量並作成得與勞資雙方固有之基本權調和之救濟命令。 立. 件9。最後,作為以「事實」為中心之爭議調整機關,勞動委員會在作成救濟命令. ‧ 國. 學. 本章之論述擬以「總論」性之論述著手,冀能將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裁量權之. n. al. er. io. sit. y. Nat. 相互呼應。. ‧. 內容與界限進行完整之探討及分析,並與第四章逐項探討各救濟命令主文之「各論」. 第四章. Ch. 勞動委員會實務中救濟命令類型各論. engchi. i n U. v.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承本篇第二章所述,目的乃在於為回復法所期待之正 常的集體勞資關係秩序,並確保將來之勞資關係秩序得以公正之展開。而為矯正、 除去因雇主為工會活動侵害行為(不當勞動行為)所致成之侵害狀態,則必須命令 雇主作為或不作為一定之必要措施。日本在經過長年來的實務累積中,因應實務上 繁多且具複雜之種類與樣態的不當勞動行為,已發展出相對應於多樣種類與樣態之 類型化救濟命令,且在各救濟命令類型的學理討論上,亦已累積一定之成果,一定. 9. 塚本,委員會,161 頁。 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5 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5050549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信託法

勞動法令是維持勞動秩序的一種工具,而在勞動法體系中為落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答: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 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 20 日前檢具出境行程等 相關書面資料,為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一) 各梯次報名日期、學科測試日期、辦理職類、級別及方式(如

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