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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救濟命令類型各論

第九節 損害賠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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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之一種89,屬於原狀回復之一環而不致生裁量權逸脫之虞。從而,救濟命令實務 上亦在溯及工資支付命令作成時,併附加利息額之命令成為趨勢,呈現救濟命令制 約法理之變革90

第三款 必要且相當之措施

勞動委員會在認定作成救濟措施為必要之場合,應作成具相當性限度之救濟命 令;反之,不必要或過剩的救濟則不應作成。從而,在何種範圍、程度下得認救濟 命令之作成該當必要且相當,則須具體考量雇主行為之性質、態樣,勞工及工會受 影響之大小,以及係爭案件中從來集體勞資關係之推移,以及今後可能之發展等諸 般情事進行總合之判斷及評價。91

一、 救濟命令之主文,應限於為排除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具體事實之必要限度 內,不得作成不必要之命令。

在此原則之下,例如揭示命令作為判斷是否為必要且相當措施,包括是否有必 要在命令主文內容外附帶作成揭示命令、型態上應命令雇主公開揭示或書面交付、

命令之文言應為誓約或謝罪等,皆存在諸多實務上相當、必要與否之討論92

此外,例如在拒絕團體協商的救濟中,除命令雇主應與工會進行誠信協商外,

附加命令雇主在內部公告中公開揭示誠實信用協商之意旨之必要性與否,以及多數

89 秋田成就,労使関係と損害賠償,季勞 112。

90 關於此部分之詳細討論,請參見本論文第四章,第九節,損害賠償命令,157 頁。

91 塚本,委員會,161 頁。

92 道幸,ポスト.ノーティス命令の法理論,行政救濟法理,118 頁以下。關於揭示命令之討論,

詳見本論文第四章,第八節,142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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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介入事件中,除具有特別之情事(例如雇主具有明顯惡意、或對於主動解消不 當勞動行為不可期待)之外, 勞動委員會在諸多之救濟命令中,皆會明白揭示「僅 在必要限度內作成命令」之旨93

二、 救濟命令之內容,應限於排除不當勞動行為結果之相當範圍內

救濟命令之內容,應限於排除不當勞動行為結果之相當範圍內。例如多數拒絕 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中,當作成團體協商命令即已相當,得期待勞資間在 正常之協商程序中解決爭議時,跳脫勞資之自主協商而命令雇主為特定之作為或不 作為,即可能造成裁量權行使之過當94

三、不處理細微問題原則

勞動委員會實務上,所謂不處理細微問題原則,乃使勞資關係中極細微之爭議 不進入程序:實務上最典型的例子,如在濱寺病院事件95中,雇主將特定之贈品,

如土鍋、便當等配給給特定工會會員,而遭到未受配給之工會向勞動委員會申請不 當勞動行為救濟的實例,最終勞動委員會以雇主行為之程度尚未達不當勞動行為之 構成為由,駁回救濟之申請。惟學說上對於何等程度之行為方足以構成不當勞動行 為之判斷亦有爭論,亦有學說主張劃定行為程度得否進入救濟程序之界限判斷,毋 寧屬極為不易,故即便申請人對細微之事實進行救濟之申請,亦得以作成確認命令

96之方式解決爭議97

93 塚本,委員會,161 頁。

94 塚本,委員會,162 頁。

95 濱寺病院事件,大阪地委,昭和 48.12.6,命令集 52 集,150 頁。

96 關於確認命令之討論,詳見本論文第四章,第十一節,171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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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勞動委員會制度之各種性質面向所生救濟命令自由裁量權之限制

勞動委員會擁有涵蓋甚廣的自由裁量權,但並非無限制,除了上述檢討「作為 對應制度之目的本身,而產生之裁量權行使限制」之外,勞動委員會行使自由裁量 權,仍有下列因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各種面向所產生的制約98

① 勞動委員會乃針對不當勞動行為之處理而設之行政委員會,其權限僅止於不當 勞動行為與否之審查,從而,雇主之行為是否構成私法上之無效、是否違反勞 動基準法,皆非勞動委員會之審查與命令作成標的。

②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基於其制度構造亦構成裁量權之限制,救濟程序採申請 主義為原則,從程序之開啟到救濟命令之主文作成,皆應基於對申請人所請求 救濟之一部或全部為許可,反之,即不得作成申請人未為請求之救濟。此外,

當勞動委員會認定雇主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場合,即必須給予救濟,僅單 純認定不當勞動行為卻不做成任何救濟並非裁量權之自由行使範圍。

