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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救濟命令類型各論

第七節 附條件救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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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附條件救濟命令

勞動委員會作成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成立之判定,當個別勞工或工會因為亦具有 特定可非難事由或勞動委員會衡量與勞方利益相當時,勞動委員會同時課與申請人 造一定的作為義務,且以此義務之履行(提出道歉書等)作為勞動委員會發出救濟 命令之條件,條件乃指停止條件,此種救濟命令被稱為附條件救濟命令。

實務上,勞動委員會320肯定作成該種命令乃勞動委員會之裁量權範圍之命令例 尚屬常見,學說對於過去之附條件命令,整理出三種作成之場合,包括勞工個人有 為顯著不當之行為時、工會活動中行為明顯過當時、附條件乃考量勞方利益之三種 場合,勞動委員會有作成附條件命令之必要321。附條件命令之內容繁多,舉例如以 工會交付承認自身具有過當行為之文書,作為雇主交付誓約書之條件的救濟命令,

或是以勞工個人提出關於自身非行之始末書、謝罪文作為命雇主為原職復歸等矯正 不利益待遇條件的救濟命令等,皆是典型的附條件命令主文。

第一項 實務發展

附條件命令在實務上,法院判例肯定、反對者皆有之,而其中最重要、且首次 造成實務與學界廣泛議論的契機者,乃昭和 40 年之延岡郵便局事件322,該案事實 乃相對人延岡郵便局,因撤去事業所中工會之揭示物傳單,以及以實力行為防止工 會會務人員(包括申請人工會之上級工會會務人員、同工會之他局會員以及同局之

320 學說觀察指出,特別是東京地勞委乃過往多有作成附條件命令傾向慣例之地方勞委。見山本吉人,

条件付救済命令の適否,ジュリスト 670,126 頁;香川孝三,条件付救済命令,百選五版,167 頁。

321 塚本,委員會,227 頁。

322 延岡郵便局事件,昭和 40.3.8,公企体關係命令集,2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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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進出利用該局工會會務所等之行為,遭到公勞委323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並作成一部許可之救濟命令。然而在本案救濟命令中,公勞委雖認定郵局側之行為 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支配介入,並以揭示命令命該局須交付內容為「對行為表達遺 憾,並且誓約不再為該等行為」之誓約書,卻同時認定工會側有會員違反郵局之禁 入令,進入郵局廳舍內大聲喧嘩之行為亦屬過當,而在救濟命令之「別記」中,命 令申請人工會必須對上開行為「表達遺憾之意」,且以該行為之履行作為相對人交 付誓約書之條件。工會側不滿命令僅部分許可其請求,以及誓約書之交付竟附條件 之理由,而提起行政訴訟,而作為相對人側適格被告之國家亦同時提起撤銷訴訟。

第一款 東京地裁判決324(否定說)

公勞委救濟命令中附條件之部分的作成,係屬勞動委員會權限之脫越,並且亦 與救濟命令之目的背馳,因而作成違法之結論而撤銷該救濟命令,法院在判決中主 張如下:

1. 救濟命令乃「法律行為性質之行政行為」,其內容以原狀回復為旨,「在規範 目的之範圍內得委以勞動委員會裁量」,故肯定救濟命令中得作成附款之裁量 權。

2. 然而,儘管肯定行政行為得附附款,但該附款仍應遵照該行政行為之目的而限 於必要之限度內。救濟命令的目的,在於將因雇主所為不當勞動行為而造成之 事實狀態予以「原狀回復」。得命之以為「原狀回復」者,乃作為不當勞動行

323 公勞委係「公共企業體等勞動委員會」之略稱,過去乃日本公、國營企業之勞動爭議、及不當勞 動行為救濟之管轄機關。1987 年時隨著國鐵民營化而改組為國營企業勞動委員會(國勞委),其後 於 1987 年被合併至現行之中央勞動委員會(中勞委)。

324 延岡郵便局事件,東京地判,昭和 46.8.6,勞民集 22 卷 4 号,7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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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主體之雇主,而非作為其客體之勞動者。在救濟命令中,若要求並非不當勞 動行為行為者之勞工,為回復原狀而為一定之行為,將觸犯處整個制度規範目 的上論理之矛盾。

3. 勞動委員會對於勞動者並不具有一般性的監督權,在審查程序中,對於勞動者 所為之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並不具有予以矯正的權限。勞動者之違法或不當之行 為將當然成為判斷不當勞動行為成否之資料,若具有此情形而可能阻卻不當勞 動行為之成立時,則逕以駁回勞動者側之申請即已足夠。

第二款 東京高裁判決325(肯定說)

公勞委不服東京地裁之命令撤銷判決,故而上訴東京高裁。東京高裁判決一反 地裁判旨,明白地反對地裁判決附條件命令為違法之立場,而肯定此種命令之適法 性,並將地裁判決予以一部撤銷,法院主張理由為:

1. 勞資兩側皆存在非行之場合,不應僅止於非難雇主之行為,勞動者側之行為亦 應追究方得取其平衡,救濟命令以衡平性解決之方法應肯定之。

2. 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趣旨,乃當勞資間應存在之正當集體勞資關係遭到扭曲時,

將之除去並回復正常的勞資關係,且確保將來勞資關係之安定狀態之謂。當勞 動者側亦具有非行之場合,對其要求以謝罪等不利益之行為作為獲得救濟之條 件,應屬合於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趣旨。

325 延岡郵便局事件控訴審,東京高判昭和 53.4.27,勞民集 29 卷 2 号,2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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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勞工不為該作為條件之行為時,不會被課與任何違反命令之制裁,性質上不 同於命雇主為一定行為之命令,且亦與救濟命令授受人限於雇主之旨並不矛 盾。

第二項 學說討論

延岡郵便局事件之例審判決,觸發了學說對於附條件命令廣泛的討論,主要可 分為肯定、否定、及晚近限制肯定見解之提出:

第一款 肯定說

學說持肯定見解者主張:不當勞動行為事件若以全體的視點觀之,大抵勞資皆 各存在一定之可非難行為,極少有存在勞動者一方全然無過失者,失點少之一方獲 勝乃當然,惟其中存在比率分配應是合理的。法院裁判乃勝者全拿,惟勞動委員會 的裁量內容則可以考量雙方之失點,並得期待作成所謂比率分配之命令326

另外同樣持肯定見解之學說亦主張,附條件救濟命令乃在勞動委員會已認定不 當勞動行為之前提下所發出,僅不過對救濟內容之實現附上條件爾。327且對申請人 而言,與其受到駁回申請的結果,通常會期待不如在有條件之情況得到救濟,在此 意味下,得解為默示請求勞動委員會附條件救濟。且在民事訴訟中亦存在法院得裁 定交換給付之類型,故以此類推勞動委員會作成附條件救濟命令,亦應不會構成違

326 石川吉右衛門,勞動組合法,396 頁。

327 塚本,委員會,2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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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否定說

否定附條件命令之學說則主張,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趣旨在於排除雇主對於工 會活動所進行之妨害行為,救濟命令之義務人應限定於雇主,附條件命令將造成實 質上命令勞工或工會作為一定行為之結果,因此勞動委員會作成附條件命令將逸脫 裁量權範圍329

另外亦持否定見解之學說另亦主張,勞工或工會為過當行為之場合,該行為應 該作為判斷不當勞動行為成否之判斷材料,若認定該等過當行為明顯超越相當之程 度,否定不當勞動行為之成立亦屬可能。然而,若認定即便勞工或工會雖存在過當 行為,卻仍判斷應構成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時,則應於救濟命令理由中明示已為相當,

而不應在命令主文中作成,因若在主文中作成,將構成課與工會或勞工不利益行為 之義務,若勞工拒絕為行為則會造成勞動委員會認定不當勞動行為成立卻早已喪失 救濟命令實效性之結果330

總結以觀,否定說主張付條件命令中,附條件與否之裁量容易構成恣意,且當 勞工、工會側拒絕履行條件時,將會造成無法受到救濟之結果,形同實質上創設了 勞工不當勞動行為之效果331,而違反以排除雇主之團結權侵害行為作為制度目的之 不當勞動行為制度332

328 塚本,委員會,235 頁。

329 岸井貞男,条件付命令,ジュリスト 509 号,172 頁。

330 片岡昇,判例研究全?延岡郵便局事件,季勞 56 号,67 頁。

331 佐藤香,救済命令の内容の限界,463 頁。

332 片岡昇,3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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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限制肯定說

晚近,在附條件命令之肯定與否定見解長期對立之際,學說有提出限制肯定說 的嘗試,本說主張,欲確立將來安定之勞資關係,無論如何都應以不當勞動行為之 解消以及雇主責任之追及(包括作成揭示命令、命雇主對工會交付誓約書)為前提,

而非輕率地追求所謂的「衡平」。因此,雖肯定附條件命令之適法性,但其作成必 須為極為限定且在例外再例外的情況下,亦即當作為「為確立將來之公正勞資關係 之必要不可欠之手段時」,附條件命令方存在適法性333

本說進一步論述,若全面禁止勞動委員會作成命以勞工側為一定不利益之行為 作為條件之救濟命令,將造成勞工側受救濟命令之可能性大為縮減,此結果未必適 當。反之,若肯定無論任何之場合勞動委員會皆有完全之裁量權作成附條件救濟命 令亦非妥當,因此,應有理由而限制地肯定在符合下要件下勞動委員會得作成附條 件救濟命令:

② 若不附條件則無法作成完全之救濟命令時(若將救濟內容縮小則無附條件必要 時除外)、②勞動者側亦具有過當之行為、其非正當之行為與雇主所為之不當

② 若不附條件則無法作成完全之救濟命令時(若將救濟內容縮小則無附條件必要 時除外)、②勞動者側亦具有過當之行為、其非正當之行為與雇主所為之不當