③ 救濟命令因係屬於行政處分,故其內容必須符合行政處分之確定、可能並且合 法的要件。

第一款 基於勞動委員會權限所生之限制

97 塚本,委員會,163 頁。

98 塚本,委員會,164 頁。東大,1005 頁以下;中山等,503-50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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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命令乃針對雇主所為事實上之行為進行評價,並作成命令其為事實上行為 之措施。故勞動委員會不具有審查法律或命令是否違反憲法、雇主行為是否違反公 序良俗或構成權利濫用,以及判定法律行為私法上之效力、與檢討糾正雇主是否違 反勞動基準法,與判斷行為是否違反團體協約或契約之權限99。此外,勞動委員會 亦無裁量權對行為是否違反上開法律或契約進行審查,僅單純就雇主之行為之否該 當不當勞動行為進行判斷,且作成命雇主為一定事實上行為或不行為之救濟命令。

一、勞動委員會不具有違憲審查權

勞動委員會因屬行政機關,負有實施法律及命令之職責,但不具有對法律及命 令之違憲性的調查權限。因此,特定實定法是否構成憲法之違反及非勞動委員會之 職權判斷事項。此外,雇主對勞動者所為之差別待遇中,是否因嫌惡其思想及信仰 所生係非屬勞動委員會的判斷事項100

二、私法上的被害不構成救濟對象

救濟命令之對象,須限定為勞資關係秩序之侵害行為,而並非勞工個人或工會 所受到的私法上被害。誠然,以救濟命令排除體勞資關係秩序的侵害時,其結果通 常亦伴隨著私法上侵害的排除,然而此兩者仍並非一致101

99 東大,1007 頁。

100 塚本,委員會,165 頁。

101 塚本,委員會,1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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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基法之違反不構成評價對象

即便雇主存在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勞動委員會在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中,

亦不能以違反勞基法之行為作為評價標的以作成矯正命令102

四、救濟命令不得明顯脫離私法法律關係與強行法規

從而,雖然勞動委員會命令與私法上之權利義務並不存在直接之關聯,但因實 質上此二種不同程序仍具有類似之目的與機能,故私法上之判斷基準仍被主張應作 為裁量判斷的一種要素,在勞動委員會實務爭議上,雙倍溯及工資支付與半額溯及 工資支付等命令都存在因明顯乖離於私法法律關係而有極大的裁量權逸脫疑義103。 進而,最高裁判所亦主張,勞動委員會亦不能作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等強行法規或該 等法規趣旨之救濟命令104

第二款 救濟程序基於制度構造所構成之裁量權限制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運作,係採申請主義,以「申請人所未請求者不予救 濟」作為原則,與該原則關聯之基準,進一步探討如下:

① 申請人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具體事實並未主張者,勞動委員會是否即不 具備對該等事實之審查、認定與作成救濟命令之權限。

102 塚本,委員會,167 頁。

103 道幸,救済命令の限界,労働判例百選7版,261 頁。

104 ネスレ日本事件,最高裁第一小,平成 7.2.23,勞判 686 号 15 頁。判決介紹見,淺倉むつ子,労 働判例百選 8 版,236 頁;道幸哲也,救済命令の限界,労働判例百選7版,2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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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申請人已主張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具體事實時,勞動委員會得否作成申請 人請求為救濟之內容中並未明示之救濟。

③ 申請人所主張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具體事實,經勞動委員會全部認定成立 不當勞動行為,惟請求為救濟之內容一部不採用時,是否須駁回該請求之 一部。

④ 勞動委員會認定不當勞動行為之場合,是否即必須作成救濟。105

一、 當事人未主張事實之認定

勞動委員會制度因係採申請主義,故對於申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不得進行審查、

認定,申請人未請求之事實,不得逕行作成救濟。106

二、申請人所請求救濟之內容中並未明示之救濟

申請人在案件申請中雖有具體明示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具體事實,然而其 請求為救濟之內容中卻未明示,在此情形下,應評價為請求為救濟之內容記載不足。

此外,在勞動委員會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中,所謂請求為救濟之內容並非如同 民事訴訟中之請求之嚴格限制,勞動委員會行使職權乃應合理的推測並理解申請人 之意思,申請人在申請書所記載者,應予以評價為申請人所最寄望受到救濟情形之 一例,而不應單以其內容為限定107

105 塚本,委員會,168 頁。東大,1005-1006 頁。

106 東京成德學員事件,中勞委昭和 47.11.15,命令集 48,9 頁。中山等,504 頁。

107 塚本,委員會,1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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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勞動委員會實務上例子,包括申請人僅請求勞動委員會作成原職復歸的 救濟內容,而勞動委員會認定命令雇主支付溯及工資亦不違反申請人所請求救濟之 趣旨時,亦得作成溯及工資支付命令108

三、申請人所請求救濟之內容之一部不採用與駁回請求與否

申請人所主張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具體事實,經勞動委員會全部認定成立不當 勞動行為,惟請求為救濟之內容一部不採用時,例如,非按申請人請求為救濟之內

申請人所主張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具體事實,經勞動委員會全部認定成立不當 勞動行為,惟請求為救濟之內容一部不採用時,例如,非按申請人請求為救濟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